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 (四部叢刊本)/卷二

卷一 故唐律疏議 卷二
唐 長孫無忌 等奉勅撰 宋 孫奭 等撰律音義張元濟 撰校勘記 吳潘氏滂憙齋藏宋刊本 音義用景宋鈔本
卷三

唐律䟽議卷第二名例凡一十一條

諸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

請議議定奏裁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決之

 䟽議曰此名議章八議人犯罪者皆條錄所

 犯應死之坐及録親故賢能功勤賔貴等應

 議之狀先奏請議依令都堂集議議定奏裁

 注議者原情議罪稱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

 䟽議者原情議罪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

 稱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者謂奏狀之内唯

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故云不正

 决之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䟽議曰流罪以下犯狀既輕所司减訖自依

 常斷其犯十惡者死罪不得上請流罪以下

不得减罪故云不用此律

諸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䟽議曰此名請章皇后䕃小功以上親入議

 皇太子妃䕃大功以上親入請者尊卑降殺

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

 䟽議曰八議之人䕃及期以上親及孫入請

 期親者謂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妻子及兄

 弟子之類又例云稱期親者曾髙同及孫者

 謂嫡孫衆孫皆是曾𤣥亦同其子孫之婦服

 雖輕而義重亦同期親之例曾𤣥之婦者非

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請請謂條其所犯及應請之

狀正其刑名别奏請

 䟽議曰官爵五品以上者謂文武職事四品

以下散官三品以下勲官及爵二品以下五

 品以上此等之人犯死罪者並為上請

 注請謂條其所犯及應請之狀正其刑名别

 奏請

 䟽議曰條其所犯者謂條錄請人所犯應死

 之坐應請之狀者謂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應議者期以上親及孫若官爵五品以上應

 請之狀正其刑名者謂錄請人所犯凖律合

 絞合斬别奏者不縁門下别錄奏請聽𠡠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惡反逆縁坐殺人監

守内姦盗略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

 䟽議曰流罪以下减一等者减訖各依本法

 若犯十惡反逆縁坐及殺人者謂故殺𨶜殺

 謀殺等殺訖不問首從其於監守内姦盗略

 人受財枉法者此等請人死罪不合上請流

 罪巳下不合减罪故云不用此律其盗不得

 財及姦略人未得並從减法

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祖父母父

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巳下各從减一等

之例

 䟽議曰此名减章七品以上謂六品七品文

 武職事散官衛官勲官等身官爵得請者謂

 五品以上官爵䕃及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

 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各得减一等若上章請

 人得减此章亦得减請人不得减此章亦不

 得减故云各從减一等之例

諸應議請减及九品以上之官若官品得减者

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聴贖

 䟽議曰此名贖章應議請减者謂議請减三

 章内人亦有無官而入議請减者故不云官

