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152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五十二卷
经济汇编 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二卷目录

 流徙部汇考

  陶唐氏帝尧一则

  汉武帝元狩一则 平帝元始一则

  后汉顺帝永建一则 建康一则

  北魏孝文帝太和一则

  梁武帝天监一则

  北周武帝保定一则 建德一则

  隋高祖开皇一则

  唐高祖武德三则 太宗贞观二则 肃宗宝应一则 武宗会昌一则 宣宗大中二则

  辽总一则 圣宗统和一则 天祚乾统一则

  宋太宗太平兴国一则 雍熙一则 仁宗天圣一则 神宗一则 熙宁一则 哲宗绍

  圣一则 高宗绍兴一则

  元英宗至治一则 文宗天历一则 顺帝至正一则

  明总一则 成祖永乐一则 神宗万历一则

皇清顺治六则 康熙十七则

 流徙部总论

  大学衍义补明流赎之意

 流徙部艺文一

  对章帝诏问       后汉鲍昱

  上汉书十志疏        蔡邕

  在贵州与修史学士吴竞书 唐宋之问

  为将军程处弼谢放流表   陈子昂

  春于姑熟送赵四流炎方序   李白

  与萧翰林俛书       柳宗元

  与李翰林建书        前人

  与许京兆孟容书       前人

 流徙部艺文二诗词

  贻袁三拾遗謪作     唐储光羲

  送迁客二首         于鹄

  送流人          明高启

  夜雨中作          熊鼎

  寄宋子环          吴溥

  答陈鸣埜社友以上诗   沈炼

  送胡铨新州编管贺新郎宋张仲宗

祥刑典第一百五十二卷

流徙部汇考 编辑

陶唐氏 编辑

帝尧命舜居摄始制流刑 编辑

按《书经虞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

蔡注《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而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谓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所以待夫元恶大憝、杀人、伤人、穿窬、淫放,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流宥五刑”者,流遣之使远去,如下文“流放”、“窜、殛”之类是也。宥,宽也,所以待夫罪之稍轻,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以刑者,则以此而宽之也。

“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孔传服,从也。言得轻重之中正行刑当就三处:“大罪于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五行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蔡注服,服其罪也。“三就”孔氏,不知何据。窃恐大辟弃之于市,宫辟则下蚕室,馀刑亦就屏处,盖非死刑,不欲使风中其疮,误而至死。五流五等,象刑之当宥者也。“五宅、三居”者,流虽有五,而宅之但为三等之居。孔氏以为大罪居于四裔,次则九州之外,次则千里之外,虽亦未见所据,然大概当略近之。又戒以必当致其明察,乃能使“刑当其罪”,而人无不信服也。

编辑

武帝元狩元年三月甲午徙天下奸猾吏民于边 编辑

按:《汉书武帝本纪》云云。

平帝元始四年二月丁未置西海郡徙天下犯禁者处之 编辑

按:《汉书平帝本纪》云云。

后汉 编辑

顺帝永建元年冬十月辛巳诏减死罪以下徙边 编辑

按:《后汉书顺帝本纪》云云。

建康元年十一月己酉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编辑

按:《后汉书冲帝本纪》云云。

北魏 编辑

孝文帝太和十六年五月癸未诏群臣于皇信堂更定律条流徒限制帝亲临决之 编辑

按:《魏书孝文帝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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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天监三年复设徒流之罪 编辑

按《梁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天监三年 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 辞云:“毋实行此。”是时法官虞僧虬启称:“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 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 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 辟。”诏流于交州。至是复有徒、流之罪。

北周 编辑

武帝保定三年颁新律定流刑鞭笞之制又令当流者配为杂户 编辑

按《周书武帝本纪》,“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初颁新律” 按《隋书刑法志》:“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大律乃就,其罪 四曰流刑五流、卫服去皇畿二千五百里者,鞭一百, 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者,鞭一百,笞七十;流、 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八十流、镇服 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十;流、蕃服去皇畿四 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凡盗贼及谋反大逆, 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

建德六年放杂户为百姓 编辑

按《周书武帝本纪》,不载。 按《隋书刑法志》:“魏晋相承, 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 为隶户。魏武入关,隶户皆在东魏后齐因之,仍供厮 役。建德六年,齐平后,帝欲施轻典于新国,乃诏凡诸 杂户悉放为百姓,自是无复杂户。”

编辑

高祖开皇元年更定流刑律 编辑

按《隋书高祖本纪》,“开皇元年十月戊子,行新律。” 按 《刑法志》:“高祖既受周禅,开皇元年,乃诏尚书左仆射、 渤海公高颎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二曰 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应配者一千里 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 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 加”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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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武德元年八月庚子诸遭隋枉杀而子孙被流者皆还之 编辑

按:《唐书高祖本纪》云云。

武德四年,改定流罪。

按:《唐书高祖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武德四年,诏仆 射裴寂等更撰律令。凡律五百,丽以五十三条,流罪 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岁半者,悉为一岁,馀无 改焉。”

武德九年八月甲子太宗即皇帝位于东宫显德殿 遣裴寂告于南郊大赦武德流人还之。

按:《唐书太宗本纪》云云。

太宗贞观五年议定流移非反逆缘坐者六岁纵之特流者三岁纵之 编辑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太宗即位五年, 令凡流移人在道疾病,妇人免乳;祖父母、父母丧,男 女奴婢死,皆给假授程粮。非反逆缘坐,六岁纵之;特 流者三岁纵之,有官者得复仕。”

贞观十四年,诏“流罪无远近皆徙边要州,后犯者濅 少。”

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肃宗宝应元年建卯月辛亥流人有行业情可矜者停贡鹰鹞狗豹 编辑

按:《唐书肃宗本纪》云云。

武宗会昌五年借流人粮种 编辑

按《唐书武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宣宗本纪》,会昌 五年四月,“宣宗即位。五月令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 管中量借粮种,俾令耕田以为业。”

宣宗大中三年敕流人情非恶逆官给棺椟归葬 编辑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大中三年 六月癸未,敕:“先经流贬罪人,不幸殁于贬所,有情非 恶逆,任经刑部陈牒,许令归葬绝远之处,仍量事官 给棺椟。”

大中四年,徒流在天德者,立限止于七年。

按《唐书宣宗本纪》。不载 按《旧唐书本纪》,大中四年 正月大赦天下。徒流比在天德者以十年为限。既遇 鸿恩,例减三载。但使循环添换,边不阙人,次第放归, 人无怨苦。其秦原威武诸州诸关,先准格徒流人,亦 量与立限,止于七年,如要住者亦听。十一月己亥,敕: “收复成、维、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条令制置,一切合同。 其已配到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例,七年放还。”

