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092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九十一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九十二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九十三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九十二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十二

  朱子大全集与临江王倅书 答范伯崇 答何叔京 答黄商伯灏 答董叔

  重 答万正淳 答周叔谨 答李守约 答陈安卿 答叶味道 答窦文卿 答曾择之

   答严时亨 答陈明仲 答程正思 答胡伯量 答李继善 答郭子从 答余正甫

  文献通考论短丧

  大学衍义补家乡之礼

  春明梦馀录吕坤三年之丧解

礼仪典第九十二卷

丧葬部总论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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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子大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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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临江王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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熹昨临罢郡,见邸报台谏集议素服事,已有指挥施 行,时彼中尚未著紫衫,然即已榜客位,预报宾客官 属矣。过袁,见郡县官皆已素服,独盛府未之行,心窃 疑之,欲以奉叩而匆匆不暇也。不知后来别有指挥 冲改耶?抑偶未之省也?至此又有丰城县官,亦如宜 春,恐隆兴亦已如此,窃虑更当检校讨论,白守侯而 正之,乃为宜尔。向以将赴江西入辞,时永思已入土, 而寿皇所御衣冠皆以大布,此为革去千古之弊。而 百官皆用紫衫皂带,乃王丞相以亲老为嫌,不肯素 服。议者皆有有君无臣之讥。近日之论,乃鉴其失,然 犹未能仿佛古制也。又《记》在长沙,初奉讳时,方悟从 吏车帷当易紫以青,适未即出,而何漕已易之,如所 言矣。盖于心有不安,故不约而同也。并幸知之。

《答范伯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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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制》,“丧三年不祭,惟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郑氏 不解不祭之义。按吕博士云:“人事之重,莫甚于哀死, 故有丧者之毁。如不欲生,大功之丧业,犹可废丧不 二事。”如此,则祭虽至重,亦有所不行。盖祭而诚至,则 忘哀,祭而诚不至,则不如不祭之为愈。后世哀死不 如古人之隆,故多疑于此。郑氏解惟祭天地社稷,云 “不以卑废尊也。”愚谓此说非是。按:天子诸侯之丧,所 不祭者惟宗庙尔,郊社五祀皆不废也。天地可言尊 于宗庙,五祀社稷不尊于宗庙也。但内事用情,故宗 庙虽尊而有所不行;外事由文,故社稷五祀不可废 其祭。《曾子问疏》所谓外神不可以己私丧,久废其祭, 其说优于郑氏矣。内事用情者,以子孙哀戚之情,推 祖考之心,知其必有所不安于此。

《曾子问篇》曰:“天子崩,国君薨,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 祖庙。”郑氏注曰:“象有凶者聚也。”愚谓:此盖示与子孙 同忧之意。

而子孙之于祖考,至敬不文,又不可使人摄事。必也 亲之,则衰粗不可以临祭,又不可以释衰而吉服。徇 情而废礼亦明矣。“外事由文”者,有国家者百神尔主。 天子之于天地,诸侯之于社稷,大夫之于五祀,皆礼 文之不可已者,非若子孙之于祖考也。以文为尚,故 不得以私丧久废其祭。而其祭之也,必以吉礼。吉服, 故不得已随其轻重而使人摄焉,期于无废其文而 已。虽哀戚方深,交神之意有所不至,不得已也。以文 而行,其亦礼之称乎?又《曾子问》:“天子崩未殡,五祀之 祭不行,既殡而祭。”

《疏》曰:五祀外神,不可以己私丧久废其祭,故既殡,哀 情稍杀而后祭也。其祭也,尸入,三饭不侑,酳不酢而 已矣。自启至于反哭,五祀之祭不行,已葬而祭,祀毕 献而已也。

“未纯吉也。”郑氏曰:“郊亦然,社亦然,唯尝、禘、宗庙,俟吉 也。”

诸侯自薨至殡,自启至于反哭,奉帅天子。《左传》僖公 三十三年:“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 尝禘于庙。”

《杜氏注》谓:“此天子诸侯之礼,不通于卿大夫。盖卒哭 特用丧礼,祀新死者于寝,而宗庙四时常祭自如旧 也。”此与《礼记》不同。《释例》又引晋“三月而葬悼公,改服 修官,烝于曲沃、会于湨梁”之事为验。战国礼变如此。 盖三年之丧,诸侯莫之行久矣。《左传》特记一时之事, 而杜氏乃误为正礼也。

右三条皆非士大夫之制,然其礼有可得而推者。古 大夫宗庙有五祀。推外事由文之意,则五祀惟自卒 至殡,自启至于反哭暂废,既葬殡则使家臣摄之。推 内事用情之理,则宗庙之祭宜亦废也。今人家无五 祀,惟享先一事,遭丧而废,盖无疑。

“在丧废祭”,古礼可考者如此。但古人居丧,衰麻之衣 不释于身,哭泣之声不绝于口,其出入居处、言语、饮 食,皆与平日绝异,故宗庙之祭虽废,而幽明之间两 无憾焉。今人居丧,与古人异,卒哭之后,遂墨其衰,凡 出入、居处、言语、饮食与平日之所为,皆不废也,而独 废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窃谓欲处此义者,但当自 省,所以居丧之礼,果能始卒,一一合于古礼,即废祭 无可疑。若他时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准礼且废。卒哭之后,可以 略放《左传》杜《注》之说,遇四时祭日,以衰服特祀于几 筵,用墨衰常祀于家庙可也。

《左传》之意,卒哭前亦废祭也。

但卒哭之期,须既葬立主,三虞之后,卜日而祭,以成 事方可耳。

《温公高氏》二书载此节文甚详,可以熟考。

若神柩在而欲以百日为断,墨衰出入,则决然不可。 愚见如此,不知伯崇以为如何?然主奉丧祭,乃令兄 职,此事非伯崇所得专。但以此仪从容咨讲,更与知 礼者评之,庶其听则可矣。万一有所不合,则熹闻之, 丧,与其哀不足而礼有馀,不若礼不足而哀有馀。夫 子亦言:“丧,与其易也宁戚。”

熹常解此义,以为具文备礼而非“致悫焉” 之为《易》。今人多此病,试思之。

此则伯崇所当勉也,更思之。

《答何叔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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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母有服”,所论得之。记得《仪礼》却说“为父后者则无 服”,此尊祖敬宗,家无二主之意。先王制作,精微不苟 盖如此。子上若是子思嫡长子,自合用此礼,而子思 却不如此说,此则可疑。窃意《檀弓》所记,必有失其传 者。

《答黄商伯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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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丧问》大意甚善,但云“本生之服,视其属之亲疏”,却 似不然。盖不问其亲疏,而概以齐衰不杖期服之也。 本生继母,盖以名服,如伯叔父之妻,于己有何抚育 之恩?但其夫属乎父道,则妻皆母道,况本生之父所 再娶之妻乎?此两节幸再考之。

示喻。向来丧服制度,私固疑之。幞头四脚,所喻得之 矣。但后来报状中有幞头,又有四脚,各为一物,与此 注文又不同。不知当日都下百官如何奉行,固无一 人来问,以书叩礼官,竟亦未报也。至于直领襕衫,上 领不盘,此间无人晓得,遂有为之说者云“但用布夹 缝,绕颈直过,略作盘领之状,而不用斜帛接续盘绕。” 州县多用此制。详此只是杜撰,但礼官之意却未必 不是如此。然想官人亦未必晓,只是手分世界中化 现出来耳。窃疑“直领”者,古礼也。

检三礼图可见

《襕衫》者,今礼也。

如公服之状,乃有横襕。

必是故事中曾有两说,各用一说,而今遂合为一,既 矛盾而不合,于是为此杜撰之说以文之耳。更以《报》 中第一项证之,既有斜巾,又有帽,又有四脚,又有冠, 一日之中,一元之上,并加四服,此亦并合古今之误。 盖斜巾本未成服之冠,如古之免帽,却与四袯衫为 称,四脚即与襕衫为称。冠即见《三礼图》者,当与直领 衫裙为称,今则并加四者,而下服有襕有裙,亦是重 复,而真直领之衣遂废。只此一事,便令人气闷。今幸 有讨论之命,然亦未见访寻士大夫之好古知礼者, 次第又只是茅缠纸裹,不成头绪。近报作百日礼数, 此亦不经之甚。且唐制本为王公以下,岂国家所宜 用耶?