 也及九品巳上官者謂身有八品九品之官

 若官品得减者謂七品巳上之官䕃及祖父

 母父母妻子孫犯流罪以下並聴贖

若應以官當者自從官當法

 䟽議曰議請减以下人身有官者自從官當

 除免不合留官取䕃收贖

其加役流

 䟽議曰加役流者舊是死刑武徳年中改為

 断趾國家惟刑是恤恩弘博愛以刑者不可

 復屬死者務欲生之情輸向隅恩覃祝網以

 貞觀六年奉制改為加役流

反逆縁坐流

 䟽議曰謂縁坐反逆得流罪者其婦人有官

 者比徒四年依官當之法亦除名無官者依

 留住法加杖配役

子孫犯過失流

 䟽議曰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之類而

 殺祖父母父母者

不孝流

 䟽議曰不孝流者謂聞父母䘮匿不舉哀流

 告祖父母父母者絞從者流呪詛祖父母父

 母者流厭魅求愛媚者流

 問曰居䘮嫁娶合徒三年或恐喝或强各合

 加至流罪得入不孝流以否

 答曰恐喝及强元非不孝加至流坐非是正

 刑律貴原情據理不合

及會赦猶流者

 䟽議曰案賊盗律云造畜蠱毒雖會赦并同

 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斷獄律云殺

 小功尊屬從父兄姊及謀反大逆者身雖會

 赦猶流二千里此等並是會赦猶流其造畜

 蠱毒婦人有官無官並依下文配流如法有

 官者仍除名至配所免居作

各不得减贖除名配流如法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應流配而

特配者雖無官品亦免居作

 䟽議曰男夫犯此五流假有一品巳下及取

 䕃者並不得减贖除名配流如法三流俱役

 一年稱加役流者役三年家無兼丁者依下

 條加杖免役故云如法

 注除名者免居作即本罪不應流配而特配

 者雖無官品亦免居作

 䟽議曰犯五流之人有官爵者除名流配免

 居作即本罪不應流配而特流配者雖無官

 品亦免居作謂有人本犯徒以下及有䕃之

 人本法不合流配而責情特流配者雖是無

 官之人亦免居作

其於期以上尊長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

犯過失殺傷應徒若故毆人至廢疾應流男夫

犯盗謂徒以上及婦人犯姦者亦不得减贖有官爵者各從

除免當贖法

 䟽議曰過失殺祖父母父母已入五流若傷

 即合徒罪故云期以上其期親尊長及外祖

 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過失殺及傷應合徒

 者故毆人至廢疾應流謂恃䕃合贖故毆人

 至廢疾凖犯應流者男夫犯盗徒以上謂計

 盗罪至徒以上强盗不得財亦同及婦人犯

 姦者並亦不得减贖言亦者亦如五流不得

 减贖之義

 注有官爵者各從除免當贖法

 䟽議曰謂故毆小功尊屬至廢疾及男夫於

 監守内犯十惡及盗婦人姦入内亂者並合

 除名若男夫犯盗斷徒以上及婦人犯姦者

 並合免官其於期親以上尊長犯過失殺傷

 應徒及故毆凡人至廢疾應流並合官當犯

 除名者爵亦除本犯免官免所居官及官當

 者留爵收贖縱有官爵合减亦不得减故云

 各從除免當贖法

 問曰五流不得减贖若會降合减贖以否

 答曰五流除名配流會降至徒以下有䕃應

 贖之色更無配役之文即有聴贖者有不聴

 贖者止如加役流反逆縁坐流不孝流此三

 流會降並聴收贖其子孫犯過失流雖會降

 亦不得贖何者又云於期以上尊長犯過失

 殺傷應徒不得减贖此雖會降猶是過失應

 徒故不合贖其有官者自凖除免當贖之例

 本法旣不合例减降後亦不得减科其會赦

 猶流者會降灼然不免

諸婦人有官品及邑號犯罪者各依其品從議

請減贖當免之律不得䕃親屬

 䟽議曰婦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縣

 鄉君等是也邑號者國郡縣鄉等名號是也

 婦人六品以下無邑號直有官品即媵是也

 依禮凡婦人從其夫之爵命故云生禮死事

 以夫為尊卑故犯罪應議請减贖者各依其

 夫品從議請减贖之法若犯除免官當者亦

 凖男夫之例故云各從議請减贖當免之律

 婦人品命既因夫子而授故不得䕃親属

若不因夫子别加邑號者同封爵之例

 䟽議曰别加邑號者犯罪一與男子封爵同

 除名者爵亦除免官以下並從議請减贖之

 例留官收贖

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惡者流罪以下聴以贖論

 䟽議曰五品以上之官是為通貴妾之犯罪

 不可配决若犯非十惡流罪以下聴用贖論

 其贖條内不合贖者亦不在贖限若妾自有