编辑

辽定流刑之制。

按《辽史刑法志》:“辽以用武立国,禁暴戢奸,莫先于刑。 国初制法,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者,子孙相继,互有 轻重。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流刑 量罪轻重,寘之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 则罚使绝域。”

圣宗统和二十四年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告首 编辑

按《辽史圣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天祚乾统元年二月壬辰诏为耶律乙辛所诬陷流放者还之 编辑

按《辽史天祚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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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太平兴国 年令罪人皆流南方 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太宗以国初诸 方割据,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隶西北边,多亡投塞 外,诱羌为寇。乃诏当徒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 及缘边诸郡。”时江、广已平,乃皆流南方。

雍熙二年刁衎奏远方流囚勿令配役神京 编辑

按《宋史太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雍熙二年,刁衎 上疏言:“古者投奸人于四裔,今乃远方囚人尽归象 阙配务役。神京,天子所居,岂可使流囚于此聚役?望 自今外处罪人勿解送上京,亦不留于诸务充役。”

仁宗天圣四年六月癸卯诏官物漂失主典免偿流徙者所在存抚之 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纪》云云。

神宗   年立诸仓丐取流罪法 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神宗诏三司始 立诸仓丐取法:凡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每百钱则 加一等;千钱流二千里;每千钱则加一等,罪止流三 千里,其行货及过致者减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 里,其赏百千;流者皆配千里;赏二百千;满十千为首 者配沙门岛,赏三百千。”

熙宁三年议复古徒流移乡之法 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熙宁三年,中书 上刑名未安者五,其三,刺配之法二百馀条,其间情 理轻者,亦可复古徒流移乡之法,俟其再犯,然后决 刺充军,其配隶并减就本处,或与近地。凶顽之徒,自 从旧法。编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时限,无得 髡钳。”

哲宗绍圣 年复立妻孥编管法 编辑

按:《宋史哲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高宗绍兴二十三年四月辛巳诏诸州编管羁管人遵旧法长吏月一验视不许囚禁 编辑

按:《宋史高宗本纪》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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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至治三年通制成其流罪之例俱定 编辑

按《元史英宗本纪》:“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名曰 《大元通制》。” 按《刑法志》:英宗时命宰执儒臣取前书 而加损益焉。书成,号曰《大元通制》。以笞、杖、徒、流、死备 五刑之数。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 南方湖广之乡。

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节,并勿给假。 诸有罪奉旨流远,虽会赦,非奏请,不得放还。

诸流罪发各处屯种者,止令监临关防屯种。

诸长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视提牢官减主守罪四 等,既断还职。

“诸女子已许嫁”而未成婚,其夫为盗及犯流远者,皆 听改嫁。

诸已断流囚,在禁未发,反狱殴伤禁子,已逃复获者, 处死;未出禁者,杖一百七,发已拟流所。

诸流囚在路,有司日给米一升;有疾,命良医治之,疾 愈,随时发遣。

文宗天历二年更定迁徙法 编辑

按《元史文宗本纪》:“天历二年六月己未,更克迁徙法, 凡应徙者,验所居远近,移之千里,在道遇赦,皆得放 还。如不悛,再犯,徙之本省不毛之地,十年无过,则量 移之。所迁人死,妻子听归土著。著为令。”

顺帝至正八年七月壬子量移窜徙官于近地安置死者听归葬 编辑

按:《元史顺帝本纪》云云。

编辑

明定《流罪刑制》。

按《明会典律例》:“流刑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成祖永乐元年定迁发种田 编辑

按《明会典》云云。

神宗万历十五年定流徙之制 编辑

按《明会典》:“流囚家属,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 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 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 蛊毒,若采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 不在听还之律。

凡徒流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有 故者,不用此律。若曾在逃,虽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 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其 徒流、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缘坐应 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 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凡犯徒流,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止杖一百。馀罪收赎。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役 四年。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 徒者,各决杖一百,馀罪收赎。其妇人犯徒流者,决杖 一百,馀罪收赎。

凡犯罪已发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巳徒已流,而又犯 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 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

“徒流、迁徙地方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定发各处荒 芜及濒海州县安置。直隶府、州,流陕西、 福建布政 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 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 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 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 政司府分流,福建、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 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一、凡问该口外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 一、凡问发口外为民者,免其运炭纳米”等项,并律该 决杖,就拘当房家小,起发随住。其馀人口,存留原籍, 办纳粮“差。若发口外为民者,原系口外并边境民人, 发别处极边。”

一凡口外为民人犯、系王府军校人役、于护卫司佥 解。无护卫者、行长史司于本犯亲属、或本府人役内 佥解、不许偏累有司。违者、查提究问。如无亲属、本府 人役数少、难以佥解、仍行原问衙门议处

徒流人逃: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 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 照依原犯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若起 发已断决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 者,罪亦如之。

一凡问发直隶延庆保安二州为民人犯、但有在逃 者、俱问罪。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

皇清 编辑

顺治 年 编辑

《大清会典》:“顺治初,凡流徙人犯,每年六月、十二月俱”

停发遣

顺治十一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一年题准:凡拟定外流人犯属刑”,

部发遣。其发口外为民者、听户部编发

顺治十二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二年议准流徙之人,仍归户部编”

发刑部。见监人犯、亦听户部咨取发解

又题准、一应流犯、俱照律例所定地方发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阳堡

顺治十五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五年题准,凡旗下流徙人犯,在配”

“所身死者,将其家属解京,交伊亲族收管。”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七年题准席北系边外之地。”以后

流徙席北者,俱改流《宁古塔》。

又题准:“流徙席北者改流宁古塔。”

顺治十八年

《大清会典》。“顺治十八年题准官员人等有犯流徙籍”

没等罪。“情愿修造城楼、营建赎罪者,呈明该原问衙门,预为启奏。” 下工部查议。奏

请定夺

又题准:凡各省审结叛案内流徙入官人口家产,以部文到日为始,限两个月自该省起解。违限者,题参议处。其押解人役,亦定限起发,迟延者,重责革役。

又议定:“旗下人犯,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二千五百里者,枷号五十五日;三千里者,枷号两个月,军罪仍枷号三个月。”

又七月二十二日钦奉

谕旨、凡续解流犯妻子、有亲戚人等、随送助给者、听

仍严禁押解官兵,不得横肆扰害。钦此。

又令:“凡反叛案内应流人犯,俱流徙宁古塔。”

康熙二年 编辑

《大清会典》:“康熙二年,令凡流徙衙役,将其妻及未分”

家之子一并流徙

又令“流徙人犯将妻室一并流徙,无妻室者取该管官印结缴部,如有隐漏等情,事发议处。” 康熙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三年议准“凡流徙人犯身死,其妻有”

