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第105卷

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一百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五卷
經濟彙編 樂律典 第一百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一百五卷目錄

 琴瑟部彙考三

  元史禮樂志

  明會典大樂制度

  荊川稗編琴瑟

  朱載堉律呂精義一絲音之屬 七絃琴圖說 二十五絃瑟圖說 論

  諸家瑟制之陋 論瑟不宜用黃絃 論瑟不宜用朱絃 論瑟面不宜繪飾 論瑟不宜重

  不用架 左何瑟面鼓右手相工圖 左何瑟後首右手相工圖 相工就席向北近東坐圖

   相者向東坐以瑟授工圖 論瑟當以五事證 論近代琴瑟失傳 旋宮琴譜上 六十

  調親說 五音琴圖 七絃琴五音詳論 操縵節奏和絃指法 初學操縵口訣

樂律典第一百五卷

琴瑟部彙考三 编辑

《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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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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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歌樂器,琴十一絃、三絃、五絃、七絃、九絃者各二。斲 桐為面,梓為底,冰絃,木軫,漆質,金徽,長三尺九寸。首 闊五寸二分,通足中高二寸七分,旁各高二寸;尾闊 四寸一分,通足中高二寸,旁各高一寸五分,俱以黃 綺夾囊貯之。琴卓,髹以綠。

瑟四,其制:底面皆用梓木,面施采色,兩端繪錦。長七 尺,首闊尺有一寸九分,通「足中高四寸,旁各高三寸; 尾闊尺有一寸七分,通足中高五寸,旁各高三寸五 分。」朱絲為絃,凡二十有五,各設柱,兩頭有孔,疏通相 連,以黃綺夾囊貯之。架四,髹以綠,金飾鳳首八。 宮縣樂器,琴二十有七,二絃者三,三絃、五絃、七絃、九 絃者各六,瑟十有二。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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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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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十張,用桐木面、梓木。底長三尺六寸六分,黑漆。身 臨《嶽焦》。尾以鐵力木為之。肩闊六寸。尾闊四寸。七絃 俱帶軫其面有徽十三。底有鴈足、護軫各二,用硃紅 漆几承之。

瑟四張。用梓木為質、長七尺。首廣一尺三寸五分。尾 廣一尺一寸。黑漆邊體以粉為質、繪雲文。首尾繪以 錦文二十五絃、各有柱、皆朱。絃內一絃黃、置於紅漆 架

《荊川稗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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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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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八音,中屬絲,七絃。舜時則五絃,乃宮、商、角、徵、羽五 音。文武增二絃,名少宮、少商,故七絃也。徽有十三。 樂,則用第七徽。其第一絃黃鐘律「合」字應之,左手中 指,按右手中指勾;第二絃太蔟律「四」字應之,左手食 指,按右手中指勾;第三絃林鐘律「尺」字應之,左手大 指,按右手食指剔。第四絃七徽半仲呂律「上」字應之, 左手無名指,按右手中指勾;第五絃南呂律「工」字應 之,左手大指,按右手食指剔;第六絃黃鐘清律「六」字 應之。左手大指按,右手食指剔。

瑟八音,中屬絲。古瑟五十絃,黃帝命素女鼓之,其音 哀怨,故破為二十五絃,內外各十二,以朱。中一絃名 「君絃」,以黃總二十五絃,各設一柱,游移前後,以和其 音。外十二絃用右手食指鼓;內十二絃用左手食指 鼓;外第一絃黃鐘律以「合」字應用右手食指順勾。凡 鼓此字,必與內第一絃「六」字並鼓,取清濁相應。二三 絃太蔟律,以四字,應用右手食指連勾;六絃仲呂律, 以「上」字,應用右手食指順勾;七、八絃林鐘律,以「尺」字, 應用右手食指連勾;內一絃黃鐘清律,以六字,應用 左手食指順勾。餘十一絃,與外絃音律指法相同。凡 鼓四上尺工字,內外絃亦並鼓,皆取清濁相應。

朱載堉律呂精義一 编辑

《絲音之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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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按《禮記》曰:「大琴、大瑟、中琴、小瑟,四代之樂器也。」則 琴瑟之有大小可知矣。故《爾雅》曰:「大瑟謂之灑,大琴 謂之離。」郭璞謂皆二十七絃,非也。至宋陳暘遂謂大 琴二十絃,中琴十絃,大瑟五十絃,小瑟五絃,其謬益 甚。殊不知琴瑟度數雖有大小,而其絃數則無增減。 是故大琴、小琴皆止七絃,大瑟、小瑟皆止二十五絃。 特律尺長短不同耳。琴瑟大者以黃鐘正律之管為 尺,中者以太蔟正律之管為尺,小者以姑洗正律之 管為尺,是謂律度之尺,《周禮》所謂「以十二律為之數 度」是也

