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第014卷

經濟彙編 考工典 第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十四卷
經濟彙編 考工典 第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考工典

 第十四卷目錄

 度量權衡部總論

  宋司馬光傳家集答范景仁書 景仁又答書 與范景仁第四書 景仁

  答第四書 與景仁第五書 景仁復第五書 景仁答積黍書

  文獻通考論范鎮主房庶以律生尺 辨房庶累黍之誤

  大學衍義補權量之謹

  明林應翔衢州政事志總論度量權衡

考工典第十四卷

度量權衡部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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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司馬光傳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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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范景仁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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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於夢得處,連得所賜兩書,聞起居甚適,差慰勤想。 又蒙教以宜觀《素問》病原,且雲鑄《周鬴》漢斛已成,欲 令光至潁昌就觀之。雖古之儒者,聞善相告,見善相 示,勤勤懇懇,殆不過此,其幸與感,何可勝言。但以家 兄約非久入洛,須留此待之,不可捨去,故未敢輕諾, 徒增耿耿耳。景仁所教誠善矣,孔子曰:「『盍各言爾志』。 竊不自揣,輒敢以所聞養生及治樂之道薦於左右。 譬猶嘉穀既殖,必使傭役從而耘耨之,大廈既構,必 使賤工從而礱斲之,然後克成其粹美也。景仁可能 不鄙而聽之乎?嘗記昔者與景仁同在貢院,充點檢 官,主文試進士《民受天地之中以生論》,當是時,場中 秉筆者且千人,皆以為民之始生,無」不稟天地中和 之氣也。其文詞之美固多矣,以愚觀之,似皆未得劉 康公之指,常欲私出鄙意而論之,因循汨沒,卒不能 就,於今三十五年矣。因景仁教以養生之道,敢試言 之。康公之言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是以 有動作禮義威儀之則,以定命也。能者養之以取福, 不能者敗之以取禍。」今成子惰,棄其命矣。蓋所謂生 者,乃生存之生,非始生之生也。夫中者,天地之所以 立也。在《易》為太極,在《書》為皇極,在《禮》為《中庸》,其德大 矣,至矣,無以尚矣。上焉治天下,下焉修一身,捨是莫 之能矣。就其小小者言之,則養生亦其一也。何以知 之?夫人之有疾也,必自於過與不及而得之。陰陽風 雨晦明,必有過者焉;飢飽寒燠,勞逸喜怒,必有偏者 焉。使二者各得其中,無疾矣。陰陽風雨晦明,天之所 施也。飢飽寒暑,喜怒勞逸,人之所為也。人之所為,苟 不失其中,則天之所施,雖過亦弗能傷矣。木朽而蠍 處焉,肉腐而蟲聚焉,人之所為不得其中,然後病襲 焉。故曰:「養備而動時,則天不能病也。」是以聖人制動 作禮義威儀之則,所以教民不離於中,不離於中,所 以定命也。能者則養其中以享福,不能者則敗其中 以取禍。是皆在己,非在他也。《詩》云:「人而無禮,胡不遄 死?」《記》曰:「人有禮則生,無禮則死。人無禮則失中,失中 則棄命矣。」劉康公所以能知成肅公之將死,蓋用此 道也。彼《素問》病原之說雖佳,恐漫汗支離,不若此道 之為明且約也。昔者聖人造次而動,不爽於和,縱心 所欲,不失其中,施之於身,則有餘矣。將以教天下,垂 後世,則未能也。是故調六律、五聲、八音、七始,以形容 其心;制吉凶賓軍嘉禮,以軌物其德。使當時及後世 之人,雖四海之遠,千載之久,聽其樂,則洋洋乎其心 和,常若聖「人之在其上。循其禮則肅肅然其體正,常 若聖人之處其旁。是以大夫無故不撤簨簴,士無故 不撤琴瑟,朝夕出入起居,未嘗不在禮樂之間,以收 其放心,檢其慢志,此禮樂之所以為用也。」周室既衰, 禮缺樂弛,典章亡逸,疇人流散。《律》《度》《量》《衡》不存乎世; 《咸》《英》《韶》《頀》不傳乎人。重以暴秦焚滅六籍,樂之「要妙, 存乎聲音,其失之甚易,求之甚難。」自漢以來,諸儒取 諸胸臆,以億度古法,牽於文義,拘於名數,較竹管之 短長,計黍粒之多寡,競於無形之域,訟於無證之庭, 迭相否臧,紛然無已,雖使後夔復生,亦不能決。彼周 鬴出於《考工記》,事非經見,是非固未得而知。如漢斛 者,乃劉歆為,王莽為之,就使其真器尚存,亦不足法。 況景仁復改其制度,恐徒役心力,費銅炭而已。孔子 曰:「禮雲禮雲,玉帛云乎哉!樂雲樂雲,鐘鼓云乎哉!」今 先王之樂,餘音遺文,既不可得而睹聞矣,盍亦返其 本乎?《樂記》曰:「禮樂不可斯須去身」,致樂以治心,則易 直、子諒之心油然生矣。易直、子諒之心生則樂,樂則 安,安則久,久則「天,天則神。天則不言而信,神則不怒 而威。」致樂以治心者也,致禮以治躬則莊謹,莊謹則 嚴威。中心斯須不和不樂,而鄙詐之心入之矣;外貌 斯須不莊不謹,而易慢之心入之矣。樂也者,動於內 者也;禮也者,動於外者也。樂極和,禮極順。內和而外 順,則民瞻其顏色而弗與爭也,望其容貌而民不生 「易慢焉,此樂之本,禮之原也。夫樂之用不過於和,禮 之用不過於順,二者非徒宜於治民,乃兼所以養生 也。如某者,雖知之常病,未能行之。今老矣,猶庶幾強 勉而學焉,以養其餘生。亦願景仁共勤此道,捐其末, 求其本,捨其流,取其」原,致樂以和其內,致禮以順其外。內和則疾疹不生,外順則災患不「至;疾疹不生則 樂,災患不至則安。既樂且安,志氣平泰,精神清明,暢 乎四支,浹乎百體。如此則功何以不若伶倫、師曠,壽 何以不若召康、衛、武,醫經病原皆可焚,《周鬴》漢斛皆 可銷矣。」景仁以為何如哉?抑禮樂乃天地人之大倫, 自古大賢君子尚不敢輕議,而狂簡小子輒妄言及 之,是宜得誅絕之罪於聖人。賴景仁之知我,如鮑叔 之知管仲也。不以為僭,不以為「狂」,庶幾有可採擇於 其中焉。

