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第014卷

經濟彙編 考工典 第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四卷
經濟彙編 考工典 第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十四卷目錄

 度量權衡部總論

  宋司馬光傳家集答范景仁書 景仁又答書 與范景仁第四書 景仁

  答第四書 與景仁第五書 景仁復第五書 景仁答積黍書

  文獻通考論范鎮主房庶以律生尺 辨房庶累黍之誤

  大學衍義補權量之謹

  明林應翔衢州政事志總論度量權衡

考工典第十四卷

度量權衡部總論 编辑

宋司馬光傳家集 编辑

《答范景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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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於夢得處,連得所賜兩書,聞起居甚適,差慰勤想。 又蒙教以宜觀《素問》病原,且云鑄《周鬴》漢斛已成,欲 令光至潁昌就觀之。雖古之儒者,聞善相告,見善相 示,勤勤懇懇,殆不過此,其幸與感,何可勝言。但以家 兄約非久入洛,須留此待之,不可捨去,故未敢輕諾, 徒增耿耿耳。景仁所教誠善矣,孔子曰:「『盍各言爾志』。 竊不自揣,輒敢以所聞養生及治樂之道薦於左右。 譬猶嘉穀既殖,必使傭役從而耘耨之,大廈既構,必 使賤工從而礱斲之,然後克成其粹美也。景仁可能 不鄙而聽之乎?嘗記昔者與景仁同在貢院,充點檢 官,主文試進士《民受天地之中以生論》,當是時,場中 秉筆者且千人,皆以為民之始生,無」不稟天地中和 之氣也。其文詞之美固多矣,以愚觀之,似皆未得劉 康公之指,常欲私出鄙意而論之,因循汨沒,卒不能 就,於今三十五年矣。因景仁教以養生之道,敢試言 之。康公之言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是以 有動作禮義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養之以取福, 不能者敗之以取禍。」今成子惰,棄其命矣。蓋所謂生 者,乃生存之生,非始生之生也。夫中者,天地之所以 立也。在《易》為太極,在《書》為皇極,在《禮》為《中庸》,其德大 矣,至矣,無以尚矣。上焉治天下,下焉修一身,捨是莫 之能矣。就其小小者言之,則養生亦其一也。何以知 之?夫人之有疾也,必自於過與不及而得之。陰陽風 雨晦明,必有過者焉;飢飽寒燠,勞逸喜怒,必有偏者 焉。使二者各得其中,無疾矣。陰陽風雨晦明,天之所 施也。飢飽寒暑,喜怒勞逸,人之所為也。人之所為,苟 不失其中,則天之所施,雖過亦弗能傷矣。木朽而蝎 處焉,肉腐而蟲聚焉,人之所為不得其中,然後病襲 焉。故曰:「養備而動時,則天不能病也。」是以聖人制動 作禮義威儀之則,所以教民不離於中,不離於中,所 以定命也。能者則養其中以享福,不能者則敗其中 以取禍。是皆在己,非在他也。《詩》云:「人而無禮,胡不遄 死?」《記》曰:「人有禮則生,無禮則死。人無禮則失中,失中 則棄命矣。」劉康公所以能知成肅公之將死,蓋用此 道也。彼《素問》病原之說雖佳,恐漫汗支離,不若此道 之為明且約也。昔者聖人造次而動,不爽於和,縱心 所欲,不失其中,施之於身,則有餘矣。將以教天下,垂 後世,則未能也。是故調六律、五聲、八音、七始,以形容 其心;制吉凶賓軍嘉禮,以軌物其德。使當時及後世 之人,雖四海之遠,千載之久,聽其樂,則洋洋乎其心 和,常若聖「人之在其上。循其禮則肅肅然其體正,常 若聖人之處其旁。是以大夫無故不撤簨簴,士無故 不撤琴瑟,朝夕出入起居,未嘗不在禮樂之間,以收 其放心,檢其慢志,此禮樂之所以為用也。」周室既衰, 禮缺樂弛,典章亡逸,疇人流散。《律》《度》《量》《衡》不存乎世; 《咸》《英》《韶》《頀》不傳乎人。重以暴秦焚滅六籍,樂之「要妙, 存乎聲音,其失之甚易,求之甚難。」自漢以來,諸儒取 諸胸臆,以億度古法,牽於文義,拘於名數,較竹管之 短長,計黍粒之多寡,競於無形之域,訟於無證之庭, 迭相否臧,紛然無已,雖使后夔復生,亦不能決。彼周 鬴出於《考工記》,事非經見,是非固未得而知。如漢斛 者,乃劉歆為,王莽為之,就使其真器尚存,亦不足法。 況景仁復改其制度,恐徒役心力,費銅炭而已。孔子 曰:「禮云禮云,玉帛云乎哉!樂云樂云,鐘鼓云乎哉!」今 先王之樂,餘音遺文,既不可得而睹聞矣,盍亦返其 本乎?《樂記》曰:「禮樂不可斯須去身」,致樂以治心,則易 直、子諒之心油然生矣。易直、子諒之心生則樂,樂則 安,安則久,久則「天,天則神。天則不言而信,神則不怒 而威。」致樂以治心者也,致禮以治躬則莊謹,莊謹則 嚴威。中心斯須不和不樂,而鄙詐之心入之矣;外貌 斯須不莊不謹,而易慢之心入之矣。樂也者,動於內 者也;禮也者,動於外者也。樂極和,禮極順。內和而外 順,則民瞻其顏色而弗與爭也,望其容貌而民不生 「易慢焉,此樂之本,禮之原也。夫樂之用不過於和,禮 之用不過於順,二者非徒宜於治民,乃兼所以養生 也。如某者,雖知之常病,未能行之。今老矣,猶庶幾強 勉而學焉,以養其餘生。亦願景仁共勤此道,捐其末, 求其本,捨其流,取其」原,致樂以和其內,致禮以順其外。內和則疾疹不生,外順則災患不「至;疾疹不生則 樂,災患不至則安。既樂且安,志氣平泰,精神清明,暢 乎四支,浹乎百體。如此則功何以不若伶倫、師曠,壽 何以不若召康、衛、武,醫經病原皆可焚,《周鬴》漢斛皆 可銷矣。」景仁以為何如哉?抑禮樂乃天地人之大倫, 自古大賢君子尚不敢輕議,而狂簡小子輒妄言及 之,是宜得誅絕之罪於聖人。賴景仁之知我,如鮑叔 之知管仲也。不以為僭,不以為「狂」,庶幾有可採擇於 其中焉。

