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談紀要全文
又名:雙十協定
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要(解放日報)

中華民國34年(1945年)10月10日于重慶市
國內和平協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央日報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 星期五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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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錄昨發表决設三人委會實施軍隊國家化開政治協商會議討論國大問題收復區行政問題尙待續商解决

 【中央社訊】關於政府與中共代表之商談、歷時一月有餘、雙方會談紀錄 已於昨日發表。全文包含十二項問題、就中除收復區地方行政問題尚待續商 外、其餘或則獲得解决、或則已定解决途徑。關於軍隊國家化問題、本爲多 年來不能協調癥結之所在、亦係此次商談要點之一、此次商談結果、對於軍 隊數目及人事等問題、均已大體確定、至於具體實施步驟、亦已決定設置三 人小組會議、負責規劃、並聞中共已决定派葉劍英卽來渝參加。關於收復區 及召開國民大會問題而設、其組織將包括各黨派代表及社會賢達、聞其名額 及人選亦已在交換意見中、不久卽可召開。政府原定本年十一月十二日召開 國民大會、現商洽結果、將國民大會開會日期提交政治協商會議商討、惟政 府爲求早日結束訓政起見、深望國民大會開會日期能卽早决定、俾能於本年 十一月十二日下召集令。據悉:此次商談中可注意之點、爲政府與中共均鄭 重要示决不容再有內戰、和平建國之工作必須立卽開始、一般人士均極盼望 已决定各事立卽實施、未决問題亦能從速解决。茲誌政府與中共代表會談紀 要全文如下:

會談紀要全文

 中國國民政府 蔣主席 、於抗戰勝利後、邀請中 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主席 毛澤東先生、商討國家大 計、毛先生於八月二十八 日應邀來渝、進見 蔣主 席、曾作多次會談。同時 雙方各派出代表、政府方 面爲王世杰、張羣、張治 中、邵力子四先生。中共 方面爲周恩來、王若飛兩 先生、迭在友好和諧的空 氣中進行商談、已獲得左 列之結果、並仍將在互信 互讓之基礎上、繼續商談 、求得圓滿之解决。茲特 發表會談紀要如下:

一、關於和平建國的基本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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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致認爲中國抗日戰爭 業已勝利結束、和平建國 的新階段、卽將開始、必 須共同努力、以和平、民 主、團結、統一爲基礎、 並在 蔣主席領導之下、 長期合作、堅决避免內戰 、建設獨立自由和富强的 新中國、澈底實行三民主 義。雙方又同認 蔣主席 所倡導之政治民主化、軍 隊國家化及黨派平等合法 、爲建到和平建國自由之 途徑。

二、關於政治民主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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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致認爲應迅速結束訓 政、實施憲政、並應先採 必要步驟、由國民政府召 開政治協商會議、邀請各 黨派代表及社會賢達、協 商國是、討論和平建國方 案及召開國民大會各項問 題。現雙方正與各方洽商 政治協商會議名額、組織 及其職權等項問題、雙方 同意一俟洽商完畢、政治 協商會議卽應迅速召開。

三、關於國民大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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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方面提出重選國民 大會代表、延緩國民大會 召開日期及修改國民大會 組織法、選舉法和五五憲 法草案等三項主張。政府 方面表示:國民大會已選 出之代表、應爲有效、其 名額可使之合理的增加和 合法的解决、五五憲法草 案原曾發動各界研討、貢 獻修改意見、因此雙方未 能成立協議、但中共方面 聲明:中共不願見因此項 問題之爭論而破裂團結、 同時雙方均同意將此問題 提交政治協商會解决。

四、關於人民自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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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致認爲政府應保證人 民享受一切民主國家人民 在平時應享受身體、信仰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 之自由、現行法令、當依 此原則、分別予以廢止或 修正。

五、關於黨派合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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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承 認國民黨共產黨及一切黨 派的平等合法地位、政府 方面表示:各黨派在法律 之前平等、本爲憲政常軌 、今可卽行承認。

六、關於特務機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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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同意政府應嚴禁司 法和警察以外機關有拘捕 審訊和處罰人民之權。

七、關於釋放政治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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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方面提出除漢奸以 外之政治犯、政府應一律 釋放、政府方面表示:政 府準備自動辦理、中共可 將應釋放之人提出名單。

八、關於地方自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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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同意各地應積極推 行地方自治、實行由下而 上的普選惟政府希望不以 此影響國民大會之召開。

