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663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六百六十三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三卷目錄

 司獄部彙考

  後漢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北齊總一則

  唐總一則

  宋孝宗乾道一則 寧宗慶元一則 嘉定一則

  金總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仁宗皇慶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景帝景泰一則

皇清順治二則 康熙二則

 司獄部名臣列傳

  漢

  于公

  元

  陳學禮

  明

  孫一謙     蘇夢暘

 司獄部紀事

 司獄部雜錄

 司倉部彙考

  周總一則

  晉總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高祖開皇一則

  唐總一則

  宋總一則 孝宗乾道一則

  金總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明太祖洪武五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三則 孝宗弦治二則 世宗嘉靖一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四則

皇清康熙二則

 司倉部紀事

 司倉部雜錄

 司庫部彙考

  金總一則 世宗大定一則 宣宗興定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英宗正統二則

皇清順治一則 康熙二則

 司庫部名臣列傳

  金

  高竑

 司庫部紀事

 司庫部雜錄

官常典第六百六十三卷

司獄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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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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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制置諸縣案獄仁恕三人。

按:《後漢書百官志注》:「河南尹諸縣有案獄仁恕三人。」

晉制,「縣置獄小史、獄門、亭長等員。」

按:《晉書職官志》云云。

宋制,建康置獄丞。

按:《宋書百官志》,「縣以五官為廷掾,後則無復丞,唯建 康有獄丞。」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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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制,州置屬官,有刑獄參軍事。

按:《隋書百官志》云云。

唐制,設大都督府,置典獄,人數以府州上中下為差, 及縣置典獄《門事》。

按:《唐書百官志注》:「三都大都督府有典獄十八人,問 事十二人,白直二十四人,典獄以防守囚繫,問事以 行罰。中府、上州,典獄十四人,問事八人,白直二十人。 下府、中州,典獄十二人,問事六人,白直十六人。下州, 典獄八人,問事四人,白直十六人。自三都以下,皆有 執刀十五人。凡縣有典獄門事。」

====孝宗乾道六年定知錄依司理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之例====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乾道六年,汪大 猷言「知錄依司理例,以獄事為重,不兼他職,從之。」

寧宗慶元五年令司理間歲舉獄官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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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慶元五年,臣僚 言「司理獄事煩重,宜優其舉主,照提刑司合舉主三 員以上,許間歲舉獄官一員。」

嘉定  年申明年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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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嘉定中,申明年 滿六十不許為獄官之令,仍不許恩科人注授。

金制:諸京留守司、諸節鎮及諸司獄,各置司獄一員。 按《金史百官志》:「諸京留守司司獄一員,諸節鎮司獄 一員,正八品。諸司獄司獄一員,正九品,提控獄囚。」

司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獄二人,防守獄囚門禁啟閉之事。獄子,防守罪囚者。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置諸路總管府屬司獄司司獄一員丞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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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仁宗皇慶元年以司獄南北兩司異禁令分置一司於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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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司獄司凡三,秩 正八品。司獄一員,獄丞一員,獄典二員。掌囚繫獄具 之事。一置於大都路,一置於北城兵馬司,通領南城 兵馬司獄事。皇慶元年,以兩司異禁,遂分置一司於 南城。」

明制,「內外衙門各置司獄官一員。」

按《續文獻通考》:「明在內順天府,在外各布政司、按察 司、各都司,各府俱設司獄司,司獄官一員,從九品。」

太祖洪武六年定諸府設司獄司司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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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英宗正統五年令南北直隸司獄官九年赴部通考按明會典正統五年奏准南北直隸司獄官三年赴巡按御史考覈定與稱職不稱職考語連牌冊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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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收,候年終類繳。九年赴部通考。

景帝景泰元年令南北直隸司獄官各赴本部聽考按明會典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隸司獄官三年六年考滿南直隸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隸者赴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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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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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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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國初設順天府所屬衙門:司獄司,司獄一。」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置奉天府所屬衙門司獄司。」

司獄一員

康熙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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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屬衙門:司獄司,司獄一員。初,各省俱設。今止江西、河南各一員,餘悉裁。各提刑按察使司所屬衙門:司獄司,司獄。江南湖廣各二員新江江西山東河南陜西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員他省無各府所屬衙門:司獄司,司獄一員。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品級,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歸畫一從九品。司獄司司獄。

司獄部名臣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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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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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于定國傳》:定國父于公為縣獄史,郡決曹決 獄平羅文法者,于公所決皆不恨,郡中為之生立祠, 號曰于公祠。東海有孝婦,少寡,亡子,養姑甚謹,姑欲 嫁之,終不肯。姑謂鄰人曰:「孝婦事我勤苦,哀其亡子 守寡,我老久絫丁壯奈何?」其後姑自經死,姑女告吏: 「婦殺我母。」吏捕孝婦,孝婦辭不殺姑。吏驗治,孝婦自 誣服,具獄上府。于公以為此婦養姑十餘年,以孝聞, 必不殺也。太守不聽。于公爭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獄, 哭于府上,因辭疾去。太守竟論殺孝婦。郡中枯旱三 年。後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婦不當死,前太守 強斷之,咎黨在是乎?」于是太守殺牛自祭孝婦冢,因 表其墓。天立大雨,歲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于公 其閭門壞,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謂曰:「少高大閭門,令 容駟馬,高蓋車。我治獄多陰德,未嘗有所冤,子孫必 有興者。」至定國為丞相,永為御史大夫,封侯,傳世云

