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152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五十二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二卷目錄

 流徙部彙考

  陶唐氏帝堯一則

  漢武帝元狩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順帝永建一則 建康一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建德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唐高祖武德三則 太宗貞觀二則 肅宗寶應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二則

  遼總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天祚乾統一則

  宋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神宗一則 熙寧一則 哲宗紹

  聖一則 高宗紹興一則

  元英宗至治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明總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順治六則 康熙十七則

 流徙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明流贖之意

 流徙部藝文一

  對章帝詔問       後漢鮑昱

  上漢書十志疏        蔡邕

  在貴州與修史學士吳競書 唐宋之問

  為將軍程處弼謝放流表   陳子昂

  春於姑熟送趙四流炎方序   李白

  與蕭翰林俛書       柳宗元

  與李翰林建書        前人

  與許京兆孟容書       前人

 流徙部藝文二詩詞

  貽袁三拾遺謪作     唐儲光羲

  送遷客二首         于鵠

  送流人          明高啟

  夜雨中作          熊鼎

  寄宋子環          吳溥

  答陳鳴埜社友以上詩   沈鍊

  送胡銓新州編管賀新郎宋張仲宗

祥刑典第一百五十二卷

流徙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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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唐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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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堯命舜居攝始制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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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虞書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蔡註《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而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謂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之正也,所以待夫元惡大憝、殺人、傷人、穿窬、淫放,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流宥五刑」者,流遣之使遠去,如下文「流放」、「竄、殛」之類是也。宥,寬也,所以待夫罪之稍輕,雖入於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與夫親貴勳勞而不可加以刑者,則以此而寬之也。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孔傳服,從也。言得輕重之中正行刑當就三處:「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市。五行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蔡註服,服其罪也。「三就」孔氏,不知何據。竊恐大辟棄之於市,宮辟則下蠶室,餘刑亦就屏處,蓋非死刑,不欲使風中其瘡,誤而至死。五流五等,象刑之當宥者也。「五宅、三居」者,流雖有五,而宅之但為三等之居。孔氏以為大罪居於四裔,次則九州之外,次則千里之外,雖亦未見所據,然大概當略近之。又戒以必當致其明察,乃能使「刑當其罪」,而人無不信服也。

武帝元狩元年三月甲午徙天下姦猾吏民於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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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武帝本紀》云云。

平帝元始四年二月丁未置西海郡徙天下犯禁者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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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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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帝永建元年冬十月辛巳詔減死罪以下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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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建康元年十一月己酉令郡國中都官繫囚減死一等徙邊謀反大逆不用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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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沖帝本紀》云云。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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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太和十六年五月癸未詔群臣於皇信堂更定律條流徒限制帝親臨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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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武帝天監三年復設徒流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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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天監三年 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誘口當死,其子景慈對鞫, 辭云:「毋實行此。」是時法官虞僧虯啟稱:「案子之事親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景慈素無防閑之道, 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和損俗。凡乞鞫不審,降 罪一等。豈得避五歲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 辟。」詔流於交州。至是復有徒、流之罪。

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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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保定三年頒新律定流刑鞭笞之制又令當流者配為雜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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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武帝本紀》,「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初頒新律」 按《隋書刑法志》:「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大律乃就,其罪 四曰流刑五流、衛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 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 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鎮服 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 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凡盜賊及謀反大逆, 降叛、惡逆,罪當流者,皆甄一房,配為雜戶。

建德六年放雜戶為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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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周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魏晉相承, 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補兵。魏虜西涼之人沒入,名 為隸戶。魏武入關,隸戶皆在東魏後齊因之,仍供廝 役。建德六年,齊平後,帝欲施輕典於新國,乃詔凡諸 雜戶悉放為百姓,自是無復雜戶。」

高祖開皇元年更定流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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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元年十月戊子,行新律。」 按 《刑法志》:「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射、 渤海公高熲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二曰 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里 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 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 加」三十。

高祖武德元年八月庚子諸遭隋枉殺而子孫被流者皆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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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武德四年,改定流罪。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武德四年,詔僕 射裴寂等更撰律令。凡律五百,麗以五十三條,流罪 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至二歲半者,悉為一歲,餘無 改焉。」

武德九年八月甲子太宗即皇帝位於東宮顯德殿 遣裴寂告於南郊大赦武德流人還之。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太宗貞觀五年議定流移非反逆緣坐者六歲縱之特流者三歲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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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太宗即位五年, 令凡流移人在道疾病,婦人免乳;祖父母、父母喪,男 女奴婢死,皆給假授程糧。非反逆緣坐,六歲縱之;特 流者三歲縱之,有官者得復仕。」

貞觀十四年,詔「流罪無遠近皆徙邊要州,後犯者濅 少。」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肅宗寶應元年建卯月辛亥流人有行業情可矜者停貢鷹鷂狗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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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武宗會昌五年借流人糧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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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宣宗本紀》,會昌 五年四月,「宣宗即位。五月令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 管中量借糧種,俾令耕田以為業。」

宣宗大中三年敕流人情非惡逆官給棺櫝歸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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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大中三年 六月癸未,敕:「先經流貶罪人,不幸歿於貶所,有情非 惡逆,任經刑部陳牒,許令歸葬絕遠之處,仍量事官 給棺櫝。」

大中四年,徒流在天德者,立限止於七年。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大中四年 正月大赦天下。徒流比在天德者以十年為限。既遇 鴻恩,例減三載。但使循環添換,邊不闕人,次第放歸, 人無怨苦。其秦原威武諸州諸關,先准格徒流人,亦 量與立限,止於七年,如要住者亦聽。十一月己亥,敕: 「收復成、維、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條令制置,一切合同。 其已配到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例,七年放還。」

遼定流刑之制。

按《遼史刑法志》:「遼以用武立國,禁暴戢姦,莫先於刑。 國初制法,有出於五服三就之外者,子孫相繼,互有 輕重。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流刑 量罪輕重,寘之邊城部族之地,遠則投諸境外,又遠 則罰使絕域。」

聖宗統和二十四年詔主非犯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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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天祚乾統元年二月壬辰詔為耶律乙辛所誣陷流放者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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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天祚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 年令罪人皆流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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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太宗以國初諸 方割據,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隸西北邊,多亡投塞 外,誘羌為寇。乃詔當徒者勿復隸秦州、靈武、通遠軍 及緣邊諸郡。」時江、廣已平,乃皆流南方。

雍熙二年刁衎奏遠方流囚勿令配役神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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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雍熙二年,刁衎 上疏言:「古者投姦人於四裔,今乃遠方囚人盡歸象 闕配務役。神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於此聚役?望 自今外處罪人勿解送上京,亦不留於諸務充役。」