《景仁又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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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啟:辱書,言《考工記》及劉歆所鑄斛,并《素問病源》,不 可不復。竊謂舜巡四岳,則同律度量衡。孔子曰「謹權 量,四方之政行焉。」以是知聖人之於尺量權衡,恃以 為治。而尺量權衡,必本於律,律必有聲,以考其和,此 樂之所由作也。周之鬴,漢之斛,其法具存。魏、晉以來, 其尺至有十五種,蓋由橫黍縱黍所為,而不稟於律 也。然卒不能作樂,止用舊聲,終唐之世,無變改者。至 周王朴,始用魏、晉所棄之法,遂以仲呂為黃鍾。太祖 皇帝患之,特下一律。仁宗皇帝留意數十年,終無所 得。及上仙,太皇猶以李照、胡瑗所鑄銅律,置神御前。 然李照以縱黍累尺,與令太府,其律又應古樂,而鍾 磬才中太簇,是樂與律自相矛盾也。胡瑗之樂,君實 詳知之,此不復云。前歲議樂,按太常鎛鍾皆有小大 輕重,非三代不能為。然最大者今為林鍾,而仲呂乃 居黃鍾子位,考之正差五律,與前後言者相符,雖經 鑴鑿,尚可補治。若以大小次之,必得其正。近又用李 照之樂,則不若仲呂之愈也。何則?太簇商聲,宋子京 所謂「君實寄於臣管」是也,是大不可。又況十二律皆 有清聲。花日新撰譜,與鄭、衛無異,而以薦郊廟可乎? 《考工記》世以為漢儒所為,《漢志》載劉歆之說,多所牽 合,某亦於二書深疑之。近因鬴斛考其制作,不復疑 矣。又知太府之尺與權衡,皆古之稟於律者,惟量出 於晉魏之貪,政與律不合,須君實面言乃悉。竊以為 論此者,今世無如吾二人講求問難之多而且久也。 得君實來,協同其說,以破千餘年之惑,為後世之傳, 則吾徒事業固亦不細矣。難兄若朝夕來,不敢奉邀 候。歸陝歲首垂訪,春中卻同入洛,幸也。劉康公論極 佳,此誠非學人之所能到,然《素問》專主於醫,非黃帝 莫能為者。某至潁昌,已再讀矣,須有所得,恨讀之之 晚,病源乃申。《素問》之說,易為觀覽。若君實不倦,亦不 可忽,於身大有所益。聖人之於後世如此,但恐未可 焚燒鬴斛,費銅炭則然,亦不可錯棄。恃念。不宣。某再 拜。

《與范景仁第四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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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啟。近領正月十二日書,續又領所賜論醫及樂書, 教誨勤勤,感藏無已。醫書固難測,《素問》《巢源》在其中 最精奧,誠如所諭。光前書所云者,非敢廢棄之也。竊 謂醫書治已病,平心和氣治未病,冀景仁既得其本, 則未可焚也。然謂《素問》為真黃帝之書,則恐未可。黃 帝亦治天下,豈可終日坐明堂,但與岐伯論醫藥鍼 「灸耶?此必周漢之間,醫者依托以取重耳。古律既亡, 胡李之律生於尺,房庶之律生於量,皆難以定是非。」 光為景仁言之熟矣,今不復云權量,雖聖所重,又須 更審法制,修廢官,然後行於四方,恐未可專恃以為 治也。又今之權量,未必合於聖人之權量也。夫中和, 樂之本也;鍾律,樂之末也。本,巧也。末,規矩也。雖不盡 善,猶能成器。若規不規,矩不矩,雖使良工執之,猶將 惑焉。光是以願景仁銷新鑄之鬴斛,不欲使傳於後 世,萬一有知樂者,音律既合於古矣,不幸得景仁之 器,考之而不合,反以自疑曰:「景仁賢者,豈肯作器以 誤我」,更惑於其所學矣。此光之所大懼也,望景仁察 之。數日來,頃暄,洛城花卉如錦,家兄已到,光未可離 此。景仁既許來,千萬勿食言也。

《景仁答第四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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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來,得二月十六日手書,承體候已就平復,不勝喜 慰。又云:「平心和氣,以治未病。君實之心未嘗不平,其 氣未嘗不和,而不能治未病。」某竊恐所有之樂,如議 之樂爾。醫與樂皆出於黃帝、岐伯,乃當時之工也。聖 人立法之時,不可不如此周悉其書,不若《虞書》。周漢 間依託以取重者亦然也。尺量權衡,亦起於當時,何 則?已有律。至《虞書》「同律、尺、量、衡,舜慮四方為此三物 者不稟於律,則風俗不可以統同,故每歲巡於方岳, 下考而齊一之」,安得為不恃此以為治?今之尺,乃古 之尺,今之權衡,乃古之權衡。前年以古樂聲為黃鍾, 長九寸;三分損一為林鍾,長六寸,律皆圍九分。黃鍾 積實得八百一十分;三分損一林鍾,得五百四十分。 十二律皆如此率,而其聲協此。乃增律之一寸以為 尺,豈生於量也?與今之太府尺正同。又以黃金方寸 得一斤,乃知太古權衡皆古法也。惟量比律十三分 二之大,此蓋出於魏晉以來貪政也。即以所制律考 太常,鎛鍾未位,最大者乃應黃鍾,子位中者應仲呂前後人言高五律者不虛矣。古者十二鍾皆有大小, 猶十二律之有長短也,猶鬴斛之有輕重也。以律之 徑三分,至鬴之方尺圓其外之百三萬六千八百分, 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之百六十二萬分, 皆無差也。律者,樂之本也,鐘鼓云乎哉?蓋病後世專 事鐘鼓而不知本也。刑名之書謂之律者,取此也。五 刑之屬三千,其罪之大小,情之輕重,苟不以律,則不 得其當,猶無律而定樂也。胡先生律圍十三分三釐 八毫者八,圍九分者一,圍八分四釐者一,圍七分九 釐五毫者一,外有損益而內無損益,何也?為聲之不 協此也,黃鍾之律短也。黃鍾之律短者,由以尺而生 律也。君實若不見過,一觀鬴斛,某懼後世待君,實為 「執一而不變人也」,非所聞之君實也。