陳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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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吉安府志》:「學禮,字季立,太和人。貧而力學攻醫,常 懷藥濟人。至元中,以薦為瑞金縣學教諭,陞梅州學 正,廣州府學教授,徒步赴官。僉憲劉公奇其清苦,至 則復侵地,覈隱租,大新學校,陞贛州司獄。贛州獄具 酷械,床以石為之,學禮易以木,夏備湢沐,冬給薪炭, 衣食其饑寒。訖官三年,無一人病死者。獄有雩,都人」 因守禾為盜挾去刦人,事覺坐罪。學禮言於部使者, 得白其冤。未幾,陞瑞金縣尹,訟簡徭輕,民以休息。時 郡守政尚嚴峻,屬吏無所容,獨重學禮。尋以贛州路 推官致仕。

孫一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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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外史》本傳:「一謙,連江人。萬曆間為南京刑部司 獄,善恤囚。故事,重囚米日一升,多為獄卒盜去。及散 飯時,又強弱不均,有終朝不得食者。其輕繫者,初入 獄,必驅之濕穢地,索錢既足,始與善地。一謙知之,嚴 為禁革,手創一秤秤米,計飯自持秤,按籍分給,時時 視囚衣,敝則為浣濯補緝。察輕繫之尤餓者,予囚飯」 之半,囚得不死,無不人人感泣,而獄卒無敢漁一錢。 每郎官視獄,問「囚有苦,欲言乎?」皆對曰:「甚幸,孫君衣 食我。」尚書陸光祖、侍郎王世貞聞之,咸加嘆異,欲為 之地。而一謙已滿三歲,遷靈山吏目。去,世貞特賦詩 贈之,一謙竟不之官。舟至鄱陽湖,若有名為地主者, 遂卒。

蘇夢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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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外史孫一謙傳》:一謙後二十年又有蘇夢暘,閩 縣人,三十四年亦為南京刑部司獄。其郡人董應舉 時官南京,以一謙事告之。夢暘慨然,一切效其所為, 而益戢獄卒,不使患苦諸囚。又恐昏夜虐之而己不 知也,則每室置一鑼,令曰:「有虐囚者,同室鳴此,不鳴 者與同罪。」由是獄中肅然。異時囚死而無人收葬者, 率棄之竇中,恣群犬食之。夢暘惻然,料囚米有羨,即 白之郎官,請為槥以待死者。郎官稱善,共白於署部 都御史丁賓。賓大喜,從之。益發衣襦諸物,令夢暘給 散諸囚。已而秩滿,遷東樂民守禦所吏目。賓太息曰: 「吾署刑曹,祗見王郎中紹先及蘇司獄耳,惜也,紹先 死,而司獄又遠徙。」於是特獎夢暘而資遣之甚厚。郎 中沈珫嘗指獄戶曰:「此固生地獄也。自蘇司獄去,吾 不敢繫人矣。」其為士大夫嘉歎如此。

司獄部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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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書錄》:秦獄吏程邈善大篆,得罪始皇,囚於雲陽獄。 增減大篆體,去其繁複,始皇善之,出為御史,因名其 書曰「隸書。」

《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勃免相,就國歲餘,每河東守尉 行縣至絳,勃自畏恐誅,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見之。 其後人有上書告勃欲反,下其事長安,逮捕勃治之。 勃恐,不知置辭,吏稍侵辱之。絳侯既出,曰:「吾嘗將百 萬軍,然安知獄吏之貴乎?」

《漢書韓安國傳》:安國坐法抵罪,蒙獄吏田甲辱安國, 安國曰:「『死灰獨不復然乎』?田曰:『然』。」即溺之。居無幾,梁 內史缺,漢使使者拜安國為梁內史,起徒中為二千 石。田甲亡,安國曰:「甲不就官,我滅而族。」甲肉袒謝,安 國笑曰:「公等足與治乎?」卒善遇之。