“方丧无禫”,见于《通典》,云是郑康成说,而遍检诸篇,未 见其文,不敢轻为之说。但今日不可谓之方丧,则礼 律甚明,不可诬耳。《仪礼丧服传》“为君之祖父母父母” 条下,疏中赵商问答极详,分明是画出今日事。往时 妄论,亦未见此,归乃得之,始知学之不可不博如此, 非细事也。左、杜所记,多非先王礼法之正,不可依凭。 要之,三代之礼,吉凶轻重之间,须自有互相降厌处, 如《顾命》《康王之诰》之类,自有此等权制。礼毕却反丧 服,不可为此,便谓一向释服也。“心丧无禫”,亦见《通典》, 乃是六朝时,太子为母服期,已除而以心丧终三年。 当时议者以为无禫,亦非今日之比也。此事本不欲 言,以自是讲学一事故及之,切勿为外人道也。

《答董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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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父母之丧,而祭祀祖先,当衣何服与“居母丧而见 父,居父母丧而见祖父母”,其朔旦岁节上寿为礼,合 衣何服?父母在而遭所生丧。谓所出母“不知合衣何服?合 与不合?设几筵、出声哭?舅姑俱存,而子妇丁其父母 忧,虽合奔丧,然哭后必当复归,恐三年之服自不可 改,遇节序变迁,不审可以发哀出声否?见舅姑及从 舅姑以祭,不知所易当何服?乞赐垂诲。”曰:“古者居丧, 三年不祭。其见祖父母之属,古人亦有节文不尽记。 然上寿之礼,自不合与所生母丧”,《礼律》亦有明文,更 宜详考。亦当稍避尊者,乃为安耳。如女已适人,为父 母服期,《礼律》亦甚明。若有舅姑,难以发哀于其侧从 祭,但略去华盛之服可也。

《答万正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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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杨氏引三年之丧,皆有为妻之文。按:夫为妻服 齐衰杖期。而《左氏传》昭公十五年,王太子寿卒,王穆 后崩,晋叔向曰:“王一岁而有三年之丧二焉。”杜氏注云:“天子绝期,惟服三年,故后虽期,通谓之三年丧。”审 此,则是天子之后,母仪天下,后之丧,天子可以绝期 而不服,故服其丧而通谓之三年也。据经文,既曰“三 年之丧达乎天子”,又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则是 三年之丧,有为长子为妻与嫡孙为祖,别乎父母之 丧也。所谓“达乎天子”,则是三年之丧亦有通乎上下 者矣。今律文与温公书仪皆无为妻之文,独吕氏、杨 氏引叔向之说,而吕氏之说有可疑者。吕氏之说曰: “三年之丧达乎天子”者,三年之丧,为“父为母,适孙为 祖,为长子为妻而已,天子达乎庶人,一也。”似与今文 本旨与今律文、《书仪》皆不同。盖经文分三年之丧与 父母之丧,而吕氏则合之。律文、《书仪》载夫为妻杖期, 而吕氏则皆以为三年也。杨氏之说曰:“三年之丧,为 长子为妻,与嫡孙为祖。故王太子寿卒,穆后崩,而叔 向云云,盖天子为子为妻,通谓之三年之丧”也。故曰: “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则自天子至于庶人, 无贵贱一也。”信如杨氏之说,则与《经》之本文无戾,而 与叔向、杜预之言皆合矣。愚谓三年者之丧,为长子 与适孙为祖三年者,主当为后者言之;为妻三年者, 主天子绝期而言之也。盖在大夫士、庶之长子、长孙, 有当为后者,有不当为后者,故有服三年与不服三 年之别。妻之丧,则自大夫以下皆服期,故是三年者, 唯天子皆服之,故曰:“达乎天子也。”

恐三年之丧,只是指父母之丧而言。下文“父母之丧, 无贵贱一也”,便是解所以达乎天子之意,与孟子《答 滕文公》之语亦相类。

今士大夫家丧服,有稍从礼制者,止留意于男子之 服。若妇人之服,止是因仍时服。按《礼记·檀弓》“妇人不 葛带”章注云:“妇人重腰而质,不变所重。”然则妇人丧 服,衣裳相连,如深衣形制,而用麻为带约之,至期除 去,只散其腰也。又云:“卒哭,直变绖而已,绖首绖也。”按 《丧服小记》正义云:“妇人有二髽,一是斩衰髽,二是齐” 衰布髽。今云变首绖,是变麻为葛也。不知妇人之首 绖,是髽之外别有首绖,如男子之首绖,或髽之用麻 用布者即是否?若髽之用麻、用布者即是绖,则麻可 变而为葛,若布变为葛,则反重矣。乞详以见教。 麻髽布髽,恐是以此二物括发而为髻,其绖则自加 于髽上,非一物也。当著目昏,不暇检阅,可更详之。

《答周叔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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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礼》,前书已报,大概适再。考《仪礼经》,五服皆有之,一 在首,一在腰,大小有差。斩衰条下,传中已言之,故不 复言耳。腰服之下,又有带,斩衰绞带,齐衰布带是也。 盖绖带以象吉服之大带,此带则象吉服之革带,屈 其一端立贯之,还以插于腰间,非齐衰则止用布带, 而无腰绖也。右本在上者,齐衰绖之制,以麻根处著 头右边,而从额前向左,围向头后,却就右边元麻根 处相接,即以麻尾藏在麻根之下,麻根撘在麻尾之 上,缀杀之。有缨者,以其加于冠外,故须著缨,方不脱 落也。辟领,《仪礼》注云:“辟领广四寸”,则与阔中八寸也, 两之为尺六寸。与来书所言不同,不知何故。详此辟 领是有辟积之义,虽广四寸,须用布,阔四寸,长八寸 者,折其两头,令就中相接,即方四寸而缀定上边,于 领之旁,以所折向里,平面向外,如今裙之有折,即所 谓辟积也。温公所谓“裳每幅作三辄”者是也。如此,即 是一旁用八寸,两旁共尺六寸矣。菅履、疏履,今不可 考,今略以轻重推之,斩衰用今草鞋,齐衰用麻鞋,卒 伍所著者。

《答李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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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喻庶母之名亦未正。庶母自谓父妾生子者,士服 缌麻而大夫无服。若母,则《仪礼》有“公子为其母”之文。 今令甲其下亦明有“注”字,曰“谓生己者”,则是不问父 妻父妾,而皆得母名矣。故注中则有嫡母之文,又以 明此生己者之正为母也。至于封叙封赠,亦但谓之 所生母,而不谓之庶母也。《通典》之说未暇检,但以公 “子为母,练冠麻衣,既葬除之”为比,则承宗庙社稷之 重者,恐不得为父所生之祖母者持重矣。

《答陈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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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之、寄》问:志石之制,在士庶当如何题?温公谓当书 姓名,恐所未安。夫妇合葬者所题之辞,又当如何? 宋故进士或云处士某君夫人某氏之墓:下略记名字乡里年岁子孙及 葬之年月

一之卜以三月半葬,并改葬前妣,祔于先茔。以前妣 与其先丈合为一封土,而以继妣,少间数步,又别为 一封土。与朋友议,以神道尊右,而欲二妣皆列于先 茔之左,不审是否?然程子《葬穴图》又以昭居左而穆 居右,而庙制亦左昭右穆,此何意也?

一之所处,得之昭穆,但分世数,不为分尊卑。如父为 穆则子为昭,又岂可以尊卑论乎?《周室庙制》,“太王、文 王为穆,王季、武王为昭”,此可考也。

《明器》,亦“君子不死其亲”之意。

熹家不曾用

《答叶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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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饮食居处之节,昨尝闻其略,但《丧大记》有叔母、 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之文,注云“义服恩轻,不如 自始死未葬之前,可以通行”,何如?但一人向隅,满堂 不乐,服既不轻,而饮食居处独不为之节制,可乎? 礼既无文,不可强说。窃意在丧次则自当如本服之 制,归私家则自如其或可也。

《丧大记》:“三年之丧,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期居庐,终 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齐衰期者,大功布衰 九月者,皆三月不御于内。”不知小功缌麻,独无明文, 其义安在?

