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二十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十四卷目錄
吏員部彙考四
元二〈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十一則 武宗至大四則 仁宗皇慶二則 延祐七則
英宗至治二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十四卷
吏員部彙考四
编辑元二
编辑成宗元貞元年詔各道歲貢儒吏定省部樞密院等衙門收補考滿出身例
编辑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秋七月,詔「申飭中外。有 儒吏兼通者,各路舉之。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省臺 委官立法考試,中程者用之。所貢不公,罪其舉者。職 官坐贓論斷,再犯者加二等。」按《選舉志》:「元年詔諸 路有儒通吏事,吏通經術,性行修謹者,各路薦舉,廉 訪司試選。每道歲貢二人,省臺委官立法考試,必中 程式,方許錄用。」又省准:「省部見役典吏實歷俸月, 名排籍記,遇都省書寫、典吏有闕,從上挨次發補,樞 密院銓寫,一考之上,補都省書寫,通折月日陞轉外, 本院銓寫有闕,補請俸上名典吏。」又省議:「監修《國 史》僚屬,依三師所設,非臺院轉補者,降等敘。」又內 史府秩正二品,令史亦於部令史內收補,考滿「除正 七品,自用者降等。」又省准:「闌遺監令譯史人等,省 部發去者,考滿正八品內任用,自行踏逐者降等。家 令司府正司改內宰宮正,其人吏依元定為當拱衛 直都指揮使司,陞為正三品,其令譯史等俸,俱與光 祿寺相同,擬係相應人內發補者,考滿與正八品,奏 差正九,自用者降等敘。」又省准:「大都等路都轉運 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
大德元年定奉宸庫庫子兩淮書吏轉補例停老限折筭法
编辑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大德元年,部擬 中御府奉宸庫庫子,以三周歲為滿,擬受省劄錢穀 官本把,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又省准兩淮 本道書吏轉補行臺察院書吏,江南宣慰司令史,雲 南、四川、河西三道書吏,在邊遠者,三十月為格,依上 遷補。江浙行省檢校書吏,于行省請俸典吏內選補, 以典」吏月日五折四通折書吏,六十月轉各道宣慰 司。又省臣奏:以省臺院諸衙門,令譯史、通事、知印、 宣使等,舊以九十月為滿,陞遷太驟,今以一百二十 月為滿,於應得職事內陞用。又寫《聖旨》,「掌奏事選法、 應辦刑名文字。必闍赤等以八月折十月,今後毋令 折筭。」
大德二年,定「歲貢儒吏試驗收補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貢部人吏 擬宣慰司、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儒吏兼通者,自大 德三年為始,依例歲貢,應合轉補各部寺監令史,依 至元新格發遣到部之日,公座試驗收補。」
大德三年,定「遼陽省等衙門補用出身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省准遼陽 省令史。宜從本省選正從八品文資職官補用。復令 各部見役令史內。不限歲月。或願充。或籍貫附近。或 選到職官。逐旋選解。國子監令譯史。于籍記寺監令 史內發補。上都留守司令史。于籍記各部令史內。或 于正八品職官內選用。考滿從七品遷用。」宣徽院闌 遺「監令史,准本院依驗元准月日挨補,考滿同自行 踏逐者降等。遇闕,如係籍記令史,并常調提控案牘 內及本院兩考之上典吏內選取者,考滿依例遷敘。 自行選用者,止于本衙門就給付身,不入常調。」