子有仆或无子有仆者仍流徙。如无子无仆或有乳子无仆者,俱免流徙。若发遣之时其妻家冀免并流致死伊婿者,以《谋杀人律》罪之。《恶棍》

觊觎其妻设谋行害者照光棍例立斩。地方官将流罪犯人称系死逃隐匿者,题参重处。康熙四年二月十六日钦奉

谕旨、“流徒人犯、原令夫妻完聚、一并发遣。”其妻子原

系无罪,以后除《反叛》重案连坐及干连人犯仍照前旨遵行外,其馀流犯身死,妻子俱免流徙。钦此。

又六月二十四日钦奉

谕旨、凡流犯、除反叛案内干连者、妻子一并发遣。其

馀应流徙之人,止佥妻发遣。钦此。

又六月二十四日钦奉

谕旨、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有祖父母、父母老

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律文》,所有“的著照律行。” 其犯赃等罪。流徙人犯,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侍养者,取地方官印结,或照律存留养亲,或仍应流徙,请旨定夺。钦此。

《大清会典》:“康熙四年题准,凡安插”

盛京为民之人应户部发遣。其流徙宁古塔、尚阳

堡人犯,应刑部发遣。其直省解到流徙人犯,各该司确查姓名、籍贯并犯罪缘由,男妇各几名口,应流某处地方,逐一填注明白,移付江西司查照呈堂发遣。其发遣之时,移咨兵部,每四人取车一辆,并押解官兵马匹数目,填注起解日期,给与印票,出《山海关》将犯人挨站递送该地方交割,移咨工部。查犯人系夫妻二人者,取用铁索一条其馀分别男女,每二名用铁索一条,每一名用铁锁一开。移咨户部开明犯人名数并押解官役马匹,注定起解日期,支取口粮并甲兵至山海关往回口粮草料,给与粮单沿途支领。其押解官员于八旗下轮流移取,给与《禁约》一张,遵照押送。仍咨明

盛京户部详开流犯数目。“发尚阳堡者若干。” 发宁

“古塔者若干,解到之日,取收领人犯印文,回部缴报。其原炼人犯铁索锁匙带回缴还。” 工部又议准:

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者、照旗下例、分别枷号

照民人例分别杖惩

又题准:“凡外省拟定军流人犯,以部咨到日,限一个月起解,仍照律扣定路程。如赃多不完,限内不能解者,听督抚据实题明。若地方官违限不解,押解人役限内不到,听督抚指名参究。” 康熙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五年覆准,凡侵盗钱粮,赃重罪至死。”

者,照例正法。其流罪以下,所侵钱粮,限六个月追完。如不完,将本犯并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阳堡。家口财产变价入官。若此等人犯遇

赦免罪追赃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内不能完者、

“将本犯及妻并未分家之子,仍分别入官流徙。”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覆准起解军流人犯,停其新定”

一月之限仍照律行

康熙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八年,又题准流徙宁古塔尚阳堡人。”

犯、遇热审俱照例减等。

康熙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谕刑部等衙门:“《向来定例》流徙尚阳堡、宁古塔等。”

处人犯,六月十二月不行发遣,其馀月分俱发。今思十月至正月终俱属寒冷之时,流人多有贫者,衣装单薄,无以御寒,以罪不至死之人冻毙道途,殊为可悯。以后流徙尚阳堡、宁古塔人犯,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俱停其发遣,馀月照常发遣。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题准发遣军流徒犯,该管官两”

月内不行起解者,罚俸一年。过一年者,降一级调用。不行查催之上司,罚俸半年。若起解迟延,致人犯毙死者,降一级调用。上司官,罚俸一年。官员将应解人犯错解别处者,罚俸六个月。若将未经题结军流等犯,先行发遣者,降一级留任。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凡兵丁、驿夫将押解流犯”

妻女奸污者,照奸囚妇律治罪。其押送之官,虽不知情,严加议处。如押送之官奸污犯人妻女,及擅加杻镣,殴打逼勒财物者,从重议罪。此等事情,许流徙《尚阳堡》、宁古塔人犯。在

盛京户部控告“外省解京人犯,在刑部控告。”

康熙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议准叛案牵连流犯身故,其

妻子亦免流徙

又题准:“凡窝逃正犯并妻流徙。” 其祖父子孙有

愿随去者听

又题准:凡免死拟流人犯,有告称“祖父母、父母” 老疾无倚、家无以次成丁者,移文该地方官查取印结,照旗下人例,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准其存留养亲。若地方官不行详查结报不真者,议处。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题准叛案牵连流犯,遇热审”

不准减等

康熙十八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八年题准,凡内外问拟军流,及免”

死减等人犯,有《乡约》地方十家长两邻假捏出结存留养亲者,乡约地方各责四十板,十家长并两邻徒三年,到配所责四十板。

又议定:凡军罪及免死拟流人犯,皆佥妻及未分家之子,交户部安插。如分家之子有情愿随去者听。

又议定:“凡军罪及免死拟流人犯,俱安插于乌喇地方,其照常流犯,安插于奉天地方。”

又议定:“凡拟定安插乌喇、奉天人犯,遇热审免责,仍行发遣。”

康熙十九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议准凡贪赃官役,免死减等。”

发落者,照例安插于《乌喇》地方。《罪不至死而拟流者,流徙尚阳堡》

康熙二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年题准侵盗钱粮拟流之犯,遇”

热审不减等

又覆准:“叛案牵连流犯身故,妻子既免流徙;反案牵连流犯身故,其妻有子者仍流徙,无子者亦免流徙。”

又钦奉

恩诏“流徙人犯在配所身死,其妻子有愿携骸骨回”

籍者,该地方官报部,准其各回原籍。钦此。康熙二十一年五月初九日

上谕刑部:“顷以逆贼歼灭,海宇荡平;朕躬诣盛京,展”

永陵。

福陵。

昭陵以告。成功因而巡行边塞,咨询民间疾苦。东至乌

喇地方见其风气严寒由内地发遣安插人犯水土不习。难以资生念此辈虽干宪典但既经免死原欲令其生全若仍投𢌿穷荒终归踣毙殊非法外宽宥之初念朕心深为不忍以后《免死减等人犯》俱著发往尚阳堡安插其应发《尚阳堡人犯》、改发辽阳安插至于《反叛》案内应流人犯仍发乌喇地方令其当差不必与新披甲之人为奴,以昭朕轸恤民隐、哀矜保全之意。尔部即遵谕行。《特谕》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覆准凡发遣流徙人犯,开”

明年岁、籍贯,及妻子年岁,系旗下人,并开明“旗色佐领。”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三年题准,凡应流宁古塔叛犯”,