《與景仁第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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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啟:范朝散來,領二月二十三日及晦日兩書,所云 遞中書未嘗得,蓋二十三日書即是也。夫治心以中, 此舜禹所以相戒也;治氣以和,此孟子所以養浩然 者也。孔子曰:「爵祿可辭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 也。」然則中和者,聖賢之所難。而來示謂光心未嘗不 平,氣未嘗不和,猶不免於病,此言過矣。以光方於古 人,乃下之下者也,於聖賢之道,曾不能望其藩籬,然 亦知中和之美,可以為養生作樂之本,譬諸萬物皆 知天之為高,日之為明,莫不瞻仰而歸向之,誰能跂 而及之耶?曏所以薦於左右者,欲與景仁黽勉共學 之爾,安能遽入其域耶?至於景仁,去冬為酒所困,發 於耳,發於牙,是亦過中之所為也。又云:「今之尺乃古 之尺,今之權衡乃古之權衡,惟量比所為律十三分 二之大,此無他,出於魏晉以來貪政也。」光謂:「尺量權 衡,自秦、漢以來變更多矣。今之尺與權衡,豈得猶是 先王之所用耶?彼貪者知大其量以多取人穀,豈不 知大其尺以多取人帛,大其權衡以多取人金乎?且 尺量權衡,公私所共用也。斂之以大量,則給之亦以 大量,貪者何所得乎?」此則眾人共知,其不然明矣。黃 金方寸,其重一斤,恐亦據今之尺與權衡言之爾。唐 自安、史之亂,雅樂工器,什不一存。逮於黃巢,蕩無孑 遺。有殷盈孫者,更按《考工記》始鑄鎛鍾十二,五代用 之。周世宗更命王朴考正其音律。今以景仁律驗之, 在未位者已中黃鍾,則是太常鎛鍾下七律也,不知 何故反以為合?又景仁所謂律與鬴斛之分數,光未 甚解,豈非語其容受耶?景仁亦以千二百黍為一龠, 則二百四十萬黍為一斛,以今斛概之,何啻大十三 分之二耶?此皆愚所不及,非面議莫能盡也。曏為景 仁必入洛,庶得相與極論養生作樂之本。今景仁既 不來,光又不得往,鬱鬱之志,殊未便也。

《景仁復第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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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復書。君實足下:辱手書,言中和之難,誠是也。《禮》云: 「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言帝王中和之化行,則 陰陽動植之類蕃,非為一身除病而禁醫書也。孟子 養浩然之氣,榮辱禍福之不能動其心,非除病之謂 也。某向之病,誠由飲食過中,是飲食過中,非中和也。 尺與權衡合於律,惟量為三分之大,自魏晉,自秦漢, 俱不載於書,不可知也;大斂之,大給之,亦不可知也。 古有什一之稅,而魯什二,漢什五,秦大半,皆大斂也, 不必大其量是也,亦恐便於用而致然爾。今尺合於 律,權衡合於律,而鬴斛之輕重合於權衡,尺之方深 合於量,又與古樂聲正同。所謂量者,一律之容為一 龠千六百四十龠為一鬴百三萬六「千八百分之實 也。二千龠為一斛,百六十二萬分之實也。自古至今, 黃金無變者,尺之法、權衡之法不可變,亦猶是也。」其 數與聲與尺與權衡,皆稟於律,獨冀為不稟,必有自 來矣。不見於書,所以疑其自魏、晉也。以胡先生《樂書》 考之,乃知其律短而聲高。君實不求此而襲先儒之 誤,乃云未甚解鬴斛之分者,正以此也。君實深於筭, 請自律分推而至於權衡尺量,則渙然無疑矣。求位 最正者,曰林鍾,自六月至十一月,則黃鍾位也。非有 七律。子位正者,曰仲呂,自十一月至四月,則仲呂位 也。前所謂「各高五律」,非謬矣。太常鎛鍾,恐非盈孫所 為。是時尺法亡久矣,安得如《考工記》有大小、輕重之 法乎?故云「非周以前莫能為者。」累諭議不決,特以《漢 書》脫文及《隋書》所載先儒之誤,非君實誤也。更詳思 之。

《景仁答積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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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與君實議樂,前後幾萬言,不出於以尺起律、以律 起尺二事為異同爾。其餘則汎用傳記證佐而已。最 先者,君實以為房庶改《漢書》「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 黍之廣」八字。某以為《漢書》前言分、寸、尺、丈,引本起黃 鍾之長,後言九十分黃鍾之長,則八字者不可謂庶 自為,且庶亦不能為也。尺量權衡,皆以千二百黍,在 「尺則曰黃鍾之長,在量則曰黃鍾之龠,在權衡則曰 黃鍾之重」,皆千二百黍也,豈獨於尺而為不成文理 乎?《隋書》諸儒之論,始以一黍為一分之說。若爾,則黃鍾積實一千二百分,而八百一十分者非也。自蔡邕 不能知,謂銅律尺為銅龠尺,黃鍾萬事根本,尺量權 衡之所稟者,而諸儒尺至有一十五「種,逮今千餘年, 無人是正。吾儕業已留意,可不為終之乎?」君實以青、 赤、黃、白、黑主於溫,酸、苦、甘、辛、鹹主於飽,謂為某說,不 然。五色者之於衣,華於身而已;五味者之於食,適於 口而已,烏取於溫飽而云乎哉!見君實議樂,正如是 矣。王朴之樂,君臣民事物全不相干,以仲呂為黃鍾 而次比之,知其然也。李照之樂皆失位者,以太簇為 黃鍾而次比之,知其然也。此非面陳不可持。國約、石 淙相見至時,亦當一往以究其說。君實云:「必有伶倫, 后夔、師曠始能知之。某以為三人亦不能知。何則?無 律也。《書》云:『律和聲』。《禮》云:『吹律聽軍聲』。《傳》云:『雖有師曠 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故知三人者,有亦不能 知之,「無律故也。」君實云:「示諭七條,或然或否,不知何 者為然,何者為否?請一疏示,當為修改。」某謂太府尺 為黃帝時尺,考李照之律與尺,而知其然。李照以太 府尺縱黍而累之,亦牽於《隋書》之說也。然其樂比其 律高三律,律是而樂非也。何以知今之尺,是黃帝時 尺,以黃帝之法為律,以起尺,十二律內外皆有損益, 其聲和,而與古樂合,以為鬴斛,而其分數、其輕重,又 與《周官》《漢斛銘》並同,無毫釐之差。以此知太府尺、太 府權衡皆黃帝時物也,其法與黃帝之法同起於律 也。隋謂之「開皇官尺」,歷唐以至於今者,謂隋、唐尺則 人皆信之,謂黃帝時尺則皆駭矣。自隋以來,至唐以 及五代,最為亂世,而此物不變,則自秦至三代至五 帝而上黃帝,又何疑哉?千歲之日,今日是也。謹此《復 命》。