又 《省擬》:「萬億四庫,左右八作司、富寧寶源等庫,各設色 目司庫二名,俱于樞密院各衛色目軍內選差,考滿 巡檢內任用。自行踏逐者,一考並同,循行如此。」又漢 人司庫,于院務提領、大使、都監內發補,二周歲滿日 減一界陞轉。其色目司庫,於到選錢穀官內選發,考 滿優減。兩界都提舉、萬億庫提控案牘,比常選人員 任迴,減一資陞用。司吏三十五人,除色目四人外,漢 人有闕,于大都總管府、轉「運司、漕運司下名司吏內 選取,三十月擬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 都目,六十月以上轉提控案牘。省擬:六十月以上、四 十五月以下願充寺監令史者聽。司庫五十人,除色 目一十四人另行定奪外,漢人於大都路人戶內選 用,二周歲為滿,于受省劄錢穀官內任用,務使充司 庫,二年為滿,於從九品雜職內任用。秤子五人,于大 都人戶內選充,二年為滿,于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太 醫院、御藥局本把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內任用。」又 省准:「上都留守司令史,舊以見役部令史發補,以籍 居懸遠,擬于籍記部令史內選發,與六部見役令史一體轉陞二品衙門令史,轉補不盡者,考滿從七品 敘用。」又部擬:「鷹坊總管府人吏,依隨朝三品,考滿 正八品內遷用。」又省准:「諸路寶鈔提舉司、都提舉、 萬億四庫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六十月 之上自願告敘者,於都目內遷除,有闕於平準行用 庫攢典內挨次轉補。」又省准:「寶鈔總庫司、提舉、富 寧庫司,俱係從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內任用。如 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于吏目內遷除。有闕須於在 京五品衙門及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及諸州司 吏,并籍記各部典吏內選。」又省准:「提舉左右八作 司吏,九十月都目內任用。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于 吏目內遷除。有闕于在都諸倉攢典內選補。京畿都 漕運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於提控案牘內用,遇闕 于路府諸州并在京五品衙門上名司吏內選。大都 路司吏改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貢 部不過二名,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遷用, 任回減資陞轉。大都路都總管府令史,依舊六十月 於提控案牘內遷敘,不須減資,有闕於府州兵馬司 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上名司吏內選補。又省 議:「各路譯史如係翰林院選發人員,九十月考滿。除 蒙古人依准所擬外,其餘色目、漢人先歷務使一界, 陞提控一界,於巡檢內遷用。」省議:「大都運司通事,比 依本司令史,考滿者於巡檢內任用。」
大德四年,定腹裏江南都吏目提控陞轉通例,及改 擬出職人員,各路司吏轉充提控,比同陞用之例。又 定上都留守等衙門出身例,更定各吏歷役年限。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中書省准 吏部擬腹裏江南都吏目提控案牘陞轉通例,「凡腹 裏提控案牘、都吏目、京畿漕運司令史,元擬六十月 考滿,今准九十月考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諸路 寶鈔提舉司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准九十月考 滿。