家口,若系十四岁以下、及不堪流徙者,准随其父母一并交与总管内务府

又令:“直省充军流徙人犯,于隆冬时发遣,恐在途苦累,遇隆冬之时,停其发遣。”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四年覆准流罪人犯发四川、广”

东二省安置

流徙部总论 编辑

《大学衍义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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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流赎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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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典》曰:“流宥五刑。”

孔颖达曰:“流谓徙之远方,放使生活,以流放之法宽纵五刑也。据状合刑,情差可恕,全赦则太轻,致刑则太重,不忍依例刑杀,故完全其体,宥之远方,应刑不用,是宽纵之也。”

臣按:“流宥而谓之五刑” 者,言流而宥之者五刑皆有也。

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 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臣按:舜之流放窜殛四凶者即所谓“流宥五刑” 也,四人者皆尧时之臣,其人在尧时虽有恶念,然感圣德也深、蒙圣化也久,苟举厥职、成厥事,尧亦不得逆探其未然之恶而豫加之刑也。舜以匹夫禅尧之位,彼或者因有轻视之心而恣其为恶之迹如《左传》所言者也,然恶虽极而未沐帝舜之化不

可以不教而杀也。此其所以流之远方寘于绝域。驱逐而禁锢之、拘囚而困苦之,使之念咎而伏辜,或能改过以迁善欤?

帝曰:“皋陶,汝作士,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孔安国曰:“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

臣按:后世之律,犯流罪者或三千里、或二千里、或一千里,有远近之差者,其原盖出于此。

《掌戮》,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 守囿,髡者使守积。

吴澂曰:“黥者无妨于禁御,故可守门。截鼻者不以貌恶远之,故可守关。宫刑则人道绝矣,故使守内。断足者驱禽兽无急行,故可守囿,货财藏于隐处,故使髡者守之。”

臣按:先儒谓“先王之于刑人,其轻者则流之,流之则有居,其重者则刑之,刑之则有使” ,以其有使也,故《掌戮》所掌者如此。盖刑馀之人形体不全,虽有犯罪之重,然亦王之民也,圣人耻一物之不遂其生,虽以刑人亦使之有所养以全其生,刑之所以为义,全之所以为仁。

汉文帝《肉刑除定律》曰:“诸当髡者完为城旦舂;当黥 者髡钳为城旦舂。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 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岁为隶臣妾,隶臣妾一岁 免为庶人。”

臣按:《虞廷》五刑之下有流而无徒,汉世除肉刑,完为城旦舂、鬼薪、白粲之类,皆徒刑也而无流,所谓隶臣妾,后世罚囚徒为皂隶、膳夫亦此意。

光武建武二十九年,诏“罪囚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 输作有差。”

臣按:汉世输作有司寇,左校、右校若庐,所谓“输作者罚其工作于此诸司” 也,后世有罪罚工亦此意。

明帝永平八年,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 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后又诏“诣边者妻 子自随。”

臣按:此后世谪囚徒戍边始此。

晋武帝时,刘颂上疏曰:“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 族也。去家县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况其 本性奸凶,徒亡日属,贼盗日繁,其有亡者,得辄加刑, 日益一岁,终身为徒,自顾反善无期,而菑困逼身,其 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臣按:后世之乱多出自盗贼,盗贼多起自囚徒,刘颂之言“先事防患” ,不可不为之虑也。请自今凡罪囚之坐徒者不许群聚,各散处于一处,则其为患亦不甚矣。

《隋定新律》曰:“流刑三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应配者,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 千里居作三年。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 半、三年,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流役六年,改为五年, 徒刑五年,改为三年。”

臣按:古者流罪无定刑,惟入于五刑者有情可矜、法可疑,与夫亲贵勋劳而不可加以刑者,临时权其轻重、差其远近,所以从宽而宥也。后世制为成法,则惟论其罪而不复究其情矣。

唐高祖更撰《律令》,“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岁至二 岁半者,悉为一岁。”

臣按:《舜典》“惟有流而无徒” ,隋、唐之制既流而又居作则,是兼徒矣。

宋《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二年;流三千里,脊 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 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 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 十三。

臣按:《舜典》“入于五刑者,情轻法重,故为流以宥之” ,则是流者不复刑也。唐之流刑既定里数,又于此外有所谓加役流者,宋因唐制,每流各加以杖而又配役,则是五刑之中兼用徒、流、杖三者矣。本朝流罪惟有杖而不配役,比宋为轻矣。

流配旧制止于远徙。晋天福中,始创“刺面”之法,遂为 戢奸重典,宋因其法。

臣按:自汉除肉刑,古刑不用久矣,而五代中晋复创刺面之刑,是肉刑皆废而黥刑复用于数百年之后,彼衰世庸君固无足责,宋太祖以仁厚立国,乃因之而不革,其后乃至以刺无罪之士卒,其为仁政累大矣。

太宗太平兴国四年,诏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

臣按:“后世发囚徒煎盐” 本此。

神宗熙宁中,曾布言:“律令大辟之次处以流刑,代墨、 劓、剕、宫之法,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轻重之 差。古者乡田同井,人皆安土重迁,流之远方,无所资 给,徒隶困辱,以至终身。近世之民轻去乡土,转徙四方,因而为患,而居作一年即听附籍,比于古亦轻矣。 况折杖之法于古为鞭扑之刑,刑轻不能止恶,故犯” 法日众。其终必至杀戮,是“欲轻反重”也。

臣按:近制有诬告人十人以上者发口外为民,盖欲以止嚚讼之风也。然此法行而天下之顽民皆知所儆,独江右之民略不以为患,乃有如布所言者,盖其地狭民贫,游食四方乃其素业,乞“下法官集议别为法以处之,今日健讼之风江右为甚,此风不息良善不安,异日将有意外之变。”

孝宗淳熙中,罗点言:“本朝刺配之法视前代用刑为 重,切谓欲戢盗贼不可不销逃亡之卒,欲销逃亡之 卒不可不减刺配之法。望诏有司将见行刺配情轻 者从宽减降,别定居役或编管之令。”

臣按:《舜典》“象以典刑” ,五刑也,于五刑之外有流、有鞭、有扑、有赎,是为九刑。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宋人以忠厚立国,其后子孙受祸最惨,意者以其刑法大过杖人、以脊、刺人之面,皆汉、唐所无者欤?故其末世子孙生者有系累之苦,死者遭暴露之祸。后世用刑者宜以为戒。

淳熙十四年,臣僚言:“刺配之法,考之祥符止四十六 条,至庆历已一百七十六条。今《淳熙配法》五百七十 条,犯者日众,黥刺之人,所至充斥。前后创立配条,不 为无说。若止令居役,不离乡井,则几于惠奸,不足以 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 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

洪迈曰:秦之末造,赭衣半道而奸不息。宋制,减死一等,及胥吏兵卒配徒者,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久而益多,每郡牢城管,其额常溢,殆至十馀万,凶盗处之恬然,盖习熟而无所耻也。罗隐《谗书》云:“九人冠而一人髽,则髽者慕而冠者胜。九人髽而一人冠,则冠者慕而髽者胜。” 正谓是欤?《老子》曰:“民常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则为恶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可谓至言!

