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663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六百六十三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四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三卷目录

 司狱部汇考

  后汉总一则

  晋总一则

  宋总一则

  北齐总一则

  唐总一则

  宋孝宗乾道一则 宁宗庆元一则 嘉定一则

  金总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仁宗皇庆一则

  明总一则 太祖洪武一则 英宗正统一则 景帝景泰一则

皇清顺治二则 康熙二则

 司狱部名臣列传

  汉

  于公

  元

  陈学礼

  明

  孙一谦     苏梦旸

 司狱部纪事

 司狱部杂录

 司仓部汇考

  周总一则

  晋总一则

  北齐总一则

  隋总一则 高祖开皇一则

  唐总一则

  宋总一则 孝宗乾道一则

  金总一则

  元世祖至元一则

  明太祖洪武五则 宣宗宣德一则 英宗正统三则 孝宗弦治二则 世宗嘉靖一则

   穆宗隆庆一则 神宗万历四则

皇清康熙二则

 司仓部纪事

 司仓部杂录

 司库部汇考

  金总一则 世宗大定一则 宣宗兴定一则

  元总一则 世祖至元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明太祖洪武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英宗正统二则

皇清顺治一则 康熙二则

 司库部名臣列传

  金

  高竑

 司库部纪事

 司库部杂录

官常典第六百六十三卷

司狱部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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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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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制置诸县案狱仁恕三人。

按:《后汉书百官志注》:“河南尹诸县有案狱仁恕三人。”

晋制,“县置狱小史、狱门、亭长等员。”

按:《晋书职官志》云云。

宋制,建康置狱丞。

按:《宋书百官志》,“县以五官为廷掾,后则无复丞,唯建 康有狱丞。”

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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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制,州置属官,有刑狱参军事。

按:《隋书百官志》云云。

唐制,设大都督府,置典狱,人数以府州上中下为差, 及县置典狱《门事》。

按:《唐书百官志注》:“三都大都督府有典狱十八人,问 事十二人,白直二十四人,典狱以防守囚系,问事以 行罚。中府、上州,典狱十四人,问事八人,白直二十人。 下府、中州,典狱十二人,问事六人,白直十六人。下州, 典狱八人,问事四人,白直十六人。自三都以下,皆有 执刀十五人。凡县有典狱门事。”

====孝宗乾道六年定知录依司理以狱事为重不兼他职之例====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乾道六年,汪大 猷言“知录依司理例,以狱事为重,不兼他职,从之。”

宁宗庆元五年令司理间岁举狱官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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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庆元五年,臣僚 言“司理狱事烦重,宜优其举主,照提刑司合举主三 员以上,许间岁举狱官一员。”

嘉定  年申明年满六十不许为狱官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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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宁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嘉定中,申明年 满六十不许为狱官之令,仍不许恩科人注授。

金制:诸京留守司、诸节镇及诸司狱,各置司狱一员。 按《金史百官志》:“诸京留守司司狱一员,诸节镇司狱 一员,正八品。诸司狱司狱一员,正九品,提控狱囚。”

司吏一人,公使二人,典狱二人,防守狱囚门禁启闭之事。狱子,防守罪囚者。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置诸路总管府属司狱司司狱一员丞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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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仁宗皇庆元年以司狱南北两司异禁令分置一司于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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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仁宗本纪》,不载按《百官志》:“司狱司凡三,秩 正八品。司狱一员,狱丞一员,狱典二员。掌囚系狱具 之事。一置于大都路,一置于北城兵马司,通领南城 兵马司狱事。皇庆元年,以两司异禁,遂分置一司于 南城。”

明制,“内外衙门各置司狱官一员。”

按《续文献通考》:“明在内顺天府,在外各布政司、按察 司、各都司,各府俱设司狱司,司狱官一员,从九品。”

太祖洪武六年定诸府设司狱司司狱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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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英宗正统五年令南北直隶司狱官九年赴部通考按明会典正统五年奏准南北直隶司狱官三年赴巡按御史考核定与称职不称职考语连牌册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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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收,候年终类缴。九年赴部通考。

景帝景泰元年令南北直隶司狱官各赴本部听考按明会典景泰元年奏准南北直隶司狱官三年六年考满南直隶者赴南京吏部北直隶者赴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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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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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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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国初设顺天府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一。”

顺治十四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四年,置奉天府所属衙门司狱司。”

司狱一员

康熙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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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一员。初,各省俱设。今止江西、河南各一员,馀悉裁。各提刑按察使司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江南湖广各二员新江江西山东河南陜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员他省无各府所属衙门:司狱司,司狱一员。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品级,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归画一从九品。司狱司司狱。

