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92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九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九十二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九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九十二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十二

  朱子大全集與臨江王倅書 答范伯崇 答何叔京 答黃商伯灝 答董叔

  重 答萬正淳 答周叔謹 答李守約 答陳安卿 答葉味道 答竇文卿 答曾擇之

   答嚴時亨 答陳明仲 答程正思 答胡伯量 答李繼善 答郭子從 答余正甫

  文獻通考論短喪

  大學衍義補家鄉之禮

  春明夢餘錄呂坤三年之喪解

禮儀典第九十二卷

喪葬部總論十二 编辑

朱子大全集 编辑

《與臨江王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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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昨臨罷郡,見邸報臺諫集議素服事,已有指揮施 行,時彼中尚未著紫衫,然即已榜客位,預報賓客官 屬矣。過袁,見郡縣官皆已素服,獨盛府未之行,心竊 疑之,欲以奉叩而匆匆不暇也。不知後來別有指揮 衝改耶?抑偶未之省也?至此又有豐城縣官,亦如宜 春,恐隆興亦已如此,竊慮更當檢校討論,白守侯而 正之,乃為宜爾。向以將赴江西入辭,時永思已入土, 而壽皇所御衣冠皆以大布,此為革去千古之弊。而 百官皆用紫衫皂帶,乃王丞相以親老為嫌,不肯素 服。議者皆有有君無臣之譏。近日之論,乃鑒其失,然 猶未能彷彿古制也。又《記》在長沙,初奉諱時,方悟從 吏車帷當易紫以青,適未即出,而何漕已易之,如所 言矣。蓋於心有不安,故不約而同也。并幸知之。

《答范伯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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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王制》,「喪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越紼而行事。」鄭氏 不解不祭之義。按呂博士云:「人事之重,莫甚於哀死, 故有喪者之毀。如不欲生,大功之喪業,猶可廢喪不 二事。」如此,則祭雖至重,亦有所不行。蓋祭而誠至,則 忘哀,祭而誠不至,則不如不祭之為愈。後世哀死不 如古人之隆,故多疑於此。鄭氏解惟祭天地社稷,云 「不以卑廢尊也。」愚謂此說非是。按:天子諸侯之喪,所 不祭者惟宗廟爾,郊社五祀皆不廢也。天地可言尊 於宗廟,五祀社稷不尊於宗廟也。但內事用情,故宗 廟雖尊而有所不行;外事由文,故社稷五祀不可廢 其祭。《曾子問疏》所謂外神不可以己私喪,久廢其祭, 其說優於鄭氏矣。內事用情者,以子孫哀戚之情,推 祖考之心,知其必有所不安於此。

《曾子問篇》曰:「天子崩,國君薨,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 祖廟。」鄭氏注曰:「象有凶者聚也。」愚謂:此蓋示與子孫 同憂之意。

而子孫之於祖考,至敬不文,又不可使人攝事。必也 親之,則衰粗不可以臨祭,又不可以釋衰而吉服。徇 情而廢禮亦明矣。「外事由文」者,有國家者百神爾主。 天子之於天地,諸侯之於社稷,大夫之於五祀,皆禮 文之不可已者,非若子孫之於祖考也。以文為尚,故 不得以私喪久廢其祭。而其祭之也,必以吉禮。吉服, 故不得已隨其輕重而使人攝焉,期於無廢其文而 已。雖哀戚方深,交神之意有所不至,不得已也。以文 而行,其亦禮之稱乎?又《曾子問》:「天子崩未殯,五祀之 祭不行,既殯而祭。」

《疏》曰:五祀外神,不可以己私喪久廢其祭,故既殯,哀 情稍殺而後祭也。其祭也,尸入,三飯不侑,酳不酢而 已矣。自啟至於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祀畢 獻而已也。

「未純吉也。」鄭氏曰:「郊亦然,社亦然,唯嘗、禘、宗廟,俟吉 也。」

諸侯自薨至殯,自啟至於反哭,奉帥天子。《左傳》僖公 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 嘗禘於廟。」

《杜氏注》謂:「此天子諸侯之禮,不通於卿大夫。蓋卒哭 特用喪禮,祀新死者於寢,而宗廟四時常祭自如舊 也。」此與《禮記》不同。《釋例》又引晉「三月而葬悼公,改服 修官,烝於曲沃、會於湨梁」之事為驗。戰國禮變如此。 蓋三年之喪,諸侯莫之行久矣。《左傳》特記一時之事, 而杜氏乃誤為正禮也。

右三條皆非士大夫之制,然其禮有可得而推者。古 大夫宗廟有五祀。推外事由文之意,則五祀惟自卒 至殯,自啟至於反哭暫廢,既葬殯則使家臣攝之。推 內事用情之理,則宗廟之祭宜亦廢也。今人家無五 祀,惟享先一事,遭喪而廢,蓋無疑。

「在喪廢祭」,古禮可攷者如此。但古人居喪,衰麻之衣 不釋於身,哭泣之聲不絕於口,其出入居處、言語、飲 食,皆與平日絕異,故宗廟之祭雖廢,而幽明之間兩 無憾焉。今人居喪,與古人異,卒哭之後,遂墨其衰,凡 出入、居處、言語、飲食與平日之所為,皆不廢也,而獨 廢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竊謂欲處此義者,但當自 省,所以居喪之禮,果能始卒,一一合於古禮,即廢祭 無可疑。若他時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準禮且廢。卒哭之後,可以 略放《左傳》杜《注》之說,遇四時祭日,以衰服特祀於几 筵,用墨衰常祀於家廟可也。

《左傳》之意,卒哭前亦廢祭也。

但卒哭之期,須既葬立主,三虞之後,卜日而祭,以成 事方可耳。

《溫公高氏》二書載此節文甚詳,可以熟考。

若神柩在而欲以百日為斷,墨衰出入,則決然不可。 愚見如此,不知伯崇以為如何?然主奉喪祭,乃令兄 職,此事非伯崇所得專。但以此儀從容咨講,更與知 禮者評之,庶其聽則可矣。萬一有所不合,則熹聞之, 喪,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餘,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餘。夫 子亦言:「喪,與其易也寧戚。」

熹常解此義,以為具文備禮而非「致慤焉」 之為《易》。今人多此病,試思之。

此則伯崇所當勉也,更思之。

《答何叔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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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母有服」,所論得之。記得《儀禮》卻說「為父後者則無 服」,此尊祖敬宗,家無二主之意。先王制作,精微不苟 蓋如此。子上若是子思嫡長子,自合用此禮,而子思 卻不如此說,此則可疑。竊意《檀弓》所記,必有失其傳 者。

《答黃商伯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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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喪問》大意甚善,但云「本生之服,視其屬之親疏」,卻 似不然。蓋不問其親疏,而概以齊衰不杖期服之也。 本生繼母,蓋以名服,如伯叔父之妻,於己有何撫育 之恩?但其夫屬乎父道,則妻皆母道,況本生之父所 再娶之妻乎?此兩節幸再攷之。

示喻。向來喪服制度,私固疑之。幞頭四腳,所喻得之 矣。但後來報狀中有幞頭,又有四腳,各為一物,與此 注文又不同。不知當日都下百官如何奉行,固無一 人來問,以書叩禮官,竟亦未報也。至於直領襴衫,上 領不盤,此間無人曉得,遂有為之說者云「但用布夾 縫,繞頸直過,略作盤領之狀,而不用斜帛接續盤繞。」 州縣多用此制。詳此只是杜撰,但禮官之意卻未必 不是如此。然想官人亦未必曉,只是手分世界中化 現出來耳。竊疑「直領」者,古禮也。

檢三禮圖可見

《襴衫》者,今禮也。

如公服之狀,乃有橫襴。

必是故事中曾有兩說,各用一說,而今遂合為一,既 矛盾而不合,於是為此杜撰之說以文之耳。更以《報》 中第一項證之,既有斜巾,又有帽,又有四腳,又有冠, 一日之中,一元之上,并加四服,此亦并合古今之誤。 蓋斜巾本未成服之冠,如古之免帽,卻與四襏衫為 稱,四腳即與襴衫為稱。冠即見《三禮圖》者,當與直領 衫裙為稱,今則并加四者,而下服有襴有裙,亦是重 複,而真直領之衣遂廢。只此一事,便令人氣悶。今幸 有討論之命,然亦未見訪尋士大夫之好古知禮者, 次第又只是茅纏紙裹,不成頭緒。近報作百日禮數, 此亦不經之甚。且唐制本為王公以下,豈國家所宜 用耶?