宋馬端臨文獻通考 编辑

《論范鎮主房庶以律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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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祁、田況薦益州進士房庶曉音。祁上《樂書補亡》三 卷,召詣闕。庶自言:「嘗得古本《漢志》,云:『度起於黃鍾之 長,以子穀秬黍中,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 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今文脫『之起積一千 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製律,是律 生於尺,尺非起於黃鍾也。且《漢志》云一為一分者,蓋 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一黍為一分,其法非是。當以 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黍,盡得九十分。黃鍾之 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直祕閣范鎮是之,乃 為言曰:「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 十;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 釐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實千二 百黍於管,以為黃鍾之長,就取三分以為空徑,則無 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說為是。蓋累黍為尺,始失之 於《隋書》。當時議者以其容受不合,棄而不用。及隋平 陳,得古樂器,高祖聞而嘆曰:「華《夏》舊聲也。」遂傳用之。 至唐,祖孝孫、張文收號稱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 沿隋之古樂,制定聲「器,朝廷久以鍾律未正,屢下詔 書,博訪群議,冀有所獲。今庶所言,以律生尺,誠眾論 所不及。請如其法試造尺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 真。」乃詔王洙與鎮同修制所,如庶說,造律尺龠,律徑 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龠徑九分,深一寸。尺起黃鍾 之長,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初,庶言:太常樂高古 樂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為今所用黍,非古所謂 一稃二米黍也。尺比黃黍,所累者長一寸四分。庶又 言:「古有五音,而今無正、徵音。國家以火德王,徵屬火, 不宜闕。今以《五行旋相生法》得徵音。」帝召輔臣觀庶 所進律尺龠,又令庶自陳其法,因問律呂旋相為宮 事,令撰圖以進。其說以五正二變配五音,「迭相為主, 衍之成八十四調。舊以宮、徵、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 聲,然後加變宮、變徵二聲以足其數。推以旋相生之 法,謂五行相戾非是,當改變徵為變羽,易變為閏,隨 音加之,則十二月各以其律為宮,而五行相生,終始 無窮。」詔以其圖送詳定所。庶又論「吹律以聽軍聲者, 謂以五行逆順可以知吉凶,先儒之說略矣。」是時,瑗 逸制樂有定議,乃補庶試祕書省校書郎,遣之。鎮為 論於執政,執政不聽。四年,鎮又上書曰:「陛下制樂以 事天地宗廟,以揚祖宗之體,茲盛德之事也。然自下 詔以來,及今三年,有司之論,紛然未決,蓋由不議其 本而爭其末也。竊惟樂者,和氣也;發和氣者,聲音也。 聲音之生」,生於無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 後人參考之,然後無形之聲音得,而和氣可通也。有 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衡 也,鍾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後為得。今 皆相戾而不相合,則為非是矣。有形之物非是,而欲 求無形之聲音,其和安可得哉?謹條十者非是之驗, 惟裁擇焉。按《詩》:「誕降嘉種,維秬維秠。」誕降者,天降之 也。許慎云:「秬,一稃二米。」又云:「一秬二米。」後漢任城縣 產秬黍二斛八斗,實皆二米,史官載之,以為嘉瑞。又 古人以秬黍為酒者,謂之秬鬯。宗廟降神,惟用一尊; 諸侯有功,惟賜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貴也。今秬黍取之民間者,動至「數百斛,秬皆一米,河 東之人謂之黑米。設有真黍,以為取數至多,不敢送 官。此秬黍為非是,一也。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徑三分, 圍九分,長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今 律空徑三分四釐六毫,圍十分三釐八毫,是為九分 外大,其一分三釐八毫而後容千二百黍,除其圍廣, 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矣。說者謂四釐六毫為方 分,古者以竹為律,竹形本圓,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 為非是,二也。又按《漢書》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鍾之長, 又云「九十分黃鍾之長」者,据千二百黍而言也。千二 百黍之施於量則曰黃鍾之龠;施於權衡則曰黃鍾 之重;施於尺則曰黃鍾之長。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 百黍為尺,又不起於黃鍾。此尺之為非是,三也。又按 《漢書》言「龠,其狀似爵」,爵謂爵琖,其體正圓。故龠當圓 徑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 分正同。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釐,容千二百黍,是 亦以方分置算者,此龠之非是,四也。又按《周禮》鬴法, 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斗四升。方尺者,八寸之尺也; 深尺者,十寸之尺也。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別?按 《周禮》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尺。璧羨之制,長十寸,廣 八寸,同謂之度,寸以為尺,則八寸十寸俱為尺矣。又 《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六尺四寸為步。」 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同謂 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故知八寸尺為 鬴之方,十寸尺為鬴之深,而容六斗四升千二百八 十龠也。積實一百三萬六千八百分,今鬴方尺積千 寸,此鬴之非是,五也。又按《漢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 十斗,旁有庣焉。當隋時,漢斛尚在,故《隋書》載其銘曰: 「審律嘉量斛,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冪百六十 二寸,深尺容一斛。」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 之非是,六也。又按算法,圓分謂之徑圍,方分謂之方 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是也。今圓分而以方法 算之,此算數非是,七也。又按權衡者,起千二百黍而 立法也。周之鬴,其重一鈞,聲中黃鍾;漢之斛,其重二 鈞,聲中黃鍾。鬴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 者,欲見薄厚之法,以考其聲也。」今黍之輕重未真,此 權衡為非是,八也。又按「《鳧氏》為鍾,大鍾十分具,鼓間 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鍾十分具,鉦間之,以其二為之 厚。」今無大小薄厚,而一以黃鍾為率,此鍾之非是,九 也。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 鼓為三」,蓋各以其律之長短為法也。今一以黃鍾為 率,而無長短厚薄之別,此磬之《非是十》也。前此者,皆 有形之物也,可見者也,使其一不合,則不可以為法, 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不可得 而和也。請以《臣章》下有司,問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 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四釐六毫,孰是律之起尺與 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制與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圓 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 五毫與方尺六寸二分孰是?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 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與一米孰是?鐘磬依古 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厚,而中律與不依古法而中 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定龠、合升、斗、鬴斛以校「其容 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可以為 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於律,然後可以為樂也。今尺 律本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計 矣」,此議者所以云云也。然議者不言有司論議依違 不決,而顧謂作樂為過舉,又言今宜先定政令,而禮 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倘「使有司合禮樂之論, 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於政令不己 大乎?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方今定雅樂以 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論議不著。盛世之事,後世將何 攷焉?願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議條上,合為一書, 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為然,伏 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俟真黍至,然後為樂,則必至 當而無至於浮費也。」詔送詳定所。鎮說自謂得古法, 後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世鮮鍾律之學,卒 莫辨其是非焉。