《景仁又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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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啟:辱書,言《考工記》及劉歆所鑄斛,並《素問病源》,不 可不復。竊謂舜巡四岳,則同律度量衡。孔子曰「謹權 量,四方之政行焉。」以是知聖人之於尺量權衡,恃以 為治。而尺量權衡,必本於律,律必有聲,以考其和,此 樂之所由作也。周之鬴,漢之斛,其法具存。魏、晉以來, 其尺至有十五種,蓋由橫黍縱黍所為,而不稟於律 也。然卒不能作樂,止用舊聲,終唐之世,無變改者。至 周王朴,始用魏、晉所棄之法,遂以仲呂為黃鍾。太祖 皇帝患之,特下一律。仁宗皇帝留意數十年,終無所 得。及上仙,太皇猶以李照、胡瑗所鑄銅律,置神御前。 然李照以縱黍累尺,與令太府,其律又應古樂,而鍾 磬才中太簇,是樂與律自相矛盾也。胡瑗之樂,君實 詳知之,此不復雲。前歲議樂,按太常鎛鍾皆有小大 輕重,非三代不能為。然最大者今為林鍾,而仲呂乃 居黃鍾子位,考之正差五律,與前後言者相符,雖經 鑴鑿,尚可補治。若以大小次之,必得其正。近又用李 照之樂,則不若仲呂之愈也。何則?太簇商聲,宋子京 所謂「君實寄於臣管」是也,是大不可。又況十二律皆 有清聲。花日新撰譜,與鄭、衛無異,而以薦郊廟可乎? 《考工記》世以為漢儒所為,《漢志》載劉歆之說,多所牽 合,某亦於二書深疑之。近因鬴斛考其製作,不復疑 矣。又知太府之尺與權衡,皆古之稟於律者,惟量出 於晉魏之貪,政與律不合,須君實面言乃悉。竊以為 論此者,今世無如吾二人講求問難之多而且久也。 得君實來,協同其說,以破千餘年之惑,為後世之傳, 則吾徒事業固亦不細矣。難兄若朝夕來,不敢奉邀 候。歸陝歲首垂訪,春中卻同入洛,幸也。劉康公論極 佳,此誠非學人之所能到,然《素問》專主於醫,非黃帝 莫能為者。某至潁昌,已再讀矣,須有所得,恨讀之之 晚,病源乃申。《素問》之說,易為觀覽。若君實不倦,亦不 可忽,於身大有所益。聖人之於後世如此,但恐未可 焚燒鬴斛,費銅炭則然,亦不可錯棄。恃念。不宣。某再 拜。

《與范景仁第四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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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啟。近領正月十二日書,續又領所賜論醫及樂書, 教誨勤勤,感藏無已。醫書固難測,《素問》《巢源》在其中 最精奧,誠如所諭。光前書所云者,非敢廢棄之也。竊 謂醫書治已病,平心和氣治未病,冀景仁既得其本, 則未可焚也。然謂《素問》為真黃帝之書,則恐未可。黃 帝亦治天下,豈可終日坐明堂,但與岐伯論醫藥鍼 「灸耶?此必周漢之間,醫者依託以取重耳。古律既亡, 胡李之律生於尺,房庶之律生於量,皆難以定是非。」 光為景仁言之熟矣,今不復雲權量,雖聖所重,又須 更審法制,修廢官,然後行於四方,恐未可專恃以為 治也。又今之權量,未必合於聖人之權量也。夫中和, 樂之本也;鍾律,樂之末也。本,巧也。末,規矩也。雖不盡 善,猶能成器。若規不規,矩不矩,雖使良工執之,猶將 惑焉。光是以願景仁銷新鑄之鬴斛,不欲使傳於後 世,萬一有知樂者,音律既合於古矣,不幸得景仁之 器,考之而不合,反以自疑曰:「景仁賢者,豈肯作器以 誤我」,更惑於其所學矣。此光之所大懼也,望景仁察 之。數日來,頃暄,洛城花卉如錦,家兄已到,光未可離 此。景仁既許來,千萬勿食言也。

《景仁答第四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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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來,得二月十六日手書,承體候已就平復,不勝喜 慰。又云:「平心和氣,以治未病。君實之心未嘗不平,其 氣未嘗不和,而不能治未病。」某竊恐所有之樂,如議 之樂爾。醫與樂皆出於黃帝、岐伯,乃當時之工也。聖 人立法之時,不可不如此周悉其書,不若《虞書》。周漢 間依託以取重者亦然也。尺量權衡,亦起於當時,何 則?已有律。至《虞書》「同律、尺、量、衡,舜慮四方為此三物 者不稟於律,則風俗不可以統同,故每歲巡於方岳, 下考而齊一之」,安得為不恃此以為治?今之尺,乃古 之尺,今之權衡,乃古之權衡。前年以古樂聲為黃鍾, 長九寸;三分損一為林鍾,長六寸,律皆圍九分。黃鍾 積實得八百一十分;三分損一林鍾,得五百四十分。 十二律皆如此率,而其聲協此。乃增律之一寸以為 尺,豈生於量也?與今之太府尺正同。又以黃金方寸 得一斤,乃知太古權衡皆古法也。惟量比律十三分 二之大,此蓋出於魏晉以來貪政也。即以所制律考 太常,鎛鍾未位,最大者乃應黃鍾,子位中者應仲呂前後人言高五律者不虛矣。古者十二鍾皆有大小, 猶十二律之有長短也,猶鬴斛之有輕重也。以律之 徑三分,至鬴之方尺圓其外之百三萬六千八百分, 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之百六十二萬分, 皆無差也。律者,樂之本也,鐘鼓云乎哉?蓋病後世專 事鐘鼓而不知本也。刑名之書謂之律者,取此也。五 刑之屬三千,其罪之大小,情之輕重,苟不以律,則不 得其當,猶無律而定樂也。胡先生律圍十三分三釐 八毫者八,圍九分者一,圍八分四釐者一,圍七分九 釐五毫者一,外有損益而內無損益,何也?為聲之不 協此也,黃鍾之律短也。黃鍾之律短者,由以尺而生 律也。君實若不見過,一觀鬴斛,某懼後世待君,實為 「執一而不變人也」,非所聞之君實也。