七絃琴圖

七絃琴圖

《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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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瑟各分三等,皆以桐木為之,髹以黑漆。琴身通長 五尺五寸,首廣九寸,尾廣六寸,肩廣一尺,《齦岳》中閒 五尺。樣制與常琴同。

二十五絃瑟圖

二十五絃瑟圖

《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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瑟身通長九尺,首長九寸,廣二尺,尾長一尺八寸,廣 一尺六寸,《兩岳》中間六尺三寸,尾下兩旁「垂雲」各六。 樣制大率與今箏同。

《論諸家瑟制之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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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禮》曰:「士無故不徹琴瑟。」子游曰:「小人學道則易使。」 小人指庶民也。然則瑟乃士庶通用,俗以為僭,誤矣。 好古之士誠欲造瑟,當於太常寺雅樂器中求其樣 制,如不可得,只照箏樣最妙。蓋瑟與箏大小雖異,而 樣製相同也。長短高低,比箏加半倍可也;首尾廣狹, 比箏加一倍可也;上絃設柱,亦與箏同,但音調不同 耳。或問瑟長八尺一寸,其周尺歟?抑近代之尺歟?曰: 「譬如琴,長短不一,皆可彈也。瑟長短由人耳。巧匠見 箏之形,必能造瑟。其圖見上文者,足為證。他書所載, 不足徵也。」若《宋史樂志》及《文獻通考》、陳氏《禮書》《樂書》、 李氏《律呂元聲》《古樂筌蹄》、韓氏《志樂》、劉氏《元義》、黃氏 《管見》之類,臆說杜撰,樣製皆陋,不足為法式也。

《論瑟不宜用黃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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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儒以瑟為二十五絃者眾矣,然未必合於先王之 制,蓋由夫具二均之說不明耳。古之所謂中清二均 者是也,今之所謂中清二均則非也。噫!此理深奧,苟 非知音者不能喻之也,喻之而不解故也。古所謂二 均者,具丈夫童子之二調,而分男女老少之聲。今所 謂二均者,乃以黃絃界於朱絃之中,分內外各十二 絃,以應十二律,而黃絃為君不彈,古無是說也。《樂記》 曰:「宮為君。」蓋樂以宮為主,亦猶人道以君為尊,而宮 音豈可以不彈?不彈則無君,君斯亢而有悔矣。夫絃 樂以聲為本,猶君以政令宣示天下也。今陽以黃 色別之,以示其尊,而陰欲置之無用之地,使其無聲 以喪其本,豈可哉?既有黃鐘之宮,而又添設黃色之 絃,命曰「君絃」,於義安取?原其為說之由,蓋以二十五 絃其數奇,若除中絃則內外各十二以配律呂之數, 此不知音者穿鑿之說耳。今人信之不疑,豈不謬哉! 鼓瑟之工,古用《瞽矇》為之,彼既無目,安識黃絃耶?以 此證之,則其穿鑿益可見矣。其說不知起於何時。《樂 記》曰:「清廟之瑟,朱絃而疏越。」初未嘗有黃絃居中之 說,而《莊子》曰:「鼓之二十五絃皆動。」《文子》亦曰:「二十五 絃,各以其聲應。」二子皆周人也。其言最古,必有所本。 果如中絃不彈,則不可謂之二十五絃皆動也。《淮南 子》曰:「今夫調絃者,鼓之而二十五絃皆應。」是漢人未 嘗有中絃不彈之說也。杜氏《通典》曰:「頌瑟二十五絃 盡用之。」是唐人亦未有中絃不彈之說也。《文獻通考》 曰:「宋朝太常瑟用二十五絃,具二均之聲,以清中相 應。雙彈之,第一絃黃鐘中聲,第十三絃黃鐘清應。其 按習也,令左右手互應。」而所謂第十三絃者,即中絃 耳,蓋亦未嘗不彈也。《元史樂志:登歌樂器》,瑟用朱絲 為絃,凡二十有五,各設柱。亦不言黃者,居中央。上自 周漢,下至宋元,考諸載籍,皆未有是說,不知從何而 得之。夫黃絃於瑟,最為害理,而太常習久,莫覺其非。 雖禮樂大事,非敢出位妄言,然既知其誤,亦不敢不 言也。此古所謂芻蕘狂夫之末議,固君子之所采,而 不以人廢也。聊著於此,以俟後世知音之士。或有所 折衷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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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瑟不宜用朱絃》
===古稱清廟之瑟朱絃,所謂朱絃者,特用於清廟云耳。