司狱部名臣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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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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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汉书于定国传》:定国父于公为县狱史,郡决曹决 狱平罗文法者,于公所决皆不恨,郡中为之生立祠, 号曰于公祠。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 嫁之,终不肯。姑谓邻人曰:“孝妇事我勤苦,哀其亡子 守寡,我老久絫丁壮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 “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 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馀年,以孝闻, 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 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 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 强断之,咎党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 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于公 其闾门坏,父老方共治之。于公谓曰:“少高大闾门,令 容驷马,高盖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 有兴者。”至定国为丞相,永为御史大夫,封侯,传世云

陈学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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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吉安府志》:“学礼,字季立,太和人。贫而力学攻医,常 怀药济人。至元中,以荐为瑞金县学教谕,升梅州学 正,广州府学教授,徒步赴官。佥宪刘公奇其清苦,至 则复侵地,核隐租,大新学校,升赣州司狱。赣州狱具 酷械,床以石为之,学礼易以木,夏备湢沐,冬给薪炭, 衣食其饥寒。讫官三年,无一人病死者。狱有雩,都人” 因守禾为盗挟去劫人,事觉坐罪。学礼言于部使者, 得白其冤。未几,升瑞金县尹,讼简徭轻,民以休息。时 郡守政尚严峻,属吏无所容,独重学礼。寻以赣州路 推官致仕。

孙一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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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外史》本传:“一谦,连江人。万历间为南京刑部司 狱,善恤囚。故事,重囚米日一升,多为狱卒盗去。及散 饭时,又强弱不均,有终朝不得食者。其轻系者,初入 狱,必驱之湿秽地,索钱既足,始与善地。一谦知之,严 为禁革,手创一秤秤米,计饭自持秤,按籍分给,时时 视囚衣,敝则为浣濯补缉。察轻系之尤饿者,予囚饭” 之半,囚得不死,无不人人感泣,而狱卒无敢渔一钱。 每郎官视狱,问“囚有苦,欲言乎?”皆对曰:“甚幸,孙君衣 食我。”尚书陆光祖、侍郎王世贞闻之,咸加叹异,欲为 之地。而一谦已满三岁,迁灵山吏目。去,世贞特赋诗 赠之,一谦竟不之官。舟至鄱阳湖,若有名为地主者, 遂卒。

苏梦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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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外史孙一谦传》:一谦后二十年又有苏梦旸,闽 县人,三十四年亦为南京刑部司狱。其郡人董应举 时官南京,以一谦事告之。梦旸慨然,一切效其所为, 而益戢狱卒,不使患苦诸囚。又恐昏夜虐之而己不 知也,则每室置一锣,令曰:“有虐囚者,同室鸣此,不鸣 者与同罪。”由是狱中肃然。异时囚死而无人收葬者, 率弃之窦中,恣群犬食之。梦旸恻然,料囚米有羡,即 白之郎官,请为槥以待死者。郎官称善,共白于署部 都御史丁宾。宾大喜,从之。益发衣襦诸物,令梦旸给 散诸囚。已而秩满,迁东乐民守御所吏目。宾太息曰: “吾署刑曹,祗见王郎中绍先及苏司狱耳,惜也,绍先 死,而司狱又远徙。”于是特奖梦旸而资遣之甚厚。郎 中沈珫尝指狱户曰:“此固生地狱也。自苏司狱去,吾 不敢系人矣。”其为士大夫嘉叹如此。

司狱部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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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书录》:秦狱吏程邈善大篆,得罪始皇,囚于云阳狱。 增减大篆体,去其繁复,始皇善之,出为御史,因名其 书曰“隶书。”

《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勃免相,就国岁馀,每河东守尉 行县至绛,勃自畏恐诛,常被甲,令家人持兵以见之。 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 勃恐,不知置辞,吏稍侵辱之。绛侯既出,曰:“吾尝将百 万军,然安知狱吏之贵乎?”

《汉书韩安国传》:安国坐法抵罪,蒙狱吏田甲辱安国, 安国曰:“‘死灰独不复然乎’?田曰:‘然’。”即溺之。居无几,梁 内史缺,汉使使者拜安国为梁内史,起徒中为二千 石。田甲亡,安国曰:“甲不就官,我灭而族。”甲肉袒谢,安 国笑曰:“公等足与治乎?”卒善遇之。

《公孙弘传》:“弘少时为狱吏,有罪免,家贫,牧豕海上。” 《丙吉传》:“丙吉治律令,为鲁狱史,积功劳,稍迁至廷尉 右监,坐法失官,归为州从事。武帝末,巫蛊事起,吉以 故廷尉监征,诏治巫蛊郡邸狱。时宣帝生数月,以皇 曾孙坐卫太子事系,吉见而怜之,又心知太子无事, 实重哀曾孙无辜,吉择谨厚女徒,令保养曾孙,置间 燥”处。吉治巫蛊事,连岁不决。后元二年,武帝疾,往来 长杨五柞宫,望气者言长安狱中有天子气,于是上 遣使者分条中都官诏狱,系者亡轻重,一切皆杀之。 内谒者令郭穰夜到郡邸狱,吉闭门拒使者不纳,曰: “皇曾孙在,他人亡辜死者犹不可,况亲曾孙乎!”相守 至天明,不得入。穰还,以闻,因劾奏吉。武帝亦寤曰:“天 使之也。”因赦天下。郡邸狱系者,独赖吉得生,恩及四 海矣。曾孙病几不全者数焉。吉数敕保养乳母,加致 医药,视遇甚有恩惠,以私财物给其衣食。

