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24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23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24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2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编辑

  和誘已滿二十歲之婦女依新刑法無罪

全文內容 编辑

民國17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復山西高等法院電 编辑

  和誘已滿二十歲之婦女,依新刑法無罪。

附山西高等法院原代電 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鈞鑒。和誘已滿二十歲之婦女,應否成立罪名,請電復。山西高等法院院長 田微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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