「方喪無禫」,見於《通典》,云是鄭康成說,而遍檢諸篇,未 見其文,不敢輕為之說。但今日不可謂之方喪,則禮 律甚明,不可誣耳。《儀禮喪服傳》「為君之祖父母父母」 條下,疏中趙商問答極詳,分明是畫出今日事。往時 妄論,亦未見此,歸乃得之,始知學之不可不博如此, 非細事也。左、杜所記,多非先王禮法之正,不可依憑。 要之,三代之禮,吉凶輕重之間,須自有互相降厭處, 如《顧命》《康王之誥》之類,自有此等權制。禮畢卻反喪 服,不可為此,便謂一向釋服也。「心喪無禫」,亦見《通典》, 乃是六朝時,太子為母服期,已除而以心喪終三年。 當時議者以為無禫,亦非今日之比也。此事本不欲 言,以自是講學一事故及之,切勿為外人道也。

《答董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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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父母之喪,而祭祀祖先,當衣何服與「居母喪而見 父,居父母喪而見祖父母」,其朔旦歲節上壽為禮,合 衣何服?父母在而遭所生喪。謂所出母「不知合衣何服?合 與不合?設几筵、出聲哭?舅姑俱存,而子婦丁其父母 憂,雖合奔喪,然哭後必當復歸,恐三年之服自不可 改,遇節序變遷,不審可以發哀出聲否?見舅姑及從 舅姑以祭,不知所易當何服?乞賜垂誨。」曰:「古者居喪, 三年不祭。其見祖父母之屬,古人亦有節文不盡記。 然上壽之禮,自不合與所生母喪」,《禮律》亦有明文,更 宜詳考。亦當稍避尊者,乃為安耳。如女已適人,為父 母服期,《禮律》亦甚明。若有舅姑,難以發哀於其側從 祭,但略去華盛之服可也。

《答萬正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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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氏、楊氏引三年之喪,皆有為妻之文。按:夫為妻服 齊衰杖期。而《左氏傳》昭公十五年,王太子壽卒,王穆 后崩,晉叔向曰:「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杜氏注云:「天子絕期,惟服三年,故后雖期,通謂之三年喪。」審 此,則是天子之后,母儀天下,后之喪,天子可以絕期 而不服,故服其喪而通謂之三年也。據經文,既曰「三 年之喪達乎天子」,又曰「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則是 三年之喪,有為長子為妻與嫡孫為祖,別乎父母之 喪也。所謂「達乎天子」,則是三年之喪亦有通乎上下 者矣。今律文與溫公書儀皆無為妻之文,獨呂氏、楊 氏引叔向之說,而呂氏之說有可疑者。呂氏之說曰: 「三年之喪達乎天子」者,三年之喪,為「父為母,適孫為 祖,為長子為妻而已,天子達乎庶人,一也。」似與今文 本旨與今律文、《書儀》皆不同。蓋經文分三年之喪與 父母之喪,而呂氏則合之。律文、《書儀》載夫為妻杖期, 而呂氏則皆以為三年也。楊氏之說曰:「三年之喪,為 長子為妻,與嫡孫為祖。故王太子壽卒,穆后崩,而叔 向云云,蓋天子為子為妻,通謂之三年之喪」也。故曰: 「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父母之喪,則自天子至於庶人, 無貴賤一也。」信如楊氏之說,則與《經》之本文無戾,而 與叔向、杜預之言皆合矣。愚謂三年者之喪,為長子 與適孫為祖三年者,主當為後者言之;為妻三年者, 主天子絕期而言之也。蓋在大夫士、庶之長子、長孫, 有當為後者,有不當為後者,故有服三年與不服三 年之別。妻之喪,則自大夫以下皆服期,故是三年者, 唯天子皆服之,故曰:「達乎天子也。」

恐三年之喪,只是指父母之喪而言。下文「父母之喪, 無貴賤一也」,便是解所以達乎天子之意,與孟子《答 滕文公》之語亦相類。

今士大夫家喪服,有稍從禮制者,止留意於男子之 服。若婦人之服,止是因仍時服。按《禮記·檀弓》「婦人不 葛帶」章注云:「婦人重腰而質,不變所重。」然則婦人喪 服,衣裳相連,如深衣形製,而用麻為帶約之,至期除 去,只散其腰也。又云:「卒哭,直變絰而已,絰首絰也。」按 《喪服小記》正義云:「婦人有二髽,一是斬衰髽,二是齊」 衰布髽。今云變首絰,是變麻為葛也。不知婦人之首 絰,是髽之外別有首絰,如男子之首絰,或髽之用麻 用布者即是否?若髽之用麻、用布者即是絰,則麻可 變而為葛,若布變為葛,則反重矣。乞詳以見教。 麻髽布髽,恐是以此二物括髮而為髻,其絰則自加 於髽上,非一物也。當著目昏,不暇檢閱,可更詳之。

《答周叔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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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前書已報,大概適再。考《儀禮經》,五服皆有之,一 在首,一在腰,大小有差。斬衰條下,傳中已言之,故不 復言耳。腰服之下,又有帶,斬衰絞帶,齊衰布帶是也。 蓋絰帶以象吉服之大帶,此帶則象吉服之革帶,屈 其一端立貫之,還以插於腰間,非齊衰則止用布帶, 而無腰絰也。右本在上者,齊衰絰之制,以麻根處著 頭右邊,而從額前向左,圍向頭後,卻就右邊元麻根 處相接,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撘在麻尾之 上,綴殺之。有纓者,以其加於冠外,故須著纓,方不脫 落也。辟領,《儀禮》注云:「辟領廣四寸」,則與闊中八寸也, 兩之為尺六寸。與來書所言不同,不知何故。詳此辟 領是有辟積之義,雖廣四寸,須用布,闊四寸,長八寸 者,摺其兩頭,令就中相接,即方四寸而綴定上邊,於 領之旁,以所摺向裏,平面向外,如今裙之有摺,即所 謂辟積也。溫公所謂「裳每幅作三輒」者是也。如此,即 是一旁用八寸,兩旁共尺六寸矣。菅履、疏履,今不可 考,今略以輕重推之,斬衰用今草鞋,齊衰用麻鞋,卒 伍所著者。

《答李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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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喻庶母之名亦未正。庶母自謂父妾生子者,士服 緦麻而大夫無服。若母,則《儀禮》有「公子為其母」之文。 今令甲其下亦明有「注」字,曰「謂生己者」,則是不問父 妻父妾,而皆得母名矣。故注中則有嫡母之文,又以 明此生己者之正為母也。至於封敘封贈,亦但謂之 所生母,而不謂之庶母也。《通典》之說未暇檢,但以公 「子為母,練冠麻衣,既葬除之」為比,則承宗廟社稷之 重者,恐不得為父所生之祖母者持重矣。

《答陳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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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寄》問:誌石之制,在士庶當如何題?溫公謂當書 姓名,恐所未安。夫婦合葬者所題之辭,又當如何? 宋故進士或云處士某君夫人某氏之墓:下略記名字鄉里年歲子孫及 葬之年月

一之卜以三月半葬,併改葬前妣,祔於先塋。以前妣 與其先丈合為一封土,而以繼妣,少間數步,又別為 一封土。與朋友議,以神道尊右,而欲二妣皆列於先 塋之左,不審是否?然程子《葬穴圖》又以昭居左而穆 居右,而廟制亦左昭右穆,此何意也?

一之所處,得之昭穆,但分世數,不為分尊卑。如父為 穆則子為昭,又豈可以尊卑論乎?《周室廟制》,「太王、文 王為穆,王季、武王為昭」,此可考也。

《明器》,亦「君子不死其親」之意。

熹家不曾用

《答葉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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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飲食居處之節,昨嘗聞其略,但《喪大記》有叔母、 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飲酒之文,注云「義服恩輕,不如 自始死未葬之前,可以通行」,何如?但一人向隅,滿堂 不樂,服既不輕,而飲食居處獨不為之節制,可乎? 禮既無文,不可強說。竊意在喪次則自當如本服之 制,歸私家則自如其或可也。

《喪大記》:「三年之喪,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期居廬,終 喪不御於內者,父在為母,為妻;齊衰期者,大功布衰 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內。」不知小功緦麻,獨無明文, 其義安在?