《公孫弘傳》:「弘少時為獄吏,有罪免,家貧,牧豕海上。」 《丙吉傳》:「丙吉治律令,為魯獄史,積功勞,稍遷至廷尉 右監,坐法失官,歸為州從事。武帝末,巫蠱事起,吉以 故廷尉監徵,詔治巫蠱郡邸獄。時宣帝生數月,以皇 曾孫坐衛太子事繫,吉見而憐之,又心知太子無事, 實重哀曾孫無辜,吉擇謹厚女徒,令保養曾孫,置間 燥」處。吉治巫蠱事,連歲不決。後元二年,武帝疾,往來 長楊五柞宮,望氣者言長安獄中有天子氣,於是上 遣使者分條中都官詔獄,繫者亡輕重,一切皆殺之。 內謁者令郭穰夜到郡邸獄,吉閉門拒使者不納,曰: 「皇曾孫在,他人亡辜死者猶不可,況親曾孫乎!」相守 至天明,不得入。穰還,以聞,因劾奏吉。武帝亦寤曰:「天 使之也。」因赦天下。郡邸獄繫者,獨賴吉得生,恩及四 海矣。曾孫病幾不全者數焉。吉數敕保養乳母,加致 醫藥,視遇甚有恩惠,以私財物給其衣食。

《太平御覽》:「武帝置中都獄官二十六所,世祖皆省,唯 廷尉及洛陽有詔獄。」

《漢書于定國傳》:「定國少學法于父,父死後,定國亦為 獄史,郡決曹,補廷尉史。」

《路溫舒傳》:「溫舒父為里監門,使溫舒牧羊。溫舒取澤 中蒲截以為牒編用寫書。稍習善求為獄小吏。因學 律令,轉為獄史,縣中疑事皆問焉。太守行縣,見而異之。」

《尹翁歸傳》:「翁歸徙杜陵,少孤,與季父居,為獄小吏,曉 習文法,喜擊劍,人莫能當。」

《後漢書郭躬傳》:「躬父弘,習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為 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 怨情,郡內比之東海于公。年九十五卒。」

《虞詡傳》:詡祖父經為郡縣獄吏,案法平允,務存寬恕。 每冬月上其狀,恆流涕隨之。嘗稱曰:「東海于公高為 里門,而其子定國卒至丞相,吾決獄六十年矣,雖不 及于公,其庶幾乎!子孫何必不為九卿邪?」故字詡曰 升卿。

《范滂傳》:「滂坐繫黃門北寺獄,獄吏謂曰:『凡坐繫皆祭 皋陶』。滂曰:『皋陶賢者,古之直臣,知滂無罪,將理之於 帝,如其有罪,祭之何益』?」眾人由此亦止。

《魏志臧霸傳》:「霸父戒為縣獄掾,據法不聽太守欲所 私殺。太守大怒,收戒詣府。時送者百餘人,霸年十八, 將客數十人,徑於費西山中要奪之,送者莫敢動,因 與父俱亡命東海。」

《避署錄話》:「蘇子瞻元豐間赴詔獄,與其長子邁俱行, 與之期送,食唯菜與肉,有不測,則徹二物而送以魚, 使伺外間以為候。邁謹守逾月,忽糧盡,出謀於陳留, 委其一親戚代送,而忘語其約。親戚偶得魚鮓送之, 不兼他物。子瞻大駭,知不免將以祈哀於上而無以 自達,乃作二詩寄子由,祝獄吏致之。蓋意獄吏不敢 隱,則必以聞」,已而果然。神宗初固無殺意,見詩益動 心,自是遂益從寬釋

《東皋雜錄》:東坡元豐間繫御史獄,謫黃州。元祐初,起 知登州。未幾,以禮部員外郎召,道中遇當時獄官,甚 有愧色。東坡戲之曰:「有蛇螫殺人,為冥官所追,議法 當死。」蛇前訴曰:「誠有罪,然亦有功,可自贖。」冥官曰:「何 功也?」蛇曰:「某有黃,可治病,所活已數人矣。」吏收驗,果 不誣,遂免。良久索一牛至,獄吏曰:「此牛觸殺人,亦當」 死。牛曰:「我亦有黃,可治病,亦活數人矣。」良久,亦得免。 久之,獄吏引一人至,曰:「此人生常殺人,幸免死,今當 還命。」其人倉皇妄言亦有黃。冥官大怒,詰之曰:「蛇黃、 牛黃皆入藥,天下所共知。汝為人,何黃之有?」左右交 訊,其人窘甚,曰:「某別無黃,但有些慚惶。」