《太平御览》:“武帝置中都狱官二十六所,世祖皆省,唯 廷尉及洛阳有诏狱。”

《汉书于定国传》:“定国少学法于父,父死后,定国亦为 狱史,郡决曹,补廷尉史。”

《路温舒传》:“温舒父为里监门,使温舒牧羊。温舒取泽 中蒲截以为牒编用写书。稍习善求为狱小吏。因学 律令,转为狱史,县中疑事皆问焉。太守行县,见而异之。”

《尹翁归传》:“翁归徙杜陵,少孤,与季父居,为狱小吏,晓 习文法,喜击剑,人莫能当。”

《后汉书郭躬传》:“躬父弘,习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为 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弘所决者,退无 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年九十五卒。”

《虞诩传》:诩祖父经为郡县狱吏,案法平允,务存宽恕。 每冬月上其状,恒流涕随之。尝称曰:“东海于公高为 里门,而其子定国卒至丞相,吾决狱六十年矣,虽不 及于公,其庶几乎!子孙何必不为九卿邪?”故字诩曰 升卿。

《范滂传》:“滂坐系黄门北寺狱,狱吏谓曰:‘凡坐系皆祭 皋陶’。滂曰:‘皋陶贤者,古之直臣,知滂无罪,将理之于 帝,如其有罪,祭之何益’?”众人由此亦止。

《魏志臧霸传》:“霸父戒为县狱掾,据法不听太守欲所 私杀。太守大怒,收戒诣府。时送者百馀人,霸年十八, 将客数十人,径于费西山中要夺之,送者莫敢动,因 与父俱亡命东海。”

《避署录话》:“苏子瞻元丰间赴诏狱,与其长子迈俱行, 与之期送,食唯菜与肉,有不测,则彻二物而送以鱼, 使伺外间以为候。迈谨守逾月,忽粮尽,出谋于陈留, 委其一亲戚代送,而忘语其约。亲戚偶得鱼鲊送之, 不兼他物。子瞻大骇,知不免将以祈哀于上而无以 自达,乃作二诗寄子由,祝狱吏致之。盖意狱吏不敢 隐,则必以闻”,已而果然。神宗初固无杀意,见诗益动 心,自是遂益从宽释

《东皋杂录》:东坡元丰间系御史狱,谪黄州。元祐初,起 知登州。未几,以礼部员外郎召,道中遇当时狱官,甚 有愧色。东坡戏之曰:“有蛇螫杀人,为冥官所追,议法 当死。”蛇前诉曰:“诚有罪,然亦有功,可自赎。”冥官曰:“何 功也?”蛇曰:“某有黄,可治病,所活已数人矣。”吏收验,果 不诬,遂免。良久索一牛至,狱吏曰:“此牛触杀人,亦当” 死。牛曰:“我亦有黄,可治病,亦活数人矣。”良久,亦得免。 久之,狱吏引一人至,曰:“此人生常杀人,幸免死,今当 还命。”其人仓皇妄言亦有黄。冥官大怒,诘之曰:“蛇黄、 牛黄皆入药,天下所共知。汝为人,何黄之有?”左右交 讯,其人窘甚,曰:“某别无黄,但有些惭惶。”

《宋史高登传》:登摄狱事,有囚杀人,守欲奏裁曰:“‘阴德 可为’。登曰:‘阴德岂可有心为之?杀人者死而可幸免, 则被死之冤何时销’!”满秩,士民丐留不获。

司狱部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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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客丛谈》:汉狱固酷,狱吏尤不恤,试摭数事。周勃下 廷尉,吏稍侵辱之,既出,曰:吾尝将百万军,安知狱吏 之贵也。”韩安国抵罪,蒙狱吏田甲辱之,安国曰:“死灰 不复然乎?”甲曰:“然。”即溺之。王嘉下狱,狱吏稍侵辱之, 嘉喟然仰天叹曰:“幸得充备宰相,不能进贤退不肖, 死有馀责。”呕血而死。萧望之不肯入狱,仰天叹曰:“吾 备位宰相,老入狱牢,苟求生活,不亦鄙乎!”饮药而死。 夫以宰相大臣,狱吏尚且不恤,况其他乎!是以路温 舒上书有曰:“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今 治狱之吏,上下相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 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离 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计”,岁以万数,此仁 圣之所以伤也。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捶楚之 下,何求不获?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吏治者 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炼而周内之。 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馀辜。何则?成 炼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 亡,极媮为一切。故《俗语曰:“画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 吏,期不对。此皆疾吏之风,悲痛之辞也。故天下之患, 莫深于狱;败法乱正,离亲塞道,莫甚乎治狱之吏,此 所谓一尚存者也。温舒一书,深切如此,使人读之,不 觉毛竦。想秦弊之存于当时者,莫此为酷。观勃等所 云,益可验矣。锻炼周内,文致其罪,在汉已然,况今日 乎?