仁宗天聖四年六月癸卯詔官物漂失主典免償流徙者所在存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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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   年立諸倉丐取流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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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神宗詔三司始 立諸倉丐取法:凡丐取不滿百錢徒一年;每百錢則 加一等;千錢流二千里;每千錢則加一等,罪止流三 千里,其行貨及過致者減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 里,其賞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賞二百千;滿十千為首 者配沙門島,賞三百千。」

熙寧三年議復古徒流移鄉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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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熙寧三年,中書 上刑名未安者五,其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 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決 刺充軍,其配隸並減就本處,或與近地。兇頑之徒,自 從舊法。編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時限,無得 髡鉗。」

哲宗紹聖 年復立妻孥編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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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高宗紹興二十三年四月辛巳詔諸州編管羈管人遵舊法長吏月一驗視不許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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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通制成其流罪之例俱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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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名曰 《大元通制》。」 按《刑法志》:英宗時命宰執儒臣取前書 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以笞、杖、徒、流、死備 五刑之數。流則南人遷於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於 南方湖廣之鄉。

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節,並勿給假。 諸有罪奉旨流遠,雖會赦,非奏請,不得放還。

諸流罪發各處屯種者,止令監臨關防屯種。

諸長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視提牢官減主守罪四 等,既斷還職。

「諸女子已許嫁」而未成婚,其夫為盜及犯流遠者,皆 聽改嫁。

諸已斷流囚,在禁未發,反獄毆傷禁子,已逃復獲者, 處死;未出禁者,杖一百七,發已擬流所。

諸流囚在路,有司日給米一升;有疾,命良醫治之,疾 愈,隨時發遣。

文宗天曆二年更定遷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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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六月己未,更克遷徙法, 凡應徙者,驗所居遠近,移之千里,在道遇赦,皆得放 還。如不悛,再犯,徙之本省不毛之地,十年無過,則量 移之。所遷人死,妻子聽歸土著。著為令。」

順帝至正八年七月壬子量移竄徙官於近地安置死者聽歸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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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定《流罪刑制》。

按《明會典律例》:「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成祖永樂元年定遷發種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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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十五年定流徙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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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流囚家屬,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 欲隨者,聽遷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 家口雖經附籍,願還鄉者,放還。其謀反、逆叛及造畜 蠱毒,若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者,家口 不在聽還之律。

凡徒流人,在道會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有 故者,不用此律。若曾在逃,雖在程限內,亦不放免。其 逃者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其 徒流、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逆、叛,緣坐應 流。若造畜蠱毒,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會赦猶流 者,並不在赦放之限。

凡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

凡工匠樂戶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留住拘役 四年。若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流及 徒者,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其婦人犯徒流者,決杖 一百,餘罪收贖。

凡犯罪已發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巳徒已流,而又犯 罪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 流》,並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

「徒流、遷徙地方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定發各處荒 蕪及瀕海州縣安置。直隸府、州,流陝西、 福建布政 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 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 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 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 政司府分流,福建、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 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一、凡問該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一、凡問發口外為民者,免其運炭納米」等項,并律該 決杖,就拘當房家小,起發隨住。其餘人口,存留原籍, 辦納糧「差。若發口外為民者,原係口外并邊境民人, 發別處極邊。」

一凡口外為民人犯、係王府軍校人役、於護衛司僉 解。無護衛者、行長史司於本犯親屬、或本府人役內 僉解、不許偏累有司。違者、查提究問。如無親屬、本府 人役數少、難以僉解、仍行原問衙門議處

徒流人逃:凡徒流遷徙囚人役限內而逃者,一日笞 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發配所。其徒囚 照依原犯徒年,從新拘役,役過月日,並不准理。若起 發已斷決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 者,罪亦如之。

一凡問發直隸延慶保安二州為民人犯、但有在逃 者、俱問罪。改發遼東自在安樂二州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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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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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順治初,凡流徙人犯,每年六月、十二月俱」

停發遣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題准:凡擬定外流人犯屬刑」,

部發遣。其發口外為民者、聽戶部編發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議准流徙之人,仍歸戶部編」

發刑部。見監人犯、亦聽戶部咨取發解

又題准、一應流犯、俱照律例所定地方發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陽堡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准,凡旗下流徙人犯,在配」

「所身死者,將其家屬解京,交伊親族收管。」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席北係邊外之地。」以後

流徙席北者,俱改流《寧古塔》。

又題准:「流徙席北者改流寧古塔。」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官員人等有犯流徙籍」

沒等罪。「情願修造城樓、營建贖罪者,呈明該原問衙門,預為啟奏。」 下工部查議。奏

請定奪

又題准:凡各省審結叛案內流徙入官人口家產,以部文到日為始,限兩個月自該省起解。違限者,題參議處。其押解人役,亦定限起發,遲延者,重責革役。

又議定:「旗下人犯,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二千五百里者,枷號五十五日;三千里者,枷號兩個月,軍罪仍枷號三個月。」

又七月二十二日欽奉

諭旨、凡續解流犯妻子、有親戚人等、隨送助給者、聽

仍嚴禁押解官兵,不得橫肆擾害。欽此。

又令:「凡反叛案內應流人犯,俱流徙寧古塔。」

康熙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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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二年,令凡流徙衙役,將其妻及未分」

家之子一併流徙

又令「流徙人犯將妻室一併流徙,無妻室者取該管官印結繳部,如有隱漏等情,事發議處。」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議准「凡流徙人犯身死,其妻有」

子有僕或無子有僕者仍流徙。如無子無僕或有乳子無僕者,俱免流徙。若發遣之時其妻家冀免並流致死伊婿者,以《謀殺人律》罪之。《惡棍》

覬覦其妻設謀行害者照光棍例立斬。地方官將流罪犯人稱係死逃隱匿者,題參重處。康熙四年二月十六日欽奉

諭旨、「流徒人犯、原令夫妻完聚、一併發遣。」其妻子原

係無罪,以後除《反叛》重案連坐及干連人犯仍照前旨遵行外,其餘流犯身死,妻子俱免流徙。欽此。

又六月二十四日欽奉

諭旨、凡流犯、除反叛案內干連者、妻子一併發遣。其

餘應流徙之人,止僉妻發遣。欽此。

又六月二十四日欽奉

諭旨、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有祖父母、父母老

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律文》,所有「的著照律行。」 其犯贓等罪。流徙人犯,有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人侍養者,取地方官印結,或照律存留養親,或仍應流徙,請旨定奪。欽此。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凡安插」