《宋史高登傳》:登攝獄事,有囚殺人,守欲奏裁曰:「『陰德 可為』。登曰:『陰德豈可有心為之?殺人者死而可幸免, 則被死之冤何時銷』!」滿秩,士民丐留不獲。

司獄部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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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客叢談》:漢獄固酷,獄吏尤不恤,試摭數事。周勃下 廷尉,吏稍侵辱之,既出,曰:吾嘗將百萬軍,安知獄吏 之貴也。」韓安國抵罪,蒙獄吏田甲辱之,安國曰:「死灰 不復然乎?」甲曰:「然。」即溺之。王嘉下獄,獄吏稍侵辱之, 嘉喟然仰天歎曰:「幸得充備宰相,不能進賢退不肖, 死有餘責。」嘔血而死。蕭望之不肯入獄,仰天嘆曰:「吾 備位宰相,老入獄牢,苟求生活,不亦鄙乎!」飲藥而死。 夫以宰相大臣,獄吏尚且不恤,況其他乎!是以路溫 舒上書有曰:「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今 治獄之吏,上下相敺,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 後患。故治獄之吏,皆欲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離 於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計」,歲以萬數,此仁 聖之所以傷也。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 下,何求不獲?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詞以視之;吏治者 利其然,則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鍊而周內之。 蓋奏當之成,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辜。何則?成 鍊者眾,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獄吏專為深刻,殘賊而 亡,極媮為一切。故《俗語曰:「畫地為獄,議不入;刻木為 吏,期不對。此皆疾吏之風,悲痛之辭也。故天下之患, 莫深於獄;敗法亂正,離親塞道,莫甚乎治獄之吏,此 所謂一尚存者也。溫舒一書,深切如此,使人讀之,不 覺毛竦。想秦弊之存於當時者,莫此為酷。觀勃等所 云,益可驗矣。鍛鍊周內,文致其罪,在漢已然,況今日 乎?

《泊宅編》:今州縣獄皆立皋陶廟,以時祀之,蓋自漢已 然。范滂繫獄,吏俾祭皋陶,曰:「皋陶賢者,知滂無罪,將 理之於帝。如其無知,祭之何益?」皋陶大理,善用刑,故 後享之。今西北屠者皆祭樊噲,又可笑也

司倉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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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設廩人」,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倉人掌粟 入之藏,又設司祿,而皆統於地官。

按:《周禮地官》廩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 下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 百人。」

訂義薛平仲曰:「場人既已為登穀之備矣,則倉廩之官當有以為儲蓄之備也。先儒以廩為藏米,以倉為藏穀,故廩人之官必以下大夫二人居之。自穀而舂揄以為米,則米之為用所當貴重愛惜者,而官其可輕畀哉?是以廩人為之長,而倉人以中士為之屬焉。」

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

訂義易氏曰:「《天府職》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則知九穀之數專掌于司祿。今復見于《廩人》,何也?賈氏謂「廩人掌米,倉人掌穀」,其義誠然。蓋倉人掌粟入之藏,辨九穀之物,則掌穀可知。廩如御廩、常廩之類,則皆米也。不然,《明堂位》何以曰「米廩,有虞氏之庠」,釋者以魯謂之米廩,虞帝上庠,今藏粢盛之委焉,非米而何?以廩名?官所掌者米,而云「掌九穀之數」者,兼掌九穀之數也。是知《倉人》掌穀,《司祿》掌九穀之數,《廩人》即其九穀之數,以知廩米之數,凡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而已。

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 凶豐。

訂義《易》氏曰:制其財之多寡,權其禮之增損,非廩人之事,特以邦用之足否詔之於上,凡以治年之凶豐而已。年之凶豐,天也,所以治之者人也,治之則權其多寡增損,而為之開闢斂散。其於豐也,不為妄費以蠹其國,其於凶也,不為過取以害民。

凡萬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 下也。」

訂義賈氏曰:「萬民食食者,謂民食國家糧食者,上謂大豐年,中謂常年,下謂少儉年。此雖列三等,以中年是其常法。」 鄭康成曰:「此皆謂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

若食不能人二鬴,則令邦移民就穀,詔王殺邦用。」

訂義鄭鍔曰:「梁惠王移民就粟,孟子譏之何耶?蓋《周官》之民有田以耕,其饑偶出於天時之水旱而已。惠王不能制民之產,凶歲則移民,是為無政。

凡邦有會同師役之事,則治其糧與其食。」

訂義王昭禹曰:「治者量遠近為之節。」 鄭康成曰:「行道曰糧,謂糒也;止居曰食,謂米也。」

大祭祀,則共其接盛。

訂義鄭康成曰:「接讀為『壹扱再祭之扱,扱以授舂人舂之』。」 《易氏》曰:「接猶承也。天子親耕藉田,以共粢盛,非有司親承之,與常穀同,何以致敬於鬼神?故甸師以時入之於廩人,廩人接之以藏於神倉。及大祭祀之時,廩人則共其所接之盛。是以舂人接之則舂穀而為米,𩟄人接之則炊米而為食,然後王者得以親承祭祀」,其為敬至矣。

《倉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

訂義項氏曰:「倉人,掌藏粟者。」

掌粟入之藏。

訂義鄭康成曰:「九穀盡藏焉,以粟為主。」 賈氏曰:「『《月令》首種不入』,鄭《注》引《舊記》,首種謂稷也,即種粟,是五穀之長。下文『九穀』,此云粟,是以粟為主。」