《禮》既無文,則當自如矣,服輕故也。

親迎男女遭喪之禮,《曾子》問之詳矣。今有男就成於 女家,久而未歸,若婿之父母死,女之本喪如之何?若 女之父母死,其女之制服如之何?

此乃原頭不是,且倣《在塗之禮》行之可也。然既嫁則 服自當降,既除而歸夫家耳。

賀去冬侍坐,承斟酌古今之制,謂「居喪冠服,當與吉 服」,稱其制度等級,已略言及。近見親戚有居母喪,用 溫公寬袖襴衫、布幞頭,取其與吉服相符,而又加首 絰腰絰,而去溫公之布四腳,不知可行否?

今考《政和五禮》,喪服卻用古制,準此而行,則亦無特 然改制之嫌,卻恐吉服須講求一酌中制度,相與行 之耳。

《答竇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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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為妻喪,未葬,或已葬而未除服,當時祭否?不當祭 則已,若祭則宜何服?

「恐不當祭。」熹家則廢四時正祭,而猶存節祠,只用深 衣涼衫之屬,亦以義起,無正禮可考也。節祠見《韓魏 公祭式》。

凡題主「男子婦人無官稱」者宜何書?

《伊川主式》已詳言之,可考也。

夫在妻之神主宜何書?何人奉祀?若用夫,則題嬪某 氏神主,旁注「夫某祀否。」夫祭妻而云奉祀,莫太尊否? 旁注「施於所尊」以下,則不必書也。

古者,父在,子為母期,夫為妻期,其練祥禫之祭皆同。 今制:夫為妻服與古同,而子為母齊衰三年,則夫為 妻大祥之日,乃子為母小祥之祭矣。至於子為母大 祥及禫,夫已無服,其祭當如何?恐只是夫為祭主,其 辭曰「夫某為子某薦其祥」事。如《曾子問》「宗子為介子」 之禮,不識可否?

今禮,几筵必三年而除,則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 但小祥之後,夫即釋服,大祥之祭,夫亦恐須素服以 祭。但改其祝詞,亦不必言「為子而祭也。」

「父在母沒」,父既除期之喪,子尚為母服,其見父之時 當以何服?

此於《禮》無文,但問「喪有父在不杖」之說,可更檢疏議 參訂之。

子之所生母死,不知題主當何稱?祭於何所?祔於何 所?

今法《五服年月篇》中,「母」字下注云「謂生己者。」則但謂 之母矣。若避嫡母,則止稱亡母而不稱妣以別之可 也。伊川先生云祭於私室

《禮記》曰:「妾母不世祭,於子祭於孫止。」又曰:「妾祔於妾 祖姑。」既不世祭,至後日子孫有妾母,又安有妾祖姑 之可祔耶?不知合祭幾世而止。

此條未詳,舊讀《禮》亦每疑之,俟更詢考也。

妾母若世祭,其子孫異日祭。妾祖母宜何稱?自稱云 何?

世祭與否未可知。若祭,則稱之為祖母,而自稱「孫」無 疑矣。

《答曾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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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喪而復有期喪者,當服期喪之服以臨其喪, 卒事則反初服。」或者以為方服重,不當改衣輕服。不 知如何。

或者之說非是。

卒哭:

百日卒哭,承《開元禮》。以今人葬或不能如期,故為此 權制。王公以下皆以百日為斷,殊失禮意。古者士踰 月而葬,葬而虞,虞而卒哭,自有日數,何疑之有?但今 人家諸事不辦,自不能及此期耳。若過期未葬,自不 當卒哭,未滿一月,則又自不當葬也。

《答嚴時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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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禮》自葬以前,皆謂之奠。其禮甚簡。蓋哀不能文,而 於新死者亦未忍遽以鬼神之禮事之也。自虞以後 方謂之祭。故禮家又謂「奠為喪祭,而虞為吉祭」,蓋漸 趣於吉也。

《答陳明仲》妻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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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席居中堂。

「《家無二》主」,似合少近西為宜。

朔祭,子為主按《喪禮》:「凡喪,父在,父為主。」則父在,子無主喪之禮也。 又曰:「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注云:「各為妻子之喪 為主也。」則是凡妻之喪,夫自為主也。今以子為喪主, 似未安。

先遣柩歸,而奉魂帛,終喪,埋帛立主。時在官所 此於古無,初既不能盡從古制,即且如此亦可,然終 不是也。

奉祀者題「其子。」

此亦未安。且不須題「奉祀」之名亦得。

廟別三世,別設一世於其下。

《禮》,「卒哭而祔於祖姑,三年而後入廟。今既未葬,則三 虞卒哭之制無所施,不若終喪立主而祔,祔畢而家 廟旁設小位以奉其主,不可於廟中別設位也。」愚見 如此,未知是否?更以溫公《書儀》及高氏《送終禮》參考 之,當有定論也。

喻及《喪禮》「踰期主祭」之疑,此未有可考。但司馬氏「大 小祥祭,未除服者皆與祭。」則主祭者雖未除服,亦何 害於主祭乎?但不可純用吉服,須略如弔服或忌日 之服可也。更告博詢深於禮者議之。

喪服前書已具去,昨日又略為元伯道一二,恐古制 未明,或且只用四腳襴衫之制亦可,但虞祭後方可 釋服,然後奉主歸廟耳。自啟殯至虞,其間吉禮,權停 可也。次日恐亦未宜遽講賀禮,恐令嗣有未安,尊兄 以禮意喻之,則無疑矣。此最禮之大節,精意所在,衣 裳制度,抑其次耳。

《答程正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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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啟奠祝詣殯前跪告,祝辭依高氏書,日內復具饌 以辭訣。

「葬前數日啟殯前。」未可謂之「辭訣」,恐是日但設奠而 啟殯,至葬前一夕乃設奠辭訣。

啟喪遣奠用《高氏書》。祝文

高氏祝辭云。「形神不留者。」非是。據《開元禮》。當作「靈辰 不留旋。」亦當作柩。今雖不用此辭。亦謾及之。

按:《禮》,既虞之後,以吉祭易喪祭,吉祭、喪祭何辨? 未葬時奠而不祭,但酌酒陳饌,再拜而已。虞始用祭 禮,卒哭則又謂之「吉祭」,其說則高氏說已詳矣。但古 禮於今既無所施,而其所制儀復無吉凶之辨。惟溫 公以「虞祭讀祝於主人之右,卒哭讀祝於主人之左」 為別,蓋得禮意。大抵高氏考古雖詳,而制儀實疏,不 若溫公之「慤實」耳。

《答胡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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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虞禮記》:「卒哭明日,以其班祔。」《禮記》曰:「卒哭明日,祔 於祖父。」又曰:「殷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開元 禮》《政和禮》皆曰:「禫而祔。」伊川先生、橫渠先生《喪紀》皆 曰:「喪三年而祔。」溫公書儀:雖卒哭而祔,然祔祭畢,只 反祖考神主於影堂,仍置亡者神主於靈座。此是儀禮注 以為不忍一日未有所歸,則既祔自當遷主於廟。若 坐主於靈座以表盡哀之意,則先設祔祭,又復文具, 不知書儀之意如何?續觀先生《復陸書》云:「吉凶之禮, 其變有漸。卒哭而祔者,漸以神事之;復主於寢者,猶 未忍盡以事死之禮事之也。」又按《儀禮》,始虞之下,猶 朝夕哭不奠。《書儀》亦謂葬後饋食為俗禮。如此則几 筵雖在,但以朝夕哭為,猶有事生之意爾。某向來卒 哭後,既失祔祭之禮,不知可以練時,權宜行之否?併 乞賜教。

祔與遷是兩事。卒哭而祔,禮有明文。遷廟,則《大戴記》 以為在練祭之後,然又云「主祭者皆元服」,又似可疑。 若曰禫而後遷,則大祥便合徹去几筵,亦有未便記 得。橫渠有一說,今未暇檢,俟後便寄去。

按:《禮》,「居喪不弔」,其送葬雖無明文,然執紼即是執事, 禮亦有妨。鄉俗不特往弔送喪,凡親舊家有吉凶之 事皆有所遺,不知處此當如何?