《與景仁第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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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啟:范朝散來,領二月二十三日及晦日兩書,所云 遞中書未嘗得,蓋二十三日書即是也。夫治心以中, 此舜禹所以相戒也;治氣以和,此孟子所以養浩然 者也。孔子曰:「爵祿可辭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 也。」然則中和者,聖賢之所難。而來示謂光心未嘗不 平,氣未嘗不和,猶不免於病,此言過矣。以光方於古 人,乃下之下者也,於聖賢之道,曾不能望其藩籬,然 亦知中和之美,可以為養生作樂之本,譬諸萬物皆 知天之為高,日之為明,莫不瞻仰而歸向之,誰能跂 而及之耶?曏所以薦於左右者,欲與景仁黽勉共學 之爾,安能遽入其域耶?至於景仁,去冬為酒所困,發 於耳,發於牙,是亦過中之所為也。又云:「今之尺乃古 之尺,今之權衡乃古之權衡,惟量比所為律十三分 二之大,此無他,出於魏晉以來貪政也。」光謂:「尺量權 衡,自秦、漢以來變更多矣。今之尺與權衡,豈得猶是 先王之所用耶?彼貪者知大其量以多取人穀,豈不 知大其尺以多取人帛,大其權衡以多取人金乎?且 尺量權衡,公私所共用也。斂之以大量,則給之亦以 大量,貪者何所得乎?」此則眾人共知,其不然明矣。黃 金方寸,其重一斤,恐亦據今之尺與權衡言之爾。唐 自安、史之亂,雅樂工器,什不一存。逮於黃巢,蕩無孑 遺。有殷盈孫者,更按《考工記》始鑄鎛鍾十二,五代用 之。周世宗更命王朴考正其音律。今以景仁律驗之, 在未位者已中黃鍾,則是太常鎛鍾下七律也,不知 何故反以為合?又景仁所謂律與鬴斛之分數,光未 甚解,豈非語其容受耶?景仁亦以千二百黍為一龠, 則二百四十萬黍為一斛,以今斛概之,何啻大十三 分之二耶?此皆愚所不及,非面議莫能盡也。曏為景 仁必入洛,庶得相與極論養生作樂之本。今景仁既 不來,光又不得往,鬱鬱之志,殊未便也。

《景仁復第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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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復書。君實足下:辱手書,言中和之難,誠是也。《禮》云: 「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言帝王中和之化行,則 陰陽動植之類蕃,非為一身除病而禁醫書也。孟子 養浩然之氣,榮辱禍福之不能動其心,非除病之謂 也。某向之病,誠由飲食過中,是飲食過中,非中和也。 尺與權衡合於律,惟量為三分之大,自魏晉,自秦漢, 俱不載於書,不可知也;大斂之,大給之,亦不可知也。 古有什一之稅,而魯什二,漢什五,秦大半,皆大斂也, 不必大其量是也,亦恐便於用而致然爾。今尺合於 律,權衡合於律,而鬴斛之輕重合於權衡,尺之方深 合於量,又與古樂聲正同。所謂量者,一律之容為一 龠千六百四十龠為一鬴百三萬六「千八百分之實 也。二千龠為一斛,百六十二萬分之實也。自古至今, 黃金無變者,尺之法、權衡之法不可變,亦猶是也。」其 數與聲與尺與權衡,皆稟於律,獨冀為不稟,必有自 來矣。不見於書,所以疑其自魏、晉也。以胡先生《樂書》 考之,乃知其律短而聲高。君實不求此而襲先儒之 誤,乃雲未甚解鬴斛之分者,正以此也。君實深於筭, 請自律分推而至於權衡尺量,則渙然無疑矣。求位 最正者,曰林鍾,自六月至十一月,則黃鍾位也。非有 七律。子位正者,曰仲呂,自十一月至四月,則仲呂位 也。前所謂「各高五律」,非謬矣。太常鎛鍾,恐非盈孫所 為。是時尺法亡久矣,安得如《考工記》有大小、輕重之 法乎?故云「非周以前莫能為者。」累諭議不決,特以《漢 書》脫文及《隋書》所載先儒之誤,非君實誤也。更詳思 之。

《景仁答積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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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與君實議樂,前後幾萬言,不出於以尺起律、以律 起尺二事為異同爾。其餘則汎用傳記證佐而已。最 先者,君實以為房庶改《漢書》「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 黍之廣」八字。某以為《漢書》前言分、寸、尺、丈,引本起黃 鍾之長,後言九十分黃鍾之長,則八字者不可謂庶 自為,且庶亦不能為也。尺量權衡,皆以千二百黍,在 「尺則曰黃鍾之長,在量則曰黃鍾之龠,在權衡則曰 黃鍾之重」,皆千二百黍也,豈獨於尺而為不成文理 乎?《隋書》諸儒之論,始以一黍為一分之說。若爾,則黃鍾積實一千二百分,而八百一十分者非也。自蔡邕 不能知,謂銅律尺為銅龠尺,黃鍾萬事根本,尺量權 衡之所稟者,而諸儒尺至有一十五「種,逮今千餘年, 無人是正。吾儕業已留意,可不為終之乎?」君實以青、 赤、黃、白、黑主於溫,酸、苦、甘、辛、鹹主於飽,謂為某說,不 然。五色者之於衣,華於身而已;五味者之於食,適於 口而已,烏取於溫飽而云乎哉!見君實議樂,正如是 矣。王朴之樂,君臣民事物全不相干,以仲呂為黃鍾 而次比之,知其然也。李照之樂皆失位者,以太簇為 黃鍾而次比之,知其然也。此非面陳不可持。國約、石 淙相見至時,亦當一往以究其說。君實云:「必有伶倫, 後夔、師曠始能知之。某以為三人亦不能知。何則?無 律也。《書》云:『律和聲』。《禮》云:『吹律聽軍聲』。《傳》云:『雖有師曠 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故知三人者,有亦不能 知之,「無律故也。」君實云:「示諭七條,或然或否,不知何 者為然,何者為否?請一疏示,當為修改。」某謂太府尺 為黃帝時尺,考李照之律與尺,而知其然。李照以太 府尺縱黍而累之,亦牽於《隋書》之說也。然其樂比其 律高三律,律是而樂非也。何以知今之尺,是黃帝時 尺,以黃帝之法為律,以起尺,十二律內外皆有損益, 其聲和,而與古樂合,以為鬴斛,而其分數、其輕重,又 與《周官》《漢斛銘》並同,無毫釐之差。以此知太府尺、太 府權衡皆黃帝時物也,其法與黃帝之法同起於律 也。隋謂之「開皇官尺」,歷唐以至於今者,謂隋、唐尺則 人皆信之,謂黃帝時尺則皆駭矣。自隋以來,至唐以 及五代,最為亂世,而此物不變,則自秦至三代至五 帝而上黃帝,又何疑哉?千歲之日,今日是也。謹此《復 命》。