清廟者,文王之廟也。樂用朱絃,舞用朱干,此天子禮 樂,非諸侯而下所敢僭也。人皆知僭用朱干為非禮, 殊不知僭用朱絃亦非禮。此禮不講,近乎僭矣。朱絃 尚近乎僭,黃絃豈可僭乎?料想孔門學瑟,亦未必用 朱絃。今之士庶學瑟,只用冰絃可也。不獨士庶,雖卿 大夫鄉飲、鄉射亦不可僭。然鋪中所賣者,多是朱絃, 雜以黃絃,切忌不宜用之。無已,多買箏絃,擇其粗大 者兩條續一條,用之可也。

《論瑟面不宜繪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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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樂志》:「瑟面施采色,兩端繪錦。」此係近代俗制, 非古制也。古稱錦瑟,不過用錦一幅,置於瑟尾,以襯 絃耳。後人穿鑿,遂繪錦焉。殊不知《詩》所謂「椅桐梓漆, 爰伐琴瑟」,蓋皆通漆為飾,無繪錦之說也。琴瑟一體, 表裏通漆,琴用玉徽,瑟用錦襯,庶幾古人瑤琴錦瑟 之制。

《論瑟不宜重不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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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考瑟制長短輕重,《儀禮》言之甚詳,今為四圖如左:

相者向東坐以瑟授工圖

相者向東坐以瑟授工圖

左何瑟後首右手相工圖

左何瑟後首右手相工圖

相工就席向北近東坐圖

相工就席向北近東坐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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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飲酒禮》曰:「設席于堂廉,東上。工四人,二瑟,瑟先,相 者二人,皆左,何瑟後首,挎越內絃,右手相。樂正先升, 立于西階東。工入,升自西階,北面坐,相者東面坐,遂 授瑟,乃降。」《鄉射禮》曰:「席工于西階上,少東。樂正先升, 北面立于其西。工四人,二瑟,瑟先,相者皆左,何瑟,面 鼓,執越內絃,右手相,入,升自西階,北面東上。工坐,相 者坐授瑟,乃降。」《燕禮》曰:「席工于西階上,少東。樂正先 升,北面立于其西,小臣納工,工四人,二瑟。小臣左何 瑟,面鼓,執越,內絃,右手相入,升自西階,北面東上坐, 小臣生授瑟,乃降。」《大射儀》曰:「乃席工于西階上,少東。 小臣納工,工六人,四瑟。僕人正、徒相、大師僕人、師相、 少師僕人、士相上工。相者皆左何瑟,後首,內絃,挎,越 右手。相後者徒相入,小樂正從之,升自西階,北面東 上,坐授瑟,乃降。」

解曰:古人席地而坐,為工設席於堂上近南簷邊,面向北坐,以東為上,然後引工入。凡工皆瞽者,若工四人,則二人彈瑟,用瑟二張;若工六人,則四人彈瑟,用瑟四張。《瑟先》,謂彈瑟者在前行歌《詩》者,二人隨入也。相者,扶也,扶持瞽者與其引路也。「皆左何瑟」 者,引路之人就以左肩擔瑟也。「挎越」 者,越瑟底之空穴也,以左手四指入瑟底空穴內捉之也。「內絃」 者,絃側向內也。「右手相」 者,攙扶工也。「其相歌者徒相」 ,謂空手扶之也。「坐授瑟」 者,謂持瑟之人跪於地,然後將瑟遞與彈瑟之人也。「乃降」 者,遞琴已畢,退立於堂下也。按《禮記少儀》云:「琴瑟執之,皆尚左手。」 蓋謂攜琴挎瑟,皆用左手,而不用右手也。若瑟長大且重,兩手舉之,猶難其能,一手挎之,歟觀。

此圖而玩味之,則古之《瑟制》,長短輕重可見矣。

《論瑟當以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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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儀禮》:左何瑟,右手相。二《少儀》:琴瑟執之,皆尚左手。 三、《論語》:取瑟而歌,舍瑟而作。已上三條證瑟體輕是故荷執取舍利便四 《曲禮》琴瑟在前,坐而遷之戒勿越。已上一條證瑟無架古人只於地上 安置五、《論語》「侍坐鼓瑟,希鏗爾舍瑟而作」已上一條亦證瑟不用架 鼓者坐而非立