盛京為民之人應戶部發遣。其流徙寧古塔、尚陽

堡人犯,應刑部發遣。其直省解到流徙人犯,各該司確查姓名、籍貫并犯罪緣由,男婦各幾名口,應流某處地方,逐一填註明白,移付江西司查照呈堂發遣。其發遣之時,移咨兵部,每四人取車一輛,并押解官兵馬匹數目,填註起解日期,給與印票,出《山海關》將犯人挨站遞送該地方交割,移咨工部。查犯人係夫妻二人者,取用鐵索一條其餘分別男女,每二名用鐵索一條,每一名用鐵鎖一開。移咨戶部開明犯人名數并押解官役馬匹,註定起解日期,支取口糧并甲兵至山海關往回口糧草料,給與糧單沿途支領。其押解官員於八旗下輪流移取,給與《禁約》一張,遵照押送。仍咨明

盛京戶部詳開流犯數目。「發尚陽堡者若干。」 發寧

「古塔者若干,解到之日,取收領人犯印文,回部繳報。其原鍊人犯鐵索鎖匙帶回繳還。」 工部又議准: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者、照旗下例、分別枷號

照民人例分別杖懲

又題准:「凡外省擬定軍流人犯,以部咨到日,限一個月起解,仍照律扣定路程。如贓多不完,限內不能解者,聽督撫據實題明。若地方官違限不解,押解人役限內不到,聽督撫指名參究。」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覆准,凡侵盜錢糧,贓重罪至死。」

者,照例正法。其流罪以下,所侵錢糧,限六個月追完。如不完,將本犯并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陽堡。家口財產變價入官。若此等人犯遇

赦免罪追贓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內不能完者、

「將本犯及妻併未分家之子,仍分別入官流徙。」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覆准起解軍流人犯,停其新定」

一月之限仍照律行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又題准流徙寧古塔尚陽堡人。」

犯、遇熱審俱照例減等。

康熙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諭刑部等衙門:「《向來定例》流徙尚陽堡、寧古塔等。」

處人犯,六月十二月不行發遣,其餘月分俱發。今思十月至正月終俱屬寒冷之時,流人多有貧者,衣裝單薄,無以禦寒,以罪不至死之人凍斃道途,殊為可憫。以後流徙尚陽堡、寧古塔人犯,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餘月照常發遣。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發遣軍流徒犯,該管官兩」

月內不行起解者,罰俸一年。過一年者,降一級調用。不行查催之上司,罰俸半年。若起解遲延,致人犯斃死者,降一級調用。上司官,罰俸一年。官員將應解人犯錯解別處者,罰俸六個月。若將未經題結軍流等犯,先行發遣者,降一級留任。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凡兵丁、驛夫將押解流犯」

妻女姦汙者,照姦囚婦律治罪。其押送之官,雖不知情,嚴加議處。如押送之官姦汙犯人妻女,及擅加杻鐐,毆打逼勒財物者,從重議罪。此等事情,許流徙《尚陽堡》、寧古塔人犯。在

盛京戶部控告「外省解京人犯,在刑部控告。」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議准叛案牽連流犯身故,其

妻子亦免流徙

又題准:「凡窩逃正犯並妻流徙。」 其祖父子孫有

願隨去者聽

又題准:凡免死擬流人犯,有告稱「祖父母、父母」 老疾無倚、家無以次成丁者,移文該地方官查取印結,照旗下人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准其存留養親。若地方官不行詳查結報不真者,議處。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准叛案牽連流犯,遇熱審」

不准減等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題准,凡內外問擬軍流,及免」

死減等人犯,有《鄉約》地方十家長兩鄰假捏出結存留養親者,鄉約地方各責四十板,十家長併兩鄰徒三年,到配所責四十板。

又議定:凡軍罪及免死擬流人犯,皆僉妻及未分家之子,交戶部安插。如分家之子有情願隨去者聽。

又議定:「凡軍罪及免死擬流人犯,俱安插於烏喇地方,其照常流犯,安插於奉天地方。」

又議定:「凡擬定安插烏喇、奉天人犯,遇熱審免責,仍行發遣。」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議准凡貪贓官役,免死減等。」

發落者,照例安插於《烏喇》地方。《罪不至死而擬流者,流徙尚陽堡》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題准侵盜錢糧擬流之犯,遇」

熱審不減等

又覆准:「叛案牽連流犯身故,妻子既免流徙;反案牽連流犯身故,其妻有子者仍流徙,無子者亦免流徙。」

又欽奉

恩詔「流徙人犯在配所身死,其妻子有願攜骸骨回」

籍者,該地方官報部,准其各回原籍。欽此。康熙二十一年五月初九日

上諭刑部:「頃以逆賊殲滅,海宇蕩平;朕躬詣盛京,展」

永陵。

福陵。

昭陵以告。成功因而巡行邊塞,咨詢民間疾苦。東至烏

喇地方見其風氣嚴寒由內地發遣安插人犯水土不習。難以資生念此輩雖干憲典但既經免死原欲令其生全若仍投𢌿窮荒終歸踣斃殊非法外寬宥之初念朕心深為不忍以後《免死減等人犯》俱著發往尚陽堡安插其應發《尚陽堡人犯》、改發遼陽安插至於《反叛》案內應流人犯仍發烏喇地方令其當差不必與新披甲之人為奴,以昭朕軫恤民隱、哀矜保全之意。爾部即遵諭行。《特諭》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覆准凡發遣流徙人犯,開」

明年歲、籍貫,及妻子年歲,係旗下人,並開明「旗色佐領。」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題准,凡應流寧古塔叛犯」,

家口,若係十四歲以下、及不堪流徙者,准隨其父母一併交與總管內務府

又令:「直省充軍流徙人犯,於隆冬時發遣,恐在途苦累,遇隆冬之時,停其發遣。」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覆准流罪人犯發四川、廣」

東二省安置

流徙部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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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衍義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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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流贖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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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典》曰:「流宥五刑。」

孔穎達曰:「流謂徙之遠方,放使生活,以流放之法寬縱五刑也。據狀合刑,情差可恕,全赦則太輕,致刑則太重,不忍依例刑殺,故完全其體,宥之遠方,應刑不用,是寬縱之也。」

臣按:「流宥而謂之五刑」 者,言流而宥之者五刑皆有也。

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 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臣按:舜之流放竄殛四凶者即所謂「流宥五刑」 也,四人者皆堯時之臣,其人在堯時雖有惡念,然感聖德也深、蒙聖化也久,苟舉厥職、成厥事,堯亦不得逆探其未然之惡而豫加之刑也。舜以匹夫禪堯之位,彼或者因有輕視之心而恣其為惡之跡如《左傳》所言者也,然惡雖極而未沐帝舜之化不

可以不教而殺也。此其所以流之遠方寘於絕域。驅逐而禁錮之、拘囚而困苦之,使之念咎而伏辜,或能改過以遷善歟?