宋馬端臨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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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范鎮主房庶以律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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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祁、田況薦益州進士房庶曉音。祁上《樂書補亡》三 卷,召詣闕。庶自言:「嘗得古本《漢志》,云:『度起於黃鍾之 長,以子穀秬黍中,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 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今文脫『之起積一千 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製律,是律 生於尺,尺非起於黃鍾也。且《漢志》雲一為一分者,蓋 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一黍為一分,其法非是。當以 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黍,盡得九十分。黃鍾之 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直祕閣范鎮是之,乃 為言曰:「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 十;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 釐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實千二 百黍於管,以為黃鍾之長,就取三分以為空徑,則無 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說為是。蓋累黍為尺,始失之 於《隋書》。當時議者以其容受不合,棄而不用。及隋平 陳,得古樂器,高祖聞而嘆曰:「華《夏》舊聲也。」遂傳用之。 至唐,祖孝孫、張文收號稱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 沿隋之古樂,制定聲「器,朝廷久以鍾律未正,屢下詔 書,博訪群議,冀有所獲。今庶所言,以律生尺,誠眾論 所不及。請如其法試造尺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 真。」乃詔王洙與鎮同修制所,如庶說,造律尺龠,律徑 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龠徑九分,深一寸。尺起黃鍾 之長,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初,庶言:太常樂高古 樂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為今所用黍,非古所謂 一稃二米黍也。尺比黃黍,所累者長一寸四分。庶又 言:「古有五音,而今無正、徵音。國家以火德王,徵屬火, 不宜闕。今以《五行旋相生法》得徵音。」帝召輔臣觀庶 所進律尺龠,又令庶自陳其法,因問律呂旋相為宮 事,令撰圖以進。其說以五正二變配五音,「迭相為主, 衍之成八十四調。舊以宮、徵、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 聲,然後加變宮、變徵二聲以足其數。推以旋相生之 法,謂五行相戾非是,當改變徵為變羽,易變為閏,隨 音加之,則十二月各以其律為宮,而五行相生,終始 無窮。」詔以其圖送詳定所。庶又論「吹律以聽軍聲者, 謂以五行逆順可以知吉凶,先儒之說略矣。」是時,瑗 逸制樂有定議,乃補庶試祕書省校書郎,遣之。鎮為 論於執政,執政不聽。四年,鎮又上書曰:「陛下制樂以 事天地宗廟,以揚祖宗之體,茲盛德之事也。然自下 詔以來,及今三年,有司之論,紛然未決,蓋由不議其 本而爭其末也。竊惟樂者,和氣也;發和氣者,聲音也。 聲音之生」,生於無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 後人參考之,然後無形之聲音得,而和氣可通也。有 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衡 也,鍾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後為得。今 皆相戾而不相合,則為非是矣。有形之物非是,而欲 求無形之聲音,其和安可得哉?謹條十者非是之驗, 惟裁擇焉。按《詩》:「誕降嘉種,維秬維秠。」誕降者,天降之 也。許慎云:「秬,一稃二米。」又云:「一秬二米。」後漢任城縣 產秬黍二斛八斗,實皆二米,史官載之,以為嘉瑞。又 古人以秬黍為酒者,謂之秬鬯。宗廟降神,惟用一尊; 諸侯有功,惟賜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貴也。今秬黍取之民間者,動至「數百斛,秬皆一米,河 東之人謂之黑米。設有真黍,以為取數至多,不敢送 官。此秬黍為非是,一也。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徑三分, 圍九分,長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今 律空徑三分四釐六毫,圍十分三釐八毫,是為九分 外大,其一分三釐八毫而後容千二百黍,除其圍廣, 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矣。說者謂四釐六毫為方 分,古者以竹為律,竹形本圓,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 為非是,二也。又按《漢書》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鍾之長, 又雲「九十分黃鍾之長」者,據千二百黍而言也。千二 百黍之施於量則曰黃鍾之龠;施於權衡則曰黃鍾 之重;施於尺則曰黃鍾之長。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 百黍為尺,又不起於黃鍾。此尺之為非是,三也。又按 《漢書》言「龠,其狀似爵」,爵謂爵琖,其體正圓。故龠當圓 徑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 分正同。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釐,容千二百黍,是 亦以方分置算者,此龠之非是,四也。又按《周禮》鬴法, 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斗四升。方尺者,八寸之尺也; 深尺者,十寸之尺也。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別?按 《周禮》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尺。璧羨之制,長十寸,廣 八寸,同謂之度,寸以為尺,則八寸十寸俱為尺矣。又 《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六尺四寸為步。」 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同謂 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故知八寸尺為 鬴之方,十寸尺為鬴之深,而容六斗四升千二百八 十龠也。積實一百三萬六千八百分,今鬴方尺積千 寸,此鬴之非是,五也。又按《漢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 十斗,旁有庣焉。當隋時,漢斛尚在,故《隋書》載其銘曰: 「審律嘉量斛,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冪百六十 二寸,深尺容一斛。」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 之非是,六也。又按算法,圓分謂之徑圍,方分謂之方 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是也。今圓分而以方法 算之,此算數非是,七也。又按權衡者,起千二百黍而 立法也。周之鬴,其重一鈞,聲中黃鍾;漢之斛,其重二 鈞,聲中黃鍾。鬴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 者,欲見薄厚之法,以考其聲也。」今黍之輕重未真,此 權衡為非是,八也。又按「《鳧氏》為鍾,大鍾十分具,鼓間 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鍾十分具,鉦間之,以其二為之 厚。」今無大小薄厚,而一以黃鍾為率,此鍾之非是,九 也。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 鼓為三」,蓋各以其律之長短為法也。今一以黃鍾為 率,而無長短厚薄之別,此磬之《非是十》也。前此者,皆 有形之物也,可見者也,使其一不合,則不可以為法, 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不可得 而和也。請以《臣章》下有司,問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 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四釐六毫,孰是律之起尺與 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制與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圓 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 五毫與方尺六寸二分孰是?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 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與一米孰是?鐘磬依古 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厚,而中律與不依古法而中 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定龠、合升、斗、鬴斛以校「其容 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可以為 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於律,然後可以為樂也。今尺 律本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計 矣」,此議者所以云云也。然議者不言有司論議依違 不決,而顧謂作樂為過舉,又言今宜先定政令,而禮 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倘「使有司合禮樂之論, 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於政令不己 大乎?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方今定雅樂以 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論議不著。盛世之事,後世將何 攷焉?願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議條上,合為一書, 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為然,伏 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俟真黍至,然後為樂,則必至 當而無至於浮費也。」詔送詳定所。鎮說自謂得古法, 後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世鮮鍾律之學,卒 莫辨其是非焉。