《礼》既无文,则当自如矣,服轻故也。

亲迎男女遭丧之礼,《曾子》问之详矣。今有男就成于 女家,久而未归,若婿之父母死,女之本丧如之何?若 女之父母死,其女之制服如之何?

此乃原头不是,且仿《在涂之礼》行之可也。然既嫁则 服自当降,既除而归夫家耳。

贺去冬侍坐,承斟酌古今之制,谓“居丧冠服,当与吉 服”,称其制度等级,已略言及。近见亲戚有居母丧,用 温公宽袖襕衫、布幞头,取其与吉服相符,而又加首 绖腰绖,而去温公之布四脚,不知可行否?

今考《政和五礼》,丧服却用古制,准此而行,则亦无特 然改制之嫌,却恐吉服须讲求一酌中制度,相与行 之耳。

《答窦文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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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为妻丧,未葬,或已葬而未除服,当时祭否?不当祭 则已,若祭则宜何服?

“恐不当祭。”熹家则废四时正祭,而犹存节祠,只用深 衣凉衫之属,亦以义起,无正礼可考也。节祠见《韩魏 公祭式》。

凡题主“男子妇人无官称”者宜何书?

《伊川主式》已详言之,可考也。

夫在妻之神主宜何书?何人奉祀?若用夫,则题嫔某 氏神主,旁注“夫某祀否。”夫祭妻而云奉祀,莫太尊否? 旁注“施于所尊”以下,则不必书也。

古者,父在,子为母期,夫为妻期,其练祥禫之祭皆同。 今制:夫为妻服与古同,而子为母齐衰三年,则夫为 妻大祥之日,乃子为母小祥之祭矣。至于子为母大 祥及禫,夫已无服,其祭当如何?恐只是夫为祭主,其 辞曰“夫某为子某荐其祥”事。如《曾子问》“宗子为介子” 之礼,不识可否?

今礼,几筵必三年而除,则小祥大祥之祭,皆夫主之。 但小祥之后,夫即释服,大祥之祭,夫亦恐须素服以 祭。但改其祝词,亦不必言“为子而祭也。”

“父在母没”,父既除期之丧,子尚为母服,其见父之时 当以何服?

此于《礼》无文,但问“丧有父在不杖”之说,可更检疏议 参订之。

子之所生母死,不知题主当何称?祭于何所?祔于何 所?

今法《五服年月篇》中,“母”字下注云“谓生己者。”则但谓 之母矣。若避嫡母,则止称亡母而不称妣以别之可 也。伊川先生云祭于私室

《礼记》曰:“妾母不世祭,于子祭于孙止。”又曰:“妾祔于妾 祖姑。”既不世祭,至后日子孙有妾母,又安有妾祖姑 之可祔耶?不知合祭几世而止。

此条未详,旧读《礼》亦每疑之,俟更询考也。

妾母若世祭,其子孙异日祭。妾祖母宜何称?自称云 何?

世祭与否未可知。若祭,则称之为祖母,而自称“孙”无 疑矣。

《答曾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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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而复有期丧者,当服期丧之服以临其丧, 卒事则反初服。”或者以为方服重,不当改衣轻服。不 知如何。

或者之说非是。

卒哭:

百日卒哭,承《开元礼》。以今人葬或不能如期,故为此 权制。王公以下皆以百日为断,殊失礼意。古者士逾 月而葬,葬而虞,虞而卒哭,自有日数,何疑之有?但今 人家诸事不办,自不能及此期耳。若过期未葬,自不 当卒哭,未满一月,则又自不当葬也。

《答严时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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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礼》自葬以前,皆谓之奠。其礼甚简。盖哀不能文,而 于新死者亦未忍遽以鬼神之礼事之也。自虞以后 方谓之祭。故礼家又谓“奠为丧祭,而虞为吉祭”,盖渐 趣于吉也。

《答陈明仲》妻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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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席居中堂。

“《家无二》主”,似合少近西为宜。

朔祭,子为主按《丧礼》:“凡丧,父在,父为主。”则父在,子无主丧之礼也。 又曰:“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注云:“各为妻子之丧 为主也。”则是凡妻之丧,夫自为主也。今以子为丧主, 似未安。

先遣柩归,而奉魂帛,终丧,埋帛立主。时在官所 此于古无,初既不能尽从古制,即且如此亦可,然终 不是也。

奉祀者题“其子。”

此亦未安。且不须题“奉祀”之名亦得。

庙别三世,别设一世于其下。

《礼》,“卒哭而祔于祖姑,三年而后入庙。今既未葬,则三 虞卒哭之制无所施,不若终丧立主而祔,祔毕而家 庙旁设小位以奉其主,不可于庙中别设位也。”愚见 如此,未知是否?更以温公《书仪》及高氏《送终礼》参考 之,当有定论也。

喻及《丧礼》“逾期主祭”之疑,此未有可考。但司马氏“大 小祥祭,未除服者皆与祭。”则主祭者虽未除服,亦何 害于主祭乎?但不可纯用吉服,须略如吊服或忌日 之服可也。更告博询深于礼者议之。

丧服前书已具去,昨日又略为元伯道一二,恐古制 未明,或且只用四脚襕衫之制亦可,但虞祭后方可 释服,然后奉主归庙耳。自启殡至虞,其间吉礼,权停 可也。次日恐亦未宜遽讲贺礼,恐令嗣有未安,尊兄 以礼意喻之,则无疑矣。此最礼之大节,精意所在,衣 裳制度,抑其次耳。

《答程正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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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启奠祝诣殡前跪告,祝辞依高氏书,日内复具馔 以辞诀。

“葬前数日启殡前。”未可谓之“辞诀”,恐是日但设奠而 启殡,至葬前一夕乃设奠辞诀。

启丧遣奠用《高氏书》。祝文

高氏祝辞云。“形神不留者。”非是。据《开元礼》。当作“灵辰 不留旋。”亦当作柩。今虽不用此辞。亦谩及之。

按:《礼》,既虞之后,以吉祭易丧祭,吉祭、丧祭何辨? 未葬时奠而不祭,但酌酒陈馔,再拜而已。虞始用祭 礼,卒哭则又谓之“吉祭”,其说则高氏说已详矣。但古 礼于今既无所施,而其所制仪复无吉凶之辨。惟温 公以“虞祭读祝于主人之右,卒哭读祝于主人之左” 为别,盖得礼意。大抵高氏考古虽详,而制仪实疏,不 若温公之“悫实”耳。

《答胡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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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虞礼记》:“卒哭明日,以其班祔。”《礼记》曰:“卒哭明日,祔 于祖父。”又曰:“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开元 礼》《政和礼》皆曰:“禫而祔。”伊川先生、横渠先生《丧纪》皆 曰:“丧三年而祔。”温公书仪:虽卒哭而祔,然祔祭毕,只 反祖考神主于影堂,仍置亡者神主于灵座。此是仪礼注 以为不忍一日未有所归,则既祔自当迁主于庙。若 坐主于灵座以表尽哀之意,则先设祔祭,又复文具, 不知书仪之意如何?续观先生《复陆书》云:“吉凶之礼, 其变有渐。卒哭而祔者,渐以神事之;复主于寝者,犹 未忍尽以事死之礼事之也。”又按《仪礼》,始虞之下,犹 朝夕哭不奠。《书仪》亦谓葬后馈食为俗礼。如此则几 筵虽在,但以朝夕哭为,犹有事生之意尔。某向来卒 哭后,既失祔祭之礼,不知可以练时,权宜行之否?并 乞赐教。

祔与迁是两事。卒哭而祔,礼有明文。迁庙,则《大戴记》 以为在练祭之后,然又云“主祭者皆元服”,又似可疑。 若曰禫而后迁,则大祥便合彻去几筵,亦有未便记 得。横渠有一说,今未暇检,俟后便寄去。

按:《礼》,“居丧不吊”,其送葬虽无明文,然执绋即是执事, 礼亦有妨。乡俗不特往吊送丧,凡亲旧家有吉凶之 事皆有所遗,不知处此当如何?

