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編查館奏核訂法院編制法并另擬各項暫行章程摺

憲政編查館奏核訂法院編制法并另擬各項暫行章程摺
憲政編查館
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910年2月7日
本作品收錄於《宣統二年正月初九日《政治官報》第826號

憲政編查館奏核訂法院編制法幷另擬各項暫行章程摺(併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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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爲遵   旨核訂法院編制法,另擬各項暫行章程,謹繕清單,恭摺具陳,仰祈  聖鑒事。
  光緒三十三年八月初二日,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酌擬《法院編制法》開單,請   飭下憲政編查館考核」一摺,奉   旨:憲政編查館知道,單併發。欽此。欽遵鈔錄原奏並清單知照前來。
  恭查   欽定《逐年籌備事宜清單》内載「法院編制法應於宣統元年  頒布」等因,欽遵在案。
  竊維司法與行政分立,為實行憲政之權輿,上年   欽定《逐年籌備事宜清單》令各省分期籌設各級審判廳,即為司法獨立之基礎,而《法院編制法》所以明定等級劃分職權,尤為籌設各級審判廳之準則。
  臣等檢閱原奏清單,都十五章,一百四十條,舉凡機關之設備及其職掌權限,規定綦詳,於採用各國制度之中,仍寓體察本國情形之意,尚係折衷擬訂。惟其中尚有應行增損者數端,謹參照最新法理,証以現在實情,逐次修正,以期完美。
  原奏於條文之內,往往附加小註。查律文以謹嚴爲主,註釋律義,不能與條文混為一事。今擬一概删除,其條文意義未足者,仍別加款項,以期明顯。
  又原奏於法官品級詳為區分。查《法院編制法》在規定審判廳之辦法權限,其性質屬乎法律。至規定品級等項,則屬乎命令之事。今擬改為總括之語,其品級及俸給等項詳細辦法,由法部另行釐訂,奏交臣館覆核辦理。
  又原奏臚列初級審判廳管轄事件。查審判管轄事件,為訴訟之要端,現訴訟律及民商各律、刑律,尚待編訂,若於編制法約舉一二,亦屬偏而不全,而地方及初級審判各廳即須開辦,所有第一審管轄案件,亦須明定辦法,乃有遵循。謹另擬《初級暨地方審判廳管轄案件暫行章程》,以便施行。
  又原奏書記課內,錄事以外別設書記生。查書記生係臨時雇用,無庸列入定章。今擬刪改,除典簿、主簿外,一律稱為錄事。
  又原奏於考用法官、分劃司法區域,現行辦法均未詳及。謹另擬《法官考試任用暫行章程》《司法區域分劃暫行章程》各一種,以杜濫竽,而免紛歧。
  其餘條文詞義未協,及字句歧異之處,均經詳細商酌,分別改正。釐定為十六章,一百六十四條,並附訂暫行章程三種,謹分別繕具清單,恭呈  御覽,伏候  明降諭旨  欽定頒行,用資法守。
  至從前法部會奏《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業經臣館咨准該部通行試辦在案。該章程各條有已定之於《法院編制法》者,應行作廢,其餘仍應照行,以資辦理。
  此外,法部、大理院奏定各項章程,有與《法院編制法》所載不符者,應請  飭下一律改正,以歸劃一。
  再《法院編制法》之制定,固為改良審判之用,而訴訟律不同時頒布,則良法美制恐亦牽掣難行,現距訴診律告成施行之期尚遠,而《法院編制法》立待施行。臣等公同商酌,擬請  飭下修訂法律館,將訴訟律內萬不容緩各條先行提出,作為訴訟暫行章程,並會同法部查明中國訴訟積弊,奏明請  旨嚴禁,則新舊交替各得其時,自可收相得益彰之效,現在過渡辦法無逾於此。
  其《法院編制法》內,定有律師卽屬外國之辯護士,關係於審判者甚大。查東西各國,俱特定辯護士法,各有嚴重規定,以示範團。吾國籌辦審判伊始,自應由法律館擬訂律師單行法,奏交臣館覆核遵行,以期一貫。
  抑臣等更有進者,法院編制茲既特頒法典,則行政、司法各官權限,皆有一定,法部及大理院以下京外各級審判、檢察廳,均應一律欽遵辦理。若仍聽其牽連轇轕,不惟審判權難收級級立之實效,而不能保執法之不阿,抑且司法權徒擁層層監督之虛名,而或易滋專斷之流弊,是宜於定制頒行之始,切實聲明。凡從前法部、大理院權限未清之處,自此次《法院編制法》頒行以後,即應各專責成。擬請嗣後屬於全國司法之行政事務,如任用法官、劃分區域,以及一切行政上調查、執行各項,暨應欽遵籌備事宜清單籌辦者,統由法部總理主持,毋庸會同大理院辦理。其屬於最高審判,暨統一解釋法令事務,即由大理院欽遵 國家法律辦理,所有該院現審死罪案件,毋庸咨送法部覆核,以重審判獨立之權。凡京外已設審判廳地方,無論何項衙門,按照本法無審判權者,概不得違法收受民刑訴訟案件。其有不服各該廳判決之上控案件,應查照訴訟律及奏定審判訴訟各章程審結,亦均毋庸覆核解勘,致涉紛歧。其外省未設審判廳地方,一應彙奏、專奏死罪案件,暫准由該院照章覆判,具奏咨報法部施行,一俟各直省府廳州縣地方、初級各審判廳成立之日,均遵定律定章審結,屆時再將覆判各節一律删除。其秋 朝審制度,現在新刑律尚未頒布實行,亦應照舊由法部辦理,庶事實不虞窒碍權限,各有範圍,洵足尊重法權,可期推行便利。