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

訂義《鄭鍔》曰:「邦之用穀也,有匪頒、賙賜、稍食之殊,則其精粗亦異,故宜辨其色焉。」

若穀不足,則止餘法,用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

訂義王氏曰:「法式所用,有雖不足,不可以已者;有待有餘然後用者,所謂餘法用則待有餘而餘用者。」

《易》氏曰:「大府,所謂式貢之餘財,以供玩好。幣餘。」

之賦以待賜予,《委人》所謂「凡其餘聚以待頒賜。」 止餘法,用止此者歟?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是樂歲則取之於民,凶年則遂以頒之於民,取之不以為虐,頒之乃所以為利,無非充裕民之仁政。

凡國之大事,「共道路之穀積、食飲之具。」

訂義黃氏曰:「大事,大師役也;其小者,遺人委積,自足共之;其大者,倉人共其穀積、食飲之具,食糗糒,飲漿酏也。」

《司祿》,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訂義劉迎曰:「司祿」者,司穀祿,先儒誤為爵祿矣,不然何以與《倉人》《司稼》同列耶? 《易氏》曰:「《司祿》逸篇,弗可考矣。」此經猶存其官之名者,以序見之,不特見之《序官》而已。《天府》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則受而藏之。」鄭氏謂司祿為文昌第六星,祿之言穀也,則以掌天下之穀數者謂之司祿,亦

猶「掌天下之民數」 ,而《秋官》有司民之職。蓋民之損益關乎天,穀之豐耗係乎民。此司民及三年大比,則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且有天府之登。知司祿之於穀數亦然,則王者以民為天,民以食為天,其類同,其義可推矣。

晉制,縣置倉曹掾吏。

按:《晉書職官志》云云。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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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制,「三等州郡鎮置倉曹、倉督等員。」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上中下州置屬官,有倉曹參 軍事,上中下郡屬官,有倉督三等,諸鎮置倉曹參軍 事、倉督等員。」

隋制,「州置倉督。」

按:《隋書百官志》云云。

高祖開皇 年郡置倉曹書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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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開皇中罷州置 郡,郡置倉曹、書佐,因郡之大小而為增減。」

唐制,州置司倉參軍,上鎮置倉曹參軍、倉曹佐及縣 置司倉佐等員。

按:《唐書百官志》:「上州司倉參軍事一人,從七品下;中 州司倉參軍事一人,正八品下;下州司倉參軍事一 人,從八品下;上鎮倉曹參軍事,從八品下。凡鎮二萬 人以上,增倉曹參軍事一人,從七品下。不及二萬者, 倉曹參軍事,正八品上。掌儀式倉庫,飲膳醫藥,付事 勾稽,省署鈔目,監印給紙筆,市易公廨。」又注:「京兆河 南府諸縣,戶一萬以上,置義倉督三人。凡縣有司倉 佐,上鎮有倉曹佐一人,史二人,倉督一人,史二人;中 鎮倉督一人,史二人;下鎮倉督一人,史一人。」

宋制,置戶曹參軍,掌倉庫受納。

按:《宋史職官志》:「戶曹參軍,掌戶籍賦稅,倉庫受納。」

孝宗乾道六年令司戶專主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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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乾道六年,汪大 猷言「司戶初官,令專主倉庫。從之。」

金制,諸倉置使副等員。

按:《金史百官志》:「大倉使,從六品。掌九穀廩藏出納之 事。副使,從七品。」

提舉倉場司。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出納公平及 毋致虧敗。監支納官,八品。十六員。

貞祐五年置,先吏部辟舉,後省擬。「監支納官,以年六十以下廉幹人充」,女直、漢人各一。廣盈倉、豐盈倉、永豐倉、儲倉、富國倉、廣衍倉、三登倉、常盈倉、通濟倉與在京倉,置監支納使副各一員。豐備倉、豐贍倉、廣濟倉、潼關倉,興定五年刱置。潼關倉。監支納一員,兼樞密院彈壓。陳州倉四員,洧川倉二員。

諸倉。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掌倉廩畜積、受納租稅、 支給祿廩之事。

攢典,掌收支文曆,行署案牘,歲收一萬石以上,設二人。《倉子》,掌斛斗盤量、出納、看守之事。

南京諸倉監支納官,正八品。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諸路總管府屬府倉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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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太祖洪武六年定府州縣所屬衙門設倉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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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六年,定府所屬衙門倉大使一 人,副使一人。州所屬衙門有倉草場者,設官如府;縣 所屬衙門有倉草場者,設官如州。」

洪武九年、令司倉俸滿給由、以九年通論

按《明會典》:「洪武九年,令倉庫司局管錢穀官,以歷俸 周歲為滿。收受少者,以數付交代官給由,多者以半 俸守支,畢日給由。雖經改除,亦以九年通論。」

洪武十四年、令各處倉官周歲考滿、以已未入流者、 陞級有差

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令各處倉官周歲考滿守支 俸給支三分之一,守支畢日,未入流陞從九品,已入 流陞正九品。」