《論近代琴瑟失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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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閒,太常寺典簿李文察上疏曰:「今奏樂者以琴 瑟為虛器,雖設而不能盡鼓,雖鼓而少得正音。蓋因 琴瑟久貯內庫,臨祭領出,其絃多腐而不可調,或因 瑟柱臨鼓而仆。是故鼓琴瑟者,不求其聲之正,惟求 不絕不仆,以免罪耳。夫絃絕柱仆,偶然之失,失之小 者也。琴瑟失音,恃為故習,失之大者也。豈可以其小 而犯其大者乎?今後近祭之期,預擇絃之精者而調 習之,庶臨時免絕仆之患。偶或有之,略恕其罪而不 盡究,則司琴瑟者乃可盡其能,而於絲屬為備音矣。」 文察又言「鐘磬塤箎排簫音亦不備」,其說甚詳,茲不 載云。

《旋宮琴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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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書,雖載六十調八十四聲之說,然有體無用,而初 學難曉。今以琴發明,則體用兼備,庶初學易曉也。借 管絃淺事,喻律呂深理,要在琴與笙耳。蓋笙猶律也, 吹律定絃,古人本法也。以笙代律,今人捷法也。於世 俗樂家,擇其新點好笙用之,總然高下,與律未必全 同,但經點笙匠新整理相協,則可以定絃矣,不協者 勿用也。琴有五音為均者,亦有七音為均者,指法大 同小異。先論五音為均,明六十調也;次論七音為均, 明八十四聲也。凡各絃散聲,即本律之正音。第十徽 實音,為散聲之母,能生本律也。第九徽實音,為散聲 之子,本律所生也。惟此兩徽,雅樂尚之。不尚餘徽者, 惡其亂雅也。解絃更張,先吹「合」字,上第一絃,按第十 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黃鐘;次吹「四」字,上第二 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太蔟。次吹《上》 字,上第三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同,是為仲 呂。次吹《尺》字,上第四絃,按第十徽彈之令,與笙音相 同,是為林鐘。次吹《工》字,上第五絃,按第十徽彈之令, 與笙音相同,是為南呂。其第六絃、第七絃散聲,與第 一絃、第二絃散聲相應,此五聲為均之琴也。吹笙定 絃畢,復照調絃法再詳定之。是上《琴大略》也。

一絃十徽實音為宮,二絃十徽實音為商,三絃十徽實音為角,四絃十徽實音為徵,五絃十徽實音為羽,六絃十徽實音為少宮,七絃十徽實音為少商,此古所謂正調也。俗謂正調,一絃散聲為宮,二絃散聲為商,三絃散聲為角,四絃散聲為徵,五絃散聲為羽,六絃散聲為少宮,七絃散聲為少商,非也。

黃鐘、大呂二均,絃音不同而指法同,俗呼為「正調。」按 十一徽彈第三絃,與第五絃散聲相應是也。

取琴二張,一張按十徽,一張按十一徽,每絃依前法,吹笙定就。下者即黃鐘調,高者即大呂調,同名「正調」 ,高下不同。

林鐘、夷則二均,絃音不同而指法同,俗呼「縵角調。」按 十一徽彈第一絃、第六絃與第三絃散聲相應是也。

黃鐘調縵三絃,即林鐘調。大呂調縵三絃,即夷則調。俗謂三絃為角,故曰「縵角。」 同名縵角,高下不同。

太蔟、夾鐘二均,絃音不同而指法同,俗呼「縵宮調。」按 十一徽彈第四絃,與第一絃、第六絃散聲相應是也。

林鐘調縵一六,即太蔟調,夷則調縵一六,即夾鐘調。俗謂「一六」 為宮,故曰「縵宮。」 同名《縵宮》,高下不同。

姑洗、仲呂、蕤賓三均,絃音不同而指法同,俗呼「緊羽 調。」按十一徽彈第五絃,與第二絃、 第七絃散聲相應 是也。

黃鐘調緊五絃,即仲呂調。大呂調緊五絃,即蕤賓調。別定一琴,每絃九徽,實音與蕤賓調十徽實音相同,即姑洗調。俗謂五絃為羽,故曰「緊羽。」 同名《緊羽》,高下不同。

南呂、無射、應鐘三均,絃音不同而指法同,俗呼「清商 調。」按十一徽彈,第二絃、第七絃與第四絃散聲相應 是也。

姑洗調緊二七,即南呂調;仲呂調緊二七,即無射調;蕤賓調緊二七,即應鐘調。俗謂二七為商,故曰「清商。」 同名清商,高下不同。

《六十調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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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音琴以第三絃散聲為黃鐘,古人謂之平調。今琴家俗譜,以第一絃為宮,故姜夔謂「黃鐘、大呂即縵角太蔟、夾鐘即清商姑洗、仲呂、蕤賓即正調林鐘、夷則即縵宮,南呂、無射、應鐘即緊羽。」 其說非是。

