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謬十論
作者:楊光先 
1659年
本作品收錄於《不得已/上卷

一謬:不用諸科較正之新 编辑

從來治曆,以數推之,以象測之,以漏考之,以氣驗之。蓋推算者,主數而不主象,恐推算與天象不合,故用回回科之太陰,五星凌犯以較之。又恐推算凌犯二家與天象不合,故用天文科台官之測驗以考之。三科之較政精矣,當矣。而猶曰,此數象之事,非氣候時刻分秒事也。故用漏刻科,考訂一日百刻之漏;布律管於候氣之室,驗葭灰飛之時刻分秒,以知推算之時刻分秒,與天地之節氣合與不合。此四科分設之意,從古已然。今惟憑一已之推算,竟廢古制之諸科;禁回回科之凌犯,而不許之進呈;進自著之凌犯,以掩其推算之失;置天文科之台官,而不使之報象;廢漏刻科之律管,而不考其飛灰,縱氣候違於室中,行度舛於天上,誰則敢言?此若望所以能盡聾聵一世之人,得成其為《新法》也。

二謬:一月有三節氣之新 编辑

按曆法每月一節氣一中氣,此定法也,亦定理也。

順治三年十一年大癸卯

初一日癸卯,卯初一刻大雪,十一月節。

十五日丁巳,亥正初刻冬至,十一月節。

三十日壬申,未初一刻小寒,十二月節。

此是一月之內有兩月之節氣矣。自開天闢地至今,未聞有此法也。

三謬:二至二分長短之新 编辑

按至分之數,時刻均齊,無長短不一之差。

冬至至夏至:

古法,一百八十二日七時半弱。

新法,一百八十二日二時。

夏至至冬至:

古法,一百八十二日七時半弱。

新法,一百八十三日一時弱。

是夏至至冬至,長十一時,而冬至至夏至,短十一時矣。

春分至秋分:

古法,一百八十二日七時半弱。

新法,一百八十六日九時二刻十分弱。

秋分至春分:

古法,一百八十二日七時半弱。

新法,一百七十八日五時刻五分。

是春分至秋分:多八日三時五刻五分,而秋分至春分少八日三時五刻五分矣。

四謬:夏至太陽行遲之新 编辑

太陽之行,原無遲疾,一晝夜實行一度。夏至太陽躔申宮參八度,參八出寅宮入戌宮,晝行地上,度二百一十九度弱,故晝長;夜行地下,度一百四十六度強,故夜短。苟因夏至之晝長,而謂太陽之行遲,則夏至之夜短,太陽應行疾矣。遲於晝而疾於夜,有是理乎?冬至太陽躔寅宮箕三度,箕三出辰宮入申宮,晝行地上,度一百四十六度強,故晝短;夜行地下百度二百一十九度弱,故夜長。苟因冬至之晝短,而謂太陽之行疾,則冬至之夜長,太陽應行遲矣。疾於晝而遲於夜,有是理乎?《新法》以夏至太陽之行遲,故將立秋壓在後一日三時;以冬至太陽之行疾,故將立春攢在前一日六時,立夏立冬,莫不皆差一日七八時,總因不明太陽之行誤之也。《禮經》:「立春之日,天子親率三公九卿諸侯大夫,以迎春於東郊。」關於典禮,何等重大。茲以偏邦之《新法》,淆亂上國之《禮經》,慢天帝而褻天子,莫此為甚焉。

五謬:移寅宮箕三度入丑宮之新 编辑

查寅宮宿度,自尾二度入寅宮起,尾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二三四五六七,箕初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五十九分,鬥初一二三四度。始入丑宮,今冬至之太陽,實躔寅宮之箕三度。而新法則移箕三入丑宮,是將天體移動十一度矣。一宮移動,十二宮無不移動也。

六謬:更調觜參二宿之新 编辑

四主七宿,俱以木、金、土、日、火、水為次序。

南方七宿:井木犴、鬼金羊、柳土獐、星日馬、張月鹿、翼火蛇、軫水蚓

東方七宿:角木蛟、亢金龍、氐土貉、房日兔、心月狐、尾火虎水豹

北方七宿:斗木獬、牛金牛、女土蝠、虛日鼠、危月燕、室火豬、壁水狳

西方七宿:奎木狼、婁金狗、胃土雉、昴日雞、畢月鳥、觜火猴、參水猿

《新法》更調參水猿於前,觜火猴於後。古法火水之次序,四方顛倒,其一方矣。

七謬:刪除紫氣之新 编辑

古無四餘,湯若望亦云四餘自隋唐始有。四餘者,紫氣、月孛、羅喉、計都也。如真見其為無,則四餘應當盡削。若以隋、唐、宋曆之為有,則四餘應當盡存。何故存羅、計、月孛,而獨刪一紫氣?苟以紫氣為無體,則羅、計、月孛,曷嘗有體耶?若望之言曰:「月孛是一片白氣,在月之上。」如果有白氣在月上,則月孛一日同月行十三度,二日四時過一宮,何故九月始過一宮耶?況月上之白氣有誰見耶?

八謬:顛倒羅計之新 编辑

羅計自隋唐始有,若望亦遵用羅計,是襲古法,而不可言新法也。其所謂新者,不過以羅為計,以計為羅爾。但不知若望何以知隋唐之羅是計,計是羅耶?羅屬火,計屬土,火土異用,生克制化,各有不同。敬授人時,以前民用,顛倒五行,令民何所適從?

九謬:黃道算節氣之新 编辑

按節氣,當從赤道十二宮勻分,每一節氣該一十五日二時五刻一十七秒七十微八十三。今《新法》以黃道闊狹之宮算節氣,故有十六日、十五日、十四日一節氣之差。所以四立二分皆錯日,二至錯時。

十謬:曆止二百年之新 编辑

臣子於君,必以萬壽為祝,願國祚之無疆。孟子云:「千歲之日至,可坐而致。」言千萬年之曆可前知也。太宗皇帝仁武而不嗜殺,天故篤生;皇上衝齡而為一代開闢之主,皇上又英明仁武而不好殺,天將篤祜皇家享無疆之曆祚,而若望進二百年之曆,其罪曷可勝誅。

順治十六年五月日


原論繁冗,反不達意,部審入招,節略如右,以便翻清入疏進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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