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28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27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28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编辑

  同一案件而有二以上之同級法院有管轄權者自應依刑訴法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辦理

全文內容 编辑

民國17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復陝西高等法院電 编辑

  同一案件,而有二以上之同級法院有管轄權者,自應依刑訴法第19條或第20條辦理。

附陝西高等法院原代電 编辑

  南京最高法院院長徐鈞鑒。案據武功縣縣長高浚明代電內開:

  「茲有甲乙二人,均住丙縣,乙因債被甲殺死於丁縣轄境,乙之親屬查知,即向丁縣報案,復向丁縣報案,復向丙縣告發。查此案甲之犯罪地係在丁縣,住所係在丙縣,依刑訴法第13條,本案究應歸何縣管轄,案縣待結,理合代電乞示指遵」等情到院。

  查事關解釋法律,敝院未敢擅專,相應電請鈞院迅賜解釋示遵,以便轉飭遵照。陝西高等法院院長 段韶九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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