《辨房庶累黍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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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古人言「律為萬事本,度、量、衡皆由焉。」律以和聲,度 以審度,量以嘉量,衡以權衡。度有長短,量有小大,衡 有輕重,雖庸愚之人皆能知之。至律之於聲,其或雅 或淫、或和或乖,則雖賢哲之士不能遽曉。蓋四者之 中,議律為難。度或長或短,量或小或大,衡或輕或重, 三物皆生民日用不可闕者。然以四海九州觀之,未 「有千里而同一度量衡者也;以古往今來觀之,未有 千年而同一度量衡者也。」蓋隨世立法,隨地從宜,取 其適於用,而初無害於事,固不必盡同也。至律則差 之絲忽不能以諧聲,聲不諧不足以為樂,樂不和不 足以致治。蓋四者之中,制律為尤難。是以古人之於 律,或求之於絲竹,伶倫之管,京房之準是也;或求之 於金石編鐘、編磬、鎛鐘、簴磬之屬是也。雖曰假器物以求之,然心有精微,口不能授;性所解悟,筆不能盡。 假如有人與後夔、伶倫並世而生,亦豈能盡得其協 律和聲之法乎?後之儒者,病樂之不和,議欲更律。更 律之法,或取之絫黍,或求之古之度量。然絫黍之法, 漢制特以較《度量衡》,所謂「黃鍾之長、黃鍾之龠,黃鍾 之重」雲者,特以明三物之與律相表裡耳,未嘗專言 絫黍以為律也。至於古之度與量,則周鬴、漢斛,與魏、 晉以來尺十有五種,相去且千年,其流傳至於今者, 是乎非乎?不可得而詳也。倘其果為古器,則不知造 此器之時,其於虞朝之同律度量衡,周王之攷制度, 果無纖毫之差乎?亦不可得而詳也。而方倀倀然於 千百載之後,搜求古雅之器於荒丘古墓之中,而自 以為得之,蓋亦疏矣。蓋律、度、量、衡雖曰相為表裡,然 至易曉者,度、量、衡也;至難知者律也。隨時而變易,屢 易而不害於事者,度、量、衡也。

假如古者度短量小衡輕,後世度長量大衡重,則當其或短或小或輕之時多取之,或長或大或重之時少取之而斂散,同此一器,何害於事乎?「周取民之制什一,漢取其五,秦取其大半。」 蓋病在於重斂,不必大其器也。

「一定而不易,易則害於樂者律也。」今失其難者而反 取則於其易者,失其不可易者而反取則於其屢易 者,何哉?竊以為必欲製律,必如杜夔、荀勖、阮咸、張文 收之徒,自有宿悟神解,如聽牛鐸而知其可以諧音, 聽玉磬而知其為閏月所造之類,而後可以語此。如 其不然,或專求之於累黍,或專求之於周鬴、漢斛、魏 「尺之屬,無異刻舟而尋劍也。」李照、胡瑗、房庶之說,皆 以黍求律者也。范蜀公力主房庶之說,以為照以縱 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則太長;瑗以 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釐六毫 則太短。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實千二百 黍,於管以為黃鍾之長,取三分則以「空,徑則無容受 不合之差。」校前二說為是,累千百言,大要不過如此。 愚請得而詰之:夫古人之制律管,皆有分寸,如十二 律管皆徑三分,圍九分,黃鍾之管長九寸,自大呂以 下以次降殺是也。然則欲制律,必先定分寸,而古今 之分寸不可攷矣。是以《隋書》因漢制之說,以一黍為 一分,則是十黍為一「寸,分寸既定,然後管之徑圍可 定;徑圍既定,然後律之長短可定。」瑗與照雖有縱橫 之異,然以黍定分,以黍之分定管之徑圍,則一也。今 庶既盡闢縱橫之說,而欲以是千二百黍亂實之管 中,隨其短長斷之,以為黃鍾九寸之管,取三分以度 空徑,則不知庶之所謂空徑三分之管,既非縱黍之 分,復非橫黍之分,則何以為分乎?未有分寸不先定 而可以制律者。如庶之所謂分,既非縱黍,復非橫黍, 則必別有一物為度以起分。倘別有一物為度以起 分,則只須以其三分為徑,以九十分之長為黃鍾之 管,而律本不因於黍矣,何煩實黍於管?又何煩於《漢 書》中增益八字,以求合千二百黍之數乎?此愚所以 未敢以為通論也。古律以竹為管,然竹有大小,其大 者容千二百黍,不能以寸;其小者不及千二百黍而 盈尺矣。故必先以黍為分度之,三分為徑,然後實以 千二百黍,則九十分其長為黃鍾之管矣。愚雖不能 曉鍾律,竊意古人以黍定律,其法如此。

大學衍義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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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量之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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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典》:「同律度量衡。」

孔穎達曰:「律者候氣之管,而度、量、衡三者法制皆出於律。度有丈尺,量有斛斗,衡有斤兩,皆取法於律。」

蔡沈曰:「律謂十二律,六為律,六為呂。凡十二管,皆徑三分有奇,空圍九分,而黃鍾之長九寸,既以之制樂而節音,又以之審度而度長短,則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之審量而量多少,則黃鍾之管其容子穀秬黍中者,一千二百以為龠,而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 ,以之平衡而權輕重,則黃鍾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銖;「兩龠則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此《黃鍾》所以為萬事根本。諸侯之國,其有不一者,則審而同之也。

臣按:「律者候氣之管,所以作樂者也,而度量衡用以度長短、量多寡、稱輕重」 ,所用於律不同,而帝世巡守所至同律而必及於度量衡,何哉?蓋以度、量、衡皆受法於律,於此審之,三者之法制皆與律同,斯為同矣。誠以是三物者,其分寸、龠合、銖兩皆起於黃鍾,而與候氣之律同出於一。按律固可以制度、量、衡,而考《度量衡亦可以制律,此聖人制律而及度量衡之本意也。然聖人不徒因律而作樂,而用之於郊廟朝廷之上,而又頒之於下,使天下之人用之以為造作、出納、交易之則焉,其作於上也。