《泊宅编》:今州县狱皆立皋陶庙,以时祀之,盖自汉已 然。范滂系狱,吏俾祭皋陶,曰:“皋陶贤者,知滂无罪,将 理之于帝。如其无知,祭之何益?”皋陶大理,善用刑,故 后享之。今西北屠者皆祭樊哙,又可笑也

司仓部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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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设廪人”,掌九谷之数,以待国之匪颁。仓人掌粟 入之藏,又设司禄,而皆统于地官。

按:《周礼地官》廪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 下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 百人。”

订义薛平仲曰:“场人既已为登谷之备矣,则仓廪之官当有以为储蓄之备也。先儒以廪为藏米,以仓为藏谷,故廪人之官必以下大夫二人居之。自谷而舂揄以为米,则米之为用所当贵重爱惜者,而官其可轻畀哉?是以廪人为之长,而仓人以中士为之属焉。”

掌九谷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赒赐、稍食。

订义易氏曰:“《天府职》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禄,而献民数谷数’。”则知九谷之数专掌于司禄。今复见于《廪人》,何也?贾氏谓“廪人掌米,仓人掌谷”,其义诚然。盖仓人掌粟入之藏,辨九谷之物,则掌谷可知。廪如御廪、常廪之类,则皆米也。不然,《明堂位》何以曰“米廪,有虞氏之庠”,释者以鲁谓之米廪,虞帝上庠,今藏粢盛之委焉,非米而何?以廪名?官所掌者米,而云“掌九谷之数”者,兼掌九谷之数也。是知《仓人》掌谷,《司禄》掌九谷之数,《廪人》即其九谷之数,以知廪米之数,凡以待国之匪颁、赒赐、稍食而已。

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谷用,以治年之 凶丰。

订义《易》氏曰:制其财之多寡,权其礼之增损,非廪人之事,特以邦用之足否诏之于上,凡以治年之凶丰而已。年之凶丰,天也,所以治之者人也,治之则权其多寡增损,而为之开辟敛散。其于丰也,不为妄费以蠹其国,其于凶也,不为过取以害民。

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鬴上也,人三鬴中也,人二鬴 下也。”

订义贾氏曰:“万民食食者,谓民食国家粮食者,上谓大丰年,中谓常年,下谓少俭年。此虽列三等,以中年是其常法。” 郑康成曰:“此皆谓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鬴,

若食不能人二鬴,则令邦移民就谷,诏王杀邦用。”

订义郑锷曰:“梁惠王移民就粟,孟子讥之何耶?盖《周官》之民有田以耕,其饥偶出于天时之水旱而已。惠王不能制民之产,凶岁则移民,是为无政。

凡邦有会同师役之事,则治其粮与其食。”

订义王昭禹曰:“治者量远近为之节。” 郑康成曰:“行道曰粮,谓糒也;止居曰食,谓米也。”

大祭祀,则共其接盛。

订义郑康成曰:“接读为‘壹扱再祭之扱,扱以授舂人舂之’。” 《易氏》曰:“接犹承也。天子亲耕藉田,以共粢盛,非有司亲承之,与常谷同,何以致敬于鬼神?故甸师以时入之于廪人,廪人接之以藏于神仓。及大祭祀之时,廪人则共其所接之盛。是以舂人接之则舂谷而为米,𩟄人接之则炊米而为食,然后王者得以亲承祭祀”,其为敬至矣。

《仓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 四十人。”

订义项氏曰:“仓人,掌藏粟者。”

掌粟入之藏。

订义郑康成曰:“九谷尽藏焉,以粟为主。” 贾氏曰:“‘《月令》首种不入’,郑《注》引《旧记》,首种谓稷也,即种粟,是五谷之长。下文‘九谷’,此云粟,是以粟为主。”

辨九谷之物,以待邦用。

订义《郑锷》曰:“邦之用谷也,有匪颁、赒赐、稍食之殊,则其精粗亦异,故宜辨其色焉。”

若谷不足,则止馀法,用有馀,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

订义王氏曰:“法式所用,有虽不足,不可以已者;有待有馀然后用者,所谓馀法用则待有馀而馀用者。”

《易》氏曰:“大府,所谓式贡之馀财,以供玩好。币馀。”

