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樂縣人民政府對毒品交易的禁制令
昌乐县人民政府令 樂秘(51)字第1號 1951年2月21日 |
原文為豎排。 |
奉山東省人民政府昌濰區專員公署昌秘(51)字第十號令計開:“奉中央令,關於嚴禁買賣以及現有鴉片上解問題,早有訓令在案,但迄今仍有個別違法買賣者,為重申前令,特規定如左:
(一)在國內買賣毒品者,予以國家法律制裁。
(二)原有毒品者一律無償上交。
(三)醫生機關,需用鴉片配藥者,造具予算呈核。
(四)將進行情況速報。特此通知希遵行,并將進行情況於本月二十五日前報告本署,以便匯報省府為要”。因我縣下達此令較晚,故延至本月二十八日報告(各機關仍二十五號前報來,各區於二十八號報來)本府,以便匯報專署,希各區遵令執行為要!
公曆1951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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