《辨房庶累黍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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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古人言「律為萬事本,度、量、衡皆由焉。」律以和聲,度 以審度,量以嘉量,衡以權衡。度有長短,量有小大,衡 有輕重,雖庸愚之人皆能知之。至律之於聲,其或雅 或淫、或和或乖,則雖賢哲之士不能遽曉。蓋四者之 中,議律為難。度或長或短,量或小或大,衡或輕或重, 三物皆生民日用不可闕者。然以四海九州觀之,未 「有千里而同一度量衡者也;以古往今來觀之,未有 千年而同一度量衡者也。」蓋隨世立法,隨地從宜,取 其適於用,而初無害於事,固不必盡同也。至律則差 之絲忽不能以諧聲,聲不諧不足以為樂,樂不和不 足以致治。蓋四者之中,制律為尤難。是以古人之於 律,或求之於絲竹,伶倫之管,京房之準是也;或求之 於金石編鐘、編磬、鎛鐘、簴磬之屬是也。雖曰假器物以求之,然心有精微,口不能授;性所解悟,筆不能盡。 假如有人與后夔、伶倫並世而生,亦豈能盡得其協 律和聲之法乎?後之儒者,病樂之不和,議欲更律。更 律之法,或取之絫黍,或求之古之度量。然絫黍之法, 漢制特以較《度量衡》,所謂「黃鍾之長、黃鍾之龠,黃鍾 之重」云者,特以明三物之與律相表裡耳,未嘗專言 絫黍以為律也。至於古之度與量,則周鬴、漢斛,與魏、 晉以來尺十有五種,相去且千年,其流傳至於今者, 是乎非乎?不可得而詳也。倘其果為古器,則不知造 此器之時,其於虞朝之同律度量衡,周王之攷制度, 果無纖毫之差乎?亦不可得而詳也。而方倀倀然於 千百載之後,搜求古雅之器於荒丘古墓之中,而自 以為得之,蓋亦疏矣。蓋律、度、量、衡雖曰相為表裡,然 至易曉者,度、量、衡也;至難知者律也。隨時而變易,屢 易而不害於事者,度、量、衡也。

假如古者度短量小衡輕,後世度長量大衡重,則當其或短或小或輕之時多取之,或長或大或重之時少取之而斂散,同此一器,何害於事乎?「周取民之制什一,漢取其五,秦取其大半。」 蓋病在於重斂,不必大其器也。

「一定而不易,易則害於樂者律也。」今失其難者而反 取則於其易者,失其不可易者而反取則於其屢易 者,何哉?竊以為必欲製律,必如杜夔、荀勖、阮咸、張文 收之徒,自有宿悟神解,如聽牛鐸而知其可以諧音, 聽玉磬而知其為閏月所造之類,而後可以語此。如 其不然,或專求之於累黍,或專求之於周鬴、漢斛、魏 「尺之屬,無異刻舟而尋劍也。」李照、胡瑗、房庶之說,皆 以黍求律者也。范蜀公力主房庶之說,以為照以縱 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則太長;瑗以 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釐六毫 則太短。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實千二百 黍,於管以為黃鍾之長,取三分則以「空,徑則無容受 不合之差。」校前二說為是,累千百言,大要不過如此。 愚請得而詰之:夫古人之制律管,皆有分寸,如十二 律管皆徑三分,圍九分,黃鍾之管長九寸,自大呂以 下以次降殺是也。然則欲制律,必先定分寸,而古今 之分寸不可攷矣。是以《隋書》因漢制之說,以一黍為 一分,則是十黍為一「寸,分寸既定,然後管之徑圍可 定;徑圍既定,然後律之長短可定。」瑗與照雖有縱橫 之異,然以黍定分,以黍之分定管之徑圍,則一也。今 庶既盡闢縱橫之說,而欲以是千二百黍亂實之管 中,隨其短長斷之,以為黃鍾九寸之管,取三分以度 空徑,則不知庶之所謂空徑三分之管,既非縱黍之 分,復非橫黍之分,則何以為分乎?未有分寸不先定 而可以制律者。如庶之所謂分,既非縱黍,復非橫黍, 則必別有一物為度以起分。倘別有一物為度以起 分,則只須以其三分為徑,以九十分之長為黃鍾之 管,而律本不因於黍矣,何煩實黍於管?又何煩於《漢 書》中增益八字,以求合千二百黍之數乎?此愚所以 未敢以為通論也。古律以竹為管,然竹有大小,其大 者容千二百黍,不能以寸;其小者不及千二百黍而 盈尺矣。故必先以黍為分度之,三分為徑,然後實以 千二百黍,則九十分其長為黃鍾之管矣。愚雖不能 曉鍾律,竊意古人以黍定律,其法如此。

大學衍義補 编辑

《權量之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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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典》:「同律度量衡。」

孔穎達曰:「律者候氣之管,而度、量、衡三者法制皆出於律。度有丈尺,量有斛斗,衡有斤兩,皆取法於律。」

蔡沈曰:「律謂十二律,六為律,六為呂。凡十二管,皆徑三分有奇,空圍九分,而黃鍾之長九寸,既以之制樂而節音,又以之審度而度長短,則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之審量而量多少,則黃鍾之管其容子穀秬黍中者,一千二百以為龠,而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 ,以之平衡而權輕重,則黃鍾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銖;「兩龠則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此《黃鍾》所以為萬事根本。諸侯之國,其有不一者,則審而同之也。