《五音琴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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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絃, 二絃, 三絃, 四絃, 五絃, 六絃 ;七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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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鐘宮》
===徵。林倍 羽:南倍 宮。黃正 商。太正 角。姑正 徵。林正 羽:南正

大呂宮

徵。夷倍 羽:無倍 宮。大正 商。夾正 角。仲正 徵。夷正 羽:無正

太蔟宮

角。蕤倍 徵。南倍 羽:應倍 宮。太正 商。姑正 角。蕤正 徵。南正

夾鐘宮

角。林倍 徵。無倍 羽:黃正 宮。夾正 商。仲正 角。林正 徵。無正

姑洗宮

商。蕤倍 角。夷倍 徵。應倍 羽:大正 宮。姑正 商。蕤正 角。夷正

仲呂宮

商。林倍 角。南倍 徵。黃正 羽:太正 宮。仲正 商。林正 角。南正

蕤賓宮

商。夷倍 角。無倍 徵。大正 羽:夾正 宮。蕤正 商。夷正 角。無正

林鐘宮

宮。林倍 商。南倍 角。應倍 徵。太正 羽:姑正 宮。林正 商。南正

夷則宮

宮。夷倍 商。無倍 角。黃正 徵。夾正 羽:仲正 宮。夷正 商。無正

南呂宮

羽:蕤倍 宮。南倍 商。應倍 角。大正 徵。姑正 羽:蕤正 宮。南正

無射宮

羽:林倍 宮。無倍 商。黃正 角。太正 徵。仲正 羽:林正 宮。無正

應鐘宮

羽:夷倍 宮。應倍 商。大正 角。夾正 徵。蕤正 羽:夷正 宮。應正

黃鐘、大呂二均,其宮在第三絃之散聲;太蔟、夾鐘二均,其宮在第四絃之散聲;姑洗、仲呂、蕤賓三均,其宮在第五絃之散聲;林鐘、夷則二均,其宮在第六絃之散聲;南呂、無射、應鐘三均,其宮在第七絃之散聲。宮所在處,名為「均主。」 惟第一絃、第二絃,止取實音應和,不取散聲為宮,不名為均主也。琴有散聲、實音、泛音三者之中,散聲最貴,實音次之,惟泛音不足貴,古所謂鄭聲也。俗說琴本五絃,文王、武王各加一絃,此說非也。蓋琴有二均焉,五音為均者,是名五絃琴七音為均者,是名七絃琴音調雖異,絃數皆七,原無五絃者也,以其少二音,強名五絃耳。七音之說,《國語》詳矣。自周為始,琴皆七音,俗謂始於文、武,似亦有所本歟?但舜琴亦七絃,或欲解去兩絃,以就五絃之說,誤矣。

《七絃琴五音詳論》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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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俗琴家謂琴第一絃為宮,第二絃為商,第三絃為角,第四絃為徵,第五絃為羽,第六絃為少宮,第七絃為少商,其說非也。世俗儒家謂聲最濁者為宮,近濁者為商,不濁不清者為角,近清者為徵,最清者為羽,其說亦非。蓋旋宮法,宮、羽無定,或宮濁而羽清,或宮清而羽濁,認清濁為宮、羽,斯謂之不知音《樂。記》曰:「不知音者,不可與言樂。」 此之謂也。嗚呼!茲理深奧,庸俗難曉,是故詳論,以破其惑。

