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51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50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51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5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6 頁 | |
第一點關於管轄應準用刑訴條例在本省未設分庭以前該庭管轄區域應及全省第二點關於時效應適用普通刑律第三點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為特別刑法犯該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不適用告訴乃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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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3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6 頁 | |
第一點關於管轄應準用刑訴條例在本省未設分庭以前該庭管轄區域應及全省第二點關於時效應適用普通刑律第三點懲治土豪劣紳條例為特別刑法犯該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罪者不適用告訴乃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