帝曰:「皋陶,汝作士,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孔安國曰:「謂不忍加刑則流放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

臣按:後世之律,犯流罪者或三千里、或二千里、或一千里,有遠近之差者,其原蓋出於此。

《掌戮》,墨者使守門,劓者使守關,宮者使守內,刖者使 守囿,髡者使守積。

吳澂曰:「黥者無妨於禁禦,故可守門。截鼻者不以貌惡遠之,故可守關。宮刑則人道絕矣,故使守內。斷足者驅禽獸無急行,故可守囿,貨財藏於隱處,故使髡者守之。」

臣按:先儒謂「先王之於刑人,其輕者則流之,流之則有居,其重者則刑之,刑之則有使」 ,以其有使也,故《掌戮》所掌者如此。蓋刑餘之人形體不全,雖有犯罪之重,然亦王之民也,聖人恥一物之不遂其生,雖以刑人亦使之有所養以全其生,刑之所以為義,全之所以為仁。

漢文帝《肉刑除定律》曰:「諸當髡者完為城旦舂;當黥 者髡鉗為城旦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 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 免為庶人。」

臣按:《虞廷》五刑之下有流而無徒,漢世除肉刑,完為城旦舂、鬼薪、白粲之類,皆徒刑也而無流,所謂隸臣妾,後世罰囚徒為皁隸、膳夫亦此意。

光武建武二十九年,詔「罪囚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 輸作有差。」

臣按:漢世輸作有司寇,左校、右校若廬,所謂「輸作者罰其工作於此諸司」 也,後世有罪罰工亦此意。

明帝永平八年,詔三公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 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邊縣。後又詔「詣邊者妻 子自隨。」

臣按:此後世謫囚徒戍邊始此。

晉武帝時,劉頌上疏曰:「今為徒者,類性元惡,不軌之 族也。去家縣遠,作役山谷,飢寒切身,志不聊生。況其 本性姦凶,徒亡日屬,賊盜日繁,其有亡者,得輒加刑, 日益一歲,終身為徒,自顧反善無期,而菑困逼身,其 志亡思盜勢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臣按:後世之亂多出自盜賊,盜賊多起自囚徒,劉頌之言「先事防患」 ,不可不為之慮也。請自今凡罪囚之坐徒者不許群聚,各散處於一處,則其為患亦不甚矣。

《隋定新律》曰:「流刑三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應配者,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 千里居作三年。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 半、三年,其流徒之罪,皆減從輕。流役六年,改為五年, 徒刑五年,改為三年。」

臣按:古者流罪無定刑,惟入於五刑者有情可矜、法可疑,與夫親貴勳勞而不可加以刑者,臨時權其輕重、差其遠近,所以從寬而宥也。後世制為成法,則惟論其罪而不復究其情矣。

唐高祖更撰《律令》,「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至二 歲半者,悉為一歲。」

臣按:《舜典》「惟有流而無徒」 ,隋、唐之制既流而又居作則,是兼徒矣。

宋《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二年;流三千里,脊 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並 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 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 十三。

臣按:《舜典》「入於五刑者,情輕法重,故為流以宥之」 ,則是流者不復刑也。唐之流刑既定里數,又於此外有所謂加役流者,宋因唐制,每流各加以杖而又配役,則是五刑之中兼用徒、流、杖三者矣。本朝流罪惟有杖而不配役,比宋為輕矣。

流配舊制止於遠徙。晉天福中,始創「刺面」之法,遂為 戢姦重典,宋因其法。

臣按:自漢除肉刑,古刑不用久矣,而五代中晉復創刺面之刑,是肉刑皆廢而黥刑復用於數百年之後,彼衰世庸君固無足責,宋太祖以仁厚立國,乃因之而不革,其後乃至以刺無罪之士卒,其為仁政累大矣。

太宗太平興國四年,詔配役者分隸鹽亭役使。

臣按:「後世發囚徒煎鹽」 本此。

神宗熙寧中,曾布言:「律令大辟之次處以流刑,代墨、 劓、剕、宮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輕重之 差。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無所資 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土,轉徙四方,因而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於古亦輕矣。 況折杖之法於古為鞭扑之刑,刑輕不能止惡,故犯」 法日眾。其終必至殺戮,是「欲輕反重」也。

臣按:近制有誣告人十人以上者發口外為民,蓋欲以止嚚訟之風也。然此法行而天下之頑民皆知所儆,獨江右之民略不以為患,乃有如布所言者,蓋其地陿民貧,遊食四方乃其素業,乞「下法官集議別為法以處之,今日健訟之風江右為甚,此風不息良善不安,異日將有意外之變。」

孝宗淳熙中,羅點言:「本朝刺配之法視前代用刑為 重,切謂欲戢盜賊不可不銷逃亡之卒,欲銷逃亡之 卒不可不減刺配之法。望詔有司將見行刺配情輕 者從寬減降,別定居役或編管之令。」

臣按:《舜典》「象以典刑」 ,五刑也,於五刑之外有流、有鞭、有扑、有贖,是為九刑。宋人承五代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宋人以忠厚立國,其後子孫受禍最慘,意者以其刑法大過杖人、以脊、刺人之面,皆漢、唐所無者歟?故其末世子孫生者有繫累之苦,死者遭暴露之禍。後世用刑者宜以為戒。

淳熙十四年,臣僚言:「刺配之法,考之祥符止四十六 條,至慶曆已一百七十六條。今《淳熙配法》五百七十 條,犯者日眾,黥刺之人,所至充斥。前後創立配條,不 為無說。若止令居役,不離鄉井,則幾於惠姦,不足以 懲惡。若盡用配法,不恤黥刺,則面目一壞,誰復顧藉? 適長威力有過,無由自新。」

洪邁曰:秦之末造,赭衣半道而姦不息。宋制,減死一等,及胥吏兵卒配徒者,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識之耳。久而益多,每郡牢城管,其額常溢,殆至十餘萬,兇盜處之恬然,蓋習熟而無所恥也。羅隱《讒書》云:「九人冠而一人髽,則髽者慕而冠者勝。九人髽而一人冠,則冠者慕而髽者勝。」 正謂是歟?《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若使民常畏死,則為惡者吾得執而殺之,孰敢?」 可謂至言!