吉礼固不可预,然吊送之礼,却似不可废,所谓《礼从 宜》者,此也。

某始成服时,据《三礼图》温公《书仪》,高氏送终礼,参酌 为冠绖、衰裳、腰、绖、绞带。按《礼》,衰麻合用生麻布。今之 麻布,类经灰治,虽缕数不甚密,然似与“有事其缕、无 事其布”之缌异。不知于礼合别造生布,或只随俗用 常时麻布为之。先生于此处批云若能别造生布则别造可也 此等处,但熟考注《疏》,即自见之,其曲折难以书尺论 也。然“丧与其易也,宁戚”,此等处未晓,亦未害也。廖庚, 字西仲,大冶县人。有《丧服制度》。

又按程先生定注式中尺法,注云:“当今省尺五分弱, 初欲用此,及以裁度,觉全然短狭。”舜㢸云:“沙随程氏 尺法,与今尺相近,曾闻先生以为极当,其尺法已失 之矣,不若且只以人身为度,某乃遵用。”及因读《礼》,见 郑氏注“苴绖大绖”之下云:“中人之抱围九寸。”以今人 之手约之,觉得程先生之法深合古制。未审先生当 时特取沙随尺法者何意?

尺样,温公有图,后人刻之于石,其说甚详。沙随所据 即此本也又按《三礼图》所画苴绖之制,作绳一圈而圈之,又似 以麻横缠,与画绳之文不同,疑与先儒所言环绖相 似,不谕其制。又质之周丈云,“当只用一大绳,自丧冠 额前绕向后结之,或以一绳两头为环,别以小绳束 其两环。”某遂遵用,然竟未能明左本在下之制。近得 廖丈西仲名庚所画图,乃似不乱麻之本末,纽而为 绳,屈为一圈,相交处以细绳系定,本垂于左,末屈于 内,似觉于《左本在下》之制相合,然竟未之适从,不知 当如何?

未尽晓所说,然恐廖说近之。

又按《三礼图》,绖之四旁,缀短绳四条,以系于武。周丈 云:“就武上缀带子四条。”某疑用绳者似为宜,但未知 既用绳,则齐衰以下武既用布,系绖亦当用布否? 此项不记,今未暇检,可自详看注疏。

又周丈以苴绖著冠,武稍近上处。廖丈以为击冠于 绖上,绖在冠之武下。二说不同,未知孰是。

当在《武》之外。

又按《丧服太传》,“苴绖大搹,五分去一以为带。”《书仪》因 论五分去一以为腰绖。然考《丧服》绖文,只言苴绖,郑 注谓“在首腰皆曰绖。”如此,则以绞带独小五分之一, 而首绖、腰绖皆大搹。惟士丧有“腰绖小焉”之文,郑注 乃谓“五分去一”,不知当以此为据否?然《丧服》所以总 二绖而兼言之,觉无分别,伏乞指诲。

此如道服之横襕,但缀处稍高耳。《仪礼》衰服用布尺 寸,衣只到带处,此半幅乃缀于其下以接之。廖说是 也。

某向借到周丈旧所录《丧礼》,内批云:“先生说,衰服之 领,不比寻常衫领,用邪帛盘旋为之,只用直布一条 夹缝作领,如州府承局衫领然。比见黄丈寺丞,乃云 常以此禀问。”先生报云:“‘如承局衫领者,乃近制杜撰, 非古制,只当如深衣直领’。未知是否?”

周说误也,古制,直领只如今妇人之服,近年礼官不 晓,乃改云:“直襕衫”,又于其下注云:“谓上领不盘,遂作 上领襕衫”,而其领则如承局之所服耳。黄寺丞说近 是,但未详细耳。

又按《丧服记》云:“衽二尺有五寸。”注谓:凡用布三尺五 寸。《周丈》云:“三尺五寸布裁为两处,左右相沓,此一边 之衽也。更用布三尺五寸,如前为之,即两边全矣。”及 观廖丈图说,则惟衰服后式有之,似只用三尺五寸 之布,裁为两衽,分为左右,亦相沓在后,与《心声启图》 合,但恐不足以掩裳之两际如何?先生批云既分于两旁便足以掩裳 之两旁矣

以丈尺计之,恐合如廖说,可更详之。廖图烦画一本, 并其注释全文录示。

又按《书仪》:“腰绖交结处,两旁相缀,白绢带系之,使不 脱。”周丈云:“以小带缀衰服上,以系绖。”继考廖丈之说, 谓“以二小绳牢缀于腰绖相交处,以纽系腰绖,象大 带之纽约用组也。”三说言系腰绖不同,未知孰是? 廖说与温公之说同,似亦是注疏本文,可更考之。 又按《仪礼》绖五分去一以为带,始疑带即绞带,续又 观齐衰以下,带用布不用麻,则布带必难以围量,《丧 服》所指,须别有义。但未知绞带大小以何为定。先生批云 此等小节且以义定而徐考之可也《书仪》谓“以细绳带系于其上”,恐指 绞带。先生批云非是然绞带以为束,腰绖以为礼,则绖在上 矣,未知然否?

吉礼先系革带,如今之皮束带,其外又有大带,以申 束衣,故谓之绅。凶服先系绞带,一头作环,以一头穿 之,而反扱于腰间,以象革带。绖带则两头皆散垂之, 以象大带。此等处《注》《疏》言之甚详,何不熟考而远远 来问耶?女之服,古礼不可考,且依书仪之说可也。 《丧大记》有“吉祭而复寝”之文,疏谓禫祭之后,同月之 内,值吉祭之节,行吉祭讫而复寝。若不当四时吉祭, 则逾月吉祭乃复寝。不审所谓“吉祭”即月享或禘祫 之礼否?

月享无明文,只《祭法》,《国语》有之,恐未足据。吉祭者疑 谓禘祫之属,然亦无明据,今以义起可也。不然,即且 从《大记》疏说。

比者祥祭只用再忌日,虽衣服不得不易,惟食肉一 节,欲以逾月为节,不知如何?

“逾月”为是。

中月而《禫》,

“中月而禫”,犹曰中一以上而祔。《汉书》亦云“间不一岁”, 即郑注《虞礼》为是,故杜佑亦从此说。但《檀弓》云“是月 禫,及逾月异旬”之说,为不同耳。今既定以二十七月 为期,即此等不须琐细如此寻讨,枉费心力,但于其 间自致其哀足矣。

《答李继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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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子已娶,无子而没,或者以为母在,宜用尊厌之例, 不须备。

“宗子成人而无子,当为之立后”,尊厌之说非是。

嫡子死而无后,当谁主其丧
考证
若已立后,则无此疑矣。

《政和仪》:六品以下至庶人无朔奠,九品以下至庶人 无志石,而温公《书仪》皆有之。今当以何者为据? 既有朝奠,则朔奠且遵当代之制,不设亦无害。但志 石或欲以为久远之验,则略其文而浅瘗之,亦未遽 有僭偪之嫌也。尝见前辈说,“大凡志石须在圹上二 三尺许,即它日或为畚锸误及,犹可及止,若在圹中, 则已暴露矣,虽或见之,无及于事也。”此说有理。 《檀弓》云:“殷练而祔,周卒哭而祔。”孔子善殷。程、张二先 生以为须三年而祔。若卒哭而祔,则三年却都无事。 礼卒哭犹存,朝夕哭若无主,在寝,哭于何处?若如《左 传》杜氏注、《士虞礼》郑氏注所说,于经又未有所见。不 知如何?

《周礼》“卒哭而祔”,其说甚详。《殷礼》只有一句,馀不可考。 孔子之时犹必有证验,故善殷,今则难遽复矣。况“祔” 与“迁”自是两事,谓“既祔则无主在寝”者,似考之未详。 若谓只是注文,于经无见,即亦未见《注》疏之所以不 可从者,不当直以注为不足信也。

《檀弓》既祔之后,唯朝夕哭拜朔奠。而张先生以为三 年之中不彻几筵,故有日祭。温公亦谓“朝夕当馈食”, 则是朝夕之馈,当终丧行之不变,与《礼经》不合,不知 如何。

此等处,今世见行之礼,不害其为厚,而又无嫌于僭, 且当从之。

《答郭子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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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男子称名。然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恐某甫字为 可疑。又周人命字,二十弱冠皆以“甫”字之,五十以后, 乃以伯仲叔季为别。今以诸侯之薨,复云甫者,乃生 时少者之称,而非所宜也。

此等所记异词,不可深考。或是诸侯尊,故称字,大夫 以下皆称名也。但“五十乃加伯仲”,是孔颖达说。据《仪 礼》贾公彦《疏》,乃是“少时便称伯某甫,五十乃去某甫 而专称伯仲”,此说为是。如今人于尊者不敢字之,而 曰“几丈”之类。

《说铭旌》。

古者旌既有等,故铭亦有等。今既无旌,则如温公之 制,亦适时宜,不必以为疑也。

重。

《三礼图》有画象可考,然且如温公之说,亦自合时之 宜,不必过泥古礼也。

“古者男子殊衣裳,妇人不殊裳。”今以古人连属之衰 加于妇人,殊裳之制加于男子,则世俗未之尝见,皆 以为迂且怪,而不以为礼也。

若考得古制分明,改之固善,若以为难,即且从俗,亦 无甚害。

大带,申束衣革带,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丧服无所 佩。既有腰绖,而绞带复何用焉?