之赋以待赐予,《委人》所谓“凡其馀聚以待颁赐。” 止馀法,用止此者欤?有馀则藏之,以待凶而颁之,是乐岁则取之于民,凶年则遂以颁之于民,取之不以为虐,颁之乃所以为利,无非充裕民之仁政。

凡国之大事,“共道路之谷积、食饮之具。”

订义黄氏曰:“大事,大师役也;其小者,遗人委积,自足共之;其大者,仓人共其谷积、食饮之具,食糗糒,饮浆酏也。”

《司禄》,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订义刘迎曰:“司禄”者,司谷禄,先儒误为爵禄矣,不然何以与《仓人》《司稼》同列耶? 《易氏》曰:“《司禄》逸篇,弗可考矣。”此经犹存其官之名者,以序见之,不特见之《序官》而已。《天府》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禄而献民数,谷数则受而藏之。”郑氏谓司禄为文昌第六星,禄之言谷也,则以掌天下之谷数者谓之司禄,亦

犹“掌天下之民数” ,而《秋官》有司民之职。盖民之损益关乎天,谷之丰耗系乎民。此司民及三年大比,则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且有天府之登。知司禄之于谷数亦然,则王者以民为天,民以食为天,其类同,其义可推矣。

晋制,县置仓曹掾吏。

按:《晋书职官志》云云。

北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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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制,“三等州郡镇置仓曹、仓督等员。”

按:《隋书百官志》:“后齐制,上中下州置属官,有仓曹参 军事,上中下郡属官,有仓督三等,诸镇置仓曹参军 事、仓督等员。”

隋制,“州置仓督。”

按:《隋书百官志》云云。

高祖开皇 年郡置仓曹书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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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书高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开皇中罢州置 郡,郡置仓曹、书佐,因郡之大小而为增减。”

唐制,州置司仓参军,上镇置仓曹参军、仓曹佐及县 置司仓佐等员。

按:《唐书百官志》:“上州司仓参军事一人,从七品下;中 州司仓参军事一人,正八品下;下州司仓参军事一 人,从八品下;上镇仓曹参军事,从八品下。凡镇二万 人以上,增仓曹参军事一人,从七品下。不及二万者, 仓曹参军事,正八品上。掌仪式仓库,饮膳医药,付事 勾稽,省署钞目,监印给纸笔,市易公廨。”又注:“京兆河 南府诸县,户一万以上,置义仓督三人。凡县有司仓 佐,上镇有仓曹佐一人,史二人,仓督一人,史二人;中 镇仓督一人,史二人;下镇仓督一人,史一人。”

宋制,置户曹参军,掌仓库受纳。

按:《宋史职官志》:“户曹参军,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

孝宗乾道六年令司户专主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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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纪》不载。按《职官志》:乾道六年,汪大 猷言“司户初官,令专主仓库。从之。”

金制,诸仓置使副等员。

按:《金史百官志》:“大仓使,从六品。掌九谷廪藏出纳之 事。副使,从七品。”

提举仓场司。使,从五品。副使,从六品。掌出纳公平及 毋致亏败。监支纳官,八品。十六员。

贞祐五年置,先吏部辟举,后省拟。“监支纳官,以年六十以下廉干人充”,女直、汉人各一。广盈仓、丰盈仓、永丰仓、储仓、富国仓、广衍仓、三登仓、常盈仓、通济仓与在京仓,置监支纳使副各一员。丰备仓、丰赡仓、广济仓、潼关仓,兴定五年刱置。潼关仓。监支纳一员,兼枢密院弹压。陈州仓四员,洧川仓二员。

诸仓。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掌仓廪畜积、受纳租税、 支给禄廪之事。

攒典,掌收支文历,行署案牍,岁收一万石以上,设二人。《仓子》,掌斛斗盘量、出纳、看守之事。

南京诸仓监支纳官,正八品。

世祖至元二十年定诸路总管府属府仓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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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云云。

太祖洪武六年定府州县所属衙门设仓大使一人副使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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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续文献通考》:“洪武六年,定府所属衙门仓大使一 人,副使一人。州所属衙门有仓草场者,设官如府;县 所属衙门有仓草场者,设官如州。”

洪武九年、令司仓俸满给由、以九年通论

按《明会典》:“洪武九年,令仓库司局管钱谷官,以历俸 周岁为满。收受少者,以数付交代官给由,多者以半 俸守支,毕日给由。虽经改除,亦以九年通论。”

洪武十四年、令各处仓官周岁考满、以已未入流者、 陞级有差

按《明会典》:“洪武十四年,令各处仓官周岁考满守支 俸给支三分之一,守支毕日,未入流陞从九品,已入 流陞正九品。”

洪武二十六年,定“仓官升降品级有差。”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杂职官,三年给由, 无私过者,未入流陞从九品,从九品陞正九品。仓库 官先于户部查理岁课,花销明白,送部类奏。又定仓 官收粮不及千石者,本等用亏折而赔纳足备者,照 依品级降用。”近例赔完者免罚其有私笞者,本等用。但犯赃私并私罪曾经杖断者,未入流降边远从九品降未 入流用。