臣按:自廢肉刑之後,惟《宮》一刑尚存,然多取反叛餘孽為之,亦或有生而隱宮及自宮以求進者,官府不以為刑也。唐初雖斷右趾,太宗以為肉刑久除不忍復,而房元齡亦謂「今肉刑既廢,以笞、杖、流、徒、死為五刑,又刖人足,是六刑也。」 於是除之,宋人於今五刑之外又為刺配之法,豈非所謂六刑乎?聚罪廢無聊之人於牢城之中,使之合群以搆怨,其憤憤不平之心,無所於洩,心中之意,雖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為盜,挺起為亂,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橫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皆刺配之徒,在在而有以為之耳目也。

臣按:《虞書》,五刑之下有流,所以宥夫疑獄及不可加刑之人;鞭扑之下有贖,所以宥夫輕罪及以養士大夫廉恥之節,然未有徒刑也,而徒之刑始見於《周官》,然亦未明言其為徒也,而有徒之意焉,所以為此刑者,蓋亦流宥之意,而其罪視流為輕矣。本朝因隋、唐舊制,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所謂流者率從寬減,以為徒。真用以流者,蓋無幾也。《流徙部。藝文一》

《對章帝詔問》
後漢·鮑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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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永之子,本渤海高城人,後徙上黨。時昱為司徒。

臣聞聖人理國,三年有成。陛下始踐天位,刑政未著, 如有失得,何能致異。請幫助識別此字。臣前在汝南,典理楚事,繫者 千餘人,恐未能盡當其罪。先帝詔言,「大獄一起,冤者 過半。」又諸徙者骨肉離分,孤魂不祀,一人吁嗟,王政 為虧。宜一切還諸徙家屬,蠲除禁錮,興滅繼絕,死生 獲所。如此,和氣可致。

《上漢書十志疏》
蔡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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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方髡鉗徒。臣邕稽首再拜,上書皇帝陛下:「臣邕,被 受陛下寵異大恩,初由宰府,備數典城,以親父故,依 叔父衛尉質時以尚書召拜中郎,受詔詣東觀著作, 遂與群儒並拜議郎。沐浴恩澤,承答聖問,前後六年。 質奉機密,趨走陛下,遂由端右,出相外藩,還尹輦轂, 旬日之中,登躡上列。父子一門,兼受恩寵。不能輸寫 心力,以效絲髮之功,一旦被章,陷沒辜戮。陛下天地 之德,不忍刀鋸,截首領得就平罪,父子家屬,徙充邊 方,完全軀命,喘息相隨。」非臣無狀所敢復望,非臣罪 惡所當復蒙,非臣辭筆所能復陳。臣初決罪,洛陽詔 獄,生出牢戶,顧念元初中,故尚書郎張俊坐漏泄事, 當服重刑,已出轂門,復聽續鞠。詔書馳救,一等輸作 左校。俊上書謝恩,遂以轉徙邕為郡縣促遣,迫於吏 手,不得頃息,含辭抱悲,無由上達。既到徙所,乘塞守 烽,職在候望,憂怖焦灼,無心復能操筆成草,致章闕 庭。誠知聖朝不責臣謝,但懷愚心,有所不竟。臣自在

布衣,常以為《漢書》十志,下盡王莽而止。世祖以來,惟
考證
有紀傳,無《續志》者。臣所師事,故太傅胡廣知臣頗識

其門戶,略以所有舊事與臣。雖未備悉,粗見首尾,積 累思惟,二十餘年不在其位,非外吏庶人所得擅述, 天誘其衷,得備著作郎建言十志皆當撰錄,遂與議 郎張華等分受之。其難者,皆以付臣。先治律曆,以籌 筭為本,天文為驗。請太師田注考校連年,往往頗有 差舛,「當有增損,乃可施行,為無窮法,道至深微,不可 獨議。」郎中劉洪,密於用筭,故臣表上洪與共參思圖 牒,尋繹度數,適有頭緒,會臣被罪,逐放邊野。臣竊自 痛,一為不善,使史籍所闕,胡廣所校,二十年之思,中 道廢絕,不得究竟,慺慺之情,猶以結心,不能自達。臣 初欲須刑竟,乃因縣道具以狀聞。今年七月九月,匈 奴攻鹽池縣,其時鮮卑連犯雲中五原,一月之中,烽 火不絕。不意西夷相與合謀,所圖廣遠,恐遂為變,不 知所濟,郡縣咸悄悄不知所守。且臣所在孤危,懸命 鋒鏑,湮滅土灰,呼吸無期,誠恐所懷隨軀腐朽,抱恨 黃泉,遂不設施,輒先顛踣。科條諸志,臣欲刪定者一, 所當接續者四,《前志》所無,「臣欲著者五,及經典群書 所宜捃摭,本奏詔書所當依據,分別首目,并書章左。 臣初考逮,妻子迸竄,亡失文書,無所按請,加以惶怖 愁恐,思念荒散,十分不得識一所識者,又恐謬誤,觸 冒死罪,披瀝愚情,願下東觀,推求諸奏,參以璽書,補 綴遺闕,昭明國體。」章聞之後,雖肝腦流離,白骨剖破, 無所復恨。「惟陛下留神省察,謹因臨戎長霍圉封上」, 臣頓首死罪,稽首再拜以聞。

《在貴州與脩史學士吳競書》
宋·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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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自謀衛,降黜炎荒,杳尋魑魅之途,遠在雕題之國, 颶風搖木,飢鼬宵鳴,毒瘴橫天,悲鳶晝落。心憑神理, 實冀生還,關號鬼門,常憂死別,事未瞑目,豈在微身。 先君業粹中和,才見文武,志道游藝,名動京師,出谷 入朝,事多弘報。雖崇班去己,而陰德被人,清議所尊, 何減驃騎。恐耆舊咸謝竹帛儻遺,使盛烈湮沉,下情 感痛。自昔逸群之品,曠俗之才,譽雖冠於人倫,祿不 齊於卿士。《南史》之筆,漏美不書;東岱之魂,與名俱滅。 故史遷述許由云:「不遇青雲之士,焉足道哉!」惟君侯 禮樂山高,文華海闊,古一千歲,聞聖賢之書;今五百 年,知作者之運。山甫拾遺於中路,時謂得賢;蔡邕揮 翰於詞林,誰其不許?往送家狀。蒙啟:「至公之恩;希果 實言,深蓄自私之感。下官久辭榮擢,夙慎禍胎,內無 負於明祇,外冀申於知己。豈謂一人相毀,眾口爭喧, 遂以虛聲,乃加真罪。賴皇明昭宥,腰領賜全,空荷再 生,無階上答。恃子以松竹之操,期子以金石之堅。幸 無雷同,懸納謗議。見危不易,是所望焉。」遠識古人之 懷,敢申窮鳥之請。如季布之諾,乃重於黃金;延陵之 許,竟懸於寶劍。生負食花之惠,死效結草之誠。刺血 為書,萬不抒一。往年恩貸,許惠為看《起居注》《實錄》、江 融《別錄》,使不錯漏國史及高明所撰《唐史春秋》等六 處,並乞逸遺事跡,不翳聲塵,代業有光,實在吾子。遠 佇來札,以當招魂。秋冬凝寒,惟動履休勝。青簡時至, 願想「窮愁。白雲遙來。希訪生死。珍重珍重。」