吉禮固不可預,然弔送之禮,卻似不可廢,所謂《禮從 宜》者,此也。

某始成服時,據《三禮圖》溫公《書儀》,高氏送終禮,參酌 為冠絰、衰裳、腰、絰、絞帶。按《禮》,衰麻合用生麻布。今之 麻布,類經灰治,雖縷數不甚密,然似與「有事其縷、無 事其布」之緦異。不知於禮合別造生布,或只隨俗用 常時麻布為之。先生於此處批云若能別造生布則別造可也 此等處,但熟考注《疏》,即自見之,其曲折難以書尺論 也。然「喪與其易也,寧戚」,此等處未曉,亦未害也。廖庚, 字西仲,大冶縣人。有《喪服制度》。

又按程先生定注式中尺法,注云:「當今省尺五分弱, 初欲用此,及以裁度,覺全然短狹。」舜㢸云:「沙隨程氏 尺法,與今尺相近,曾聞先生以為極當,其尺法已失 之矣,不若且只以人身為度,某乃遵用。」及因讀《禮》,見 鄭氏注「苴絰大絰」之下云:「中人之抱圍九寸。」以今人 之手約之,覺得程先生之法深合古制。未審先生當 時特取沙隨尺法者何意?

尺樣,溫公有圖,後人刻之於石,其說甚詳。沙隨所据 即此本也又按《三禮圖》所畫苴絰之制,作繩一圈而圈之,又似 以麻橫纏,與畫繩之文不同,疑與先儒所言環絰相 似,不諭其制。又質之周丈云,「當只用一大繩,自喪冠 額前繞向後結之,或以一繩兩頭為環,別以小繩束 其兩環。」某遂遵用,然竟未能明左本在下之制。近得 廖丈西仲名庚所畫圖,乃似不亂麻之本末,紐而為 繩,屈為一圈,相交處以細繩繫定,本垂於左,末屈於 內,似覺於《左本在下》之制相合,然竟未之適從,不知 當如何?

未盡曉所說,然恐廖說近之。

又按《三禮圖》,絰之四旁,綴短繩四條,以繫於武。周丈 云:「就武上綴帶子四條。」某疑用繩者似為宜,但未知 既用繩,則齊衰以下武既用布,繫絰亦當用布否? 此項不記,今未暇檢,可自詳看注疏。

又周丈以苴絰著冠,武稍近上處。廖丈以為擊冠於 絰上,絰在冠之武下。二說不同,未知孰是。

當在《武》之外。

又按《喪服太傳》,「苴絰大搹,五分去一以為帶。」《書儀》因 論五分去一以為腰絰。然考《喪服》絰文,只言苴絰,鄭 注謂「在首腰皆曰絰。」如此,則以絞帶獨小五分之一, 而首絰、腰絰皆大搹。惟士喪有「腰絰小焉」之文,鄭注 乃謂「五分去一」,不知當以此為據否?然《喪服》所以總 二絰而兼言之,覺無分別,伏乞指誨。

此如道服之橫襴,但綴處稍高耳。《儀禮》衰服用布尺 寸,衣只到帶處,此半幅乃綴於其下以接之。廖說是 也。

某向借到周丈舊所錄《喪禮》,內批云:「先生說,衰服之 領,不比尋常衫領,用邪帛盤旋為之,只用直布一條 夾縫作領,如州府承局衫領然。比見黃丈寺丞,乃云 常以此稟問。」先生報云:「『如承局衫領者,乃近制杜撰, 非古制,只當如深衣直領』。未知是否?」

周說誤也,古制,直領只如今婦人之服,近年禮官不 曉,乃改云:「直襴衫」,又於其下注云:「謂上領不盤,遂作 上領襴衫」,而其領則如承局之所服耳。黃寺丞說近 是,但未詳細耳。

又按《喪服記》云:「衽二尺有五寸。」注謂:凡用布三尺五 寸。《周丈》云:「三尺五寸布裁為兩處,左右相沓,此一邊 之衽也。更用布三尺五寸,如前為之,即兩邊全矣。」及 觀廖丈圖說,則惟衰服後式有之,似只用三尺五寸 之布,裁為兩衽,分為左右,亦相沓在後,與《心聲啟圖》 合,但恐不足以掩裳之兩際如何?先生批云既分於兩旁便足以掩裳 之兩旁矣

以丈尺計之,恐合如廖說,可更詳之。廖圖煩畫一本, 并其注釋全文錄示。

又按《書儀》:「腰絰交結處,兩旁相綴,白絹帶繫之,使不 脫。」周丈云:「以小帶綴衰服上,以繫絰。」繼考廖丈之說, 謂「以二小繩牢綴於腰絰相交處,以紐繫腰絰,象大 帶之紐約用組也。」三說言繫腰絰不同,未知孰是? 廖說與溫公之說同,似亦是注疏本文,可更考之。 又按《儀禮》絰五分去一以為帶,始疑帶即絞帶,續又 觀齊衰以下,帶用布不用麻,則布帶必難以圍量,《喪 服》所指,須別有義。但未知絞帶大小以何為定。先生批云 此等小節且以義定而徐考之可也《書儀》謂「以細繩帶繫於其上」,恐指 絞帶。先生批云非是然絞帶以為束,腰絰以為禮,則絰在上 矣,未知然否?

吉禮先繫革帶,如今之皮束帶,其外又有大帶,以申 束衣,故謂之紳。凶服先繫絞帶,一頭作環,以一頭穿 之,而反扱於腰間,以象革帶。絰帶則兩頭皆散垂之, 以象大帶。此等處《注》《疏》言之甚詳,何不熟考而遠遠 來問耶?女之服,古禮不可攷,且依書儀之說可也。 《喪大記》有「吉祭而復寢」之文,疏謂禫祭之後,同月之 內,值吉祭之節,行吉祭訖而復寢。若不當四時吉祭, 則踰月吉祭乃復寢。不審所謂「吉祭」即月享或禘祫 之禮否?

月享無明文,只《祭法》,《國語》有之,恐未足據。吉祭者疑 謂禘祫之屬,然亦無明據,今以義起可也。不然,即且 從《大記》疏說。

比者祥祭只用再忌日,雖衣服不得不易,惟食肉一 節,欲以踰月為節,不知如何?

「踰月」為是。

中月而《禫》,

「中月而禫」,猶曰中一以上而祔。《漢書》亦云「間不一歲」, 即鄭注《虞禮》為是,故杜佑亦從此說。但《檀弓》云「是月 禫,及踰月異旬」之說,為不同耳。今既定以二十七月 為期,即此等不須瑣細如此尋討,枉費心力,但於其 間自致其哀足矣。

《答李繼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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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子已娶,無子而沒,或者以為母在,宜用尊厭之例, 不須備。

「宗子成人而無子,當為之立後」,尊厭之說非是。

嫡子死而無後,當誰主其喪
考證
若已立後,則無此疑矣。

《政和儀》:六品以下至庶人無朔奠,九品以下至庶人 無誌石,而溫公《書儀》皆有之。今當以何者為據? 既有朝奠,則朔奠且遵當代之制,不設亦無害。但誌 石或欲以為久遠之驗,則略其文而淺瘞之,亦未遽 有僭偪之嫌也。嘗見前輩說,「大凡誌石須在壙上二 三尺許,即它日或為畚鍤誤及,猶可及止,若在壙中, 則已暴露矣,雖或見之,無及於事也。」此說有理。 《檀弓》云:「殷練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程、張二先 生以為須三年而祔。若卒哭而祔,則三年卻都無事。 禮卒哭猶存,朝夕哭若無主,在寢,哭於何處?若如《左 傳》杜氏注、《士虞禮》鄭氏注所說,於經又未有所見。不 知如何?