洪武二十八年、令、内外仓官、历过全俸服满后、照起 复官员本等改用

按《明会典》:“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内外仓官历过全俸, 虽未周岁,所收粮数已满千石,遇父母丧守制,俟服 满后,照起复官员本等改用。”

宣宗宣德元年令长安仓副使该本等搭选南京收粮者照常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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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宣德元年奏准,长安四门仓副使,不系经 收粮斛,该本等搭选南京者,具奏人选。”今亦收粮照 常付选。

英宗正统元年令山东都司所属沿海仓官考满日布政司查明仍送原衙门照例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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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正统元年奏准山东都司所属沿海仓官, 考满守支尽绝,给由布政司查理明白,仍送原衙门 照例给由。”

正统三年定“在外仓官考满者,各管部司考核,就令 复职,候九年通考,以凭升用。”

按《明会典》:“正统三年奏准,在外仓官,三年六年考满, 系北直隶者,赴吏部考核,引奏复职;系南京者赴南 京吏部,系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复 职。各布政司仍将各官牌册具本,差人类缴,候九年 通考,以凭查考。多历、少历、违限错历,俱送问九年,无 过陞一级,有过本等用。”

正统五年定“司、府、州、县、卫、所考满丁忧起复”仓官,取 具各该官吏保结,达布政司、都司,令亲赍具由,申报 本部,以凭查考。

按《明会典》,正统五年奏准司府州县卫所考满丁忧 起复仓库税课司河泊所官,将任内收过课程等项, 备开纳获“通关”字号及仓库钱粮支销明白馀剩物 件交与见任官攒收掌取具各该府州县卫所官吏 保结,转达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满官员亲赍赴京。丁 忧回籍者,将首交盘明白,亦具缘由申报本部,候各 官起复,以凭查考。

孝宗弘治三年定凡仓攒未及守支丁忧起复曾交盘无碍者拨各衙门办事准作守支收考违者仍照未满月日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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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凡仓攒未及守支,丁忧起复。弘治三年奏 准曾交盘无碍者,拨各衙门办事,一年半准作守支 月日收考。违者仍拨原仓守支,照三年满日事例收 考。”今例俱仍拨仓攒,照各未满月日,收粮守支。 弘治  年定,凡仓官收粮无过者陞。违者分别降 用送问。

按《明会典》,“凡仓场官,弘治间定收粮千石,草十万束 以上,无过陞一级。有笞杖罪,本等用徒罪降用。若收 粮不及千石,草不及十万束者,历俸周岁,许交盘给 由。其大同、宣府仓场官守支尽绝,其盘收前官粮草, 该减俸。如支尽绝给由,到任半年无粮收受者,起送 赴部,行户部查勘明白,付文选司别用。”若初到之时, “虽曾盘收,不系经收者,亦起送。其正粮守支尽绝,即 当减俸。若守候二年之上,放支不尽绝者,仍听全支 本等俸给。不及二年,不许,或守支间奉上司委署别 衙门印信,亦不许迁延过违年限。丁忧复除,或改除 河泊所官、千户所吏目,俸月不准通理,违者皆送问。” 又定:“凡仓官有将附馀耗米交盘者,送问驳回守支。” 又定:“凡仓场攒典守支八年不尽者,委官交盘明白, 交与见任官攒守支给由。其批内不开守支尽绝年 月日期及违限者,送问。曾经收放粮草者,查照守支 年分多寡,免其办事。就拨当该全无收放者,起送赴 部,驳回另历。”

世宗嘉靖三年定宣府东路仓官部核称职者照各边收粮判官经历事例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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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嘉靖三年奏准宣府东路怀来等城堡仓 场官,听各该抚按官会议,每官一员,定与应该收放 料草数目,守支尽绝,方许给由。吏部核实,如果称职, 照各边收粮判官经历事例改选。”

穆宗隆庆六年令陕西延宁甘固四镇仓官年满者抚按委官查盘交付接管即与起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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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隆庆六年奏准陕西延、宁、甘、固四镇各城 堡仓场官攒,一年已满,许将经手钱粮呈详抚按,委 官查盘明白,交付接管官攒,即与起送,不必守支尽 绝。”

神宗万历元年令京通二仓官攒守支尽绝并零数坐支不尽千石者一体起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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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万历元年题准京、通二仓官攒守支尽绝, 即日起送。如零数坐支不尽千石上下者,盘并别廒 凑放,一体起送。”