《為將軍程處弼謝放流表》
陳子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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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糞土。」臣某言:臣以殃舋,姪構凶逆,臣合宗族誅戮,以 顯國刑。不謂天慈哀矜,宥從寬典,全臣骸骨,生竄遐 荒,窮魂再造,以崩以躍。臣某竊聞忠臣事君,如子事 父,窮痛之至,則呼所親。何者?君父恩深,臣子懇切。況 臣蒙陛下恩遇,如子於母,今為子不孝,為臣不忠,長 辭闕庭,永歿荒裔,悲窮痛恨,荼毒誰依?即使朽骨埋 魂,長滅泉壤。懇誠莫展,幽翳明恩。實恐隱匿於君,不 盡臣節,明神誅殛,瞑目貽殃。輒敢隳裂肝心,罄竭誠 懇,殘喘冒犯,期少謝恩。伏惟聖母神皇陛下哀矜垂 察。臣某竊聞犬馬賤畜,尚知主恩;草木無心,猶感德 化。臣雖駑猥,不足比人,負榮懷恩,能無感激?臣山東 孤賤,朝無親故,性識愚鈍,才無可堪,「非能矯跡立方, 飾行軌物,假借名譽,為時吹噓。遂得宿衛階墀,參職 郎將,勤勞莫紀,尸素已多,任經十有三年,竟無一階 升錄。臣之駑劣,於此可見。而貪榮冒寵,尚不知歸。陛 下應天受圖,恢纂大業,又不以臣駑鈍,特見褒昇,擢 任中郎,委以心膂。在職未幾,即校檢將軍。纔逾一年, 又加正授。未盈三載」,貴顯朝端,寵握隆崇,莫與臣比。 臣每刻肌骨,曉夜思惟:「臣以何功,謬私天造,超群越 輩,顯赫明朝?」由臣天性專愚,志一守直,行不負物,心 不愧神,盡忠事君,竭力養母。所以聖慈幽鑒,曲昭懇 誠,寵任無疑,委同親近。不然,愚臣何取,叨此殊私?臣 兇險罪深,母不終養,爰初遘疾,以至終亡。天慈再三, 降醫「賜藥酒脯,珍膳繼踵。臣聞優問慇懃,若同親戚。 臣之子母,何德於天?子貴母榮,恩禮重疊。臣誠不孝, 至頑至嚚,蒙此恩榮,豈無感戴。臣愚性為善,不願人 知,非敢自矜,用為僥倖。皇天后土,實見赤心。臣往任 郎將之日,陛下特以臣貧,賜錢及綵。臣以天恩,非分 矜憫,賜臣懷戴之心,祈懇宜報。」遂用於天宮寺寫經 造像,半為聖主,半為老親。臣以君親之恩,所宜並報報是常理,不合人知。自爾造成,實無知者。臣今日獲 罪,不合上言,實以事君之心,所宜罄盡,善惡有隱,恐 負赤誠。況臣長沒黃泉,無見聖日,區區之意,安可不 陳?臣每以陛下恩深,微臣命淺,常願湮宗滅族,獲報 萬分。何圖誠效未申,兇孽「先集,逆天反道,背德孤恩, 汙辱門宗,虧缺臣節。此臣所以椎心泣血,仰天號跳, 長負陛下之恩,終無上報之日。煩冤屠毒,心肝以糜。 比者待罪幽囚,已合殞身碎首,為奉陛下賜書示諭, 照察臣心,所以捧戴偷生,假息殘喘。今已蒙寬刑,兄 弟獲全,投竄遐荒,甘禦魑魅,臣之慶賴,復何可言。所 恨亡母棄背,即遭此禍,几筵塗炭,孤魂煢煢,存者流 離,亡者哀痛,辛酸幽顯,為代所悲。應由臣不孝不忠, 延此禍酷。何以面目,下見先臣?何以心顏,拜辭天闕? 生死無措,永訣於今。即以某月日,部勒妻子,奔波就 道,即應死滅,結草幽泉。伏願皇母神皇陛下至尊寶 神,為萬姓加膳,天下禔福,以祐蒼生。壽如南山,永永 無極,不勝戀慕感咽之至。」

《春於姑熟送趙四流炎方序》
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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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以「鄒魯多鴻儒,燕魏饒壯士」,蓋風土之然乎?趙少 公才貌瓌雄,志氣豪烈,以黃綬作尉,泥蟠當塗,亦猶 雞栖鶴籠,不足以窘束鸞鳳耳。以嫉惡抵法,遷于炎 方。辭高堂而墮心,指絕國而搖恨。天與水遠,雲連山 長,惜光景於頃刻,開壺觴於洲渚。黃鶴曉別,愁聞命 子之聲;青楓暝色,盡是傷心之樹。然自吳瞻秦,日見 喜氣。上當攫玉,弩摧狼狐,洗清天地,雷雨必作。自冀 白日迴照,丹心可明,巴陵半道,坐見還吳之棹。今雪 解而松柏振色,氣和而蘭蕙開芳。僕西登天門,望子 於滄江之上。吾賢可流水其道,浮雲其身,通方大適, 何往不可?亦何戚戚於岐路哉!