 子孫及取餘親䕃者假非十惡聴依贖例

諸一人兼有議請減各應得減者唯得以一髙

者減之不得累減

 䟽議曰假有一人身是皇后小功親合議減

 又父有三品之官合請減又身有七品官合

 例減此雖三處俱合減罪唯得以一議親髙

 者減之不得累減

若從坐減自首減故失減公坐相承減又以議

請減之類得累減

 䟽議曰從坐減者謂共犯罪造意者為首随

 從者减一等自首减者謂犯法知人欲告而

 自首者聴减二等故失减者謂判官故出人

 罪放而還獲减一等通判之官不知情以失

 論失出减判官之罪五等又斷獄律云斷罪

 應决配之而聴收贖應收贖而决配之各减

 故失一等謂故减故一等失减失一等是名

 故失减公坐相承减者謂同職犯公坐假由

 判官斷罪失出法减五等放而還獲又减一

 等通判之官减七等長官减八等主典减九

 等若有議請减之類各又更减一等是名得

 累减

諸以理去官與見任同解雖非理告身應留者亦同

 䟽議曰謂不因犯罪而解者若致仕得替省

 員廢州縣之類應入議請减贖及䕃親屬者

 並與見任同

 注解雖非理告身應留者亦同

 䟽議曰解雖非理者謂責情乃下考解官者

 或雖經當免降所不至者亦是告身應留者

 並同見任官法

贈官及視品官與正官同視六品以下不在䕃親之例

 䟽議曰贈官者死而加贈也令云養素丘園

 徵聘不赴子孫得以徵官為䕃並同正官視

 品官依官品令薩寳府薩寳袄正等皆視流

 内品若以視品官當罪减贖皆與正官同

 注視六品以下不在䕃親之例

 䟽議曰視品稍異正官故不許䕃其親屬其

 薩寳既視五品聴䕃親屬

用䕃者存亡同

 䟽議曰應取議請减䕃親屬者親雖死亡皆

 同存日故曰存亡同

若藉尊長䕃而犯所䕃尊長

 䟽議曰尊長謂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

 姊是也

及藉所親䕃而犯所親祖父母父母者並不得

為䕃

 䟽議曰所親謂旁親非祖父母父母及子孫

 但旁䕃已身者尊長卑㓜皆是假如藉伯叔

 母䕃而犯伯叔母之祖父母父母藉姪䕃而

 犯姪之父母之類並不得以䕃論文稱犯夫

 及義絶者得以子䕃婦犯夫既得用子䕃明

 夫犯婦亦取子䕃可知其子孫例别生文不

 入所親之限即取子孫䕃者違犯父祖教令

 及供養有闕亦得以䕃贖論若取父䕃而犯

 祖者不得為䕃若犯父者得以祖䕃

即毆告大功尊長小功尊屬者亦不得以䕃論

 䟽議曰大功尊長小功尊屬不睦條中已具

 釋訖若其毆告亦不得䕃贖

其婦人犯夫及義絶者得以子䕃雖出亦同

 䟽議曰婦人犯夫及與夫家義絶并夫在被

 出並得以子䕃者為母子無絶道故也

其假版官犯流罪以下聴以贖論

 䟽議曰假版授官不著令式事闗恩澤不要

 耆年聴以贖論不以假版官當罪其凖律不

 合贖者處徒以上版亦除削

諸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以贖論謂從流外

及庶人而任流内者不以官當除免犯十惡及五流者不用此律

 䟽議曰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皆依

 贖法謂從流外及庶人而任流内者其除名

 及當免在身見無流内告身者亦同無官例

 其於贖章内合除免官當者亦聴收贖故云

 不以官當除免若犯十惡五流各依本犯除

 名及配流不用此條贖法故云不用此律

 問曰無官犯罪有官事發流罪以下以贖論

 雖稱以贖如有七品以上官合減以否

 答曰既稱流罪以下以贖論據贖條内不得

 減者此條亦不合減自餘雜犯應減者並從

 減例據下文無䕃犯罪有䕃事發並從官䕃

 之法故知得依減之例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

發去官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餘罪論如律

 䟽議曰卑官犯罪遷官事發者謂任九品時

 犯罪得八品以上事發之類在官犯罪去官

 事發者謂在任時犯罪去任後事發或事發

 去官者謂事發勾問未斷便即去職此等三

 事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遷官者但改官者

 即是非獨進品始名遷官餘罪論如律者並

 謂私罪及公坐死罪皆據律科雖復遷官去

 任並不免罪

 問曰依令内外官𠡠令攝他司事者皆為檢

 校若比司即為攝判未審此等犯公坐去官

 免罪以否

 答曰律云在官犯罪去官事發或事發去官

 犯公罪流以下各勿論但檢校攝判之處即

 是監臨若有愆違罪無减降其有勑符差遣

 及比司攝判攝時既同正職停攝理是去官