世儒論五音,謂「最大而濁者為宮,最小而清者為羽, 商之大次於宮,徵之小次於羽,而角居大小清濁之 中焉。」古人雖有此言,以理評之,似是而非。蓋一偏之 弊,非通方之論,知音之士,必無是說也。夫音固不離 乎清濁大小之分,然不深知何者為宮,何者為商、角、 徵、羽,而便一概指其濁而大者謂之宮,清而小者謂 「之羽,其可哉?」伶州鳩曰:「大不踰宮,細不過羽。」夫宮,音 之主也,第以及羽,此指黃鐘一調而言則是,以為通 論則非也。《韓非子》曰:「夫瑟以小絃為大聲,以大絃為 小聲」,借瑟以諷當時,君弱臣強,正是此義,不獨善諫, 亦可謂知音矣。此則先秦古文五音之辨,猶可考也。 太史公之書,謂八十一數為宮,五十四數為徵,則宮 大而徵小。《管子》之書,謂「宮數八十有一,徵數一百有 八,則宮小而徵大。」此二說雖不同,而宮與徵未嘗非 其音也。蓋一百八即五十四加倍之數,其五十四即 一百八折半之聲耳。《史記》序五音,先宮、商、角而後徵、 羽。《管子》序五音,先徵、羽而後宮、商、角。假令世俗評二 家之得失,料其從馬遷者十中有九;求其是夷吾者 百中無一。殊不知先徵、羽而後宮、商、角亦可也,先宮、 商、角而後徵、羽亦可也,宮大於徵亦可也,徵大於宮 亦可也,十二律呂旋相為宮,宮無定位,豈可拘於清 濁大小之說?蓋夷吾所得者深,馬遷所知者淺。夫淺 者人所共知,而深者俗所難解。二家相懸,正猶《下里》 《巴人》「之歌,與夫《陽春白雪》之曲,調彌高而和彌寡」,伯 牙所以絕絃,知音之難,自古有之矣。凡察五音為均, 當依琴家調絃之法。下生者撮四中閒隔兩絃,謂之 大閒勾;上生者撮三中閒隔一絃,謂之小閒勾。五音 宮徵相生,徵商相生,商羽相生,羽角相生,角宮則不 相生。其相生者大小閒勾皆合,不相生者則不合也。 夫宮與徵合,徵與商合,商與羽合,羽與角合,而角與 宮獨不合者,蓋音數之窮歟。其散彈而調之也,除宮、 角不合外,餘音皆合。因其不合處,而宮、角二音昭然 可辨矣。是故《大閒勾》中有不合者,則小絃為宮,大絃 為角;《小閒勾》中有不合者,則大絃為宮,小絃為角。其 按絃而調之也,自《岳山》至龍齦為宮,其商當在十三徽外,角在十一徽,徵在九徽,羽在八徽,此五音之正 位也。不拘何絃,旋相為宮,以按絃配散絃調之餘音, 皆會於九徽,獨宮音不然,而乃應於八九徽閒餘音 皆會於十徽,獨角音不然,而乃應於十一徽,何也?蓋 九徽、十徽者,律呂相生之始終也。以琴通長計之,九 徽居其三分之二,林鐘之正位也;十徽居其四分之 三,仲呂之正位也。此二律者,皆與黃鐘相生,故為群 音會合之際。而獨宮角不居此際者,蓋音之始終也。 《律書》曰:「音始於宮,窮於角。」此之謂歟?是故察其何絃 散音,而與何絃按十一徽實音相應,則知散者其絃 為角,按者其絃為宮。又察何絃散音,而與何絃八九 徽閒實音相應,則知散者其絃為宮,按者其絃為角, 如是而辨之,宮角昭然矣。俗名《縵角調》者,古之黃鐘 角也。此調以夷則為宮,無射為商,夾鐘為徵,仲呂為 羽,故其宮音在第一絃之散聲。俗名《清商調》者,古之 黃鐘商也。此調以無射為宮,太蔟為角,仲呂為徵,林 鐘為羽,故其宮音在第二絃之散聲,俗名《正調》者,古 之黃鐘宮也。此調以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徵, 南呂為羽,故其宮音在第三絃之散聲,俗名《縵宮調》 者,古之黃鐘羽也。此調以夾鐘為宮,仲呂為商,林鐘 為角、無射為徵,故其宮音在第四絃之散聲,俗名《緊 羽調》者,古之黃鐘徵也。此調以仲呂為宮,林鐘為商, 南呂為角,太蔟「為羽,故其宮音在第五絃之散聲。」以 上五調,皆以第三絃黃鐘為主焉,是故平調為古黃 鐘調。此調緊五即古仲呂調,《復緊二七》即古無射調, 《復緊四》即古夾鐘調,《復緊一六》即古夷則調,《復緊三》 即古大呂調,卻從古大呂調。《緊五》即古蕤賓調,《復緊》 《二七》即古應鐘調。以上七調,先自平調漸次而緊者 「也,卻從平調。《縵三》即古林鐘調,《復縵》《一六》即古太蔟 調,復縵四即古南呂調,復縵《二七》即古姑洗調。以上 四調,先自平調漸次而縵者也。」總而言之,則黃鐘、大 呂二調之宮音皆在第三絃,太蔟、夾鐘二調之宮音 皆在第四絃,姑洗、仲呂、蕤賓三調之宮音皆在第五 絃,林鐘、夷則二調之宮音皆在第一絃,與第六絃;南 呂、無射、應鐘三調之宮音,皆在第二絃,與第七絃。旋 相為宮,此之謂也。夫律有定而宮無定,宮雖移而律 不移,是故黃鐘之音常居第三絃也。緊之則為大呂, 縵之則為應鐘。其十一調或緊或縵,惟黃鐘得其中, 所以名平調,又謂之正調。五音諸均之祖,律呂相生 之本也。先儒喜穿鑿者,惑於《漢志》之說,謂黃鐘至尊, 不復與他律為役,因是遂有半律、變律之法。後世就 簡陋者,泥於《國語》之文,謂「大不踰宮,細不過羽」,因是 遂指大絃居首者為宮。故聶崇義《三禮圖》謂「琴第一 絃為宮,次絃為商,又次為角、為徵、為羽、為少宮、為少 商。」宋時姜夔議樂,蓋仍其誤,遂謂黃鐘大呂並用縵 角調,「故於大絃十一徽應三絃散聲;太蔟、夾鐘並用 清商調,故於二絃十一徽應四絃散聲;姑洗、仲呂、蕤 賓並用宮調,故於三絃十一徽應五絃散聲;林鐘、夷 則並用縵宮調,故於四絃十一徽應六絃散聲;南呂、 無射、應鐘並用蕤賓調,故於五絃十一徽應七絃散 聲。」此說非是,而琴家舊謂緊羽為蕤賓調,清商為無 射調,其說最是。近代琴譜誤以清商為姑洗調,失之 遠矣。《語》曰:「吾猶及史之闕文」,此之謂歟。大抵樂家所 謂宮者,謂本均之主耳,非清濁之謂也。噫旋宮之法 廢,蓋由先儒泥於宮濁羽清之說,是故不可不辨。譬 如諺曰:「一歲主,百歲奴。」言其名分尊卑,不係年齒長 幼,宮雖至清,羽雖至濁,無「害其為宮、羽也。又譬如兄 弟五人,更不叩其年齒長幼,但指身長體胖者為兄, 謂大絃為宮者,亦猶是耳。非愚迷之甚乎?」或問:「經傳 言琴,惟言五絃,不言七絃,何也?」答曰:「琴皆七絃,無五 絃者。其所謂五絃,謂五音琴耳。五音,琴所獨也,故言 之也;七音,琴所同也,故不言也。」曰:「亦有考據乎?」曰:「有。 唐張守節」《史記》註曰:「琴本神農作,今云舜作者,非謂 舜始造也,改用五絃琴,特歌《南風》詩,始自舜也。此言 得之矣。」宋陳暘《樂書》謂琴五絃者正,七絃非正,此不 知其理而妄說也。大抵唐人明理,非宋人所及。故元 許衡曰:「宋文章近理者多,然得實理者亦少。世所謂 彌近理而大亂真,宋文章多有之,讀者直須明著眼 目。」臣讀陳暘《樂書》,益信衡之言然。