《周禮》「卒哭而祔」,其說甚詳。《殷禮》只有一句,餘不可考。 孔子之時猶必有證驗,故善殷,今則難遽復矣。況「祔」 與「遷」自是兩事,謂「既祔則無主在寢」者,似考之未詳。 若謂只是注文,於經無見,即亦未見《注》疏之所以不 可從者,不當直以注為不足信也。

《檀弓》既祔之後,唯朝夕哭拜朔奠。而張先生以為三 年之中不徹几筵,故有日祭。溫公亦謂「朝夕當饋食」, 則是朝夕之饋,當終喪行之不變,與《禮經》不合,不知 如何。

此等處,今世見行之禮,不害其為厚,而又無嫌於僭, 且當從之。

《答郭子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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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男子稱名。然諸侯薨,復曰「皋某甫復」,恐某甫字為 可疑。又周人命字,二十弱冠皆以「甫」字之,五十以後, 乃以伯仲叔季為別。今以諸侯之薨,復云甫者,乃生 時少者之稱,而非所宜也。

此等所記異詞,不可深考。或是諸侯尊,故稱字,大夫 以下皆稱名也。但「五十乃加伯仲」,是孔穎達說。據《儀 禮》賈公彥《疏》,乃是「少時便稱伯某甫,五十乃去某甫 而專稱伯仲」,此說為是。如今人於尊者不敢字之,而 曰「幾丈」之類。

《說銘旌》。

古者旌既有等,故銘亦有等。今既無旌,則如溫公之 制,亦適時宜,不必以為疑也。

重。

《三禮圖》有畫象可考,然且如溫公之說,亦自合時之 宜,不必過泥古禮也。

「古者男子殊衣裳,婦人不殊裳。」今以古人連屬之衰 加於婦人,殊裳之制加於男子,則世俗未之嘗見,皆 以為迂且怪,而不以為禮也。

若考得古制分明,改之固善,若以為難,即且從俗,亦 無甚害。

大帶,申束衣革帶,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喪服無所 佩。既有腰絰,而絞帶復何用焉?

絞帶正象革帶,但無佩耳,不必疑於用也。革帶是正帶以束衣 者不專為佩而設大帶乃申束之耳申重也故謂之紳 《主式祠版》。

伊川《主式》雖云殺諸侯之制,然今亦未見諸侯之制 本是如何。若以為疑,則只用牌子可也。安昌公荀氏 是晉荀勗,非孫氏也。但諸書所載厚薄之度,有誤字 耳。士大夫家而云幾郎幾公,或是上世無官者也。 《江都集禮》晉安昌公荀氏祠制云:「祭版皆正側,長一 尺二分,博四寸五分,厚五分八分,大書」云云。今按:它 所引或作「厚五寸八分」,《通典》《開元禮》皆然。詳此「八分」 字,連下「大書」為文,故徐閏云:又按不必八分,楷書亦 可,必是《荀氏全書》本有此文,其作「五寸」者,明是後人 誤故也。若博四寸五分而厚五寸八分則側面闊於正面矣決無此理當以集禮為正 《孤哀子》。

溫公所稱,蓋因今俗以別父母,不欲混并之也,且從 之,亦無害。

「並有父母之喪,葬先輕而後重,其奠也先重而後輕, 其虞也先重而後輕。」同葬同奠,亦何害焉?其所先後 者,其意為何如也?

此雖未詳其義,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增損也。 《周制》有大宗之禮,乃有立適之義。立適以為後,故父 為長子,權其重者。若然,今大宗之禮廢,無立適之法, 而子各得以為後,則長子少子當為不異。庶子不得 為長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為長子三年者,亦不可 適庶論也。

宗子雖未能立,然服制自當從古,是亦愛禮存羊之 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漢時宗子法已廢,然其詔令 猶云「賜民當為父後者爵一級」,是此禮意猶在也,豈 可謂宗法廢而諸子皆得為父後乎?

曾子問:「親迎女在塗,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 「女改服布深衣縞總以趨喪,恐亦有礙。」《開元禮》,除喪 之後,束帶相見,不行初婚之禮,趨喪後事,皆不言之, 何也?

趨喪之後,男居外次,女居內次,自不相見。除喪而後束帶相見,於是而始入御。開元之制,必有所據也。 《曾子問》:「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 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服用斬衰。」恐今亦難 行也。

「未見難行處」,但人自不肯行耳。

「諒闇」,以他經考之,皆以「諒闇」為信默。然鄭氏獨以為 「凶廬」,天子居凶廬,豈合禮制?

所引翦屏、柱、楣是兩事,柱音知主反,似是從手不從 木也。蓋始者戶北向,用草為屏,不翦其餘,至是改而 西向,乃翦其餘草。始者無柱與楣,簷著於地,至是乃 施短柱及楣以柱其楣,架起其簷,令稍高而下,可作 戶也。來諭乃於柱楣之下便云「既虞乃翦而除之」,似 謂翦其屏而并及柱楣,則誤矣。諒陰梁闇,未詳古制 定如何,不敢輒為之說。但假使不如鄭氏說,亦未見 「天子不可居廬」之法。《來諭》所云,不知何據,恐欠子細 也。滕文公五月居廬是諸侯居廬之驗恐天子亦須如此 既除服而父之主永遷於影堂耶?將為母之主同在 寢耶?

遷主無文,以理推之,自當先遷也。

《儀禮》:「父在為母。」

《盧履冰儀》是。但今條制如此,不敢違耳。

《內則》云:「女子十有五則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 而嫁。」言二十三年而嫁,不止一喪而已,故鄭并云父 母喪也。若前遭父服未闋,那得為母三年?則是有故 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

《內則》之說,亦大概言之耳。少遲不過一年,二十四而 嫁,亦未為晚也。

「《離》之」謂以一物隔二棺之間於槨中也。魯則合並兩 棺,至槨中無別物隔之。魯、衛之祔,皆是二棺,共為一 槨,特離合之有異。

「一棺共槨」,蓋古者之槨,乃合眾材為之,故大小隨人 所為。今用全木,則無許大木可以為槨,故合葬者只 同穴而各用槨也。

《明器》。

《禮》既有之,自不可去,然亦更在斟酌,今人亦或全不 用也。

《招魂》葬。

《招魂葬非禮》,先儒已論之矣。

伊川《葬說》,其穴之次,設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前為 兩列,亦須北首。故葬圖,穴一在子,穴二在丑,穴三在 亥,自四至七,皆隨其東西而北首,而丙午丁獨空焉。 是則伊川之所謂北首者,乃南向也。又云:「昭者當南 向」,則穆者又不可得而然也。

此兩節,不曉所問之意,恐是錯看了。請更詳之。「昭南 向,穆北向」,是廟中祫祭之位。於此論之,尤不相關 實葬。

《壙中實》築甚善。

伊川先生《葬法》有謂「其穴安夫婦之位,坐堂上則男 東而女西,臥於室中則男外而女內,在穴則北方而 北首,有左右之分,而無內外之別。」

按《昏禮》「良席在東北上。」此是臥席之位,無內外之別 也。

「其祖已葬,係南首。」其後將族葬,則不可得而北首,則 祖墓不可復遷,而昭穆易位。

未見後葬「不可北首」之意。「昭穆」之說,亦不可曉 祔。

「當如鄭說,伊川恐考之未詳也。但三年之後,遷主於 廟,須更有禮。頃嘗論之,今并錄去。」李繼善問:「納主之 儀,《禮經》未見《書》儀,但言遷祠版於影堂,別無祭告之 禮。周舜弼以為昧然歸匣,恐未為得。先生前書有云: 『諸侯三年喪畢,皆有祭,但其禮亡,而大夫以下又不 可考』。然則今當何所據耶?」答云:「橫渠說,三年後祫,祭 於太廟,因其祭畢還主之時,遂奉祧主歸於夾室,遷 主、新主皆歸於其廟,此似為得禮。鄭氏《周禮注》《大宗 伯》享先王處,似亦有此意。而舜弼所疑,與熹所謂三 年喪畢有祭者,似亦暗與之合。但既祥而撤几筵,其 主且當祔於祖父之廟,俟祫畢然後遷耳。比已與敬 子伯量詳言之,更細考之可見。」又答王晉輔云:「示喻 卒哭之禮,近世以百日為期,蓋自開元失之。今從周 制,葬後三虞而後卒哭」,得之矣。若祔,則孔子雖有善 殷之語,然《論語》《中庸》皆有從周之說,則無其位而不 敢作禮樂計,亦未敢遽然舍周而從殷也。況祔於祖 父,方是告祖父以將遷它廟,告新死者以將入此廟 之意。已祭則主復於「寢,非有二主」之嫌也。至「三年之 喪畢,則有祫祭」,而遷祖父之主以入它廟,奉新死者 之主以入祖廟。則祔與遷自是兩事,亦不必如殷之 練而祔矣。禮法重事,不容草草卒哭而祔,不若且從 溫公之說,庶幾寡過耳。

卒哭:

以百日為卒哭,是《開元禮》之權制,非正禮也。

「孟獻子禫縣而不樂,比御而不入」,孔子以獻子加於人一等矣。今居喪者當以獻子為法,不可定以二十 七月為拘。

「獻子之哀未忘,故過於禮,而孔子善之」,所論恐未然 也。

《答余正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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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喪》。