 公坐流罪亦從免法若事闗宿衛情狀重者

 錄奏聴𠡠其寺丞縣尉之類本非别司而權

 判者不同去官之例諸司依令當直之官既

 非攝判之色不在去官之限

其有官犯罪無官事發有䕃犯罪無䕃事發無

䕃犯罪有䕃事發並從官䕃之法

 䟽議曰有官犯罪無官事發謂若有九品官

 犯流罪合除名其事未發又犯徒一年亦合

 除名斷一年徒以九品官當并除名訖其流

 罪後發以官當流比徒四年前已當徒一年

 猶有三年徒在聴從官䕃之律徵銅六十斤

 放免其官髙應得議請减亦凖此有䕃犯罪

 無䕃事發謂父祖有七品官時子孫犯罪父

 祖除名之後事發亦得依七品子聴贖其父

 祖或五品以上當時凖䕃得議請减父祖除

 免之後事發亦依議請减法無䕃犯罪有䕃

 事發謂父祖無官時子孫犯罪父祖得七品

 官事發聴贖若得五品官子孫聴减得職事

 三品官聴請䕃更髙聴議此等四事各得從

 寛故云從官䕃之法

諸犯私罪以官當徒者私罪謂私自犯及對制詐不以實受請枉法之類

 䟽議曰私罪謂不縁公事私自犯者雖縁公

 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對制詐不以實者對

 制雖縁公事方便不實情心挾隱欺故同私

 罪受請枉法之類者謂受人囑請屈法申情

 縱不得財亦為枉法此例既多故云之類也

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

一年

 䟽議曰九品以上官卑故一官當徒一年五

 品以上官貴故一官當徒二年

若犯公罪者公罪謂縁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各加一年當

 䟽議曰私曲相須公事與奪情無私曲雖違

 法式是為公坐各加一年當者五品以上一

 官當徒三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

 問曰𠡠制施行而違者有公坐以否

 答曰譬如制𠡠施行不曉𠡠意而違者為失

 㫖雖違𠡠意情不涉私亦皆為公坐

以官當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

 䟽議曰品官犯流不合真配既須當贖所以

 比徒四年假有八品九品官犯私罪流皆以

 四官當之無四官者凖徒年當贖故云三流

 同比徒四年

其有二官謂職事官散官衛官同為一官勲官為一官

 䟽議曰謂職事散官衛官計階等者既相因

 而得故同為一官其勲官從勲加授故别為

 一官是為二官若用官當徒者職事每階各

 為一官勲官即正從各為一官

先以髙者當若去官未叙亦凖此

 䟽議曰先以髙者當謂職事等三官内取最

 髙者當之若去官未叙者謂以理去任及雖

 不以理去任告身不追者亦同並準上例先

 以髙者當

 問曰律云若去官未叙亦準此或有去官未

 叙之人而有事發或罪應官當以上或不至

 官當别𠡠令解其官當叙法若為處分

 答曰若本罪官當以上别條云以理去官與

 見任同即依以官當徒之法用官不盡一年

 聽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盡者三載聽叙降

 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當不追告身叙法

 依考解例期年聴叙不降其品從見任解者

 叙法在獄官令先已去任本罪不至解官奉

 𠡠解者依刑部式叙限同考解例本犯應合

 官當者追毁告身

次以勲官當

 䟽議曰假有六品職事官兼帶勲官柱國以

 上犯私罪流例减一等合徒三年以六品職

 事當徒一年次以柱國當徒二年之類

 問曰假有人任三品四品職事又帶六品以

 下勲官犯罪應官當者用三品職事當訖次

 以何官當

 答曰律云先以髙者當即是職事散官衛官

 中取最髙品當訖次以勲官當即須用六品

 勲官當罪不得復從四品職事當之

行守者各以本品當仍各解見任

 䟽議曰假有從五品下行正六品犯徒二年

 半私罪例减一等猶徒二年以本階從五品

 官當徒二年仍解六品見任其有六品散官

 守五品職事亦犯私罪徒二年半者亦用本

 品官當徒一年餘徒收贖解五品職事之類

 問曰先有正六品上散官上守職事五品或

 有從五品官下行正六品上犯徒當罪若為

 追毁告身

 答曰律云行守者各以本品當仍各解見任

 其正六品上散官守五品者五品所守别無

 告身既用六品官當即與守官俱奪若五品

 行六品者以五品當罪直解六品職事其應

 當罪告身同階者悉合追毁

若有餘罪及更犯者聴以歴任之官當歴任謂降所不至者

 䟽議曰若有餘罪者謂二官當罪之外仍有

 餘徒或當罪雖盡而更犯法未經科斷者聴