萬億四庫司吏,元擬六十月考滿,今准九十月考 滿。大都路令史,元擬六十月考滿,任回減資陞轉,今 准六十月考滿,不須減資。大都運司令史,九十月考 滿。《都目》寶鈔總庫司吏,元擬六十月都目,九十月提 控案牘,今准九十月都目。富寧庫司吏,元擬六十月 提控案牘,今准九十月都目。左右八作司司吏,元擬 六十月,今准九十月都目。」又議:「已經改擬出職人員, 各路司吏轉充提控案牘、都目,比同陞用,其餘直補 人數,並循至元二十一年之例遷用。」江南提控案牘、 都目:「至元二十五年呈准,『各路司吏六十月吏目,兩 考陞都目,一考陞提控案牘,兩考正九路司吏九十 月吏目,一考轉都目,餘皆依上陞轉』。」江南提控案牘, 除各路司吏比腹裏路司吏,至元二十五年呈准例 遷除,其餘已行直補,并自行保舉,自呈准月日立格。 實歷案牘兩考者,止依至元二十一年定例,九十月 入流,未及兩考者,再添一資。遷除例後違越刱補者, 雖歷月日不准。又部擬:「上都留守司令史,仍聽本 司于正從八品流官內,或于上都見役寺監令史、河 東、山北二道廉訪司上名吏書內,就便選用上都兵 馬司司吏,發補附近隆興、大同、大寧路司吏。」相應部 擬:各處行省令史,除雲南、甘肅、征東外,其餘合依「至 元二十一年定例,于六部見役上名令史,或正從八 品流官參補。不敷,聽於各道宣慰司元係廉訪按察 司轉補見役兩考之上令史內選充,以宣慰司役過 月日,折半准筭,通理一百二十月,方許出職。」又省 准:「諸路寶鈔提舉司奏差,改稱委差,九十月為滿,于 酌中錢穀官內任用。」又《省擬》:「各道廉訪司書吏,至 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貢部,下名轉補察 院書吏。貢補不盡者,廉訪司為始,理筭日月,考滿正 九品用。今議廉訪司先役書吏,歷九十月,依已定出 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 已後,充廉訪司人吏,九十月考滿,須歷提控案牘一 任,於從九品內用。通事、譯史,比依上例。」察院書吏,至 元二十八年十一月,元定出身,於各道廉訪司書吏 內選取,三十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內用。如非廉訪 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補用,不盡者,九十月 考滿降一等正九品用。今議先役書吏九十月依已 定出身遷用,任回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 為始,刱入役者,止依舊例,轉部、行臺察院書吏。至元 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於廉訪司書吏內選取,歷一 考之上,轉補江南宣尉司令史,并內臺察院書吏。用 不盡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省議:「先役書吏歷俸 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資陞轉。」大德元年三 月七日始刱入者,止依舊例,轉補江南宣尉「司令史, 北人貢內臺察院。」又省准:「雲南諸路廉訪司寸白 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出身,九十月為滿,歷巡檢 一任,轉陞從九品,雲南地面遷用。」又:「受給庫依油 磨坊設攢典,庫子,從工部選。會同館收支庫攢典與 長秋庫同。上都廣積、萬盈二倉係正六品,《永豐》係正 七品,比之大都平准庫,品級尤高,擬各倉攢典轉寺監本把,并萬億庫司吏,相應提舉。廣惠司庫子,考滿 近下錢穀官內任用。侍儀司法物庫所設攢典、庫子, 依平准、行用庫例補用。」又《省准》:徽政院掌儀、掌膳、 掌醫署書吏,宜從本院通定名排,若本院典吏有闕, 以次轉補。又案牘年過五旬已歷四考者,于千戶 所知事內定奪外,及兩考四十五以下,發補各衛令 史。