洪武二十六年,定「倉官陞降品級有差。」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雜職官,三年給由, 無私過者,未入流陞從九品,從九品陞正九品。倉庫 官先於戶部查理歲課,花銷明白,送部類奏。又定倉 官收糧不及千石者,本等用虧折而賠納足備者,照 依品級降用。」近例賠完者免罰其有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贓私并私罪曾經杖斷者,未入流降邊遠從九品降未 入流用。

洪武二十八年、令、內外倉官、歷過全俸服滿後、照起 復官員本等改用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內外倉官歷過全俸, 雖未周歲,所收糧數已滿千石,遇父母喪守制,俟服 滿後,照起復官員本等改用。」

宣宗宣德元年令長安倉副使該本等搭選南京收糧者照常付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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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宣德元年奏准,長安四門倉副使,不係經 收糧斛,該本等搭選南京者,具奏人選。」今亦收糧照 常付選。

英宗正統元年令山東都司所屬沿海倉官考滿日布政司查明仍送原衙門照例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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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統元年奏准山東都司所屬沿海倉官, 考滿守支盡絕,給由布政司查理明白,仍送原衙門 照例給由。」

正統三年定「在外倉官考滿者,各管部司考覈,就令 復職,候九年通考,以憑陞用。」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奏准,在外倉官,三年六年考滿, 係北直隸者,赴吏部考覈,引奏復職;係南京者赴南 京吏部,係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 職。各布政司仍將各官牌冊具本,差人類繳,候九年 通考,以憑查考。多歷、少歷、違限錯歷,俱送問九年,無 過陞一級,有過本等用。」

正統五年定「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起復」倉官,取 具各該官吏保結,達布政司、都司,令親齎具由,申報 本部,以憑查考。

按《明會典》,正統五年奏准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 起復倉庫稅課司河泊所官,將任內收過課程等項, 備開納獲「通關」字號及倉庫錢糧支銷明白餘剩物 件交與見任官攢收掌取具各該府州縣衛所官吏 保結,轉達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滿官員親齎赴京。丁 憂回籍者,將首交盤明白,亦具緣由申報本部,候各 官起復,以憑查考。

孝宗弘治三年定凡倉攢未及守支丁憂起復曾交盤無礙者撥各衙門辦事准作守支收考違者仍照未滿月日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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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倉攢未及守支,丁憂起復。弘治三年奏 准曾交盤無礙者,撥各衙門辦事,一年半准作守支 月日收考。違者仍撥原倉守支,照三年滿日事例收 考。」今例俱仍撥倉攢,照各未滿月日,收糧守支。 弘治  年定,凡倉官收糧無過者陞。違者分別降 用送問。

按《明會典》,「凡倉場官,弘治間定收糧千石,草十萬束 以上,無過陞一級。有笞杖罪,本等用徒罪降用。若收 糧不及千石,草不及十萬束者,歷俸周歲,許交盤給 由。其大同、宣府倉場官守支盡絕,其盤收前官糧草, 該減俸。如支盡絕給由,到任半年無糧收受者,起送 赴部,行戶部查勘明白,付文選司別用。」若初到之時, 「雖曾盤收,不係經收者,亦起送。其正糧守支盡絕,即 當減俸。若守候二年之上,放支不盡絕者,仍聽全支 本等俸給。不及二年,不許,或守支間奉上司委署別 衙門印信,亦不許遷延過違年限。丁憂復除,或改除 河泊所官、千戶所吏目,俸月不准通理,違者皆送問。」 又定:「凡倉官有將附餘耗米交盤者,送問駁回守支。」 又定:「凡倉場攢典守支八年不盡者,委官交盤明白, 交與見任官攢守支給由。其批內不開守支盡絕年 月日期及違限者,送問。曾經收放糧草者,查照守支 年分多寡,免其辦事。就撥當該全無收放者,起送赴 部,駁回另歷。」

世宗嘉靖三年定宣府東路倉官部覈稱職者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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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嘉靖三年奏准宣府東路懷來等城堡倉 場官,聽各該撫按官會議,每官一員,定與應該收放 料草數目,守支盡絕,方許給由。吏部覈實,如果稱職, 照各邊收糧判官經歷事例改選。」

穆宗隆慶六年令陝西延寧甘固四鎮倉官年滿者撫按委官查盤交付接管即與起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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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隆慶六年奏准陝西延、寧、甘、固四鎮各城 堡倉場官攢,一年已滿,許將經手錢糧呈詳撫按,委 官查盤明白,交付接管官攢,即與起送,不必守支盡 絕。」

神宗萬曆元年令京通二倉官攢守支盡絕併零數坐支不盡千石者一體起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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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京、通二倉官攢守支盡絕, 即日起送。如零數坐支不盡千石上下者,盤併別廒 湊放,一體起送。」

