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志願士兵服役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48 年 7 月 31 日 制定10條
中華民國 48 年 8 月 8 日公布1.總統制定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公布2.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24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6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3, 4, 6, 8條
增訂第3之1, 5之1條
刪除第1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公布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9371號令修正公布第 3、4、6、8 條條文;增訂第 3-1、5-1 條條文;並刪除第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5 日 修正第3之1至5之1條
增訂第6之1條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41591號令修正公布第 3-1~5-1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增訂第5之2條
修正第3, 4, 5之1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90791號令修正公布第 3、4、5-1 條條文;並增訂第 5-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修正第3, 3之1, 5之1, 6, 6之1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3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3501號令修正公布第 3、3-1、5-1、6、6-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國防部國略軍編字第1070000026號令移編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2574號公告第 3 條 之1 第 2 項、第 6 條之 1 第 8 項所列屬「海岸巡防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管轄,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管轄
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修正第5之2, 11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3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496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2、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6之1, 16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02531號令修正公布第 6-1、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3024244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二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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