臣按:自废肉刑之后,惟《宫》一刑尚存,然多取反叛馀孽为之,亦或有生而隐宫及自宫以求进者,官府不以为刑也。唐初虽断右趾,太宗以为肉刑久除不忍复,而房元龄亦谓“今肉刑既废,以笞、杖、流、徒、死为五刑,又刖人足,是六刑也。” 于是除之,宋人于今五刑之外又为刺配之法,岂非所谓六刑乎?聚罪废无聊之人于牢城之中,使之合群以构怨,其愤愤不平之心,无所于泄,心中之意,虽欲自新,而面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为盗,挺起为乱,又何怪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皆刺配之徒,在在而有以为之耳目也。

臣按:《虞书》,五刑之下有流,所以宥夫疑狱及不可加刑之人;鞭扑之下有赎,所以宥夫轻罪及以养士大夫廉耻之节,然未有徒刑也,而徒之刑始见于《周官》,然亦未明言其为徒也,而有徒之意焉,所以为此刑者,盖亦流宥之意,而其罪视流为轻矣。本朝因隋、唐旧制,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所谓流者率从宽减,以为徒。真用以流者,盖无几也。《流徙部。艺文一》

《对章帝诏问》
后汉·鲍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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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永之子,本渤海高城人,后徙上党。时昱为司徒。

臣闻圣人理国,三年有成。陛下始践天位,刑政未著, 如有失得,何能致异。臣前在汝南,典理楚事,系者 千馀人,恐未能尽当其罪。先帝诏言,“大狱一起,冤者 过半。”又诸徙者骨肉离分,孤魂不祀,一人吁嗟,王政 为亏。宜一切还诸徙家属,蠲除禁锢,兴灭继绝,死生 获所。如此,和气可致。

《上汉书十志疏》
蔡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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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方髡钳徒。臣邕稽首再拜,上书皇帝陛下:“臣邕,被 受陛下宠异大恩,初由宰府,备数典城,以亲父故,依 叔父卫尉质时以尚书召拜中郎,受诏诣东观著作, 遂与群儒并拜议郎。沐浴恩泽,承答圣问,前后六年。 质奉机密,趋走陛下,遂由端右,出相外藩,还尹辇毂, 旬日之中,登蹑上列。父子一门,兼受恩宠。不能输写 心力,以效丝发之功,一旦被章,陷没辜戮。陛下天地 之德,不忍刀锯,截首领得就平罪,父子家属,徙充边 方,完全躯命,喘息相随。”非臣无状所敢复望,非臣罪 恶所当复蒙,非臣辞笔所能复陈。臣初决罪,洛阳诏 狱,生出牢户,顾念元初中,故尚书郎张俊坐漏泄事, 当服重刑,已出毂门,复听续鞠。诏书驰救,一等输作 左校。俊上书谢恩,遂以转徙邕为郡县促遣,迫于吏 手,不得顷息,含辞抱悲,无由上达。既到徙所,乘塞守 烽,职在候望,忧怖焦灼,无心复能操笔成草,致章阙 庭。诚知圣朝不责臣谢,但怀愚心,有所不竟。臣自在

布衣,常以为《汉书》十志,下尽王莽而止。世祖以来,惟
考证
有纪传,无《续志》者。臣所师事,故太傅胡广知臣颇识

其门户,略以所有旧事与臣。虽未备悉,粗见首尾,积 累思惟,二十馀年不在其位,非外吏庶人所得擅述, 天诱其衷,得备著作郎建言十志皆当撰录,遂与议 郎张华等分受之。其难者,皆以付臣。先治律历,以筹 筭为本,天文为验。请太师田注考校连年,往往颇有 差舛,“当有增损,乃可施行,为无穷法,道至深微,不可 独议。”郎中刘洪,密于用筭,故臣表上洪与共参思图 牒,寻绎度数,适有头绪,会臣被罪,逐放边野。臣窃自 痛,一为不善,使史籍所阙,胡广所校,二十年之思,中 道废绝,不得究竟,㥪㥪之情,犹以结心,不能自达。臣 初欲须刑竟,乃因县道具以状闻。今年七月九月,匈 奴攻盐池县,其时鲜卑连犯云中五原,一月之中,烽 火不绝。不意西夷相与合谋,所图广远,恐遂为变,不 知所济,郡县咸悄悄不知所守。且臣所在孤危,悬命 锋镝,湮灭土灰,呼吸无期,诚恐所怀随躯腐朽,抱恨 黄泉,遂不设施,辄先颠踣。科条诸志,臣欲删定者一, 所当接续者四,《前志》所无,“臣欲著者五,及经典群书 所宜捃摭,本奏诏书所当依据,分别首目,并书章左。 臣初考逮,妻子迸窜,亡失文书,无所按请,加以惶怖 愁恐,思念荒散,十分不得识一所识者,又恐谬误,触 冒死罪,披沥愚情,愿下东观,推求诸奏,参以玺书,补 缀遗阙,昭明国体。”章闻之后,虽肝脑流离,白骨剖破, 无所复恨。“惟陛下留神省察,谨因临戎长霍圉封上”, 臣顿首死罪,稽首再拜以闻。

