廣東都督陳炯明宣佈《公言報》《佗城獨立報》罪狀令

宣示令
廣東都督 陳炯明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3月20日
1912年3月20日
发布于《申報》中華民國元年3月27日

昨日由警察廳執行,永遠停止廣州《總商會報》出版,及逮捕其負責任之人,業將理由明白宣示。

迨査閱廣東《公言報》及《佗城獨立報》,其登載此件亦同,而以廣東《公言報》所登載為尤甚。如所云,當時反對陳都督者五十社團,而以王和順、關仁甫為最激烈,陳都督銜之切骨,乃故使巡査軍與惠軍挑釁,以實其以武力對待之政策,既覆私仇以示威力,將使都督之地位可以永久竊據,無人得而過問。又云欲層盡我同胞毀盡我民房,以遂其獨夫之隱願。又云不幸有此狼子野心之都督。又云我廣東商會、省會極力留此殘暴之都督。又云猶恐陳都督狼心辣手,務欲達殺同胞私利之目的,陸軍再為其所羅,覆演同寫操之懌劇。又云以都督府為惠府會館,以東堤妓婦為夫人,罔利營私,窮奢極修。又云今因事之私憾,演屠城之慘劇,此等公仆,其肉食足乎等語。

其捏造謠言,恣意煽惑,妨害軍政,歸附叛軍,種種罪惡,殊堪痛恨。業由警察廳執行,將兩報永遠禁止出版,並令警區逮捕廣東《公言報》總理梁廷、編輯人馮冕臣,及《佗城報》編輯、發行人陳聽香三人,交送陸軍司審辦。際此軍政時代,何能令此報館恣意煽惑,擾亂軍政,危害大局,特將處分兩報之理由宣佈,俾眾周知。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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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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