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64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63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64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6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8 頁 | |
查特種刑事地方臨時法庭管轄區域涉於全省各縣反革命及土豪劣紳案件應於收受後移送該法庭或分庭審判如有必要情形並可施行急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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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8 頁 | |
查特種刑事地方臨時法庭管轄區域涉於全省各縣反革命及土豪劣紳案件應於收受後移送該法庭或分庭審判如有必要情形並可施行急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