绞带正象革带,但无佩耳,不必疑于用也。革带是正带以束衣 者不专为佩而设大带乃申束之耳申重也故谓之绅 《主式祠版》。

伊川《主式》虽云杀诸侯之制,然今亦未见诸侯之制 本是如何。若以为疑,则只用牌子可也。安昌公荀氏 是晋荀勗,非孙氏也。但诸书所载厚薄之度,有误字 耳。士大夫家而云几郎几公,或是上世无官者也。 《江都集礼》晋安昌公荀氏祠制云:“祭版皆正侧,长一 尺二分,博四寸五分,厚五分八分,大书”云云。今按:它 所引或作“厚五寸八分”,《通典》《开元礼》皆然。详此“八分” 字,连下“大书”为文,故徐闰云:又按不必八分,楷书亦 可,必是《荀氏全书》本有此文,其作“五寸”者,明是后人 误故也。若博四寸五分而厚五寸八分则侧面阔于正面矣决无此理当以集礼为正 《孤哀子》。

温公所称,盖因今俗以别父母,不欲混并之也,且从 之,亦无害。

“并有父母之丧,葬先轻而后重,其奠也先重而后轻, 其虞也先重而后轻。”同葬同奠,亦何害焉?其所先后 者,其意为何如也?

此虽未详其义,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增损也。 《周制》有大宗之礼,乃有立适之义。立适以为后,故父 为长子,权其重者。若然,今大宗之礼废,无立适之法, 而子各得以为后,则长子少子当为不异。庶子不得 为长子三年者,不必然也。父为长子三年者,亦不可 适庶论也。

宗子虽未能立,然服制自当从古,是亦爱礼存羊之 意,不可妄有改易也。如汉时宗子法已废,然其诏令 犹云“赐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是此礼意犹在也,岂 可谓宗法废而诸子皆得为父后乎?

曾子问:“亲迎女在涂,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孔子曰: “女改服布深衣缟总以趋丧,恐亦有碍。”《开元礼》,除丧 之后,束带相见,不行初婚之礼,趋丧后事,皆不言之, 何也?

趋丧之后,男居外次,女居内次,自不相见。除丧而后束带相见,于是而始入御。开元之制,必有所据也。 《曾子问》:“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衰 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服用斩衰。”恐今亦难 行也。

“未见难行处”,但人自不肯行耳。

“谅暗”,以他经考之,皆以“谅暗”为信默。然郑氏独以为 “凶庐”,天子居凶庐,岂合礼制?

所引翦屏、柱、楣是两事,柱音知主反,似是从手不从 木也。盖始者户北向,用草为屏,不翦其馀,至是改而 西向,乃翦其馀草。始者无柱与楣,檐著于地,至是乃 施短柱及楣以柱其楣,架起其檐,令稍高而下,可作 户也。来谕乃于柱楣之下便云“既虞乃翦而除之”,似 谓翦其屏而并及柱楣,则误矣。谅阴梁暗,未详古制 定如何,不敢辄为之说。但假使不如郑氏说,亦未见 “天子不可居庐”之法。《来谕》所云,不知何据,恐欠子细 也。滕文公五月居庐是诸侯居庐之验恐天子亦须如此 既除服而父之主永迁于影堂耶?将为母之主同在 寝耶?

迁主无文,以理推之,自当先迁也。

《仪礼》:“父在为母。”

《卢履冰仪》是。但今条制如此,不敢违耳。

《内则》云:“女子十有五则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 而嫁。”言二十三年而嫁,不止一丧而已,故郑并云父 母丧也。若前遭父服未阕,那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 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

《内则》之说,亦大概言之耳。少迟不过一年,二十四而 嫁,亦未为晚也。

“《离》之”谓以一物隔二棺之间于椁中也。鲁则合并两 棺,至椁中无别物隔之。鲁、卫之祔,皆是二棺,共为一 椁,特离合之有异。

“一棺共椁”,盖古者之椁,乃合众材为之,故大小随人 所为。今用全木,则无许大木可以为椁,故合葬者只 同穴而各用椁也。

《明器》。

《礼》既有之,自不可去,然亦更在斟酌,今人亦或全不 用也。

《招魂》葬。

《招魂葬非礼》,先儒已论之矣。

伊川《葬说》,其穴之次,设如尊穴,南向北首。陪葬前为 两列,亦须北首。故葬图,穴一在子,穴二在丑,穴三在 亥,自四至七,皆随其东西而北首,而丙午丁独空焉。 是则伊川之所谓北首者,乃南向也。又云:“昭者当南 向”,则穆者又不可得而然也。

此两节,不晓所问之意,恐是错看了。请更详之。“昭南 向,穆北向”,是庙中祫祭之位。于此论之,尤不相关 实葬。

《圹中实》筑甚善。

伊川先生《葬法》有谓“其穴安夫妇之位,坐堂上则男 东而女西,卧于室中则男外而女内,在穴则北方而 北首,有左右之分,而无内外之别。”

按《昏礼》“良席在东北上。”此是卧席之位,无内外之别 也。

“其祖已葬,系南首。”其后将族葬,则不可得而北首,则 祖墓不可复迁,而昭穆易位。

未见后葬“不可北首”之意。“昭穆”之说,亦不可晓 祔。

“当如郑说,伊川恐考之未详也。但三年之后,迁主于 庙,须更有礼。顷尝论之,今并录去。”李继善问:“纳主之 仪,《礼经》未见《书》仪,但言迁祠版于影堂,别无祭告之 礼。周舜弼以为昧然归匣,恐未为得。先生前书有云: ‘诸侯三年丧毕,皆有祭,但其礼亡,而大夫以下又不 可考’。然则今当何所据耶?”答云:“横渠说,三年后祫,祭 于太庙,因其祭毕还主之时,遂奉祧主归于夹室,迁 主、新主皆归于其庙,此似为得礼。郑氏《周礼注》《大宗 伯》享先王处,似亦有此意。而舜弼所疑,与熹所谓三 年丧毕有祭者,似亦暗与之合。但既祥而撤几筵,其 主且当祔于祖父之庙,俟祫毕然后迁耳。比已与敬 子伯量详言之,更细考之可见。”又答王晋辅云:“示喻 卒哭之礼,近世以百日为期,盖自开元失之。今从周 制,葬后三虞而后卒哭”,得之矣。若祔,则孔子虽有善 殷之语,然《论语》《中庸》皆有从周之说,则无其位而不 敢作礼乐计,亦未敢遽然舍周而从殷也。况祔于祖 父,方是告祖父以将迁它庙,告新死者以将入此庙 之意。已祭则主复于“寝,非有二主”之嫌也。至“三年之 丧毕,则有祫祭”,而迁祖父之主以入它庙,奉新死者 之主以入祖庙。则祔与迁自是两事,亦不必如殷之 练而祔矣。礼法重事,不容草草卒哭而祔,不若且从 温公之说,庶几寡过耳。

卒哭:

以百日为卒哭,是《开元礼》之权制,非正礼也。

“孟献子禫县而不乐,比御而不入”,孔子以献子加于人一等矣。今居丧者当以献子为法,不可定以二十 七月为拘。

“献子之哀未忘,故过于礼,而孔子善之”,所论恐未然 也。

《答余正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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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丧》。