萬曆六年、令腹裏倉官、照邊倉例、任滿起送給由、免 其守支

「按《明會典》」云云萬曆七年,定倉官經犯徒杖者,不選鹽場驛遞等官 按《明會典》,萬曆七年題准:從九品及雜職倉官,但經 犯有徒杖,止降改雜職倉官不選鹽場驛遞等官。 萬曆十三年,令倉官支放,任滿交與新官接管,刻期 起送。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題准,倉場官收到糧草,任內 隨時支放,周歲任滿,交與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 若糧草數多,如京、通、臨、德等倉以數千萬計,盤量不 便者,方令留任守支。支剩糧千石、草萬束,亦照京倉 事例交盤起送。若遇有查盤閱視,及有監督部臣處 所,亦照臨、德二倉事例,隨交代盤量之後,起送給由, 毋令過於三年,亦不必以「千石萬束」為拘。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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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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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屬衙門:「陝西涼莊倉。」大使一員。舊有河西靈州倉大使一員。四川「建昌、鹽井、越巂、寧番、會川、鎮西」 六倉大使各一員。後俱裁。各提刑按察使司所屬衙門:西寧道所屬倉大使一員。舊設五員後裁四員 舊有肅州靖遠兩道所屬倉大使各一員後裁 舊有倉副使後裁各府所屬衙門倉大使、副使因事設立無定員各州縣倉大使、副使因事設立無定員各鹽運提舉二司所屬衙門:各場倉大使一員。舊有副使一員後裁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品級,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歸畫一。從九品:布政使司倉大使,各府倉大使,未入流道倉大使,州倉大使、副使,縣倉大使、副使。

司倉部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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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貨殖傳》:「宣曲任氏之先為督道倉吏。秦之敗也, 豪強皆爭取金玉,而任氏獨窖倉粟。楚、漢相距滎陽 也,民不得耕種,米石至萬,而豪強金玉盡歸任氏。」 《宋史侍其曙傳》:「其曙咸平中與謝德權提舉在京倉 草場,嘗於倉隙地牧牛羊,為德權所訟。真宗以問德 權曰:『牛羊食倉粟邪』?曙聞而自劾,帝勉諭之。它日召 曙」問:「汝才孰與德權?」對曰:「德權畏法慎事,臣乃敢於 官倉牧牛羊,是不及也。」人多稱之。

《吳昌裔傳》:「昌裔,轉運使曹彥約聞其賢,俾司糴場。時 歲饑,議糴上流,昌裔請發本倉所儲數萬,而徐糴以 償,從之。」

《張洽傳》:「洽時行社倉法,洽請於縣,貸常平米二百石, 建倉里中,六年而歸其本於官,鄉人利之。」

《遼史百官志》:「縣有驛遞馬牛旗鼓鄉正廳隸倉司等 役,有破產不能給者,良民患之。馬人望設法使民出 錢免役,官自募人,倉司給使,以公使充,人以為便。」 《瑞州府志》:「陳璣由吏員授進賢縣倉大使。正統元年, 侍郎趙新薦之,遂詔知高安。」

司倉部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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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王嘉傳》:「孝文時,吏居官者或長子孫,以官為氏。」 倉氏則倉吏之後也。

《石林燕語》:後唐明宗嘗入倉觀受納,主吏懼,責其多 取,乃故為輕量。明宗曰:「倉廩宿藏,動經數年,若取之 如此,後豈免拆閱乎?」吏因訴曰:「自來主藏者所以至 破家竭產以償欠,正為是。」明宗惻然,乃詔自今石取 二升為雀鼠耗,至今用之,所謂加耗者是也。明宗知 恤吏矣,不知反墮其計中,遂為民害。近世立盤量出 「剩法」,本防吏姦,而州縣貪暴者因以斂民,至於倍蓰, 以其正數上供及應監司之求,而留出剩以自給。監 司知之,亦不問加耗,又不足言也

司庫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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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制置諸庫,設使、副判官等員。

按《金史百官志》:「南京豐衍東西庫。使,正八品。副使,從 八品。判二員,正九品;監支納各一員,正八品。」

軍器庫。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從九品。掌甲胄兵 仗。

司吏二人。庫子掌出納之數,看守巡護。中都、南京依此置。西京省副使,北京惟副使仍兼八作使。隨府節鎮設使、副。若軍器兼作院,軍資兼軍器庫及防刺郡,則置都監一員,以軍資監兼者如舊。

「中都廣備庫。」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判官 一員,正九品。掌疋帛顏色、油漆諸物出納之事。