《操縵節奏和絃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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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縵引》者,古曲名也。操之為言持也,縵之為言緩也。 操持歌聲,令極縵緩。《虞書》所謂「歌永言,聲依永」是也。 人心無所養,豈能永言哉!《樂記》所謂「和順積中,而英 華發外。」惟樂不可以為偽。以永言試驗,則所養可知, 真偽其能隱乎?養性情,致中和,其綱要在此也。人皆 知歌永言,而不知其節奏。苟無節奏,雖名為永,實非 永也。夫節奏者,俗呼板眼是也。先王雅樂,或以鐘磬 為節,或以盆缶為節,或以搏拊為節,或以舂牘為節。 鄉飲、鄉射八音之器,有其四焉:石音,磬也;絲音,瑟也; 匏音,笙也;革音,鼓也;瑟與笙者曲也;磬與鼓者節也。 《虞書》:「擊石拊石,百獸率舞。」《商頌》:「既和且平,依我磬聲《周禮》:「鐘師掌金奏,磬師教縵樂。」縵樂「即操縵也。故《學 記》曰:『不學操縵,不能安絃』。是知雅樂以操縵為綱要, 操縵失傳,則雅樂失傳矣。」臣父曰:「定絃乃琴家先務, 而其節奏人各不同,率皆口傳,不編入譜,俗士輕易 之而不以為事。殊不知定絃、和絃,此二者即古所謂 操縵者也。茲譜出於方外口傳,有理、有象,有數、有音 律、有節奏,所以超勝」餘譜,而琴家或未曉,是故表章 之,詳解之為絃歌之譜也。譜擬絃音而作,然亦有其 義焉。「定當達理定」,言定絃之人當達定絃之理,而後 絃可定也。下文二句,詠嘆之耳。前段首處,擊鐘為節, 故名《金聲》;後段首處,擊磬為節,故名《玉振》。二段為一 章,配歌一聲也。歌彼一聲,彈此二段;二段未彈畢一 聲,不敢盡,操持歌聲,令極縵緩,此之謂也。臣嘗作《操 縵序》以讚之,其略曰:「合二段為一章,象太極也;分一 章為二段,象兩儀也;每段三句,象三才也。總節明顯 者二,細節暗藏者八,象八卦也。」聲甚質朴,理極元奧, 始作者非聖人其孰能之?臣聞宋儒張載曰:「古之樂 章,只數句詩不能成曲調,此所以有弄有引。善歌者 知如何為弄,如何為引。」又曰:「善歌者使人繼其聲,言 使其聲常從容有餘。」朱熹亦曰:「古人詩只一兩句,便 衍得來長。」又曰:「竊疑古樂有倡有嘆,倡者發歌句也, 嘆者繼其聲也。詩辭之外,應更有疊字散聲,以嘆發 其趣。曰弄、曰引、曰疊字、曰散聲,蓋即操縵之別名也。」 操縵有十三字者有十六字者此卷專明十三字者 《舊譜》前後二段文同,乃太古遺音也。