《與蕭翰林俛書》
柳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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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謙兄足下:昨祁縣王師範過永州,為僕言「得張左 司書,道思謙蹇然有當官之心,乃誠助太平者也。」僕 聞之喜甚,然微王生之說,僕豈不素知耶?所喜者耳 與心葉,果於不謬焉耳。僕不幸嚮者進當臲卼不安 之勢,平居閉門,口舌無數。況又有久與游者,乃岌岌 而操其間,其求進而退者,皆聚為仇怨,造作粉飾,蔓 延益肆,非的然昭晰自斷於內,則孰能了僕於冥冥 之間哉?然僕當時年三十三,甚少,自御史裡行得禮 部員外郎,超取顯美,欲免世之求進者怪怒媢嫉,其 可得乎?凡人皆欲自達,僕先得顯處,才不能踰同列, 名不能壓當世,世之怒,僕宜也。與罪人交十年,官又 以是進,辱在附會。聖朝弘大,貶黜甚薄,不能塞眾人 之怒,謗語轉侈,囂囂嗷嗷,漸成怪民。飾智求仕者更 言僕以悅讎人之心,日為新奇,務相喜可,自以速援 引之路。而僕輩坐益困辱,萬罪橫生,不知其端。伏自 思念,過大恩甚,乃以致此,悲夫!人生少得六七十者, 今已三十七矣。長來覺日月益促,歲歲更甚,大都不 過數十寒暑,則無此「身矣。是非榮辱,又何足道?」云云 不已,祇益為罪。兄知之,勿為他人言也。居蠻夷中久, 慣習炎毒,昏眊重膇,意以為常。忽遇北風晨起,薄寒 中體,則肌革慘懍,毛髮蕭條,瞿然注視,怵惕以為異 候,意緒殆非中國人。楚越間聲音特異,鴂舌啅譟,今 聽之怡然,不怪已與為類矣。家生小童,皆自然嘵嘵, 晝夜滿耳。聞北人言,則啼呼走匿,雖病夫亦怛然駭 之。出門見適州閭市井者,其十有八九,杖而後興。自 料居此尚復幾何,豈可更不知止言說長短,重一世 非笑哉!讀《周易困卦》,至「有言不信,尚口乃窮也」,往復 益喜曰:嗟乎!余雖家置一喙以自稱道,詬益甚耳。用 是更樂瘖默,思與木石為徒,不復致意。今天子興教 化,定邪正,海內皆欣欣怡愉,而僕與四五子者,獨淪 陷如此,豈非命歟?命乃天也,非云云者所制,余又何 恨?獨喜思謙之徒遭時言道。道之行,物得其利,僕誠 有罪,然豈不在一物之數耶?身被之,目睹之足矣,何 必攘袂用力,而矜自我出耶?果矜之,又非道也。事誠 如此,然居理平之世,終身「為頑人之類,猶有少恥,未 能盡忌。儻因賊平慶賞之際,得以見白,使受天澤餘 潤,雖朽枿敗腐,不能生植,猶足蒸出芝菌,以為瑞物。 一釋廢錮,移數縣之地,則世必曰罪稍解矣。」然後收 召魂魄,買土一廛為耕甿,朝夕歌謠,使成文章。庶木 鐸者采取,獻之法宮,增聖唐《大雅》之什,雖不得位,亦 不虛為太平之人矣。此在望外,然終欲為兄一言焉。

《與李翰林建書》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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杓直足下。《州傳》遽至,得足下書,又于夢得處得足下 前次一書,意皆勤厚。莊周言,「逃蓬藋者,聞人足音,則 跫然喜。」僕在蠻夷中,比得足下二書,及致藥餌,喜復 何言。僕自去年來,痞疾稍已。往時間一二日作,今一 月乃二三作。用南人檳榔餘甘,破決壅隔太過,陰邪 雖敗,已傷正氣。行則膝顫,坐則髀痺。所欲者補氣豐 「血,強筋骨,輔心力。有與此宜者,更致數物。得良方」,偕 至益善,永州于楚為最南,狀與越相類。僕悶即出游,

游復多恐。涉野則有蝮蛇大蜂,仰空視地,寸步勞倦
考證
近水即畏射工沙虱,含怒竊發,中人形影,動成瘡痏。

時列幽樹好石,暫得一笑,已復不樂。何者?譬如囚拘 圜土,一遇和景,負牆搔摩,伸展支體。當此之時,亦以 為適。然顧地窺天,不得尋丈,終不得出,豈復能久為 舒暢哉!明時百姓皆獲歡樂,僕士人頗識古今理道, 獨愴愴如此,誠不足為理世下執事。至比愚夫愚婦, 又不可得,竊自悼也。僕曩時所犯,足下適在禁中,備 觀本末,不復一一言之。今僕癃殘頑鄙,不死幸甚!苟 為堯人,不必立事程「功,惟欲為量移官,差輕罪累,即 便耕田藝麻,取老農女為妻,生男育孫,以供力役,時 時作文,以詠太平,摧傷之餘,氣力可想。假令病盡,己 身復壯,悠悠人世,不過為三十年客耳。前過三十七 年,與瞬息無異,復所得者,其不足把翫,亦已審矣。」杓 直以為誠然乎?僕近求得經史諸子數百卷,嘗候戰 悸稍定,時即伏讀,頗見聖人用心、賢士君子立志之 分。著書亦數十篇,心病言少次第,不足遠寄,但用自 釋。貧者士之常,今僕羸餒,亦甘如飴矣。足下言已白 常州煦僕,僕豈敢眾人待常州耶?若眾人,即不復煦 僕矣。然常州未有書遺僕,僕安敢先焉?裴應叔蕭思 謙僕各有書,足下求取觀之,相戒勿示人。敦《詩》在近 地,簡人事,今不能致書,足下默以此書見之,勉盡志 慮,輔成一王之法,以宥罪戾。不悉。某白。