汉文葬后三易服,三十六日而除,固差贤于后世之 自始遭丧,便计二十七日而除者。然大者不正,其为 得失,不过百步五十步之间耳,此亦不足论也。如杨 敬仲之说,未尝见其文字,但见章疏,以此诋之,私窃 以为敬仲之说,固未得为合礼,然其贤于今世之以 朱紫临君丧者远矣。向见孝宗为高宗服,既葬,犹以 “白布衣冠视朝,此为甚盛之德,破去千载之谬。前世 但为人君自不为服,故不能复行古礼。”当时既是有 此机会,而儒臣、礼官不能有所建明,以为一代之制, 遂使君服于上,而臣除于下,因陋踵讹。至于去岁,则 大行在殡,而孝宗所服之服亦不复讲,深可痛恨。故 熹尝有文字论之,已蒙降付礼官讨“论,然熹既去国, 遂不闻有所施行,不知后来竟如何也。今详来谕,欲 以襕幞居丧,而易皂衫为禫,固足以为复古之渐。然 襕幞本非丧服,而羔裘元冠又夫子所不以吊者,是 皆非臣子所以致哀于君父之服也。窃谓当如孝宗 所制之礼,君臣同服,而略为区别,以辨上下:十三月 而服练,以祥;二十五月而服襕,幞以禫,二十七月而 服,朝服以除。”朝廷州县皆用此制。燕居许服白绢巾、 白凉衫、白带。选人、小使臣既祔,除衰而皂巾、白凉衫、 青带以终丧。庶人、吏卒不服红紫三年。如此绵蕝,似 亦允当,不知如何?初丧便当制古丧服以临别制布幞头布公服布革带以朝乃谓之 合礼也

姨舅。

姨舅亲同而服异,殊不可晓。《礼传》但言从母,以名加 也。然则舅亦有父之名,胡为而独轻也?来谕以为从 母乃母之姑姊妹而为媵者,恐亦未然。盖媵而有子, 自得庶母之服,况媵之数亦有等差,不应一女适人, 而一家之姑姊妹皆从之。且《礼》又有“从母之夫”之文, 是则从母固有嫁于他人而不从母来媵者矣。若但 从者当服小功,则不知不从者又当服何服也?凡此 皆不可晓,难以强通。若曰姑守先王之制而不敢改 易,固为审重。然后王有作,因时制宜,变而通之,恐亦 未为过也。

《魏元成加服》。

“观当时所加曾祖之服,仍为齐衰,而加至五月,非降 为小功也。今《五服格》仍遵用之,虽于古为有加,然恐 亦未为不可也。”征奏云:“众子妇旧服小功,今请与兄 弟之子妇同服大功。其众加子妇之小功,与兄弟之 子妇同为大功。按《仪礼》自无兄弟子妇之文,不知何 据,乃为大功而重于庶妇。窃谓征意必以众子与兄” 弟之子皆期,而其妇之亲疏倒置如此,使同为一等 之服耳,亦未见其倒置人伦之罪也。嫂叔之服,先儒 固谓虽制服亦可,然则征议未为大失。但以理论,外 祖父母止服小功,则姨与舅自合同为缌麻,征反加 舅之服以同于姨,则为失耳。抑此增损服制,若果非 是,亦自只合坐以轻变《礼经》之罪,恐与“失节事仇”,自 不相须也。盖人之资禀见识不同,或明于此而暗于 彼,或得于彼而失于此,当节取焉,不可株连蔓引,而 累罪并赃也。

大夫之妾。

此段自郑注时已疑《传》文之误。今考“女子子适人者, 为父及兄弟之为父后者”,已见于《齐衰期》章;“为众兄 弟”,又见于此《大功章》。唯伯叔父母、姑、姊妹之服无文, 而独见于此,则当从郑《注》之说无疑矣。

为夫之姊妹长殇。

“兄弟姊妹不可偏举”,恐是如此。

南首。

按,《士丧礼》饭章郑注云:“尸南首”,至“迁柩于祖”,乃注云: “此时柩北首及祖。”又注云:“还柩乡外。”则是古人尸柩 皆南首,唯朝祖之时为北首耳,非温公创为此说也。 若君临之,则升自阼阶,西乡抚尸,当必是尸之南首, 亦不为君南面吊而设也。又《史记》“背殡棺”之说,按《索 隐》谓主人不在殡东,将背其殡棺,立西阶上,北面哭, 是背也,天子乃于阶上南面而吊也。《正义》又云:“殡宫 在西阶也,天子吊,主人背殡棺于西阶南立,北面哭。 天子于阼阶北立,南面吊也。”按:此二说,则是设北面 者,子北面耳,非尸北面也。

居丧《朝服》:

麻冕乃是祭服。《顾命》用之者,以其立后继统,事于宗 庙故也;受册用之者,以其在庙,而凶服不可入故也。 若朝服,则古者人君亮阴三年,自无变服视朝之礼, 苐不知百官总己以听冢宰,冢宰百官各以何服莅 事耳,想不至便用元冠黑冠也。后世既无亮阴总己 之事,人主不免视朝听政,则岂可不酌其轻重而为之权制乎?又况古者天子皮弁素积,以日视朝,衣冠 皆白,不以为嫌。则今在丧而白布衣冠以临朝,恐未 为不可。但入太庙则须吉服而小变耳。

《丧服》外亲母党、妻党之亲者,只有一重,不见有旁推 者。

熹昨以前者所谕,以从母为姨母之为侄娣而随母 来嫁者,故引《礼》有“从母之夫”之文,是则从母固有嫁 于他人而不从母来媵者矣。若但从者当服小功,则 不知不从者又当服何服也。盖以疑前谕之不然,非 谓从母之夫当有服也。今来谕乃如此,益非所疑之 意矣。幸更详之。

昨所谕云,魏元成以兄弟子之妇同于众子妇,为倒 置人伦者。今又见谕云:“《礼经》大抵严嫡,故重众子妇 不得伉嫡,故杀之。”世父母、叔父母与兄弟之子,服均 于期,则为旁尊而报服,是不当混于众子子妇也。 《礼经》严嫡,故《仪礼》“嫡妇大功,庶妇小功”,此固无可疑 者。但兄弟子之妇,则正经无文,而旧制为之大功,乃 更重于众子之妇,虽以报服使然,于亲疏轻重之间 亦可谓不伦矣。故魏公因太宗之问而正之,然不敢 易其报服大功之重,而但升嫡妇为期,乃正得严嫡 之义;升庶妇为大功,亦未害于降杀之差也。前此来 谕,乃深讥其以兄弟子妇而同于众子妇为倒置人 伦,而不察其实,乃以众子妇而同于兄“弟子之妇也。” 熹前所考固有未详,所疑固有未尽,而今承来谕又 如此,亦非熹所以致疑之意也。幸更考之。

作《传》者曰:子夏虽未知其真,然以今日视之,相去二 千载,孰愈?传者之去周,只六七百年耳。

熹之初意,但恐郑说为是耳,非欲直废《传》文也。然便 谓去古近者必是,而远者必非,则恐亦不得为通论 矣。

南首。

必谓尸当北首,亦无正经可考。只《丧大记》“大敛陈衣, 君北领,大夫士西领”,《仪礼》:“士南领。”以此推之,恐国君 以上当北首耳。然不敢必以为然,若无他证,论而阙 之可也。