「有常制,其頒於下也有定法。苟下之所用者與上之所頒者不同,則上取於下者當短者或長、當少者或多、當輕者或重,下輸於上者當長者或短、當多者或少、當重者或輕。下虧於民,上損於官,操執者有增減之弊,交易者有欺詐之害,監守出納者有侵剋賠補之患,其所關係蓋亦不小也。」 是雖唐虞之世,民淳俗「厚,帝王為治尚不之遺,而況後世民偽日滋之時乎!乞敕所司,每正歲申明舊制,自朝廷始,先校在官之尺、量、斗、斛、權衡,使收受民間租稅器物,不許過則。又於凡市場交易之處,懸掛則樣,以為民式。在內京尹及五城兵馬司官、在外府州縣官,每月一次校勘。憲臣出巡所至,必令所司具式呈驗,公」 私所用。有不如式者,坐其所司及所造所用之人。是亦王政之一端也。

《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 孫。關石和鈞,王府則有。」

蔡沈曰:「典則,治世之典章法度也。百二十斤為石,三十斤為鈞,鈞與石五權之最重者也。關通以見彼此通同,無折閱之意;和平以見人情兩平,無乖爭之意。言禹以明明之德君臨天下,典則法度所以貽後世者如此。至於鈞石之設,所以一天下之輕重而立民信者,王府亦有之,其為子孫後世慮,可謂詳且遠矣。」

臣按:聖人本律作器以一天下者,非止一鈞石也,而《五子所歌》舉大禹所貽之典則,止言鈞石而不及其他,何哉?先儒謂「法度之制始於權,權與物鈞而生衡,衡運生規,規圓生矩,矩方生繩,繩直生準」 ,是權衡者又法度之所出也,故以鈞石言之。嗟夫,萬物之輕重取信於權衡,五權之輕重歸極於鈞石,是雖一器之設,而與太宰所掌之「《六典》《八則》」 ,同為祖宗之所敷遺,承主器而出治者,烏可荒墜先祖之緒哉?

《周禮》:內宰:「凡建國,佐後立市,陳其貨賄,出其度量。」 合方氏「掌達天下之道路,同其數器,壹其度量。」 大行人,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十有一歲同度量、 同數器。

臣按:「三代盛時所以制度量以定長短多寡,以取信於天下者,非但王府則有,凡諸侯之國、道路之間莫不有焉。天子時巡則自用一侯國之制,非時巡之歲則又設官以一市井道路之制焉。」 是以當是之時,一器之設、一物之用,莫不合於王度而無有異同,否則非但不可行且有罪焉,此天下所以一統也歟。

典瑞璧羨以起度。

《玉人璧羨》度尺好,三寸為一度。

鄭元曰:「羨者,不圓之貌,蓋廣徑八寸,袤八尺,以起度。」

蔡元定曰:「按《爾雅》:『肉倍好謂之璧。羨,延也』。此璧本圜,徑九寸,好三寸,肉六寸,而裁其兩傍各半寸,以益上下也。其好三寸,所以為璧也。裁其兩旁,以益上下,所以為羨也。袤十寸,廣八寸,所以為度尺也。以為度者,以為長短之度也。則周家十寸、八寸皆為尺矣。陳氏言『以十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八寸』」 之尺起度,則八尺為尋,倍尋為常。王昭禹曰:「夫度,在禮則起於璧羨,在樂則起於黃鍾之長。」 先王以為度之不存,則禮樂之文熄,故作璧羨,使天下有考焉。

臣按:班固《漢志》,「度之九十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 《孫子算術》:「蠶所吐絲為忽,十忽為一絲,十絲為一毫,十毫為一釐,十釐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 ,則尺固當以十寸為正。矧?天地之數生於一而成於十,十者天地之足數也,以是為度以定萬物之長短,豈非一定之理,中正之道哉?璧羨既起十以為丈引,又起八以為尋常,則非一定矣。設欲用八,去其十之二,是則八也,又何用別為之制哉?臣愚以為璧羨雖古人之制,然宜於古而未必宜於今也。請凡今世所用之尺,一以人身為則。謹考許慎《說文》:「寸,十分也。」 人手卻一寸動衇,謂之寸口。十分為寸,「則十寸為尺也。宜敕有司考定古法,凡寸以中人手為準,鑄銅為式,以頒行天下。凡所謂八寸六寸之尺,雖古有其制,皆不得行焉。則用度者有定準,製造者有成法矣。」 或曰:「人之手有長短,體有肥瘠,烏可據以為定哉?」 曰:自古制度者,或以累黍,或以絲忽。地之生黍,豈皆無大小?蠶之吐絲,豈皆無粗細。何獨致疑於人身哉。且身則人人有之。隨在而在。擬寸以指。擬尺以手。雖不中不遠矣。

栗氏為量,改煎金錫則不秏。不秏然後權之,權之然 後準之,準之然後量之,量之以為鬴,深尺,內方尺,而

圜其外,其實一鬴;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
考證
實一升,重一鈞。其聲中黃鍾之宮,概而不稅。其銘曰:

「時文思索,允臻其極。嘉量既成,以觀四國。永啟厥後, 茲器維則。」

王昭禹曰:「量之為器,內方而外圜,則天地之象也。其臀一寸,其耳三寸,則陰陽奇耦之義也;其重一鈞,則權衡之法寓焉;其聲中黃鍾,則律呂之法寓焉。夫黃鍾為律之本,而宮為五聲之綱,量之所制,其本起於黃鍾之龠;其成也,聲又復中於黃鍾之宮,豈非以天下之法於此乎出,而五則之法於此乎成?歟非特此」 也,宮於五行為「土」 ,於五常為信,則以量為法則之主,且以立信於天下也。惟其立信於天下,故與天為公平而不敢私焉。

鄭敬仲曰:「量之為物,其粗則寓於規矩法度之末,而其妙極於天下之精微,蓋出於時文之思索,而歸諸大中至正之道,民所取中而芘者也。雖童子適市,莫之或欺矣。出之以內宰,掌之以司市,一之以合方氏,同之以行人,凡以觀四國也。舜之巡守,所以同度量,而孔子亦曰:『謹權量,四方之政行焉。《五子之歌》曰:『明明我祖,萬邦之君。有典有則,貽厥子孫。關石和鈞,王府則有』』。」 所謂「求啟厥後,茲器維則」 者也。

臣按:先儒謂栗之為義有堅栗難渝之義,使四方觀之以為則,萬世守之以為法,以立天下之信,無敢偷焉,所以名官謂之「栗氏」 也。夫三代之量以金錫為之,外圜而內方,以象天地,後世則改用木而內外皆方,失古意矣。古者先王所以垂典則於子孫以示四方,信後世者既有所謂大經、大法而於器物之製作又「皆各有成法焉。然又恐其歲久而易壞也,又必鎔煉金錫而鑄為之器,權其輕重之劑,準其高下之等,既精既堅,無餘無欠,刻為銘文,以為世則,置之王府之中,以示天下之式,以垂後世之範,使其是遵是用,不敢有所渝易焉。」 以此為防,末代乃有以公量收,私量貸,以暗收人心,潛移國祚,如齊陳氏者,然後知古先哲王於巡守之時,必同度量衡於行政之初,必審權量。非故為是屑屑也。其為慮一何遠哉!

