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30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29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30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3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编辑

  查父債子還其遺產與承繼人財產應否分離尚無法律根據惟中國既無限定承認及拒絕承認之習慣則在未頒布新法以前仍應以後說為是(後說父生存時所負之債應由其子償還已為前大理院判例所確認且按中國現行法例亦未聞有僅就其父遺產數額清理父債而可卸責之說此為中國數千年以來所行家族制度血統主義繼承主義之當然結果)

全文內容 编辑

民國17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復上海租界上訴法院電 编辑

  查父債子還,其遺產與承繼人財產應否分離,尚無法律根據。惟中國既無限定承認及拒絕承認之習慣,則在未頒布新法以前,仍應以後說為是。

附上海租界上訴法院原代電 编辑

  最高法院鑒。茲有甲乙兩人,因父債子還四字,發生爭執,究竟為子者對於父債應否負償還之責,主張不一。

  有謂:父債子還,不過因父故子為承繼人,故有清理父債之責,但此項責任,乃因承繼而發生,其範圍自與個人所負債務者不同,承繼人對於被承繼人之債務,其責任祇能與承繼所得之權利相等,即子對於父債其償還之責,祇能限於其父之遺產。

  有謂:父生存時所負之債,應由其子償還,已為前大理院判例所確認,且按中國現行法例,亦未聞有僅就其父遺產數額清理父債,而可卸責之說,此為中國數千年以來所行家族制度、血統主義、繼承主義之當然結果。

  究以何說為當,事關法律問題,敬請迅賜解釋,俾有遵循。上海租界上訴院銑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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