若不及考者,止于案牘內銓注,受院劄通理一百 二十月,于千戶所知事內用各衛翼都目。延祐六年 請俸,兩考者,院劄提控案牘內銓注,歷三考陞千戶 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都目內貼補。如各衛典 吏轉充者,六十月直隸本院萬戶府提控案牘,弩軍 屯田千戶所鎮撫司提控案牘內銓注。無俸人轉充 者,二十月依上陞轉。鎮撫司屯田弩軍千戶所都目, 依中州例改設案牘,止請都目俸,三十月為滿,依例 注代。又按《志》:四年制,以諸衙門令譯史宣使人等, 一百二十月為滿。部議:「遠方令譯使人等,甘肅、福建、 四川於此發去,九十月為滿。兩廣海北寧南道於此 發去,八十月為滿。雲南省,八十月滿。」土人一百二十 月滿。都省議:「俱以九十月為考滿,土人依例一百二 十月為滿。」
大德五年,定金鐵冶都提舉等衙門選用遷敘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擬檀景等 處採金鐵冶都提舉司人吏,于附近州縣司吏內遴 選。又:部議,「山東運司奏差九十月近下錢穀官內 任用,大都運司一體定奪。」又大都尚食局本把,擬 于錢穀官內遷敘,本院自行踏逐者,就給付身,考滿 不入常調。「都提舉萬億寶源庫色目司庫,擬于巡檢 內任用,添一資陞轉。京畿都漕運司司倉,于到選錢 穀官內選發。」又部呈:「考滿省掾,各各資品。」省議:「今 後院臺併行省令史選充省掾者,雖理考滿,須歷三 十月方許出職,仍分省發。自行踏逐者,各部令史毋 得直理省掾月日。」又部擬:「和林宣慰司都元帥府 人吏,合與隨朝二品衙門一體,及量減月日。」部議:「各 道宣慰司令史,一百二十月正八品敘,自用者降等 遷用。其和林宣慰司無應取司屬,又係酷寒之地,人 吏已蒙都省從優,以九十月為滿。今擬考滿,不分自 用,俱於正八品內遷用。」又省准:「河東宣慰使司軍 儲所司吏、譯史,九十月為滿,譯史由翰」林院發補,司 吏由州縣司吏取充,與各路總管府譯史、司吏一體 陞轉。自用譯史,別無定奪。司吏除酌中錢穀官,委差 近下錢穀官。
大德六年,定太醫院等衙門選取發補出身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六年,省擬,「太醫 院令史,于各部令史并相應職官內選取。長信寺令 史,于元保內選補,考滿降等敘用,有闕于記籍令史 內發補。」又:部議:「河間運司巡鹽官,依奏差出身九 十月近下錢穀官內任用。」又:部呈:「凡路府諸州提 控案牘、都吏」目等:「諸衙門吏員出身應得案牘、都吏 目,如係路府司吏轉充之人,依舊遷除。其由倉庫攢 典雜進者,得提控案牘,改省劄錢穀官都目,近上《錢 穀官吏目》,改酌中錢穀官」提控案牘、都吏目,月日考 滿,于流官內遷用。廣勝庫子合從武備寺給付身,考 滿本衙門定奪。《大積》等倉典吏與四庫案牘所掌事 同,任回減一資陞用。
大德七年,定「刑、禮戶部選取人員,及奏差、攢典勾補 陞轉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擬刑部人 吏。于籍記令史內公選。不許別行差補。考滿離役。依 例選取。餘者依次發補。禮部省判許于籍記部令史 內選取儒吏一名。續准一名。于籍記部令史內從上 選補。戶部令史于籍記部令史內從上以通曉書筭。 練達錢穀者發遣。從本部試驗收補。又部擬:凡奏 差自「改立廉訪司為始,九十月歷巡檢,三考轉從九。」
又各路攢典庫子,部議:「江北及行省所轄路分庫」 :