《在贵州与修史学士吴竞书》
宋·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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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自谋卫,降黜炎荒,杳寻魑魅之途,远在雕题之国, 飓风摇木,饥鼬宵鸣,毒瘴横天,悲鸢昼落。心凭神理, 实冀生还,关号鬼门,常忧死别,事未瞑目,岂在微身。 先君业粹中和,才见文武,志道游艺,名动京师,出谷 入朝,事多弘报。虽崇班去己,而阴德被人,清议所尊, 何减骠骑。恐耆旧咸谢竹帛傥遗,使盛烈湮沉,下情 感痛。自昔逸群之品,旷俗之才,誉虽冠于人伦,禄不 齐于卿士。《南史》之笔,漏美不书;东岱之魂,与名俱灭。 故史迁述许由云:“不遇青云之士,焉足道哉!”惟君侯 礼乐山高,文华海阔,古一千岁,闻圣贤之书;今五百 年,知作者之运。山甫拾遗于中路,时谓得贤;蔡邕挥 翰于词林,谁其不许?往送家状。蒙启:“至公之恩;希果 实言,深蓄自私之感。下官久辞荣擢,夙慎祸胎,内无 负于明祇,外冀申于知己。岂谓一人相毁,众口争喧, 遂以虚声,乃加真罪。赖皇明昭宥,腰领赐全,空荷再 生,无阶上答。恃子以松竹之操,期子以金石之坚。幸 无雷同,悬纳谤议。见危不易,是所望焉。”远识古人之 怀,敢申穷鸟之请。如季布之诺,乃重于黄金;延陵之 许,竟悬于宝剑。生负食花之惠,死效结草之诚。刺血 为书,万不抒一。往年恩贷,许惠为看《起居注》《实录》、江 融《别录》,使不错漏国史及高明所撰《唐史春秋》等六 处,并乞逸遗事迹,不翳声尘,代业有光,实在吾子。远 伫来札,以当招魂。秋冬凝寒,惟动履休胜。青简时至, 愿想“穷愁。白云遥来。希访生死。珍重珍重。”

《为将军程处弼谢放流表》
陈子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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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土。”臣某言:臣以殃舋,侄构凶逆,臣合宗族诛戮,以 显国刑。不谓天慈哀矜,宥从宽典,全臣骸骨,生窜遐 荒,穷魂再造,以崩以跃。臣某窃闻忠臣事君,如子事 父,穷痛之至,则呼所亲。何者?君父恩深,臣子恳切。况 臣蒙陛下恩遇,如子于母,今为子不孝,为臣不忠,长 辞阙庭,永殁荒裔,悲穷痛恨,荼毒谁依?即使朽骨埋 魂,长灭泉壤。恳诚莫展,幽翳明恩。实恐隐匿于君,不 尽臣节,明神诛殛,瞑目贻殃。辄敢隳裂肝心,罄竭诚 恳,残喘冒犯,期少谢恩。伏惟圣母神皇陛下哀矜垂 察。臣某窃闻犬马贱畜,尚知主恩;草木无心,犹感德 化。臣虽驽猥,不足比人,负荣怀恩,能无感激?臣山东 孤贱,朝无亲故,性识愚钝,才无可堪,“非能矫迹立方, 饰行轨物,假借名誉,为时吹嘘。遂得宿卫阶墀,参职 郎将,勤劳莫纪,尸素已多,任经十有三年,竟无一阶 升录。臣之驽劣,于此可见。而贪荣冒宠,尚不知归。陛 下应天受图,恢纂大业,又不以臣驽钝,特见褒昇,擢 任中郎,委以心膂。在职未几,即校检将军。才逾一年, 又加正授。未盈三载”,贵显朝端,宠握隆崇,莫与臣比。 臣每刻肌骨,晓夜思惟:“臣以何功,谬私天造,超群越 辈,显赫明朝?”由臣天性专愚,志一守直,行不负物,心 不愧神,尽忠事君,竭力养母。所以圣慈幽鉴,曲昭恳 诚,宠任无疑,委同亲近。不然,愚臣何取,叨此殊私?臣 凶险罪深,母不终养,爰初遘疾,以至终亡。天慈再三, 降医“赐药酒脯,珍膳继踵。臣闻优问殷勤,若同亲戚。 臣之子母,何德于天?子贵母荣,恩礼重叠。臣诚不孝, 至顽至嚚,蒙此恩荣,岂无感戴。臣愚性为善,不愿人 知,非敢自矜,用为侥幸。皇天后土,实见赤心。臣往任 郎将之日,陛下特以臣贫,赐钱及彩。臣以天恩,非分 矜悯,赐臣怀戴之心,祈恳宜报。”遂用于天宫寺写经 造像,半为圣主,半为老亲。臣以君亲之恩,所宜并报报是常理,不合人知。自尔造成,实无知者。臣今日获 罪,不合上言,实以事君之心,所宜罄尽,善恶有隐,恐 负赤诚。况臣长没黄泉,无见圣日,区区之意,安可不 陈?臣每以陛下恩深,微臣命浅,常愿湮宗灭族,获报 万分。何图诚效未申,凶孽“先集,逆天反道,背德孤恩, 污辱门宗,亏缺臣节。此臣所以椎心泣血,仰天号跳, 长负陛下之恩,终无上报之日。烦冤屠毒,心肝以糜。 比者待罪幽囚,已合殒身碎首,为奉陛下赐书示谕, 照察臣心,所以捧戴偷生,假息残喘。今已蒙宽刑,兄 弟获全,投窜遐荒,甘御魑魅,臣之庆赖,复何可言。所 恨亡母弃背,即遭此祸,几筵涂炭,孤魂茕茕,存者流 离,亡者哀痛,辛酸幽显,为代所悲。应由臣不孝不忠, 延此祸酷。何以面目,下见先臣?何以心颜,拜辞天阙? 生死无措,永诀于今。即以某月日,部勒妻子,奔波就 道,即应死灭,结草幽泉。伏愿皇母神皇陛下至尊宝 神,为万姓加膳,天下禔福,以祐苍生。寿如南山,永永 无极,不胜恋慕感咽之至。”

《春于姑熟送赵四流炎方序》
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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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以“邹鲁多鸿儒,燕魏饶壮士”,盖风土之然乎?赵少 公才貌瓌雄,志气豪烈,以黄绶作尉,泥蟠当涂,亦犹 鸡栖鹤笼,不足以窘束鸾凤耳。以嫉恶抵法,迁于炎 方。辞高堂而堕心,指绝国而摇恨。天与水远,云连山 长,惜光景于顷刻,开壶觞于洲渚。黄鹤晓别,愁闻命 子之声;青枫暝色,尽是伤心之树。然自吴瞻秦,日见 喜气。上当攫玉,弩摧狼狐,洗清天地,雷雨必作。自冀 白日回照,丹心可明,巴陵半道,坐见还吴之棹。今雪 解而松柏振色,气和而兰蕙开芳。仆西登天门,望子 于沧江之上。吾贤可流水其道,浮云其身,通方大适, 何往不可?亦何戚戚于岐路哉!