臣按:「律者候氣之管,所以作樂者也,而度量衡用以度長短、量多寡、稱輕重」 ,所用於律不同,而帝世巡守所至同律而必及於度量衡,何哉?蓋以度、量、衡皆受法於律,於此審之,三者之法制皆與律同,斯為同矣。誠以是三物者,其分寸、龠合、銖兩皆起於黃鍾,而與候氣之律同出於一。按律固可以制度、量、衡,而考《度量衡亦可以制律,此聖人制律而及度量衡之本意也。然聖人不徒因律而作樂,而用之於郊廟朝廷之上,而又頒之於下,使天下之人用之以為造作、出納、交易之則焉,其作於上也。

「有常制,其頒於下也有定法。苟下之所用者與上之所頒者不同,則上取於下者當短者或長、當少者或多、當輕者或重,下輸於上者當長者或短、當多者或少、當重者或輕。下虧於民,上損於官,操執者有增減之弊,交易者有欺詐之害,監守出納者有侵剋賠補之患,其所關係蓋亦不小也。」 是雖唐虞之世,民淳俗「厚,帝王為治尚不之遺,而況後世民偽日滋之時乎!乞敕所司,每正歲申明舊制,自朝廷始,先校在官之尺、量、斗、斛、權衡,使收受民間租稅器物,不許過則。又於凡市場交易之處,懸掛則樣,以為民式。在內京尹及五城兵馬司官、在外府州縣官,每月一次校勘。憲臣出巡所至,必令所司具式呈驗,公」 私所用。有不如式者,坐其所司及所造所用之人。是亦王政之一端也。

《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 孫。關石和鈞,王府則有。」

蔡沈曰:「典則,治世之典章法度也。百二十斤為石,三十斤為鈞,鈞與石五權之最重者也。關通以見彼此通同,無折閱之意;和平以見人情兩平,無乖爭之意。言禹以明明之德君臨天下,典則法度所以貽後世者如此。至於鈞石之設,所以一天下之輕重而立民信者,王府亦有之,其為子孫後世慮,可謂詳且遠矣。」

臣按:聖人本律作器以一天下者,非止一鈞石也,而《五子所歌》舉大禹所貽之典則,止言鈞石而不及其他,何哉?先儒謂「法度之制始於權,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 ,是權衡者又法度之所出也,故以鈞石言之。嗟夫,萬物之輕重取信於權衡,五權之輕重歸極於鈞石,是雖一器之設,而與太宰所掌之「《六典》《八則》」 ,同為祖宗之所敷遺,承主器而出治者,烏可荒墜先祖之緒哉?

《周禮》:內宰:「凡建國,佐后立市,陳其貨賄,出其度量。」 合方氏「掌達天下之道路,同其數器,壹其度量。」 大行人,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十有一歲同度量、 同數器。

臣按:「三代盛時所以制度量以定長短多寡,以取信於天下者,非但王府則有,凡諸侯之國、道路之間莫不有焉。天子時巡則自用一侯國之制,非時巡之歲則又設官以一市井道路之制焉。」 是以當是之時,一器之設、一物之用,莫不合於王度而無有異同,否則非但不可行且有罪焉,此天下所以一統也歟。

典瑞璧羨以起度。

《玉人璧羨》度尺好,三寸為一度。

鄭元曰:「羨者,不圓之貌,蓋廣徑八寸,袤八尺,以起度。」

蔡元定曰:「按《爾雅》:『肉倍好謂之璧。羨,延也』。此璧本圜,徑九寸,好三寸,肉六寸,而裁其兩傍各半寸,以益上下也。其好三寸,所以為璧也。裁其兩旁,以益上下,所以為羨也。袤十寸,廣八寸,所以為度尺也。以為度者,以為長短之度也。則周家十寸、八寸皆為尺矣。陳氏言『以十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八寸』」 之尺起度,則八尺為尋,倍尋為常。王昭禹曰:「夫度,在禮則起於璧羨,在樂則起於黃鍾之長。」 先王以為度之不存,則禮樂之文熄,故作璧羨,使天下有考焉。

臣按:班固《漢志》,「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 《孫子算術》:「蠶所吐絲為忽,十忽為一絲,十絲為一毫,十毫為一釐,十釐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 ,則尺固當以十寸為正。矧?天地之數生於一而成於十,十者天地之足數也,以是為度以定萬物之長短,豈非一定之理,中正之道哉?璧羨既起十以為丈引,又起八以為尋常,則非一定矣。設欲用八,去其十之二,是則八也,又何用別為之制哉?臣愚以為璧羨雖古人之制,然宜於古而未必宜於今也。請凡今世所用之尺,一以人身為則。謹考許慎《說文》:「寸,十分也。」 人手卻一寸動衇,謂之寸口。十分為寸,「則十寸為尺也。宜敕有司考定古法,凡寸以中人手為準,鑄銅為式,以頒行天下。凡所謂八寸六寸之尺,雖古有其制,皆不得行焉。則用度者有定準,製造者有成法矣。」 或曰:「人之手有長短,體有肥瘠,烏可據以為定哉?」 曰:自古制度者,或以累黍,或以絲忽。地之生黍,豈皆無大小?蠶之吐絲,豈皆無粗細。何獨致疑於人身哉。且身則人人有之。隨在而在。擬寸以指。擬尺以手。雖不中不遠矣。

栗氏為量,改煎金錫則不秏。不秏然後權之,權之然 後準之,準之然後量之,量之以為鬴,深尺,內方尺,而

圜其外,其實一鬴;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
考證
實一升,重一鈞。其聲中黃鍾之宮,概而不稅。其銘曰:

「時文思索,允臻其極。嘉量既成,以觀四國。永啟厥後, 茲器維則。」

王昭禹曰:「量之為器,內方而外圜,則天地之象也。其臀一寸,其耳三寸,則陰陽奇耦之義也;其重一鈞,則權衡之法寓焉;其聲中黃鍾,則律呂之法寓焉。夫黃鍾為律之本,而宮為五聲之綱,量之所制,其本起於黃鍾之龠;其成也,聲又復中於黃鍾之宮,豈非以天下之法於此乎出,而五則之法於此乎成?歟非特此」 也,宮於五行為「土」 ,於五常為信,則以量為法則之主,且以立信於天下也。惟其立信於天下,故與天為公平而不敢私焉。