「子,依已擬于司縣司吏內差補,周歲發充縣司吏,遇 州司吏有闕,挨次勾補。諸倉庫攢典有闕,于各部籍 記典史內撥補。左右八作司等五品衙門內司吏有 闕,卻于各倉庫上名攢典內發補。若萬億庫四品衙 門司吏有闕,亦於上項司吏內從上轉補」,將役過五 品衙門月日,五《折四》准筭,通理九十月考滿,提控案 「牘內遷用。如轉補不盡,五品衙門司吏考滿,止于都 吏內任用。油磨坊、抄紙坊、攢典有闕,並依上例。回回。 藥物院本把,六十月酌中錢穀內定奪。」又部擬:「濟 南、萊蕪等處鐵冶都提舉司及廣平、彰德等處鐵冶 都提舉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陞吏 目。」蒙古必闍赤擬:「酌中錢穀官,奏差近下錢穀官典 吏,三考轉本司奏差。」又省准:「陝西省敘州等處諸 部蠻夷宣撫司正三品,其令譯史考滿,比各路司吏 人等一體遷用奏差,行省定奪。」又宣慰司奏差,除 應例補者,一百二十月考滿,依例自行保舉者,降等 任回,添資定奪任用。又廉訪司通事譯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刱入補者,九十月歷巡檢一任,轉 從九。如書吏役九十月充巡檢者聽,如違不准。《各路 譯史》,如係各道提舉學校官,選發腹裏。各路譯史,九 十月考滿,先歷務使一界陞提領,再歷一界充巡檢, 三考從九,違者雖歷月日,不准。《會同館蒙古必闍赤》, 九十月務提領內遷用。
大德八年,定「各路先立冊籍,挨次勾補。吏員及臺院 諸司吏,俱從吏部發補,設各衙門貼書,籍記收補。」又 定利用監、行都水監出身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省准隨路 補用吏員。令各路先以州吏入役月日籍為一簿。府 吏有闕。從上勾補。州吏有闕。則于本州籍記司縣人 吏內從上勾補。各道宣慰司令史遇闕以籍記部令 史下名發補。新除正從九品流官內選取。」又省議 院臺以下諸司吏員。俱從吏部發補。據曾經省發并 省判籍定典吏、令史,從吏部依次試補。元籍記典吏 見在寫發者,遇各庫攢典試補。又省掾每名設貼 書二名,就用已籍記者,呈左右司關吏部籍定,後遇 部典吏闕,收補歷兩考,從上名轉省。典吏除一考外, 餘者折省典吏月日,兩考陞補。參議府、左右司、客省 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通折四十五月,補不盡省典 吏,六十月,遇寺監令史、宣慰司令史有闕,依次發補。 除宣慰司令史,已有《貢部定例》,寺監令史歷一考,與 籍記部令史通籍發補各部令史。寺監見役人等,雖 經准設,未曾補闕,不許轉部,考滿依舊例遷敘。其省 部典吏、書寫人等,轉入寺、監,宣慰司願守考滿者聽。 御史臺令史一名選貼書二「名,依次選試,相應充架 閣庫子,轉補典吏。三十月發充各道廉訪司書吏。再 歷一考,依例歲貢。三品衙門典吏,歷三考陞宣使,補 不盡,本衙門於相應闕內委用。部典吏,一考之上轉 省典吏,補不盡者,三考補本衙門奏差。兩考之上,發 寺監宣慰司奏差。」外據六部係名貼書,合與都省寫 發人相參,轉「補各部典吏。補不盡者,發各庫攢典。都 省寫發人有闕,于六部係名貼書內參選不盡者,依 舊發各庫攢典。」又部擬:「利用監自大德三年八月 已前入役者,若充各衙門有俸令史,及本監奏差典 吏轉補,則於應得資品內選用,由庫子、本把就陞,并 白身人於雜職內通理定奪,自用之人,本監委用。」 又部言:「行都水監准設人吏,令史八人,奏差六人,壕 寨一十人,通事、知印各一人,譯史一人,公使人二十 人。都水監令譯史、通事、知印考滿,俱於正八品遷用, 奏差考滿,正九品,自用者降等。壕寨出身并俸給同 奏差。行都水監係江南創立衙門,令史比例,合于行 省所轄常調提控案牘內選取,奏差、壕寨人等,亦須 選相應人,考滿比都水監人吏降等,江南遷用。典吏、 公使人從本監自用。」
大德九年,許「教授補部令史」,定京官司吏及上都寺 監歷考補充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省判,凡選 府州教授年四十以下,願試吏員程式,許補各部令 史。除南人已試者,別無定奪到部未試之人,依例考 試。又:省准:都城所係在京五品衙門司吏,歷兩考 轉補京畿都漕運兩司令史,遇闕以倉庫攢典歷一 考者選充,及兩考則京畿都漕運兩司籍名,遇闕依 次收「補。上都寺監令史有闕,先儘省部籍記常調人 員發補,仍于正從九品流官內并應得提控案牘內 選取,不敷就取元由路吏,考滿陞充都吏目典史,准 吏目月日及大同、大寧、隆興三路司吏,歷兩考之上 者參用。」又《省准》:「獄典,歷一考之上轉各部典吏、翰 林國史院書寫,考滿除從七品,有闕從本院」于籍記 教授試准應補部令史內指名選用。太常寺典吏,歷 九十月注吏目。工部符牌局典吏,三十月轉各部典 吏。翰林國史院蒙古書寫,四十五月轉補。寺監蒙古 必闍赤。宣徽院所轄寺監令史,有闕,于到部籍記寺 監令史與本院考滿典吏挨次發補。又部擬:「闊闊 出大司徒令史,若各部選發,考」滿正七自用者,降等。