漢文葬後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固差賢於後世之 自始遭喪,便計二十七日而除者。然大者不正,其為 得失,不過百步五十步之間耳,此亦不足論也。如楊 敬仲之說,未嘗見其文字,但見章疏,以此詆之,私竊 以為敬仲之說,固未得為合禮,然其賢於今世之以 朱紫臨君喪者遠矣。向見孝宗為高宗服,既葬,猶以 「白布衣冠視朝,此為甚盛之德,破去千載之謬。前世 但為人君自不為服,故不能復行古禮。」當時既是有 此機會,而儒臣、禮官不能有所建明,以為一代之制, 遂使君服於上,而臣除於下,因陋踵訛。至於去歲,則 大行在殯,而孝宗所服之服亦不復講,深可痛恨。故 熹嘗有文字論之,已蒙降付禮官討「論,然熹既去國, 遂不聞有所施行,不知後來竟如何也。今詳來諭,欲 以襴幞居喪,而易皂衫為禫,固足以為復古之漸。然 襴幞本非喪服,而羔裘元冠又夫子所不以弔者,是 皆非臣子所以致哀於君父之服也。竊謂當如孝宗 所制之禮,君臣同服,而略為區別,以辨上下:十三月 而服練,以祥;二十五月而服襴,幞以禫,二十七月而 服,朝服以除。」朝廷州縣皆用此制。燕居許服白絹巾、 白涼衫、白帶。選人、小使臣既祔,除衰而皂巾、白涼衫、 青帶以終喪。庶人、吏卒不服紅紫三年。如此綿蕝,似 亦允當,不知如何?初喪便當制古喪服以臨別制布幞頭布公服布革帶以朝乃謂之 合禮也

姨舅。

姨舅親同而服異,殊不可曉。《禮傳》但言從母,以名加 也。然則舅亦有父之名,胡為而獨輕也?來諭以為從 母乃母之姑姊妹而為媵者,恐亦未然。蓋媵而有子, 自得庶母之服,況媵之數亦有等差,不應一女適人, 而一家之姑姊妹皆從之。且《禮》又有「從母之夫」之文, 是則從母固有嫁於他人而不從母來媵者矣。若但 從者當服小功,則不知不從者又當服何服也?凡此 皆不可曉,難以強通。若曰姑守先王之制而不敢改 易,固為審重。然後王有作,因時制宜,變而通之,恐亦 未為過也。

《魏元成加服》。

「觀當時所加曾祖之服,仍為齊衰,而加至五月,非降 為小功也。今《五服格》仍遵用之,雖於古為有加,然恐 亦未為不可也。」徵奏云:「眾子婦舊服小功,今請與兄 弟之子婦同服大功。其眾加子婦之小功,與兄弟之 子婦同為大功。按《儀禮》自無兄弟子婦之文,不知何 據,乃為大功而重於庶婦。竊謂徵意必以眾子與兄」 弟之子皆期,而其婦之親疏倒置如此,使同為一等 之服耳,亦未見其倒置人倫之罪也。嫂叔之服,先儒 固謂雖制服亦可,然則徵議未為大失。但以理論,外 祖父母止服小功,則姨與舅自合同為緦麻,徵反加 舅之服以同於姨,則為失耳。抑此增損服制,若果非 是,亦自只合坐以輕變《禮經》之罪,恐與「失節事讎」,自 不相須也。蓋人之資稟見識不同,或明於此而暗於 彼,或得於彼而失於此,當節取焉,不可株連蔓引,而 累罪并贓也。

大夫之妾。

此段自鄭注時已疑《傳》文之誤。今考「女子子適人者, 為父及兄弟之為父後者」,已見於《齊衰期》章;「為眾兄 弟」,又見於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無文, 而獨見於此,則當從鄭《注》之說無疑矣。

為夫之姊妹長殤。

「兄弟姊妹不可偏舉」,恐是如此。

南首。

按,《士喪禮》飯章鄭注云:「尸南首」,至「遷柩於祖」,乃注云: 「此時柩北首及祖。」又注云:「還柩鄉外。」則是古人尸柩 皆南首,唯朝祖之時為北首耳,非溫公創為此說也。 若君臨之,則升自阼階,西鄉撫尸,當必是尸之南首, 亦不為君南面弔而設也。又《史記》「背殯棺」之說,按《索 隱》謂主人不在殯東,將背其殯棺,立西階上,北面哭, 是背也,天子乃於階上南面而弔也。《正義》又云:「殯宮 在西階也,天子弔,主人背殯棺於西階南立,北面哭。 天子於阼階北立,南面弔也。」按:此二說,則是設北面 者,子北面耳,非尸北面也。

居喪《朝服》:

麻冕乃是祭服。《顧命》用之者,以其立後繼統,事於宗 廟故也;受冊用之者,以其在廟,而凶服不可入故也。 若朝服,則古者人君亮陰三年,自無變服視朝之禮, 苐不知百官總己以聽冢宰,冢宰百官各以何服蒞 事耳,想不至便用元冠黑冠也。後世既無亮陰總己 之事,人主不免視朝聽政,則豈可不酌其輕重而為之權制乎?又況古者天子皮弁素積,以日視朝,衣冠 皆白,不以為嫌。則今在喪而白布衣冠以臨朝,恐未 為不可。但入太廟則須吉服而小變耳。

《喪服》外親母黨、妻黨之親者,只有一重,不見有旁推 者。

熹昨以前者所諭,以從母為姨母之為姪娣而隨母 來嫁者,故引《禮》有「從母之夫」之文,是則從母固有嫁 於他人而不從母來媵者矣。若但從者當服小功,則 不知不從者又當服何服也。蓋以疑前諭之不然,非 謂從母之夫當有服也。今來諭乃如此,益非所疑之 意矣。幸更詳之。

昨所諭云,魏元成以兄弟子之婦同於眾子婦,為倒 置人倫者。今又見諭云:「《禮經》大抵嚴嫡,故重眾子婦 不得伉嫡,故殺之。」世父母、叔父母與兄弟之子,服均 於期,則為旁尊而報服,是不當混於眾子子婦也。 《禮經》嚴嫡,故《儀禮》「嫡婦大功,庶婦小功」,此固無可疑 者。但兄弟子之婦,則正經無文,而舊制為之大功,乃 更重於眾子之婦,雖以報服使然,於親疏輕重之間 亦可謂不倫矣。故魏公因太宗之問而正之,然不敢 易其報服大功之重,而但升嫡婦為期,乃正得嚴嫡 之義;升庶婦為大功,亦未害於降殺之差也。前此來 諭,乃深譏其以兄弟子婦而同於眾子婦為倒置人 倫,而不察其實,乃以眾子婦而同於兄「弟子之婦也。」 熹前所考固有未詳,所疑固有未盡,而今承來諭又 如此,亦非熹所以致疑之意也。幸更考之。

作《傳》者曰:子夏雖未知其真,然以今日視之,相去二 千載,孰愈?傳者之去周,只六七百年耳。

熹之初意,但恐鄭說為是耳,非欲直廢《傳》文也。然便 謂去古近者必是,而遠者必非,則恐亦不得為通論 矣。

南首。

必謂尸當北首,亦無正經可考。只《喪大記》「大斂陳衣, 君北領,大夫士西領」,《儀禮》:「士南領。」以此推之,恐國君 以上當北首耳。然不敢必以為然,若無他證,論而闕 之可也。