前段名曰《金聲 定當達理定》 《達理定》 《定當達 理定》。

後段名曰《玉振 定當達理定》 《達理定》 《定當達 理定》。

《新譜》借古語擬絃音,猶詞家填腔也。

前段名曰「《金聲》, 滄浪之水清 之水清 可以濯 我纓。」

《後段名》曰:「《玉振》 滄浪之水濁 之水濁, 可以濯 我足。」

凡初學操縵者,學節奏為至要。每段句首有圈,即所謂總節也。每句字旁有點,即所謂細節也。總節細節,皆板眼也。總節明板,或擊鐘磬,或擊盆缶,須明顯也。細節暗板,初但拍手為節,習熟不須拍手,默識而已。古人細節則擊搏拊,不欲明顯,故用韋表穅裏,亦默識之意也。新舊二譜,不過識音律,明節奏,開示初學之筌蹄耳。若夫魚兔既得筌蹄,宜棄絃聲添減,存乎其人,不必拘於十三聲也。是故有添減者,則謂之弄;無添減者,則謂之引。臣聞臣父嘗說,琴家和絃,所彈月朗、風清四聲,即古操縵遺意。風清二聲,所謂應也。《易》曰:「同聲相應」 是也。月朗二聲,雖不一般,而實相和,所謂和也。正者,本絃散聲也;同者,兩絃一聲也。《傳》曰:「若琴瑟之專壹,誰能聽之?」 言和同相濟也。近代琴瑟,惟有正應而無和同,古所謂專壹也。蓋失傳已久,可為慨歎也。

《初學操縵口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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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宮本無難,     欲學先學彈。

琴依律呂定,     絃從操《縵安》。

《易》若指循掌,     熟如珠走盤。

正應和《同譜》,     留神子細看。

正者,本絃散聲是也;應者,別絃實音,而與本絃散聲相應是也。和者,散聲相生,和而不同是也。同者,齊、撮兩絃如同一聲是也。何謂「散聲相生?」 和而不同,宮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是也。黃鐘生林鐘,林鐘生太蔟,太蔟生南呂,南呂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應鐘生蕤賓,蕤賓生大呂,大呂生夷則,夷則生夾鐘,夾鐘生無射,無射生仲呂,仲呂生黃鐘。陽律配陰呂,互相倡和也。

凡彈操縵者,     只按《十徽音》。

十徽尋不見,     方去九徽尋。

十徽為律母,是故尚之也。假如正調十徽,按一而與散三相應,是為宮也;按二而與散四相應,是為商也;惟按三絃不與散五相應,須於九徽,按二方與散五相應,是為角也。

大絃中指按,     小絃大指按。

要與散聲應,     大小閒勾換。

散聲在大絃,按聲在小絃,則用左手大指按之;散聲在小絃,按聲在大絃,則用左手中指按之。隔一絃者名《小閒勾》,隔二絃者名《大閒勾》,遞換而彈,令散聲與實音互相應也。

俗惟禁小指,     古亦禁無名。

指法少最妙,     所以省繁聲。

綽注「及吟猱,     疾徐與輕重。」

是名,《鄭》《衛》音     放之,通不用。

俗譜惟禁小指太古,《雅琴》連無名指亦禁。若夫左手吟猱綽注右手輕重疾徐,古所謂「淫聲雅樂不用」也。已下《五音琴指法》,不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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