  惟是部院之權限既定,則審判之責任宜專。查大理院審判宗室覺羅案件,例應會同宗人府,而其辦法,向分會府、府會兩種,均係沿刑部現審舊制而來。然該院既爲全國最高審判機關,無論民刑各科,俱用合議,已非復刑部發司承審之比。宗人府職掌崇隆,原與審判衙門有別,若仍拘會審舊制,是徒存該署有名無實之會審,致國家之司法權不能獨立,何以昭示統一,似非 朝廷預備立憲之本旨。查日本皇族訴訟事件,向歸控訴院審理,不由宮内省參與,雖審級與齊民不同,而其得享法定裁判之權利則一,維持司法,此爲最要。 盛京宗室覺羅案件,現亦歸審判廳管理,京師事同一律,自應變通舊制,將宗室覺羅案件,由審判衙門欽遵法律獨立審判,毋庸由宗人府會審,其業由審判衙門判定罪名者,應如何照例執行之處,暫由宗人府查照向章,分別辦理,俟新刑律頒布實行後,再定通行辦法,以重刑制,而示大公。惟宗室覺羅案件向歸大理院審判,大理院係最高終審衙門,一經斷定,即無處上控,其權利轉不能與齊民相等。查日本之控訴院即吾國之高等審判廳,擬請嗣後宗室案件,如係民事兩造俱屬有爵宗室者,由宗人府自行辦理;其餘宗室覺羅與旗民涉訟案件,由高等審判廳審理。如係刑事,凡宗室有犯在流遣以上,由大理院審理;徒罪以下及覺羅有犯,均由高等審判廳審理。不服該廳之判斷者,皆得上控於大理院。如此辦理,庶於崇重法權之中,仍寓優待屬籍之意,既使宗藩枝葉得法律之保障而益尊,抑令 朝廷法官因獨立之精神而益重。至宗室覺羅案件例應行文遣抱傳質等事,暫仍遵照向例及現行章程,逕由該院及該廳分別受理。
  以上各端,或曾經該部院先後奏陳,或已據各臣工疊次條議。現由臣等審度情形,實均爲司法、行政分權最要最急之務,應卽請  旨遵行。其應另訂詳細辦法者,應按照此次奏定各節,由法律館於擬定訴訟暫行章程時,分別釐定,奏交臣館覆核奏明辦理。
  此外,直省創設各審判廳,凡屬司法、行政監督權限,一以《法院編制法》為準繩,其餘行政各官與司法各官事權,既不相統屬,即不得互相侵越,倘有故違本法者,由法部查明據實,糾叅請  旨辦理。
  再審判得失,為人民生命、財產所關,亦為將來改正條約所繫,任用苟不得其人,則上足以損法令之威嚴,下適以召閭閻之藐玩,衆心散失,貽患無窮。現在財政因難,各直省不惜增加數百萬之負擔,以籌設數十百之審判衙門,原為清理訟獄、保持公安起見,倘以庸闇陋劣之員濫竽充數,則經費擲之於無用各該廳,且將為釀禍之媒。擬請  飭下法部,嗣後於考試任用各項法官時,務須欽遵  頒定暫行章程,嚴切奉行,不得稍存寬假。其京外已設各級審判、檢察衙門,亦應於明年舉行第一次考試後,定期將各該衙門所有實缺、候補、調用各員,認真甄別,按照此次章程所定各科目,補行考驗,分別汰留。惟各該司法衙門事屬創辦,固不免懸缺待人,未便過予限制。然與其裁汰,於事後何若慎重,於事前擬請暫爲分別辦理,凡非推事及檢察官者,未經照章考試,無論何項實缺人員,不得奏請補署法官各缺。其現有各項候補推事及檢察官,由該部堂官查驗,果係通曉法律、長於聽斷之員,准其出具切實考語,奏請補署現懸各缺。如無前項人員,仍應欽遵定章任用,總以法官悉合資格爲主,俾策成效,而洽輿情。惟官吏以考試而來,則倖進之門自絕,而人材以培養而出,則造就之法宜先,若未蓄艾於三年猝,欲取材於一旦,竊恐筆述口答之所得,或不免空疎塗飾以爲工。擬請  飭下學部,通行各省督撫,就京外現設及將來續設法政法律各學堂,次第擴充,以期通材日出,藉為審判、檢察之取資,仍一面別籌獎勵研究法學之方,使法律智識逐漸普及,於司法前途裨益,實非淺鮮,斯則籌辦審判時所宜兢兢注意者也。
  至於審判各官獨立執法權限,既重考成宜嚴,其能審判公平克盡厥職者,法律自當一一為之保障,倘有不當行為,按法應予懲戒者,亦須明定專條,庶幾範圍不過,擬請  飭下法部,迅將《法官懲戒暫行章程》會商擬訂,奏交臣館覆核,請  旨頒行,以飭官箴,而肅法紀。
  所有核訂《法院編制法》暨另擬各項暫行章程緣由,是否有當。謹恭摺具陳,伏乞  皇上聖鑒訓示。謹 奏。
  宣統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奉  上諭:已錄。
  謹將核訂《法院編制法》繕具清單,恭呈  御覽。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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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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