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都督陈炯明宣布《公言报》《佗城独立报》罪状令

宣示令
广东都督 陈炯明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3月20日
1912年3月20日
发布于《申报》中华民国元年3月27日

昨日由警察厅执行,永远停止广州《总商会报》出版,及逮捕其负责任之人,业将理由明白宣示。

迨查阅广东《公言报》及《佗城独立报》,其登载此件亦同,而以广东《公言报》所登载为尤甚。如所云,当时反对陈都督者五十社团,而以王和顺、关仁甫为最激烈,陈都督衔之切骨,乃故使巡查军与惠军挑衅,以实其以武力对待之政策,既覆私仇以示威力,将使都督之地位可以永久窃据,无人得而过问。又云欲层尽我同胞毁尽我民房,以遂其独夫之隐愿。又云不幸有此狼子野心之都督。又云我广东商会、省会极力留此残暴之都督。又云犹恐陈都督狼心辣手,务欲达杀同胞私利之目的,陆军再为其所罗,覆演同写操之怿剧。又云以都督府为惠府会馆,以东堤妓妇为夫人,罔利营私,穷奢极修。又云今因事之私憾,演屠城之惨剧,此等公仆,其肉食足乎等语。

其捏造谣言,恣意煽惑,妨害军政,归附叛军,种种罪恶,殊堪痛恨。业由警察厅执行,将两报永远禁止出版,并令警区逮捕广东《公言报》总理梁廷、编辑人冯冕臣,及《佗城报》编辑、发行人陈听香三人,交送陆军司审办。际此军政时代,何能令此报馆恣意煽惑,扰乱军政,危害大局,特将处分两报之理由宣布,俾众周知。

此令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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