九、關於軍隊國家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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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公 平合理地整編全國軍隊、 確定初期實施計劃、幷重 劃軍區、確定征補制度、 以謀軍令之統一。在此計 劃下、中共願將其所領導 的抗日軍隊由現有數目、 縮編至二十四個師至少二 十個師的數目、並表示可 迅速將其所領導而散佈在 廣東、浙江、蘇南、皖南 、皖中、湖南、湖北、河 南(豫北不在內)八個地 區的抗日軍隊着手復員、 並從上述地區逐步撤退應 整編的部隊至隴海路以北 及蘇北皖北的解放區集中 。政府方面表示:全國整 編計劃正在進行、此次提 出商談之各項問題果能全 盤解决、則中共所領導的 抗日軍隊縮編爲二十個師 的數目可以考慮。關於駐 地問題、可由中共方面提 出方案、討論决定。中共 方面提出:中共及地方軍 事人員應參加軍事委員會 及其各部的工作、政府應 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 隊人員爲整編後的部隊的 各級官佐、編餘官佐應實 行分區訓練、設立公平合 理的補給制度、並確定政 治教育計劃。政府方面表 示:所提各項均無問題、 亦願商談詳細辦法。中共 方面提出、解放區民兵應 一律編爲地方自衛隊。政 府方面表示:祗能視地方 情勢、有必要與可能時、 酌量編置。爲具體計劃本 項所述各問題起見、雙方 同意組織三人小組(軍令 部、軍政部及第十八集團 軍各派一人)進行之。

十、關於解放區地方政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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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方面提出政府應承 認解放區各級民選政府的 合法地位。政府方面表示 :解放區名詞、自日本無 條件投降以後、應成爲過 去、全國政令必須統一。 中共方面開始提出的方案 爲:依照現有十八個解放 區的情形、重劃省區和行 政區、並即以原由民選之 各級地方政府名單呈請中 央加委、以謀政令之統一 。政府方面表示:重劃省 區變動太大、必須通盤籌 劃、非短時間所能决定、 同時政府方面表示:依據 蔣主席曾向毛先生表示在 全國軍令、政令統一之後 、中央可考慮中共推薦之 行政人選、收復區內原 任抗戰行政工作人員、政 府可依其工作能力與成績 、酌量使其繼續爲地方服 務、不因黨派關係、而有 所差別。於是中共方面提 出第二種解决方案:請中 央於陝甘寧邊區及熱河、 察哈爾、河北、山東、山 西五省委任中共推選之人 員、爲省府主席及委員、 於綏遠、河南、江蘇、安 徽、湖北、廣東等六省、 委任中共推選之人爲省府 副主席及委員(因以上十 一省或有廣大解放區或有 部分解放區)、於北平、 天津、青島、上海四特別 市、委任中共推選之人爲 副市長、於東北各省容許 中共推選之人參加行政。 此事討論多次、後中共方 面對上述提議有所修改、 請委任省府主席及委員者 、改爲陝甘寧邊區及熱察 冀魯四省、請委省府副主 席及委員者、改爲晉綏兩 省、請委副市長者、改爲 平津青島三特別市。政府 方面對此表示:中共對於 其抗戰卓著勤勞且在政治 上具有能力之同志、可提 請政府决定任用、倘要由 中共推薦某某省主席及委 員、某某省副主席等、則 卽非眞誠做到軍令、政令 之統一、於是中共方面 示:可放棄第二種主張 改提第三種解决方案、由 解放區各級民選政府、重 行舉行人民普選、在政治 協商會議派員監督之下、 歡迎各黨派各界人士還鄉 參加選舉、凡一縣有過半 數區鄉已實行民選者、卽 舉行縣級民選、凡一省或 一行政區有過半數縣已實 行民選者、卽舉行省級或 行政區級民選、選出之省 區縣級政府、一律呈請中 央加委、以謀政令之統一 。政府方面表示:此種省 區加委方式、乃非謀政令 之統一、惟縣級民選加委 、可以考慮、而省級民選 須待憲法頒布、省的地位 確定以後、方可實施、目 前祇能由中央任命之省政 府前往各地接管行政、俾 卽恢復常態。至此中共方 面提出第四種解决方案: 各解放區暫維現狀不變、 留待憲法規定民選省級政 府實施後、再行解决、而 目前則規定臨時辦法、以 保證和平秩序之恢復、同 時中共方面認爲可將此項 問題提交政治協商會議解 决。政府方面則以政令統 一、必須提前實現。此項 問題久懸不决、慮爲和平 建設之障碍、仍亟盼能商 得具體解决方案、中共方 面亦同意繼續商談。

十一、關於奸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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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方面提出嚴懲漢奸 、解散僞軍、政府方面表 示:此在原則上自無問題 、惟懲治漢奸要依法律行 之、解散僞軍亦須妥慎辦 理、以免影響當地安寧。

十二、關於受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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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方面提出重劃受降 地區、參加受降工作、政 府方面表示:參加受降工 作、在已接受中央命令之 後、自可攷慮。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國 慶紀念日於重慶

王世杰

(此處留有空隙以備 張羣補簽)

張治中

邵力子

周恩來

王若飛

毛澤東返延安周恩來留渝繼續洽商

 【中央社訊】毛澤東氏奉 蔣主席之邀、來渝 商談內政問題、自八月二十八日抵渝、迄今四十 四日、各種問題商談告一段落。毛氏乃於十一日 晨九時四十五分偕王若飛氏、由九龍坡機場飛返 延安、周恩來氏則仍留渝繼續洽商、中央派張治 中部長陪送毛氏前往、到機場歡送者、有陳誠部 長、邵力子秘書長夫婦及郭沫若、茅盾、張瀾等 、毛氏臨行對 蔣主席之邀請及各方招待之殷懇 週到、表示感謝、並祝望統一團結早日實現。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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