文献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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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短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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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后之儒者皆以为短丧,自孝文遗诏始以为深讥。 然愚考之,三年之丧,自春秋、战国以来未有能行者 矣。子张问曰:“《书》云‘高宗谅暗,三年不言’,何谓也?”子曰: “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盖时君未有行三年丧者,故 子张疑而问之,而夫子答以古礼皆然,盖亦叹今人 之不能行也。滕文公问丧礼于孟子,欲行三年之丧, 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 亦莫之行也。”鲁最为秉礼之国,夫子称其一变可以 至道,而尚不能行此,则他国可知。汉初礼文大率皆 承秦旧,秦无礼义者也,其丧礼固无可考。然杜预言: “秦燔书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汉祖草创,因而不革, 乃至率天下皆终重服,旦夕哀临,经罹寒暑,禁塞嫁 娶,饮酒食肉,制不称情。是以孝文遗诏,敛毕便葬,葬 毕制红禫”之文。以是观之,则孝文之意,大概欲革秦 之苛法耳。盖古人所谓方丧三年,所谓为天王斩衰 者,亦以资于事父以事君,其义当然。然《檀弓》言:“天子 崩三日,祝先服五日,官长服七日,国中男女服三月, 天下服。”又言:“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则亦未尝不因 其官之崇卑,情之浅深,而有所隆杀。秦务欲尊君卑 臣,而驱之以一切之酷法,意其所以令其臣民者,哭 临之期,衰麻之制,必有刻急而不近人情者。”是以帝 矫其弊,释其重服而为大功《小功纤》,释其久临而为 三十六日诏语忠厚恳恻,与异时赈贷劝课等诏,皆 仁人之言,岂可訾也。帝之诏固不为嗣君而设,而景 帝之短丧,亦初不缘遗诏也。何也?盖古者天子七月 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虽通丧必以三年,然亦以葬后 为即吉之渐。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于葵丘, 故书曰“宋子”,贬之也。晋悼公卒,既葬未终丧,而平公 会诸侯于溴梁,则书以“晋侯”矣。晋献公卒,奚齐未葬 而遇弑,则称君之子卓既葬而遇弑则称君,明未葬 则不可名其为君也。自春秋以来,诸侯多不能守五 月之制,盖欲急于从吉也。滕文公五月居庐,未有命 戒,盖孟子虽诲以三年之丧,而文公仅能五月未葬 之前,守谅阴之制耳,然亦当时所无也。至秦始皇以 七月崩于沙丘,九月葬;汉“高祖崩,凡二十三日而葬, 葬之一日而惠帝即位;文帝崩,凡七日而葬,葬之三 日而景帝即位。”盖葬期愈促矣,必葬而即位者,可知 其以吉礼即位也;必促葬期者,可知其决不能谅阴 三年也。景帝之所遵者,惠帝之法;惠帝之所遵者,《春 秋》以来至亡秦之法耳,岂孝文遗诏为之乎?刘公非 言翟方进后母死,葬后三十六日起视事,以身备汉 相,不敢逾国家之制,以为明证。然详孝文之诏,既不 为嗣君而设,亦未尝以所谓三十六日者为臣下居 私丧之限制也。俗吏薄孝敬而耽荣禄,是以并缘此诏之语,遂立短丧之法,以便其私。至方进之时,遂指 为汉家之法耳。

大学衍义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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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乡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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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大记》曰:“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小敛布绞,缩者一, 横者三,一衾。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衿,二衾。”

臣按:古人之死必为之大小敛,所以束其尸而使之坚实,后世不知此礼,往往有谓不忍将死者束缚而不肯敛者,此愚下之见也。

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在大棺之内六寸。下大夫棺六寸,属 四寸,士棺四寸。

臣按:死者人所不免,故《王制》“六十岁” ,制谓制棺也。人至六十,死期将近,故必豫为制棺,恐一旦不测,仓卒之际亟难措置也。古之孝子慎于送终之礼,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凡附于棺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必诚则于死者无所欺,必信则于生者无所疑,勿之有悔则于生者死者皆无憾矣。必如是。庶几《孟子》所谓“尽于人心” 者乎。

《檀弓》曰:子游问丧具,夫子曰:“称家之有亡。”子游曰:“有 亡恶乎齐?”夫子曰:“有,毋过礼。苟亡矣,敛首足形,还葬, 县棺而封,人岂有非之者哉?”

臣按:丧葬之具固有礼亦有分,分虽得为而礼不可为固不可为,礼虽可为而分不得为亦不可为,反而求之吾家,礼可以为而分又得为,而吾财力足以称之而不为,是俭其亲也。礼可以为而分亦得为,而吾之财力不足以为之而必假借于人,勉彊以徇俗好,甚至有所待而久不举以暴露其亲,则是徇外以忘亲也。亦岂得为孝哉。

《丧大记》曰:“丧有无后,无无主。”

臣按:《家礼》立丧主注,“凡主人谓长子,无则长孙承重,主馈奠。” 其与宾客为礼,则同居之亲且尊者主之,盖亲者主馈奠,尊者主宾客,凡礼皆然。

《周礼·肆师》:“凡卿大夫之丧,相其礼。”

臣按:成周之世,卿大夫家有丧事,尚设官以相其礼,后世徒有其文而无其人,此家所以自为俗而礼教不能达于天下也。

《家语》:孔子在卫,司徒敬子之卒,蘧伯玉曰:“卫鄙俗,不 习丧礼,烦吾子相焉。”孔子许之。

臣按:礼废之后,人家一切用佛、道二教,乡里中求其知礼者盖鲜,必欲古礼之行,必须朝廷为之主,行下有司,令每乡选子弟之谨厚者一人遣赴学校,依礼演习,散归乡社,俾其自择社学子弟以为礼生,凡遇人家有丧祭事使掌其礼,如此,则圣朝礼教行于天下而异端自息矣。

《王制》曰:“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春秋传》曰:“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

臣按:古者置棺于坎而涂之谓之殡,后世无所谓涂之者,三日大敛之后入棺即以为殡也。《王制》通谓“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而《左传》则又分大夫三月、士逾月而不言庶人,盖先王制礼不下庶人,人家贫富不同,事办即葬不拘日也。《王制》通以三月言,而《左传》谓“士逾月”,盖士逾月即可葬,不得已而至于三月亦不为过。庶人事具即葬,然有故焉,亦许至三月,然逾三月则不可也。所谓“不得已或有故”者,盖其间有贫窘,或远行未回,及适有疾病者,皆许延至三月,但不可出三月之外。近世江浙闽广民间多有泥于风水之说,及欲备礼以徇俗尚者,亲丧多有留至三五七年,甚至累数丧而不举者。前丧未已,后“丧又继,终无已时。使死者不得归土,生者不得乐生。积阴气于城郭之中,留伏尸于室家之内。十年之中,其家岂无昏姻吉庆之事?亲死未葬,恬然忘哀作乐,流俗之弊,莫此为甚。乞明为禁限,留丧过三月不葬者,责以暴露之罪。若有远行商宦及期不至者,明白告官,方许逾限。”仍行礼官申明旧制,“凡民间殡葬之具,皆为品节,礼不可为。”“如散帛设席” 之类。分不得为。如幢幡彩亭之类者,一切禁绝之。违者问以“违制之罪。”

司马光曰:“世俗信浮屠诳诱,于始死及七七百日,期 年再期,除丧,饭僧设道场,或作水陆大会,写经造像, 修建塔庙,云为死者灭弥天罪恶,必生天堂,受种种 快乐;不为者必入地狱,锉烧舂磨,受无边波吒之苦。 殊不知人生含血气,知痛痒,或剪爪剃发,从而烧斫 之,已不知苦,况于死者,形神相离,形则入于黄坏朽” 腐消灭,与木石等。神则飘若风火,不知何之。借使锉 烧舂磨,岂复知之。且浮屠所谓“天堂地狱”者,亦以劝 善而惩恶也。苟不以至公行之,虽鬼可得而治乎?

臣按:追荐之说惟浮屠氏有之,而近世黄冠师亦有所谓炼度者,彼见浮屠得财亦尢而效之也,在宋时犹未盛,故温公《书仪》止言浮屠,而《家礼》亦止云“不作佛事” ,非谓道教可用也。虽然,世俗之所以

为此者,盖以礼教不明于天下,士庶之家一有丧事,无所根据,因袭而为之,以为当然之礼耳。其间固有为因果而作者,然亦其徒云耳。若夫市井小人,其亲之存,饥寒患难尚有所不恤,况其既死,又肯捐其财,超其出地狱而升天堂哉?无亦畏世俗之讥笑而为之耳。若夫所谓士大夫及仕宦之家,其心亦有知其非而不欲为者。然念其祖父以来世袭为此,而凡其亲族姻戚乡邻之家无不如此者,而我何人,一旦乃敢不为?既恐他人议己之不孝其亲,又恐其讥己之吝财费也。中有特见之士,毅然欲为。然当亲死之时,五内分裂,其礼散见于经传之中,无有定说。平时失于讲究,一旦临事欲行,从何措手?欲资之人,一时无有所谓“稽古知礼” 者,苟直情而径行,则又反不如二教之有据依,是以不得已而用之也。彼佛之言,止说天堂地狱,归向之者可以免苦而即乐,未有所谓科仪也。而《科仪》之作,盖我中国之人窃我儒之土苴,乘其隙而用之,以攫民财。吾儒不之觉也,方且作为言语文字以攻击其非,“而不知吾礼之柄为彼窃弄。是以攻之非不力,而卒莫如之何也已。昔宋儒朱熹所著《家礼、会稡》诸家礼以为一书,而于《丧礼》尢备。我太宗皇帝命儒臣载入《性理大全书》,颁行天下。臣尝以浅近之言,节出其要,以为仪注刻板已行,在臣家乡多有用而行者,遂以成俗。盖行古礼,比用浮屠,省费数倍。” 伏望圣明为礼教主,复行古礼。非独可以正民俗、辟异端。而亦可以省民财、厚民生也。