攢典四人,庫子十四人,內十二人收支,二人應辦。掌排數、出納、看守、巡護之事,與庫官通管。

永豐庫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判官一員, 正九品。掌泉貨金銀珠玉出納之事。

攢典三人,庫子十二人,內十人收支,二人應辦。凡歲收二十五萬貫者置庫子十人,不及二萬貫者置二人。

南京交鈔庫。使一員,正八品。副使一員,正九品。掌「出 入錢鈔、兌便之事。」

攢典二人,攢寫計帳、類會合同。庫子八人,掌受納錢數,辨驗交鈔,毀舊主簿曆。

世宗大定十三年置中都流泉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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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中都流泉務。大 定十三年上謂宰臣曰:「聞民間質典利息重者至五 七分。或以利為本。小民苦之。若官為設庫。務十中取 一為息。以助官吏廩給之費。似可便民。卿等其議以 聞。」有司奏「於中都、南京、東平、真定等處并置質典庫。 以流泉為名。各設使副一員。凡典質物。使副親評價 直。許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計之。經二 周年外,又逾月不贖,即聽下架出賣。出帖子作寫質 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銀等第、分兩,及所典年月日、 錢貫、下架年月之類。」若亡失者,收贖日勒合於人驗 元典官本并合該利息,賠償入官外,更勒庫子驗典 物日上等時估償之物,雖故舊依新價償,仍委運司 佐貳、幕官識漢字者一員提控。若有違犯則究治,每 月具數申報上司。

宣宗興定三年立軍器庫設使副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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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三年,河南路節鎮以上立軍 器庫,設使副各一員。」

元制,置各省屬官。架閣庫管勾一員,正八品。

按:《元史百官志》云云。

世祖至元二十年置諸路總管府屬平準行用庫提領大使副使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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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設儲用庫提領使副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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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江淮等處 財賦都總管府所轄官司,天曆二年復設儲用庫。提 領大使、副使各一人。」

太祖洪武九年令司庫俸滿給由以九年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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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洪武九年,令倉庫司局管錢穀官,以歷俸 周歲為滿。收受少者,以數付交代官給由,多者以半 俸守支,畢日給由。雖經改除,亦以九年通論。」

成祖永樂八年定順天府廣備庫大使副使考滿照內府庫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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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三年令在外庫官考滿者各管部司考覈就令復職候九年通考以憑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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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統三年奏准,在外庫官,三年六年考滿, 係北直隸者,赴吏部考覈,引奏復職;係南京者赴南 京吏部,係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 職。各布政司仍將各官牌冊具本,差人類繳,候九年 通考,以憑查考。多歷、少歷、違限錯歷,俱送問九年,無 過陞一級,有過本等用。」

正統五年,定「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起復庫官具 結報部查考」之例。

按《明會典》,正統五年奏准司府州縣衛所考滿丁憂 起復倉庫稅課司河泊所官,將任內收過課程等項, 備開納獲「通關」字號及倉庫錢糧支銷明白餘剩物 件交與見任官攢收掌取具各該府州縣衛所官吏 保結,轉達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滿官員親齎赴京。丁 憂回籍者,將首交盤明白,亦具緣由申報本部,候各 官起復,以憑查考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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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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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順治元年,設順天府所屬衙門庫,大使一。」

康熙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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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屬衙門庫大使山西三員,江南、湖廣各二員。浙江、江西、福建、山東、河南、陝西、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各一員。副使浙江、江西、山西、陜西、雲南各一員。他省無。各州庫大使、副使。因事設立,無定員。各鹽運提舉二司所屬衙門:各場庫大使一員。舊有副使一員後裁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品級,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歸畫一。從九品:京府庫大使,布政使司庫大使,守道庫大使,未入流布政使司庫副使,府庫大使、副使,州庫大使,鹽運司庫大使。

司庫部名臣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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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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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本傳:竑以蔭補官,累調貴德縣尉。提刑司舉 任繁劇,遷奉聖州錄事,察廉遷內黃令,累官左藏庫 副使。元妃李氏以皂幣易紅輅,竑獨拒不肯易。元妃 奏之,章宗大喜,遣人諭之曰:「所執甚善,今姑與之,後 不得為例。」轉儀鑾局少府少監。

司庫部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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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史齊豫章王嶷傳》:「齋庫失火,燒荊州還資,評直三 千餘萬,主局各杖數十而已。」

《舊唐書關播傳》:「播遷給事中。故事,諸司甲庫以令史 直曹刓脫為姦,播悉易以士人,時韙其法。」

《宋史張永德傳》:「永德曾祖丕,尚氣節。後唐武皇鎮太 原,急於用度,多嚴選富家子掌帑庫,或調度不給,即 坐誅,沒入貲產,丕為之。滿歲,府財有餘,宗人政當次 補其任,率族屬泣拜,請丕濟其急,丕又為代掌一年, 鄉里服其義。」

《任伯雨傳》:伯雨自幼巳矯然不群,邃經術,文力雄健。 中進士第,調施州清江主簿。郡守檄使涖公庫,笑曰: 「里名勝母,曾子不入,此職何為至我哉。」拒不受。

司庫部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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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檀弓》「所舉於晉國,管庫之士七十有餘家。」 《漢書。王嘉傳》:「孝文時,吏居官者,或長子孫,以官為氏。」 庫氏則庫吏之後也。

《宋史陳亮傳》:「自管庫微賤,必命於朝廷,而天下之勢 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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