万历六年、令腹里仓官、照边仓例、任满起送给由、免 其守支

“按《明会典》”云云万历七年,定仓官经犯徒杖者,不选盐场驿递等官 按《明会典》,万历七年题准:从九品及杂职仓官,但经 犯有徒杖,止降改杂职仓官不选盐场驿递等官。 万历十三年,令仓官支放,任满交与新官接管,刻期 起送。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题准,仓场官收到粮草,任内 随时支放,周岁任满,交与新官接管,本官刻期起送。 若粮草数多,如京、通、临、德等仓以数千万计,盘量不 便者,方令留任守支。支剩粮千石、草万束,亦照京仓 事例交盘起送。若遇有查盘阅视,及有监督部臣处 所,亦照临、德二仓事例,随交代盘量之后,起送给由, 毋令过于三年,亦不必以“千石万束”为拘。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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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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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属衙门:“陕西凉庄仓。”大使一员。旧有河西灵州仓大使一员。四川“建昌、盐井、越巂、宁番、会川、镇西” 六仓大使各一员。后俱裁。各提刑按察使司所属衙门:西宁道所属仓大使一员。旧设五员后裁四员 旧有肃州靖远两道所属仓大使各一员后裁 旧有仓副使后裁各府所属衙门仓大使、副使因事设立无定员各州县仓大使、副使因事设立无定员各盐运提举二司所属衙门:各场仓大使一员。旧有副使一员后裁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品级,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归画一。从九品:布政使司仓大使,各府仓大使,未入流道仓大使,州仓大使、副使,县仓大使、副使。

司仓部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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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货殖传》:“宣曲任氏之先为督道仓吏。秦之败也, 豪强皆争取金玉,而任氏独窖仓粟。楚、汉相距荥阳 也,民不得耕种,米石至万,而豪强金玉尽归任氏。” 《宋史侍其曙传》:“其曙咸平中与谢德权提举在京仓 草场,尝于仓隙地牧牛羊,为德权所讼。真宗以问德 权曰:‘牛羊食仓粟邪’?曙闻而自劾,帝勉谕之。它日召 曙”问:“汝才孰与德权?”对曰:“德权畏法慎事,臣乃敢于 官仓牧牛羊,是不及也。”人多称之。

《吴昌裔传》:“昌裔,转运使曹彦约闻其贤,俾司籴场。时 岁饥,议籴上流,昌裔请发本仓所储数万,而徐籴以 偿,从之。”

《张洽传》:“洽时行社仓法,洽请于县,贷常平米二百石, 建仓里中,六年而归其本于官,乡人利之。”

《辽史百官志》:“县有驿递马牛旗鼓乡正厅隶仓司等 役,有破产不能给者,良民患之。马人望设法使民出 钱免役,官自募人,仓司给使,以公使充,人以为便。” 《瑞州府志》:“陈玑由吏员授进贤县仓大使。正统元年, 侍郎赵新荐之,遂诏知高安。”

司仓部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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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王嘉传》:“孝文时,吏居官者或长子孙,以官为氏。” 仓氏则仓吏之后也。

《石林燕语》:后唐明宗尝入仓观受纳,主吏惧,责其多 取,乃故为轻量。明宗曰:“仓廪宿藏,动经数年,若取之 如此,后岂免拆阅乎?”吏因诉曰:“自来主藏者所以至 破家竭产以偿欠,正为是。”明宗恻然,乃诏自今石取 二升为雀鼠耗,至今用之,所谓加耗者是也。明宗知 恤吏矣,不知反堕其计中,遂为民害。近世立盘量出 “剩法”,本防吏奸,而州县贪暴者因以敛民,至于倍蓰, 以其正数上供及应监司之求,而留出剩以自给。监 司知之,亦不问加耗,又不足言也

司库部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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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制置诸库,设使、副判官等员。

按《金史百官志》:“南京丰衍东西库。使,正八品。副使,从 八品。判二员,正九品;监支纳各一员,正八品。”

军器库。使一员,正八品。副使一员,从九品。掌甲胄兵 仗。

司吏二人。库子掌出纳之数,看守巡护。中都、南京依此置。西京省副使,北京惟副使仍兼八作使。随府节镇设使、副。若军器兼作院,军资兼军器库及防刺郡,则置都监一员,以军资监兼者如旧。

“中都广备库。”使一员,从七品。副使一员,从八品。判官 一员,正九品。掌疋帛颜色、油漆诸物出纳之事。

攒典四人,库子十四人,内十二人收支,二人应办。掌排数、出纳、看守、巡护之事,与库官通管。

永丰库使一员,从七品。副使一员,从八品。判官一员, 正九品。掌泉货金银珠玉出纳之事。

攒典三人,库子十二人,内十人收支,二人应办。凡岁收二十五万贯者置库子十人,不及二万贯者置二人。

南京交钞库。使一员,正八品。副使一员,正九品。掌“出 入钱钞、兑便之事。”