《与萧翰林俛书》
柳宗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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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谦兄足下:昨祁县王师范过永州,为仆言“得张左 司书,道思谦蹇然有当官之心,乃诚助太平者也。”仆 闻之喜甚,然微王生之说,仆岂不素知耶?所喜者耳 与心叶,果于不谬焉耳。仆不幸向者进当臲卼不安 之势,平居闭门,口舌无数。况又有久与游者,乃岌岌 而操其间,其求进而退者,皆聚为仇怨,造作粉饰,蔓 延益肆,非的然昭晰自断于内,则孰能了仆于冥冥 之间哉?然仆当时年三十三,甚少,自御史里行得礼 部员外郎,超取显美,欲免世之求进者怪怒媢嫉,其 可得乎?凡人皆欲自达,仆先得显处,才不能逾同列, 名不能压当世,世之怒,仆宜也。与罪人交十年,官又 以是进,辱在附会。圣朝弘大,贬黜甚薄,不能塞众人 之怒,谤语转侈,嚣嚣嗷嗷,渐成怪民。饰智求仕者更 言仆以悦仇人之心,日为新奇,务相喜可,自以速援 引之路。而仆辈坐益困辱,万罪横生,不知其端。伏自 思念,过大恩甚,乃以致此,悲夫!人生少得六七十者, 今已三十七矣。长来觉日月益促,岁岁更甚,大都不 过数十寒暑,则无此“身矣。是非荣辱,又何足道?”云云 不已,祇益为罪。兄知之,勿为他人言也。居蛮夷中久, 惯习炎毒,昏眊重膇,意以为常。忽遇北风晨起,薄寒 中体,则肌革惨懔,毛发萧条,瞿然注视,怵惕以为异 候,意绪殆非中国人。楚越间声音特异,鴂舌啅噪,今 听之怡然,不怪已与为类矣。家生小童,皆自然哓哓, 昼夜满耳。闻北人言,则啼呼走匿,虽病夫亦怛然骇 之。出门见适州闾市井者,其十有八九,杖而后兴。自 料居此尚复几何,岂可更不知止言说长短,重一世 非笑哉!读《周易困卦》,至“有言不信,尚口乃穷也”,往复 益喜曰:嗟乎!余虽家置一喙以自称道,诟益甚耳。用 是更乐喑默,思与木石为徒,不复致意。今天子兴教 化,定邪正,海内皆欣欣怡愉,而仆与四五子者,独沦 陷如此,岂非命欤?命乃天也,非云云者所制,余又何 恨?独喜思谦之徒遭时言道。道之行,物得其利,仆诚 有罪,然岂不在一物之数耶?身被之,目睹之足矣,何 必攘袂用力,而矜自我出耶?果矜之,又非道也。事诚 如此,然居理平之世,终身“为顽人之类,犹有少耻,未 能尽忌。傥因贼平庆赏之际,得以见白,使受天泽馀 润,虽朽枿败腐,不能生植,犹足蒸出芝菌,以为瑞物。 一释废锢,移数县之地,则世必曰罪稍解矣。”然后收 召魂魄,买土一廛为耕甿,朝夕歌谣,使成文章。庶木 铎者采取,献之法宫,增圣唐《大雅》之什,虽不得位,亦 不虚为太平之人矣。此在望外,然终欲为兄一言焉。

《与李翰林建书》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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杓直足下。《州传》遽至,得足下书,又于梦得处得足下 前次一书,意皆勤厚。庄周言,“逃蓬藋者,闻人足音,则 跫然喜。”仆在蛮夷中,比得足下二书,及致药饵,喜复 何言。仆自去年来,痞疾稍已。往时间一二日作,今一 月乃二三作。用南人槟榔馀甘,破决壅隔太过,阴邪 虽败,已伤正气。行则膝颤,坐则髀痹。所欲者补气丰 “血,强筋骨,辅心力。有与此宜者,更致数物。得良方”,偕 至益善,永州于楚为最南,状与越相类。仆闷即出游,

游复多恐。涉野则有蝮蛇大蜂,仰空视地,寸步劳倦
考证
近水即畏射工沙虱,含怒窃发,中人形影,动成疮痏。

时列幽树好石,暂得一笑,已复不乐。何者?譬如囚拘 圜土,一遇和景,负墙搔摩,伸展支体。当此之时,亦以 为适。然顾地窥天,不得寻丈,终不得出,岂复能久为 舒畅哉!明时百姓皆获欢乐,仆士人颇识古今理道, 独怆怆如此,诚不足为理世下执事。至比愚夫愚妇, 又不可得,窃自悼也。仆曩时所犯,足下适在禁中,备 观本末,不复一一言之。今仆癃残顽鄙,不死幸甚!苟 为尧人,不必立事程“功,惟欲为量移官,差轻罪累,即 便耕田艺麻,取老农女为妻,生男育孙,以供力役,时 时作文,以咏太平,摧伤之馀,气力可想。假令病尽,己 身复壮,悠悠人世,不过为三十年客耳。前过三十七 年,与瞬息无异,复所得者,其不足把翫,亦已审矣。”杓 直以为诚然乎?仆近求得经史诸子数百卷,尝候战 悸稍定,时即伏读,颇见圣人用心、贤士君子立志之 分。著书亦数十篇,心病言少次第,不足远寄,但用自 释。贫者士之常,今仆羸馁,亦甘如饴矣。足下言已白 常州煦仆,仆岂敢众人待常州耶?若众人,即不复煦 仆矣。然常州未有书遗仆,仆安敢先焉?裴应叔萧思 谦仆各有书,足下求取观之,相戒勿示人。敦《诗》在近 地,简人事,今不能致书,足下默以此书见之,勉尽志 虑,辅成一王之法,以宥罪戾。不悉。某白。