鄭敬仲曰:「量之為物,其粗則寓於規矩法度之末,而其妙極於天下之精微,蓋出於時文之思索,而歸諸大中至正之道,民所取中而芘者也。雖童子適市,莫之或欺矣。出之以內宰,掌之以司市,一之以合方氏,同之以行人,凡以觀四國也。舜之巡守,所以同度量,而孔子亦曰:『謹權量,四方之政行焉。《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孫。關石和鈞,王府則有』』。」 所謂「求啟厥後,茲器維則」 者也。

臣按:先儒謂栗之為義有堅栗難渝之義,使四方觀之以為則,萬世守之以為法,以立天下之信,無敢偷焉,所以名官謂之「栗氏」 也。夫三代之量以金錫為之,外圜而內方,以象天地,後世則改用木而內外皆方,失古意矣。古者先王所以垂典則於子孫以示四方,信後世者既有所謂大經、大法而於器物之製作又「皆各有成法焉。然又恐其歲久而易壞也,又必鎔煉金錫而鑄為之器,權其輕重之劑,準其高下之等,既精既堅,無餘無欠,刻為銘文,以為世則,置之王府之中,以示天下之式,以垂後世之範,使其是遵是用,不敢有所渝易焉。」 以此為防,末代乃有以公量收,私量貸,以暗收人心,潛移國祚,如齊陳氏者,然後知古先哲王於巡守之時,必同度量衡於行政之初,必審權量。非故為是屑屑也。其為慮一何遠哉!

《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 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古者百 里,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陳澔曰:「古者八寸為尺,以周尺八尺為步,則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則一步有五尺一寸二分,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尺二寸八分。以此計之,則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一寸六分十分寸之四,於此百四十六畝三十步不相應里,亦倣此推之。」

臣按:孟子言仁政必自經界始,所謂經界者,治地分田經畫其溝塗封植之界也。後世田不井授,凡古之溝塗、封植之界限盡廢,所以經界者不過步其遠近、量其廣狹、分其界至以計其頃畝之數焉耳,然欲計之而無所以經畫之尺度可乎?大江以北地多平原廣野,若欲步算固亦無難,惟江南之地多山林險隘、溪澗阻隔,乃欲一一經畫之,使無遺憾,豈非難事哉!古人丈量之法,書史不載,維《王制》僅有此文,然正言古今尺步畝里之數,而不具其丈量之法。今世量田用所謂步弓者,不知果古法否?然傳用非一日,未必無所自也。是法也,施於寬廣平衍之地,固無不可,惟於地勢傾側紆曲尖邪之處,其折量紐算為難,小民不人人曉也。是以任事之人易於作弊。宋南渡初,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首行於平江,然後推及於諸郡,當時亦以為便,惟閩之汀、漳、泉三郡未及行。朱子知漳州,言於朝,力主行之,然竟沮於言者。或曰:「宋人經界之法可行否?」 歟曰:「何不可之有?使天下藩服郡縣皆得人,如李椿年」 、朱熹、鄭昭叔,斯行矣。雖然,猶未也。苟非大臣有定見,得君之專,以主之於上,豈能不搖於群議,而終於必行哉?

《月令》「仲春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衡石,角斗甬,正 權概。」

仲秋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平權衡,正鈞石,角斗甬。

鄭元曰:「因晝夜等而平當平也,同角、正皆所以平之也。」

吳徵曰:「衡下但言石,於五者之中舉其至重者言也。上曰量,下又曰斗甬者,先總言其器,後言其名也。權者衡之用,概者量之用,惟度既不析其名又不言其用者,度自用無為之用者也。」

臣按:古先盛王凡有施為必順天道,是以《春秋》二仲之月晝夜各五十刻,於是乎平等,故於此二時審察度量權衡以驗其同異,或過而長、或過而短,或過於多、或過於少、或過於重、或過於輕,皆有以正而均之,使之皆適於平焉。後世事不師古,無復順時之政,雖有度量權衡之制,一頒之後,聽民自

為無復「審察校量」 之令,故有累數十年而不經意者矣。況一歲而再舉乎?「民偽」 所以日滋,國政所以不平。此亦其一事也。

《論語》:「謹權量,四方之政行焉。」

饒魯曰:「『謹權量,是平其在官之權衡斗斛,使無過取於民。關石和鈞,王府則有』,固是要通乎官民,然民間權量關繫尚淺,最是官府與民交涉,便易得加增取盈,今之苗斛皆然,當紂之時必是取民過制,所以武王於此不容不謹。」

臣按:饒魯謂民間權量關係尚淺,最是,官府與民交涉便易得加增取盈,今之苗斛皆然。嗚呼,豈但一苗斛哉?苗斛之弊比其他為多爾,凡官「府收民貢賦,其米麥之類則用斗斛,布帛之類則用丈尺,金銀之類則用權衡,三者之中,丈尺為害較淺,惟斗斛之取盈,積少成多,權衡之按抑,以重為輕,民之受害往往積」 倍蓰以至於千萬,多至破家鬻產以淪於死亡,用是人不聊生而禍亂以作。武王繼商辛壞亂之後,即以「謹權量」 為行仁政之始。言「權量」 而不言「度」 ,非遺之也,而所謹尤在於斯焉。謂之「謹」 者,其必丁寧慎重,反覆詳審,而不敢輕忽也歟!