攒典二人,攒写计帐、类会合同。库子八人,掌受纳钱数,辨验交钞,毁旧主簿历。

世宗大定十三年置中都流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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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世宗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中都流泉务。大 定十三年上谓宰臣曰:“闻民间质典利息重者至五 七分。或以利为本。小民苦之。若官为设库。务十中取 一为息。以助官吏廪给之费。似可便民。卿等其议以 闻。”有司奏“于中都、南京、东平、真定等处并置质典库。 以流泉为名。各设使副一员。凡典质物。使副亲评价 直。许典七分,月利一分。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经二 周年外,又逾月不赎,即听下架出卖。出帖子作写质 物人姓名、物之名色、金银等第、分两,及所典年月日、 钱贯、下架年月之类。”若亡失者,收赎日勒合于人验 元典官本并合该利息,赔偿入官外,更勒库子验典 物日上等时估偿之物,虽故旧依新价偿,仍委运司 佐贰、幕官识汉字者一员提控。若有违犯则究治,每 月具数申报上司。

宣宗兴定三年立军器库设使副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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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纪》:“兴定三年,河南路节镇以上立军 器库,设使副各一员。”

元制,置各省属官。架阁库管勾一员,正八品。

按:《元史百官志》云云。

世祖至元二十年置诸路总管府属平准行用库提领大使副使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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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纪》。不载“按《百官志》”云云。

文宗天历二年设储用库提领使副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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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纪》。不载按《续文献通考》:“江淮等处 财赋都总管府所辖官司,天历二年复设储用库。提 领大使、副使各一人。”

太祖洪武九年令司库俸满给由以九年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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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洪武九年,令仓库司局管钱谷官,以历俸 周岁为满。收受少者,以数付交代官给由,多者以半 俸守支,毕日给由。虽经改除,亦以九年通论。”

成祖永乐八年定顺天府广备库大使副使考满照内府库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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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云云。

英宗正统三年令在外库官考满者各管部司考核就令复职候九年通考以凭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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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会典》:“正统三年奏准,在外库官,三年六年考满, 系北直隶者,赴吏部考核,引奏复职;系南京者赴南 京吏部,系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复 职。各布政司仍将各官牌册具本,差人类缴,候九年 通考,以凭查考。多历、少历、违限错历,俱送问九年,无 过陞一级,有过本等用。”

正统五年,定“司、府州、县卫所考满丁忧起复库官具 结报部查考”之例。

按《明会典》,正统五年奏准司府州县卫所考满丁忧 起复仓库税课司河泊所官,将任内收过课程等项, 备开纳获“通关”字号及仓库钱粮支销明白馀剩物 件交与见任官攒收掌取具各该府州县卫所官吏 保结,转达布政司都司,就令考满官员亲赍赴京。丁 忧回籍者,将首交盘明白,亦具缘由申报本部,候各 官起复,以凭查考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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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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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顺治元年,设顺天府所属衙门库,大使一。”

康熙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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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会典》:“康熙七年,定在外直省各承宣布政使司。”

所属衙门库大使山西三员,江南、湖广各二员。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河南、陕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各一员。副使浙江、江西、山西、陜西、云南各一员。他省无。各州库大使、副使。因事设立,无定员。各盐运提举二司所属衙门:各场库大使一员。旧有副使一员后裁

康熙九年

《大清会典》:国初各官品级,满汉间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归画一。从九品:京府库大使,布政使司库大使,守道库大使,未入流布政使司库副使,府库大使、副使,州库大使,盐运司库大使。

司库部名臣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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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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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本传:竑以荫补官,累调贵德县尉。提刑司举 任繁剧,迁奉圣州录事,察廉迁内黄令,累官左藏库 副使。元妃李氏以皂币易红辂,竑独拒不肯易。元妃 奏之,章宗大喜,遣人谕之曰:“所执甚善,今姑与之,后 不得为例。”转仪銮局少府少监。

司库部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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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史齐豫章王嶷传》:“斋库失火,烧荆州还资,评直三 千馀万,主局各杖数十而已。”

《旧唐书关播传》:“播迁给事中。故事,诸司甲库以令史 直曹刓脱为奸,播悉易以士人,时韪其法。”

《宋史张永德传》:“永德曾祖丕,尚气节。后唐武皇镇太 原,急于用度,多严选富家子掌帑库,或调度不给,即 坐诛,没入赀产,丕为之。满岁,府财有馀,宗人政当次 补其任,率族属泣拜,请丕济其急,丕又为代掌一年, 乡里服其义。”

《任伯雨传》:伯雨自幼巳矫然不群,邃经术,文力雄健。 中进士第,调施州清江主簿。郡守檄使莅公库,笑曰: “里名胜母,曾子不入,此职何为至我哉。”拒不受。

司库部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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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檀弓》“所举于晋国,管库之士七十有馀家。” 《汉书。王嘉传》:“孝文时,吏居官者,或长子孙,以官为氏。” 库氏则库吏之后也。

《宋史陈亮传》:“自管库微贱,必命于朝廷,而天下之势 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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