文獻通考 编辑

《論短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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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之儒者皆以為短喪,自孝文遺詔始以為深譏。 然愚考之,三年之喪,自春秋、戰國以來未有能行者 矣。子張問曰:「《書》云『高宗諒闇,三年不言』,何謂也?」子曰: 「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蓋時君未有行三年喪者,故 子張疑而問之,而夫子答以古禮皆然,蓋亦嘆今人 之不能行也。滕文公問喪禮於孟子,欲行三年之喪, 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國,魯先君莫之行,吾先君 亦莫之行也。」魯最為秉禮之國,夫子稱其一變可以 至道,而尚不能行此,則他國可知。漢初禮文大率皆 承秦舊,秦無禮義者也,其喪禮固無可考。然杜預言: 「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 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 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是以孝文遺詔,斂畢便葬,葬 畢制紅禫」之文。以是觀之,則孝文之意,大概欲革秦 之苛法耳。蓋古人所謂方喪三年,所謂為天王斬衰 者,亦以資於事父以事君,其義當然。然《檀弓》言:「天子 崩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長服七日,國中男女服三月, 天下服。」又言:「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則亦未嘗不因 其官之崇卑,情之淺深,而有所隆殺。秦務欲尊君卑 臣,而驅之以一切之酷法,意其所以令其臣民者,哭 臨之期,衰麻之制,必有刻急而不近人情者。」是以帝 矯其弊,釋其重服而為大功《小功纖》,釋其久臨而為 三十六日詔語忠厚懇惻,與異時賑貸勸課等詔,皆 仁人之言,豈可訾也。帝之詔固不為嗣君而設,而景 帝之短喪,亦初不緣遺詔也。何也?蓋古者天子七月 而葬,諸侯五月而葬,雖通喪必以三年,然亦以葬後 為即吉之漸。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於葵丘, 故書曰「宋子」,貶之也。晉悼公卒,既葬未終喪,而平公 會諸侯於溴梁,則書以「晉侯」矣。晉獻公卒,奚齊未葬 而遇弒,則稱君之子卓既葬而遇弒則稱君,明未葬 則不可名其為君也。自春秋以來,諸侯多不能守五 月之制,蓋欲急於從吉也。滕文公五月居廬,未有命 戒,蓋孟子雖誨以三年之喪,而文公僅能五月未葬 之前,守諒陰之制耳,然亦當時所無也。至秦始皇以 七月崩於沙丘,九月葬;漢「高祖崩,凡二十三日而葬, 葬之一日而惠帝即位;文帝崩,凡七日而葬,葬之三 日而景帝即位。」蓋葬期愈促矣,必葬而即位者,可知 其以吉禮即位也;必促葬期者,可知其決不能諒陰 三年也。景帝之所遵者,惠帝之法;惠帝之所遵者,《春 秋》以來至亡秦之法耳,豈孝文遺詔為之乎?劉公非 言翟方進後母死,葬後三十六日起視事,以身備漢 相,不敢踰國家之制,以為明證。然詳孝文之詔,既不 為嗣君而設,亦未嘗以所謂三十六日者為臣下居 私喪之限制也。俗吏薄孝敬而耽榮祿,是以並緣此詔之語,遂立短喪之法,以便其私。至方進之時,遂指 為漢家之法耳。

大學衍義補 编辑

《家鄉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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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大記》曰:「小斂于戶內,大斂于阼。小斂布絞,縮者一, 橫者三,一衾。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衿,二衾。」

臣按:古人之死必為之大小斂,所以束其屍而使之堅實,後世不知此禮,往往有謂不忍將死者束縛而不肯斂者,此愚下之見也。

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在大棺之內六寸。下大夫棺六寸,屬 四寸,士棺四寸。

臣按:死者人所不免,故《王制》「六十歲」 ,制謂制棺也。人至六十,死期將近,故必豫為制棺,恐一旦不測,倉卒之際亟難措置也。古之孝子慎于送終之禮,三日而殯,凡附于身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誠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必誠則於死者無所欺,必信則於生者無所疑,勿之有悔則於生者死者皆無憾矣。必如是。庶幾《孟子》所謂「盡于人心」 者乎。

《檀弓》曰:子游問喪具,夫子曰:「稱家之有亡。」子游曰:「有 亡惡乎齊?」夫子曰:「有,毋過禮。苟亡矣,斂首足形,還葬, 縣棺而封,人豈有非之者哉?」

臣按:喪葬之具固有禮亦有分,分雖得為而禮不可為固不可為,禮雖可為而分不得為亦不可為,反而求之吾家,禮可以為而分又得為,而吾財力足以稱之而不為,是儉其親也。禮可以為而分亦得為,而吾之財力不足以為之而必假借于人,勉彊以徇俗好,甚至有所待而久不舉以暴露其親,則是徇外以忘親也。亦豈得為孝哉。

《喪大記》曰:「喪有無後,無無主。」

臣按:《家禮》立喪主注,「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主饋奠。」 其與賓客為禮,則同居之親且尊者主之,蓋親者主饋奠,尊者主賓客,凡禮皆然。

《周禮·肆師》:「凡卿大夫之喪,相其禮。」

臣按:成周之世,卿大夫家有喪事,尚設官以相其禮,後世徒有其文而無其人,此家所以自為俗而禮教不能達于天下也。

《家語》:孔子在衛,司徒敬子之卒,蘧伯玉曰:「衛鄙俗,不 習喪禮,煩吾子相焉。」孔子許之。

臣按:禮廢之後,人家一切用佛、道二教,鄉里中求其知禮者蓋鮮,必欲古禮之行,必須朝廷為之主,行下有司,令每鄉選子弟之謹厚者一人遣赴學校,依禮演習,散歸鄉社,俾其自擇社學子弟以為禮生,凡遇人家有喪祭事使掌其禮,如此,則聖朝禮教行于天下而異端自息矣。

《王制》曰:「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三月而葬。」

《春秋傳》曰:「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

臣按:古者置棺于坎而塗之謂之殯,後世無所謂塗之者,三日大斂之後入棺即以為殯也。《王制》通謂「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而《左傳》則又分大夫三月、士踰月而不言庶人,蓋先王制禮不下庶人,人家貧富不同,事辦即葬不拘日也。《王制》通以三月言,而《左傳》謂「士踰月」,蓋士踰月即可葬,不得已而至于三月亦不為過。庶人事具即葬,然有故焉,亦許至三月,然踰三月則不可也。所謂「不得已或有故」者,蓋其間有貧窘,或遠行未回,及適有疾病者,皆許延至三月,但不可出三月之外。近世江浙閩廣民間多有泥于風水之說,及欲備禮以徇俗尚者,親喪多有留至三五七年,甚至累數喪而不舉者。前喪未已,後「喪又繼,終無已時。使死者不得歸土,生者不得樂生。積陰氣于城郭之中,留伏屍于室家之內。十年之中,其家豈無昏姻吉慶之事?親死未葬,恬然忘哀作樂,流俗之弊,莫此為甚。乞明為禁限,留喪過三月不葬者,責以暴露之罪。若有遠行商宦及期不至者,明白告官,方許踰限。」仍行禮官申明舊制,「凡民間殯葬之具,皆為品節,禮不可為。」「如散帛設席」 之類。分不得為。如幢幡綵亭之類者,一切禁絕之。違者問以「違制之罪。」

司馬光曰:「世俗信浮屠誑誘,于始死及七七百日,期 年再期,除喪,飯僧設道場,或作水陸大會,寫經造像, 修建塔廟,云為死者滅彌天罪惡,必生天堂,受種種 快樂;不為者必入地獄,剉燒舂磨,受無邊波吒之苦。 殊不知人生含血氣,知痛癢,或剪爪剃髮,從而燒斫 之,已不知苦,況于死者,形神相離,形則入于黃壞朽」 腐消滅,與木石等。神則飄若風火,不知何之。借使剉 燒舂磨,豈復知之。且浮屠所謂「天堂地獄」者,亦以勸 善而懲惡也。苟不以至公行之,雖鬼可得而治乎?

臣按:追薦之說惟浮屠氏有之,而近世黃冠師亦有所謂煉度者,彼見浮屠得財亦尢而效之也,在宋時猶未盛,故溫公《書儀》止言浮屠,而《家禮》亦止云「不作佛事」 ,非謂道教可用也。雖然,世俗之所以

為此者,蓋以禮教不明於天下,士庶之家一有喪事,無所根據,因襲而為之,以為當然之禮耳。其間固有為因果而作者,然亦其徒云耳。若夫市井小人,其親之存,饑寒患難尚有所不卹,況其既死,又肯捐其財,超其出地獄而升天堂哉?無亦畏世俗之譏笑而為之耳。若夫所謂士大夫及仕宦之家,其心亦有知其非而不欲為者。然念其祖父以來世襲為此,而凡其親族姻戚鄉鄰之家無不如此者,而我何人,一旦乃敢不為?既恐他人議己之不孝其親,又恐其譏己之吝財費也。中有特見之士,毅然欲為。然當親死之時,五內分裂,其禮散見於經傳之中,無有定說。平時失於講究,一旦臨事欲行,從何措手?欲資之人,一時無有所謂「稽古知禮」 者,苟直情而徑行,則又反不如二教之有據依,是以不得已而用之也。彼佛之言,止說天堂地獄,歸向之者可以免苦而即樂,未有所謂科儀也。而《科儀》之作,蓋我中國之人竊我儒之土苴,乘其隙而用之,以攫民財。吾儒不之覺也,方且作為言語文字以攻擊其非,「而不知吾禮之柄為彼竊弄。是以攻之非不力,而卒莫如之何也已。昔宋儒朱熹所著《家禮、會稡》諸家禮以為一書,而於《喪禮》尢備。我太宗皇帝命儒臣載入《性理大全書》,頒行天下。臣嘗以淺近之言,節出其要,以為儀注刻板已行,在臣家鄉多有用而行者,遂以成俗。蓋行古禮,比用浮屠,省費數倍。」 伏望聖明為禮教主,復行古禮。非獨可以正民俗、闢異端。而亦可以省民財、厚民生也。