《前漢律曆志》:「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 起黃鍾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 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 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夫度者,別於分,忖於寸,蒦 於尺,張於丈,信於引。引者信天下也。職在內官,廷尉 掌之。」

臣按:以上言度,五度之義,分者可分列也,寸者忖也,尺者蒦也,丈者張也,引者信也。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 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穀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 龠,以井水準其概,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 斗為斛,而「五量」嘉矣。夫量者,躍於龠,合於合,登於升, 聚於斗,角於斛也。職在太倉,大司農掌之。

臣按:以上言量,五量之義:龠者躍也,躍微動氣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也,斗者聚也,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

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 於「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 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而《五權》謹矣。」始於銖,兩於兩,明於斤,均於鈞,終於石。

臣按:以上言權,五權之義,銖者殊也,物絲忽微始至於成著,可殊異也,兩者,兩黃鍾律之重也,斤者,明也,鈞者,均也,石者大也。

凡律、度量衡用銅者,名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齊風俗 也。鈞為物之至精,不為燥濕寒暑變其節,不為風雨 異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於士君子之行,是以用 銅也。用竹為引者,事之宜也。

臣按:五度之法,高一寸、廣二寸、長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惟引則用竹,蓋引長十丈、高一分、廣六分,長而難以收藏,故用竹蔑為之為宜也。五量之法用銅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其狀似爵。夫《班志》於度、量二者皆言其所以製造之質,或用銅、或用竹,獨於權衡略焉,乃於下文總言度量衡用銅者,意者權衡亦用銅歟?後世於度量二者,用木為之,度間有用銅者,而斗斛之制,用銅鮮矣。權之為器,非若度量,雖有長短大小之不同,而各自為用。惟權之一器,則兼衡與準而參用之,所以為之質者亦各不同。準必以繩,權必以銅,而衡則以木,若銅為之也。後世一惟用木耳。臣請詔有司考校古今之制,鑄銅為度量權衡之式,藏在戶部,頒行天下藩服郡縣。凡民間有所鑄造,必依官式刻其成造歲月、匠作姓名,赴官校勘印烙,方許行使。

秦始皇二十六年,「一衡石丈尺。」

呂祖謙曰:「自商君為政,平斗甬、權衡丈尺,其制變於古矣。至是并天下之後,皆令如秦制也。然此乃帝王初政之常,秦猶沿而行之,至於後世則鮮或舉之矣。」

臣按:秦事不師古,至為無道而猶知以一衡石、丈尺為先務,況其不為秦者乎?然呂祖謙作《大事記》,於始皇平六國之初書曰「一衡石丈尺」 ,而其《解題》則云「自商君為政,平斗甬、權衡丈尺。」 意其所書之石非鈞石之石也,後世以斛為石,其始此歟?

宋太祖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凡四 方斗斛不中度不中式者皆去之。」又詔有司按前代 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

太宗淳化三年,詔曰:「《書》云:『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國經 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咸乂,九賦是均,顧出納於有 司,繫權衡之定式。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錘鉤為 姦,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

臣按:宋太祖、太宗皆起自民間,熟知官府出納之

弊,故其在位者以謹權量為務。史謂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釣於架,植鐶於衡,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於是更鑄新式,悉繇累黍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繇是觀之,可見古昔好治之君,莫不愛民。其愛民也,凡官吏可藉以「害民者,無不預為之禁革,則雖一毫之物不使過取於民。彼其具文移,著律例,約束非不備,刑罰非不嚴,然利之所在,人惟見利而不見害,往往法外以巧取,依法以為姦。孰若每事皆立為一法,如宋人之於權衡,必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又俾操執者卻立以視,而不得抑按,噫使凡事事皆準此」 以立為之法。則官吏無所容其姦。而小民不至罹其害矣。

程頤曰:「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謹權、審量、讀法、平價 皆不可闕。」

朱熹曰:「所謂文章者,便是文飾,那謹權、審量、讀法、平價之類耳。」

臣按:程子謂「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謹權、審量皆不可闕」 ,朱子謂「文章便是文飾」 ,那謹權、審量之類,然但言文章而不及綱紀,臣竊以謂權而謹之、量而審之,使其長短適平、多寡酌中,固是文飾之意,然於操執之時或鉤錘之轉移、衡尾之按抑、收放之際或斛面之加淋、旁庣之搖撼,則是無綱紀矣。是知聖人為治無一善之徒行,無一法之徒立。「一器之設雖小也,而必正其制度;一物之用雖微也,而必防其病弊。惟恐一事之或失其宜,一民之或被其害。此所以鉅細精粗無不畢舉,上下四方無不均平也」 歟。

以上權量之「謹」 ,臣按:舜巡守,同律度、量衡,而此止云「權量」 而不及度者,蓋《論語》敘武王之行政,止言「謹權量」 ,朱子註《孟子》引程子之言,亦止言謹權審量而不及度。意者權量之用,比度為切歟?不然,則舉二以包其一也。

明林應翔衢州政事志 编辑

《總論度量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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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斗斛秤尺定於天,今之斗斛秤尺定於人,人之 意何所不至?」以意定斗斛秤尺,而長短輕重紛然淆 亂矣。是故古者聖王取而定之於天,天有自然之斗 斛秤尺,而人不知,由地中之氣而知之。地氣自十一 月冬至夜半子時一陽氣動,先期截定竹管,徑三分 有奇,空圍九分,長九寸,為黃鍾之管,以葭莩灰實其 「管端,一陽氣至而管端灰飛,則真黃鍾之管矣。」然後 自大呂以下十一律,皆依黃鍾九寸之法,以次減短, 而音樂從此定矣。由是以黃鍾審量,則九寸管中容 上黨秬黍一千二百以為龠,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 升為斗,十斗為斛,此斗斛之所由定也。以黃鍾平衡, 則九寸管中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銖。兩龠, 則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 石。此衡秤之所由定也。以黃鍾審度,則九十分黃鍾 之長。一為一分,而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 丈為引。此丈尺之所由定也。斗斛秤尺,皆定於黃鍾, 故曰:「黃鍾為萬事根本。」《尚書記》:「虞舜同律度量衡,重 黃鍾也。重黃鍾,所以尊天也。」邇者在市在鄉,斗斛每 石多或重百數十斤,少或九十五斤,或八十斤;秤多 或二十四兩,或二十兩,少或十五兩十四兩。尺長或 一尺二「寸,短或八寸,其輕重長短,各處不齊,此非太 平之象也。謂之太平,則必萬法皆平。今之斗斛秤尺 如此,法已亂矣。茲欲候氣冬至,而取法於黃鍾,則誠 難之。」但著為令,使秤定為十六兩,石數難依古四鈞 之法,定為百斤;丈尺難依古六寸、八寸之式,定以十 寸為尺。令在市在鄉,較若畫一,庶乃得其平乎?猶有 說焉,總一市價也,而有官價,有時價,已非所以為名 矣。至於給價之時,吏或虛其銖兩,而差役赴市,其弊 尤多。大抵弊在取贏於鋪行,而故以濫惡者進,「用八 釐等八色銀穪而出,用二十四兩秤穪而入,外則使 負販之夫空擔而歸,內則使肉食之尊投著而起」,此 其事最細而最當究心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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