《与许京兆孟容书》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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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元再拜五丈座前。伏蒙赐书,诲谕微悉重厚,欣踊 恍惚,疑若梦寐。捧书叩头,悸不自定。伏念“得罪来五 年,未尝有故旧大臣肯以书见及者。何则?罪谤交积, 群疑当道,诚可怪而畏也。是以兀兀忘行,尢负重忧。 残骸馀魂,百病所集,痞结伏积,不食自饱。或时寒热, 水火互至,内消肌骨,非独瘴疠为也。忽奉教命,乃知 幸为大君子所宥,欲使膏肓沉没,复起为人,夫何素 望,敢以及此!”宗元早岁与负罪者亲善,始奇其能,谓 可以共立仁义,裨教化。过不自料,懃懃勉励,唯以中 正信义为志,以兴“尧、舜、孔子之道,利安元元为务。不 知愚陋,不可力彊”,其素意如此也。末路孤危,厄塞臲 兀,事既壅隔,狠忤贵近,狂疏缪戾,蹈“不测之辜,群言 沸腾,鬼神交怒。加以素卑贱,暴起领事,人所不信,射 利求进者,填门徘户,百不一得。一旦快意,更造怨讟。 以此大罪之外,诋诃万端,旁午构扇,尽为敌仇,协心 同攻,外连彊暴失职者以致其事。此皆丈人所闻见, 不敢为他人道说。怀不能已,复载简牍。此人虽万被 诛戮,不足塞责,而岂有赏哉!”今其党与幸获宽贷,各 得善地,无分毫事坐食俸禄,明德至渥也,尚何敢更 俟除弃废锢,以希望外之泽哉!年少气锐,不识几微, 不知当不,但欲一心直遂,果陷刑法,皆自所求取得 之,又何怪也。宗元于众党人中罪状最甚,神理降罚, 又不能即死,犹对人言语,求食自活,迷不知耻,日复 一日。“然亦有大故,自以得姓来二千五百年,代为冢 嗣。今抱非常之罪,居夷獠之乡,卑湿昏雾,恐一日填 委沟壑,旷坠先绪。以是怛然痛恨,心骨沸热。”茕茕孤 立,未有子息。荒陬中少士人女子,无与为婚,世亦不 肯与罪人亲昵。以是嗣续之重,不绝如缕。每当春秋 时飨,孑立捧奠,顾盼无后继者,惸惸然欷歔惴惕,恐 此事便已摧心伤骨,若受锋刃,此诚丈人所共悯惜 也。先墓在城南,无异子弟为主,独托村邻。自谴逐来, 消息存亡不一至。乡闾主守者固以益怠,昼夜哀愤, 惧便毁伤松柏,刍牧不禁,以成大戾。近世礼重拜扫, 今已阙者四年矣。每遇寒食,则北向长号,以首顿地。 想田野道路,士女遍满,皂隶乞丐,皆得上父母丘墓, 马医、夏畦之鬼,无不受子孙追养者。然此已息望,又 何以云哉?城西有数顷田,树果数百株,多先人手自 封植,今已荒秽,恐便斩伐,无复爱惜。家有《赐书》三千 卷,尚在善和里旧宅,宅今已三易主,书存亡不可知, 皆付受所重,常系心腑,然无可为者。立身一败,万事 瓦裂,身残家破,为世大僇,复何敢更望大君子抚慰 收恤,尚置人数中耶?是以当食不知,辛咸节适,洗沐 盥漱,动逾岁时,一搔皮肤,尘垢满爪,诚忧恐悲伤,无 所告愬,以至此也。自古贤人才士,秉志遵分,被谤议 不能自明者,仅以百数。故有无兄盗嫂、娶孤女云“挝 妇翁”者,然赖当世豪杰分明辨别,卒光史籍。管仲遇 盗,升为功臣;匡章被不孝之名,《孟子》礼之。今已无古 人之实,为而有诟,欲望世人之明己,不可得也。直不 疑买金,以偿同舍;刘宽下车,归牛乡人:此诚知疑似 之不可辨,非口舌所能胜也。郑詹束缚于晋,终以无 死;锺仪南音,卒获反国;叔向囚虏,自期必免;范座骑 危,以生易死;蒯通据鼎耳,为齐“上客;张苍、韩信伏斧 锧,终取将相;邹阳狱中,以书自活,贾生斥逐,复召宣 室;倪宽滨死,后至御史大夫;董仲舒、刘向下狱当诛, 为汉儒宗。此皆瓌伟博辩,奇壮之士,能自解脱。今以 恇怯淟涊,下才末伎,又婴恐惧痼病,虽欲慷慨攘臂, 自同昔人,俞疏阔矣。贤者不得志于今,必取贵于后”, 古之著书者皆是也。宗元近欲务此,然力薄才劣,无异能解,虽欲秉笔𫌨缕,神志荒耗,前后遗忘,终不能 成章。往时读书,自以不至抵滞,今皆顽然,无复省录。 每读古人一传,数纸已后,则再三伸卷,复观姓氏,旋 又废失。假令万一除刑部囚籍,复为士列,亦不堪当 世用矣。伏惟兴哀于无用之地,垂德于不报之所,但 “以存通家宗祀为念,有可动心者,操之勿失。不敢望 归扫茔域,退托先人之庐,以尽馀齿。姑遂少北,益轻 瘴疠,就婚娶,求后嗣,有可付托,即冥然长辞,如得甘 寝,无复恨矣。”书辞繁委,无以自道,然即文以求其志, 君子固得其肺肝焉。无任恳恋之至。不宣。宗元再拜。

流徙部艺文二诗词 编辑

《贻袁三拾遗谪作》
唐·储光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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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盖洛之滨,依然心事亲。龙门何以峻,曾是好词人。 珥笔朝文一作丹陛,含章讽紫宸。帝城多壮观,被服长 如春。天子俭为德,而能清约身。公卿尽虚位,天下自 趣尘。如君物望美,令德声何已。高帝黜儒生,文皇谪 才子。朝廷非不盛,谴谪良难恃。路出大江阴,川行碧 峰里。斯言徒自玷,白玉岂为滓。希声尽众人,深识唯 知己。知己怨生离,悠悠天一涯。寸心因梦断,孤愤为 年移。花满芙蓉“阙,春深朝夕池。空令千万里,长望白 云垂。”

《送迁客二首》
于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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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谁人送,来时不到家。白头无侍子,多病向天涯。 莽苍凌江水,黄昏见塞花。如今《贾谊赋》,不漫说《长沙》。 流人何处去,万里向江州。孤驿瘴烟重,行人巴草秋。 上帆南去远,送雁北看愁。遍问炎方客,无人得白头。

《送流人》
明·高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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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条应偶触,蛮俗未能谙。海近风多飓,山昏瘴似岚。 行冲哀甸虎,食畏蛊家蚕。乡国何年返,县知老《日南》。

《夜雨中作》
熊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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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处迥无邻,谁怜放逐臣。关河万里梦,天地百年身。 衣湿胡尘雨,毡寒塞草春。何时老乡国,白发照麒麟。

《寄宋子环》
吴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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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恩宽逐客,不遣过轮台。谈笑潼关去,云霞仙掌开。 故乡深念汝,远道竟能来。明日相思处,高秋鸿雁回。

《答陈鸣埜社友》
沈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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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赤县频为吏,一疏中朝便落官。劳寄音书知梦 在,细筹世路念归难。马蹄最识边沙苦,雁影犹惊塞 月寒。词客幸能怜旅况,玉门应为赋生还。

《送胡铨新州编管》贺新郎
宋·张仲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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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绕神州路。怅秋风、连营画角,故宫离黍。底事昆仑 倾砥柱,九陌黄流乱注。聚万落、千村狐兔。天意从来 高难问,况人生、易老悲如许。更南浦,送君去。 凉生 岸柳销残暑。耿斜河、疏星淡月,断云微度。万里江山 知何处。回首对床夜语。雁不到、书成谁与。目断青天 怀今古,肯儿曹、恩怨相尔汝。举大白,唱《金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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