《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 步。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古者百 里,當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陳澔曰:「古者八寸為尺,以周尺八尺為步,則一步有六尺四寸,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則一步有五尺一寸二分,是今步比古步每步剩出一尺二寸八分。以此計之,則古者百畝當今東田百五十六畝二十五步一寸六分十分寸之四,於此百四十六畝三十步不相應里,亦倣此推之。」

臣按:孟子言仁政必自經界始,所謂經界者,治地分田經畫其溝塗封植之界也。後世田不井授,凡古之溝塗、封植之界限盡廢,所以經界者不過步其遠近、量其廣狹、分其界至以計其頃畝之數焉耳,然欲計之而無所以經畫之尺度可乎?大江以北地多平原廣野,若欲步算固亦無難,惟江南之地多山林險隘、溪澗阻隔,乃欲一一經畫之,使無遺憾,豈非難事哉!古人丈量之法,書史不載,維《王制》僅有此文,然正言古今尺步畝里之數,而不具其丈量之法。今世量田用所謂步弓者,不知果古法否?然傳用非一日,未必無所自也。是法也,施於寬廣平衍之地,固無不可,惟於地勢傾側紆曲尖邪之處,其折量紐算為難,小民不人人曉也。是以任事之人易於作弊。宋南渡初,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首行於平江,然後推及於諸郡,當時亦以為便,惟閩之汀、漳、泉三郡未及行。朱子知漳州,言於朝,力主行之,然竟沮於言者。或曰:「宋人經界之法可行否?」 歟曰:「何不可之有?使天下藩服郡縣皆得人,如李椿年」 、朱熹、鄭昭叔,斯行矣。雖然,猶未也。苟非大臣有定見,得君之專,以主之於上,豈能不搖於群議,而終於必行哉?

《月令》「仲春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衡石,角斗甬,正 權概。」

仲秋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平權衡,正鈞石,角斗甬。

鄭元曰:「因晝夜等而平當平也,同角、正皆所以平之也。」

吳徵曰:「衡下但言石,於五者之中舉其至重者言也。上曰量,下又曰斗甬者,先總言其器,後言其名也。權者衡之用,概者量之用,惟度既不析其名又不言其用者,度自用無為之用者也。」

臣按:古先盛王凡有施為必順天道,是以《春秋》二仲之月晝夜各五十刻,於是乎平等,故於此二時審察度量權衡以驗其同異,或過而長、或過而短,或過於多、或過於少、或過於重、或過於輕,皆有以正而均之,使之皆適於平焉。後世事不師古,無復順時之政,雖有度量權衡之制,一頒之後,聽民自

為無復「審察校量」 之令,故有累數十年而不經意者矣。況一歲而再舉乎?「民偽」 所以日滋,國政所以不平。此亦其一事也。

《論語》:「謹權量,四方之政行焉。」

饒魯曰:「『謹權量,是平其在官之權衡斗斛,使無過取於民。關石和鈞,王府則有』,固是要通乎官民,然民間權量關繫尚淺,最是官府與民交涉,便易得加增取盈,今之苗斛皆然,當紂之時必是取民過制,所以武王於此不容不謹。」

臣按:饒魯謂民間權量關係尚淺,最是,官府與民交涉便易得加增取盈,今之苗斛皆然。嗚呼,豈但一苗斛哉?苗斛之弊比其他為多爾,凡官「府收民貢賦,其米麥之類則用斗斛,布帛之類則用丈尺,金銀之類則用權衡,三者之中,丈尺為害較淺,惟斗斛之取盈,積少成多,權衡之按抑,以重為輕,民之受害往往積」 倍蓰以至於千萬,多至破家鬻產以淪於死亡,用是人不聊生而禍亂以作。武王繼商辛壞亂之後,即以「謹權量」 為行仁政之始。言「權量」 而不言「度」 ,非遺之也,而所謹尤在於斯焉。謂之「謹」 者,其必丁寧慎重,反覆詳審,而不敢輕忽也歟!

《前漢律曆志》:「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 起黃鍾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 分。黃鍾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 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夫度者,別於分,忖於寸,蒦 於尺,張於丈,信於引。引者信天下也。職在內官,廷尉 掌之。」

臣按:以上言度,五度之義,分者可分列也,寸者忖也,尺者蒦也,丈者張也,引者信也。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鍾》之 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穀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 龠,以井水準其概,合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 斗為斛,而「五量」嘉矣。夫量者,躍於龠,合於合,登於升, 聚於斗,角於斛也。職在太倉,大司農掌之。

臣按:以上言量,五量之義:龠者躍也,躍微動氣而生物也,合者合龠之量也,升者登也,斗者聚也,斛者角斗平多少之量也。

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本起 於「黃鍾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 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而《五權》謹矣。」始於銖,兩於兩,明於斤,均於鈞,終於石。

臣按:以上言權,五權之義,銖者殊也,物絲忽微始至於成著,可殊異也,兩者,兩黃鍾律之重也,斤者,明也,鈞者,均也,石者大也。

凡律、度量衡用銅者,名自名也,所以同天下,齊風俗 也。鈞為物之至精,不為燥濕寒暑變其節,不為風雨 異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於士君子之行,是以用 銅也。用竹為引者,事之宜也。