 以歴任降所不至告身以次當之

其流内官而任流外職犯罪以流内官當及贖

徒一年者各解流外任

 䟽議曰假有勲官任流外職者犯徒以上罪

 以勲官當之或犯徒用官不盡者而贖一年

 徒以上者各解流外任

諸犯十惡故殺人反逆縁坐

 䟽議曰十惡謂謀反以下内亂以上者故殺

 人謂不因闘競而故殺者謀殺人已殺訖亦

 同餘條稱以謀殺故殺論及云從謀殺故殺

 等殺訖者皆准此其部曲奴婢者非案賊盗

 律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注云部曲奴婢者非

 其故殺妾乃舊部曲奴婢經放為良本條雖

 罪不至死亦同故殺之例反逆縁坐者謂縁

 謀反大逆人得流罪以上者

 注本應縁坐老疾免者亦同

 䟽議曰謂縁坐之中有男夫年八十及篤疾

 婦人年六十及廢疾雖免縁坐之罪身有官

 品者亦各除名

 問曰帶官應合縁坐其身先亡子孫後犯惡

 逆亦合除名以否

 答曰縁坐之法惟據生存出養入道尚不縁

 坐無宜先死到遣除名理務䟽犯宣祖上一字廟諱改爲䟽通告身

 不合追毁告身雖不合追毁亦不得以為䕃

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獄成謂𧷢狀露驗及尚書省斷訖未奏者

 䟽議曰犯十惡等罪獄成之後雖會大赦猶

 合除名獄若未成即從赦免注云贓狀露驗

 者贓謂所犯之贓見獲本物状謂殺人之類

 得狀為驗雖在州縣並名獄成及尚書省斷

 訖未奏者謂刑部覆斷訖雖未經奏者亦為

 獄成此是赦後除名常赦不免之例

即監臨主守於所監守内犯姦盗略人若受財

而枉法者亦除名姦謂犯良人盗及枉法謂贓一疋者獄成會赦

者免所居官會降者同免官法

 䟽議曰監守内姦謂犯良人盗及枉法謂贓

 一疋者略人者不和為略年十嵗以下雖和

 亦同略法律文但稱略人即不限將為良賤

 獄成者亦同上法除名會赦者免所居官此

 是赦後仍免所居之一官亦為常赦所不免

 問曰監守内略人罪當除名之色奴婢例非

 良人之限若監守内略部曲亦合除名以否

 荅曰據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乃入不道奴婢

 部曲不同良人之例强盜若傷財主部曲即

 同良人各於當條見義亦無一定之理今略

 良人及奴婢並合除名舉略奴婢是輕計贓

 入除名之法略部曲是重明知亦合除名又

 闘訟律云毆傷部曲減凢人一等奴婢又減

 一等又令云轉易部曲事人聽量酬衣食之

 直既許酬衣食之直必得一疋以上準贓即

 同奴婢論罪又減良人今準諸條理例除名

 故為合理

 又問依律共盗者併贓論其有共受枉法之

 贓合併贓科罪否

 答曰枉法條中無併贓之語唯云官人受財

 復以所受之財分求餘官元受者併贓論餘

 各依已分法其有共謀受者不同元受之例

 不合併贓得罪各依己分為首從科之

 注會降者同免官法

 䟽議曰降既節級减罪不合悉原故降除名

 之科聴從免官之法假令降罪悉盡亦依免

 官之例即降後重斷仍未奏畫更逢赦降猶

 合免所居之官

其雜犯死罪即在禁身死若免死别配及背死

逃亡者並除名皆謂本犯合死而獄成者

 䟽議曰其雜犯死罪謂非上文十惡故殺人

 反逆縁坐監守内姦盗略人受財枉法中死

 罪者即在禁身死者謂犯罪合死在禁身亡

 其免死别配者謂本犯死䝉恩别配流徒之

 類及背死逃亡者謂身犯死罪背禁逃亡者

 此等四色所犯獄成並從除名之律故注云

 皆謂本犯合死而獄成者背死迯亡者即斷

 死除名依法奏畫不待身至其下文犯流徒

 獄成迯走亦凖此

會降者聴從當贖法

 䟽議曰雜犯死罪以下未奏畫逢降有官者

 聴官當有䕃者依贖法本法不得䕃贖者亦

 不在贖限其會赦者依令解見任職事

 問曰上文云十惡故殺人反逆縁坐會赦猶

 除名雜犯死罪等會降從當贖法若有别蒙

 𠡠放及會慮减罪得同赦降以否

 答曰若使普覃惠澤非涉殊私雨露平分

 常典如有特奉鴻恩總䝉原放非常之斷人

 主専之爵命並合如初不同赦降之限其有

 會慮减罪計與會降不殊當免之科須同降

 法慮若全免還從特放之例

 又問加役流以下五流犯者除名配流如法

 未知會赦及降若為處分

 答曰會赦猶流常赦所不免雖會赦降仍依

 前除名配流其不孝流反逆縁坐流雖會赦

 亦除名子孫犯過失流會赦免罪會降有官

 者聴依當贖法其加役流犯非一色入十惡

 者雖會赦降仍合除名稱以枉法論監守内

 以盗論者會赦免所居官會降同免官之法

 自餘雜犯會赦從原會降依當贖法凡斷罪

 之法應例减者先减後斷其五流先不合减

 者雖會降後亦不合減科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