又曰:“世俗信葬师之说,既择年月日时,又择山水形 势,以为子孙,贫富贵贱,贤愚寿夭,尽系于此。而其为 术又多不同,争论纷纭,无时可决。至有终身不葬,累 世不葬,或子孙衰替,忘失处所,弃捐不葬者。正使殡 葬,实能致祸福,为子孙者亦岂忍使其亲臭腐暴露, 而自求其利耶?悖礼伤义,莫甚于此。然孝子之心,虑” 患深远,恐浅则为人所掘,深则湿润速朽,故必求土 厚水深之地而葬之,所以不可不择也。

臣按:古者举事必决之卜筮,虽以周公定洛亦必假之于龟。夫建都邑天下之大事也,以周公元圣据其形势以定其规制,无不可者,尚必决以卜焉。后世卜筮之法无传俗所用者,非古法不足为据,其于时月茔兆幸世有选择之法存焉,不能不用之以代卜筮也,但其所谓希福禄富贵者不足信尔,其趋吉避凶之说,亦不可无,宜行有司明为之禁,非有故不许其逾三月之限,及为各房利病之说,以诱惑愚俗,犯者禁断,不许行术。

《檀弓》曰:“衰,与其不当物也,宁无衰。”

吴澂曰:“丧礼制为斩齐、功、缌之服者其文也,不饮酒食肉处内者其实也,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是为情文之称,徒服其服而无其实,则与不服等尔。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谓之心丧,心丧之实有隆而无杀,服制之文有杀而无隆,古之道也。” 臣按:《周礼肆师》禁外内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盖以五服之冠绖衰、裳,皆有所取义,非徒异其制而已也。我太宗皇帝以《服制图》载于《大明律》之首,盖以违于礼则入于律,既以法戒天下。又制为《孝慈录》一书,援乎古以证乎今,复以礼谕臣民。礼法兼行,万世之下所当遵守者也。然而官府虽守其法,而街市之间,闾阎之下,乡俗相传,多失其制度。乞敕有司画为图式,降下有司。“凡《五服之制》,务必依式制造,不如式者罪之。”

《丧服小记》曰:“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 者也。”

臣按:“人道之大者在彝伦,彝伦之大者在于亲亲” 、尊尊、长长男女之别焉,是以方其生也,亲者亲之,尊者尊之,长者长之,当别者别之,一皆出于天性,本于人心,凡其所以恭敬爱慕而严惮之者,是乃人道之当然、自然而然者也,及其不幸死亡而至于终天永诀,虽欲亲之、尊之、长之、别之,不可得已,是以圣人制为“服制,以寓其亲亲尊尊、长长、别别之义于冠绖衰裳之间。服制精粗,必合法制;岁月久近,必遵圣经;非但以寄其悲哀之情,痛疾之意而已也。其亲疏之杀,尊卑之等,长幼之序,内外之辨,一毫不敢有所违悖僭差于其间,是岂无故而然哉?盖人道当如此也。彼昧于礼者,或加隆于私亲,或借吉于凶” 丧,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知有欲而不知有理,以自同于禽兽,非人类无人伦不知人道者也。人而无人伦,不知人道,尚可与之言《礼》乎哉?

《檀弓》曰:“事师无犯无隐,左右就养无方,服勤至死,心 丧三年。”

孔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者夫子之丧颜渊, 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

臣按:五者之伦有天合者、有人合者,皆有天然之分,本然之则其理一定,故圣人立为服制,各称情以立文以为不易之道,独于师不为定制焉。孔门诸子朝夕从游,凡天地间义理、古今制度、事为变故无不讲明辨问,而于丧祭吉凶之礼尢加详焉。独于丧师之服略无一言及之,意者恐有豫凶事之嫌欤?逮孔子既没之后,始疑所服,子贡乃举夫子所以丧渊路者以起其义,曰:“夫子生时,以子之丧处吾徒,既视吾徒以子矣。今夫子没,吾徒乌可不以父视夫子乎?” 乃处之曰:“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若丧父无服,所谓心丧者也。心丧者,身无衰麻之服,而心有哀戚之情。三年之间,不饮酒,不食肉,不御内,时至而哀,哀至而哭,充充瞿瞿,慨然廓然,无以异于倚庐之间,几筵之下,兆域之侧也,夫是之谓心丧。” 古人谓弟子于师,有君臣父子朋友之道,生则尊敬之,死则哀痛之,恩深义重,故为之隆服焉。夫恩深义重者,固当为之隆其服矣。然恩有浅深,义有轻重,又当因其浅深轻重而处之,是亦所以称情立文也。孔门之徒三千,速肖七十,当乎梦奠之初,固必人人奔赴也。三年之后,入别子贡,相向而哭者,盖必有数焉。而子贡一人筑室于场,又居三年,受恩尢深故也。噫!世衰道微,礼教不明于世,执亲之丧者尚或不能以如礼,况师乎?甚至师存而关弓反射,更名他师,师没而不肯一吊临者,亦或有也,况望其服心丧以报之乎?虽然,秉彝之心,人皆有之,不可尽诬天下以无人也。然则弟子于师之丧,固服心丧矣。若夫吊奠之时,从葬之际,服何服欤。《仪礼》曰:“朋友麻。” 注云:“吊服加麻,其师与朋友同,既葬除之。” 《礼记》曰:“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群居则绖,出则否。” 张载解云:“群居则绖,出则否,丧常师” 之礼也。绖而出,特厚于孔子也。宋儒黄干丧其师朱熹,服加麻制如深衣,用冠绖。王柏丧其师何基,服深衣加带绖,冠加丝。武柏卒,其弟子金履祥丧之,则加绖于白巾绖如缌服而小带用细苎。黄、王、金三子者,皆朱门之嫡传,其所制之师服,非无稽也。后世欲报其师之恩义者,宜准之以为法云。五服之制,载于《礼》,图于《律》,世所通知者,兹不载,而特举师友之服者,补所略也。

春明梦馀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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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坤三年之丧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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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三年之丧,不三十六个月,止于二十五月而毕, 何也?”曰:“丧者,亲始死之日也。十三月再见,亲死之日 也,谓之小祥,尚在吉凶之界。二十五月三见,亲死之 日也,谓之大祥。言祥莫大乎是,始弃凶而从吉矣。是 月也,有馀哀焉,心怛怛而不忍,情恋恋以增悲。又一 月而为中月,乃行禫祭。禫者,澹也,澹澹乎安矣。作乐 欢笑如他日然,饮酒食肉如众人然。盖自二十五月 已属馀哀,二十六月已无馀哀,先王制礼,虽圣人不 敢过也。近世迂儒有执丧三十六个月者,是不明丧 之一字也。”或问:“不计闰,何也?”曰:“计闰则短一月,不见 三年之丧矣。假如二月十五日亲丧,必待又明年二 月十五日,始经三见亲丧之日。若计”闰,则正月十五 日为二十五月矣,是短一月,不见亲丧之第三日也。 故不计闰,非谓以厚为道。近世俗吏,有亲死于闰二 月十五日,不补前月,为计闰。二十五月之后,直闰二 月十五日,以不服后月为计闰者,皆送问治罪,是不 明不计闰之旨也。有二十七个月外,责馀哀三个月, 馀哀之中起文赴部者亦送问治罪,是不明二十五 月而毕之说也。总之,三年之丧实服二年,故曰“再期 而大祥。”嗟夫!古三年之服曰居丧,曰“宅忧”,不御酒肉, 不治生业,废祭祀,谢交游,《诗》《书》不事,学问不谈,不见 齿,不入室,寝苫枕块,礼坏乐崩,故七百二十日不为 不久。后世惟素冠白衣在身而已,百不异常,可谓居 丧乎?可谓宅忧乎?虽衰绖终身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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