又曰:「世俗信葬師之說,既擇年月日時,又擇山水形 勢,以為子孫,貧富貴賤,賢愚壽夭,盡係於此。而其為 術又多不同,爭論紛紜,無時可決。至有終身不葬,累 世不葬,或子孫衰替,忘失處所,棄捐不葬者。正使殯 葬,實能致禍福,為子孫者亦豈忍使其親臭腐暴露, 而自求其利耶?悖禮傷義,莫甚於此。然孝子之心,慮」 患深遠,恐淺則為人所掘,深則濕潤速朽,故必求土 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擇也。

臣按:古者舉事必決之卜筮,雖以周公定洛亦必假之於龜。夫建都邑天下之大事也,以周公元聖據其形勢以定其規制,無不可者,尚必決以卜焉。後世卜筮之法無傳俗所用者,非古法不足為據,其於時月塋兆幸世有選擇之法存焉,不能不用之以代卜筮也,但其所謂希福祿富貴者不足信爾,其趨吉避凶之說,亦不可無,宜行有司明為之禁,非有故不許其踰三月之限,及為各房利病之說,以誘惑愚俗,犯者禁斷,不許行術。

《檀弓》曰:「衰,與其不當物也,寧無衰。」

吳澂曰:「喪禮制為斬齊、功、緦之服者其文也,不飲酒食肉處內者其實也,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是為情文之稱,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服制之文有殺而無隆,古之道也。」 臣按:《周禮肆師》禁外內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蓋以五服之冠絰衰、裳,皆有所取義,非徒異其製而已也。我太宗皇帝以《服制圖》載於《大明律》之首,蓋以違於禮則入於律,既以法戒天下。又製為《孝慈錄》一書,援乎古以證乎今,復以禮諭臣民。禮法兼行,萬世之下所當遵守者也。然而官府雖守其法,而街市之間,閭閻之下,鄉俗相傳,多失其制度。乞敕有司畫為圖式,降下有司。「凡《五服之制》,務必依式製造,不如式者罪之。」

《喪服小記》曰:「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人道之大 者也。」

臣按:「人道之大者在彝倫,彝倫之大者在于親親」 、尊尊、長長男女之別焉,是以方其生也,親者親之,尊者尊之,長者長之,當別者別之,一皆出于天性,本于人心,凡其所以恭敬愛慕而嚴憚之者,是乃人道之當然、自然而然者也,及其不幸死亡而至于終天永訣,雖欲親之、尊之、長之、別之,不可得已,是以聖人制為「服制,以寓其親親尊尊、長長、別別之義于冠絰衰裳之間。服制精粗,必合法制;歲月久近,必遵聖經;非但以寄其悲哀之情,痛疾之意而已也。其親疏之殺,尊卑之等,長幼之序,內外之辨,一毫不敢有所違悖僭差于其間,是豈無故而然哉?蓋人道當如此也。彼昧于禮者,或加隆于私親,或借吉于凶」 喪,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知有慾而不知有理,以自同于禽獸,非人類無人倫不知人道者也。人而無人倫,不知人道,尚可與之言《禮》乎哉?

《檀弓》曰:「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 喪三年。」

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者夫子之喪顏淵, 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

臣按:五者之倫有天合者、有人合者,皆有天然之分,本然之則其理一定,故聖人立為服制,各稱情以立文以為不易之道,獨于師不為定制焉。孔門諸子朝夕從游,凡天地間義理、古今制度、事為變故無不講明辨問,而于喪祭吉凶之禮尢加詳焉。獨于喪師之服略無一言及之,意者恐有豫凶事之嫌歟?逮孔子既沒之後,始疑所服,子貢乃舉夫子所以喪淵路者以起其義,曰:「夫子生時,以子之喪處吾徒,既視吾徒以子矣。今夫子沒,吾徒烏可不以父視夫子乎?」 乃處之曰:「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若喪父無服,所謂心喪者也。心喪者,身無衰麻之服,而心有哀戚之情。三年之間,不飲酒,不食肉,不御內,時至而哀,哀至而哭,充充瞿瞿,慨然廓然,無以異于倚廬之間,几筵之下,兆域之側也,夫是之謂心喪。」 古人謂弟子于師,有君臣父子朋友之道,生則尊敬之,死則哀痛之,恩深義重,故為之隆服焉。夫恩深義重者,固當為之隆其服矣。然恩有淺深,義有輕重,又當因其淺深輕重而處之,是亦所以稱情立文也。孔門之徒三千,速肖七十,當乎夢奠之初,固必人人奔赴也。三年之後,入別子貢,相嚮而哭者,蓋必有數焉。而子貢一人築室于場,又居三年,受恩尢深故也。噫!世衰道微,禮教不明于世,執親之喪者尚或不能以如禮,況師乎?甚至師存而關弓反射,更名他師,師沒而不肯一弔臨者,亦或有也,況望其服心喪以報之乎?雖然,秉彝之心,人皆有之,不可盡誣天下以無人也。然則弟子于師之喪,固服心喪矣。若夫弔奠之時,從葬之際,服何服歟。《儀禮》曰:「朋友麻。」 註云:「弔服加麻,其師與朋友同,既葬除之。」 《禮記》曰:「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群居則絰,出則否。」 張載解云:「群居則絰,出則否,喪常師」 之禮也。絰而出,特厚于孔子也。宋儒黃幹喪其師朱熹,服加麻制如深衣,用冠絰。王柏喪其師何基,服深衣加帶絰,冠加絲。武柏卒,其弟子金履祥喪之,則加絰于白巾絰如緦服而小帶用細苧。黃、王、金三子者,皆朱門之嫡傳,其所製之師服,非無稽也。後世欲報其師之恩義者,宜準之以為法云。五服之制,載于《禮》,圖于《律》,世所通知者,茲不載,而特舉師友之服者,補所略也。

春明夢餘錄 编辑

《呂坤三年之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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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三年之喪,不三十六個月,止於二十五月而畢, 何也?」曰:「喪者,親始死之日也。十三月再見,親死之日 也,謂之小祥,尚在吉凶之界。二十五月三見,親死之 日也,謂之大祥。言祥莫大乎是,始棄凶而從吉矣。是 月也,有餘哀焉,心怛怛而不忍,情戀戀以增悲。又一 月而為中月,乃行禫祭。禫者,澹也,澹澹乎安矣。作樂 歡笑如他日然,飲酒食肉如眾人然。蓋自二十五月 已屬餘哀,二十六月已無餘哀,先王制禮,雖聖人不 敢過也。近世迂儒有執喪三十六個月者,是不明喪 之一字也。」或問:「不計閏,何也?」曰:「計閏則短一月,不見 三年之喪矣。假如二月十五日親喪,必待又明年二 月十五日,始經三見親喪之日。若計」閏,則正月十五 日為二十五月矣,是短一月,不見親喪之第三日也。 故不計閏,非謂以厚為道。近世俗吏,有親死於閏二 月十五日,不補前月,為計閏。二十五月之後,直閏二 月十五日,以不服後月為計閏者,皆送問治罪,是不 明不計閏之旨也。有二十七個月外,責餘哀三個月, 餘哀之中起文赴部者亦送問治罪,是不明二十五 月而畢之說也。總之,三年之喪實服二年,故曰「再期 而大祥。」嗟夫!古三年之服曰居喪,曰「宅憂」,不御酒肉, 不治生業,廢祭祀,謝交游,《詩》《書》不事,學問不談,不見 齒,不入室,寢苫枕塊,禮壞樂崩,故七百二十日不為 不久。後世惟素冠白衣在身而已,百不異常,可謂居 喪乎?可謂宅憂乎?雖衰絰終身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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