臣按:五度之法,高一寸、廣二寸、長一丈,而分、寸、尺、丈存焉,惟引則用竹,蓋引長十丈、高一分、廣六分,長而難以收藏,故用竹蔑為之為宜也。五量之法用銅方尺而圜其外,旁有庣焉,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龠,其狀似爵。夫《班志》於度、量二者皆言其所以製造之質,或用銅、或用竹,獨於權衡略焉,乃於下文總言度量衡用銅者,意者權衡亦用銅歟?後世於度量二者,用木為之,度間有用銅者,而斗斛之制,用銅鮮矣。權之為器,非若度量,雖有長短大小之不同,而各自為用。惟權之一器,則兼衡與準而參用之,所以為之質者亦各不同。準必以繩,權必以銅,而衡則以木,若銅為之也。後世一惟用木耳。臣請詔有司考校古今之制,鑄銅為度量權衡之式,藏在戶部,頒行天下藩服郡縣。凡民間有所鑄造,必依官式刻其成造歲月、匠作姓名,赴官校勘印烙,方許行使。

秦始皇二十六年,「一衡石丈尺。」

呂祖謙曰:「自商君為政,平斗甬、權衡丈尺,其制變於古矣。至是並天下之後,皆令如秦制也。然此乃帝王初政之常,秦猶沿而行之,至於後世則鮮或舉之矣。」

臣按:秦事不師古,至為無道而猶知以一衡石、丈尺為先務,況其不為秦者乎?然呂祖謙作《大事記》,於始皇平六國之初書曰「一衡石丈尺」 ,而其《解題》則雲「自商君為政,平斗甬、權衡丈尺。」 意其所書之石非鈞石之石也,後世以斛為石,其始此歟?

宋太祖詔有司「精考古式,作為《嘉量》,以頒天下,凡四 方斗斛不中度不中式者皆去之。」又詔有司按前代 舊式,作《新權衡》,以頒天下,禁私造者。

太宗淳化三年,詔曰:「《書》云:『同律、度、量、衡,所以建國經 而立民極也。國家萬邦咸乂,九賦是均,顧出納於有 司,繫權衡之定式。如聞秬黍之制,或差毫釐,錘鉤為 姦,害及黎庶。宜令詳定稱法,著為通規』。」

臣按:宋太祖、太宗皆起自民間,熟知官府出納之

弊,故其在位者以謹權量為務。史謂比用大稱如百斤者,皆懸釣於架,植鐶於衡,或偃手,或抑按,則輕重之際,殊為懸絕。於是更鑄新式,悉繇累黍而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也。又令每用大稱,必懸以絲繩,既置其物,則卻立以視,不可得而抑按。繇是觀之,可見古昔好治之君,莫不愛民。其愛民也,凡官吏可藉以「害民者,無不預為之禁革,則雖一毫之物不使過取於民。彼其具文移,著律例,約束非不備,刑罰非不嚴,然利之所在,人惟見利而不見害,往往法外以巧取,依法以為姦。孰若每事皆立為一法,如宋人之於權衡,必齊其斤石,不可得而增損,又俾操執者卻立以視,而不得抑按,噫使凡事事皆準此」 以立為之法。則官吏無所容其姦。而小民不至罹其害矣。

程頤曰:「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謹權、審量、讀法、平價 皆不可闕。」

朱熹曰:「所謂文章者,便是文飾,那謹權、審量、讀法、平價之類耳。」

臣按:程子謂「為政須要有綱紀、文章、謹權、審量皆不可闕」 ,朱子謂「文章便是文飾」 ,那謹權、審量之類,然但言文章而不及綱紀,臣竊以謂權而謹之、量而審之,使其長短適平、多寡酌中,固是文飾之意,然於操執之時或鉤錘之轉移、衡尾之按抑、收放之際或斛面之加淋、旁庣之搖撼,則是無綱紀矣。是知聖人為治無一善之徒行,無一法之徒立。「一器之設雖小也,而必正其制度;一物之用雖微也,而必防其病弊。惟恐一事之或失其宜,一民之或被其害。此所以鉅細精粗無不畢舉,上下四方無不均平也」 歟。

以上權量之「謹」 ,臣按:舜巡守,同律度、量衡,而此止雲「權量」 而不及度者,蓋《論語》敘武王之行政,止言「謹權量」 ,朱子註《孟子》引程子之言,亦止言謹權審量而不及度。意者權量之用,比度為切歟?不然,則舉二以包其一也。

明林應翔衢州政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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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度量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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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之斗斛秤尺定於天,今之斗斛秤尺定於人,人之 意何所不至?」以意定斗斛秤尺,而長短輕重紛然淆 亂矣。是故古者聖王取而定之於天,天有自然之斗 斛秤尺,而人不知,由地中之氣而知之。地氣自十一 月冬至夜半子時一陽氣動,先期截定竹管,徑三分 有奇,空圍九分,長九寸,為黃鍾之管,以葭莩灰實其 「管端,一陽氣至而管端灰飛,則真黃鍾之管矣。」然後 自大呂以下十一律,皆依黃鍾九寸之法,以次減短, 而音樂從此定矣。由是以黃鍾審量,則九寸管中容 上黨秬黍一千二百以為龠,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 升為斗,十斗為斛,此斗斛之所由定也。以黃鍾平衡, 則九寸管中之龠,所容千二百黍,其重十二銖。兩龠, 則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 石。此衡秤之所由定也。以黃鍾審度,則九十分黃鍾 之長。一為一分,而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 丈為引。此丈尺之所由定也。斗斛秤尺,皆定於黃鍾, 故曰:「黃鍾為萬事根本。」《尚書記》:「虞舜同律度量衡,重 黃鍾也。重黃鍾,所以尊天也。」邇者在市在鄉,斗斛每 石多或重百數十斤,少或九十五斤,或八十斤;秤多 或二十四兩,或二十兩,少或十五兩十四兩。尺長或 一尺二「寸,短或八寸,其輕重長短,各處不齊,此非太 平之象也。謂之太平,則必萬法皆平。今之斗斛秤尺 如此,法已亂矣。茲欲候氣冬至,而取法於黃鍾,則誠 難之。」但著為令,使秤定為十六兩,石數難依古四鈞 之法,定為百斤;丈尺難依古六寸、八寸之式,定以十 寸為尺。令在市在鄉,較若畫一,庶乃得其平乎?猶有 說焉,總一市價也,而有官價,有時價,已非所以為名 矣。至於給價之時,吏或虛其銖兩,而差役赴市,其弊 尤多。大抵弊在取贏於鋪行,而故以濫惡者進,「用八 釐等八色銀穪而出,用二十四兩秤穪而入,外則使 負販之夫空擔而歸,內則使肉食之尊投著而起」,此 其事最細而最當究心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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