《與許京兆孟容書》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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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元再拜五丈座前。伏蒙賜書,誨諭微悉重厚,欣踊 恍惚,疑若夢寐。捧書叩頭,悸不自定。伏念「得罪來五 年,未嘗有故舊大臣肯以書見及者。何則?罪謗交積, 群疑當道,誠可怪而畏也。是以兀兀忘行,尢負重憂。 殘骸餘魂,百病所集,痞結伏積,不食自飽。或時寒熱, 水火互至,內消肌骨,非獨瘴癘為也。忽奉教命,乃知 幸為大君子所宥,欲使膏肓沉沒,復起為人,夫何素 望,敢以及此!」宗元早歲與負罪者親善,始奇其能,謂 可以共立仁義,裨教化。過不自料,懃懃勉勵,唯以中 正信義為志,以興「堯、舜、孔子之道,利安元元為務。不 知愚陋,不可力彊」,其素意如此也。末路孤危,厄塞臲 兀,事既壅隔,狠忤貴近,狂疏繆戾,蹈「不測之辜,群言 沸騰,鬼神交怒。加以素卑賤,暴起領事,人所不信,射 利求進者,填門徘戶,百不一得。一旦快意,更造怨讟。 以此大罪之外,詆訶萬端,旁午搆扇,盡為敵讎,協心 同攻,外連彊暴失職者以致其事。此皆丈人所聞見, 不敢為他人道說。懷不能已,復載簡牘。此人雖萬被 誅戮,不足塞責,而豈有賞哉!」今其黨與幸獲寬貸,各 得善地,無分毫事坐食俸祿,明德至渥也,尚何敢更 俟除棄廢錮,以希望外之澤哉!年少氣銳,不識幾微, 不知當不,但欲一心直遂,果陷刑法,皆自所求取得 之,又何怪也。宗元於眾黨人中罪狀最甚,神理降罰, 又不能即死,猶對人言語,求食自活,迷不知恥,日復 一日。「然亦有大故,自以得姓來二千五百年,代為冢 嗣。今抱非常之罪,居夷獠之鄉,卑濕昏霧,恐一日填 委溝壑,曠墜先緒。以是怛然痛恨,心骨沸熱。」煢煢孤 立,未有子息。荒陬中少士人女子,無與為婚,世亦不 肯與罪人親昵。以是嗣續之重,不絕如縷。每當春秋 時饗,孑立捧奠,顧盼無後繼者,惸惸然欷歔惴惕,恐 此事便已摧心傷骨,若受鋒刃,此誠丈人所共憫惜 也。先墓在城南,無異子弟為主,獨託村鄰。自譴逐來, 消息存亡不一至。鄉閭主守者固以益怠,晝夜哀憤, 懼便毀傷松柏,芻牧不禁,以成大戾。近世禮重拜掃, 今已闕者四年矣。每遇寒食,則北向長號,以首頓地。 想田野道路,士女遍滿,皁隸乞丐,皆得上父母丘墓, 馬醫、夏畦之鬼,無不受子孫追養者。然此已息望,又 何以云哉?城西有數頃田,樹果數百株,多先人手自 封植,今已荒穢,恐便斬伐,無復愛惜。家有《賜書》三千 卷,尚在善和里舊宅,宅今已三易主,書存亡不可知, 皆付受所重,常繫心腑,然無可為者。立身一敗,萬事 瓦裂,身殘家破,為世大僇,復何敢更望大君子撫慰 收卹,尚置人數中耶?是以當食不知,辛鹹節適,洗沐 盥漱,動逾歲時,一搔皮膚,塵垢滿爪,誠憂恐悲傷,無 所告愬,以至此也。自古賢人才士,秉志遵分,被謗議 不能自明者,僅以百數。故有無兄盜嫂、娶孤女云「撾 婦翁」者,然賴當世豪傑分明辨別,卒光史籍。管仲遇 盜,升為功臣;匡章被不孝之名,《孟子》禮之。今已無古 人之實,為而有詬,欲望世人之明己,不可得也。直不 疑買金,以償同舍;劉寬下車,歸牛鄉人:此誠知疑似 之不可辨,非口舌所能勝也。鄭詹束縛於晉,終以無 死;鍾儀南音,卒獲反國;叔向囚虜,自期必免;范座騎 危,以生易死;蒯通據鼎耳,為齊「上客;張蒼、韓信伏斧 鑕,終取將相;鄒陽獄中,以書自活,賈生斥逐,復召宣 室;倪寬濱死,後至御史大夫;董仲舒、劉向下獄當誅, 為漢儒宗。此皆瓌偉博辯,奇壯之士,能自解脫。今以 恇怯淟涊,下才末伎,又嬰恐懼痼病,雖欲慷慨攘臂, 自同昔人,俞疏闊矣。賢者不得志於今,必取貴於後」, 古之著書者皆是也。宗元近欲務此,然力薄才劣,無異能解,雖欲秉筆覼縷,神志荒耗,前後遺忘,終不能 成章。往時讀書,自以不至觝滯,今皆頑然,無復省錄。 每讀古人一傳,數紙已後,則再三伸卷,復觀姓氏,旋 又廢失。假令萬一除刑部囚籍,復為士列,亦不堪當 世用矣。伏惟興哀於無用之地,垂德於不報之所,但 「以存通家宗祀為念,有可動心者,操之勿失。不敢望 歸掃塋域,退託先人之廬,以盡餘齒。姑遂少北,益輕 瘴癘,就婚娶,求後嗣,有可付託,即冥然長辭,如得甘 寢,無復恨矣。」書辭繁委,無以自道,然即文以求其志, 君子固得其肺肝焉。無任懇戀之至。不宣。宗元再拜。

流徙部藝文二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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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貽袁三拾遺謫作》
唐·儲光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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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蓋洛之濱,依然心事親。龍門何以峻,曾是好詞人。 珥筆朝文一作丹陛,含章諷紫宸。帝城多壯觀,被服長 如春。天子儉為德,而能清約身。公卿盡虛位,天下自 趣塵。如君物望美,令德聲何已。高帝黜儒生,文皇謫 才子。朝廷非不盛,譴謫良難恃。路出大江陰,川行碧 峰裡。斯言徒自玷,白玉豈為滓。希聲盡眾人,深識唯 知己。知己怨生離,悠悠天一涯。寸心因夢斷,孤憤為 年移。花滿芙蓉「闕,春深朝夕池。空令千萬里,長望白 雲垂。」

《送遷客二首》
于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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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誰人送,來時不到家。白頭無侍子,多病向天涯。 莽蒼凌江水,黃昏見塞花。如今《賈誼賦》,不漫說《長沙》。 流人何處去,萬里向江州。孤驛瘴煙重,行人巴草秋。 上帆南去遠,送鴈北看愁。遍問炎方客,無人得白頭。

《送流人》
明·高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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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條應偶觸,蠻俗未能諳。海近風多颶,山昏瘴似嵐。 行衝哀甸虎,食畏蠱家蠶。鄉國何年返,縣知老《日南》。

《夜雨中作》
熊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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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處迥無鄰,誰憐放逐臣。關河萬里夢,天地百年身。 衣濕胡塵雨,氈寒塞草春。何時老鄉國,白髮照麒麟。

《寄宋子環》
吳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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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恩寬逐客,不遣過輪臺。談笑潼關去,雲霞仙掌開。 故鄉深念汝,遠道竟能來。明日相思處,高秋鴻鴈回。

《答陳鳴埜社友》
沈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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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赤縣頻為吏,一疏中朝便落官。勞寄音書知夢 在,細籌世路念歸難。馬蹄最識邊沙苦,鴈影猶驚塞 月寒。詞客幸能憐旅況,玉門應為賦生還。

《送胡銓新州編管》賀新郎
宋·張仲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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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遶神州路。悵秋風、連營畫角,故宮離黍。底事崑崙 傾砥柱,九陌黃流亂注。聚萬落、千村狐兔。天意從來 高難問,況人生、易老悲如許。更南浦,送君去。 涼生 岸柳銷殘暑。耿斜河、疏星淡月,斷雲微度。萬里江山 知何處。回首對床夜語。鴈不到、書成誰與。目斷青天 懷今古,肯兒曹、恩怨相爾汝。舉大白,唱《金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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