又部言:「尚乘寺援武備寺大府章佩等監例,求陞」
「加其人吏出身俸給。」議得:各監人吏,皆係奉旨陞加, 尚乘寺人吏,合依已擬。又「宣慰司、大同等處屯儲 軍民總管萬戶府從三品司吏、譯史、委差人等,九十 月為滿,司吏除酌中錢穀官,委差近下錢穀官。」又 省准:「提舉和林倉、昔寶赤八剌哈孫倉、孔古列倉司 吏,六十月酌中錢穀官內委用資成庫庫子出身。」部 議:比「依太府、利用、章佩、中尚等監,武備寺庫有闕,如 係本衙門典吏請俸一考轉補者,六十月為近上錢 穀官。其餘補充之人,九十月依上遷用。和林等處宣 慰司都元帥府所轄廣濟庫庫子,攢典自行踏逐者, 比依三倉例,六十月于近下錢穀官內定奪。」
大德十年,定各路州縣挨次勾補戶、刑、禮部令史,試 選文資流官補用,及各行省臺院書吏轉補遷用之
例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年,省准,州縣司吏有闕,于巡尉司吏內依次勾補。巡尉司吏有闕, 從本處耆老、土戶循眾推舉,仍將祗應月日,均以歲 為滿。州吏有闕,縣吏內勾補。路吏有闕,州吏內勾補。 若無所轄府州,于附近府州吏內勾補。縣吏發補附 近府州司吏。戶、刑、禮部合選令史,有闕于「《籍記》令史 上十名內,并職官到選正從九品文資流官內試選。」
又省准:「陝西諸道行御史臺察院書吏,若係腹裏」
「歲貢廉訪司見役書吏,選取人數,須歷一考,以上名 貢部,下名轉補察院總管府獄典,轉州司吏。府州者 補縣吏,須歷一考,方許轉補江浙行省運司書吏,九 十月陞都目,添一資陞轉。如非各路散府上州司吏 補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又各處蒙古軍元帥府 令史,大德十年,擬于本府所轄萬戶府并奧魯府上 名司吏內年四十以下者選補,呈院准設,歷一百二 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于萬戶府知事內遷用。各 省鎮撫司令史,于各萬戶府上名,六十月司吏內選 取,受行省劄,三十月為滿,再于各萬戶府提控案牘 內,歷一百二十月,知事內定奪。各衛翼令史,有出身 轉補者,九十月正八,無出身者,從八內「定奪。」凡提控 案牘、都目,「至元二十一年三月已後受院劄,九十月 為滿。行省行院劄,一百二十月為滿,于萬戶府知事 內用。」又《省准》:「諸路吏六十月須歷五萬石之上倉 官,一界陞吏目,一考陞都目,一考陞中州案牘。或錢 穀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萬石之下倉官,一界陞吏 目兩考,都目一考依上陞」轉,補不盡路吏,九十月陞 吏目,兩考陞都目,依上流轉。如非州縣司吏轉補者, 役過月日別無定奪。又省准:「中政院寫懿旨必闍 赤,依寫聖旨必闍赤,一體出身。」八番順元海北海南 宣慰司都元帥府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考滿依兩 廣、福建例,於江南遷用。
大德十一年,奏定「內外諸令史、通事、知印、宣使,選用 參補之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一年省臣奏。 凡內外諸司令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者。一半于 職官內選用。依舊一百二十月為滿。外任減一資。」又 議選補吏員。除都省自行選用外。各部依元設額數。 遇闕職官與籍記內相參發補。合用一半職官。從各 部自行選用。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譯史則從翰林 院「試發都省書寫典吏,考滿人內,挨次上名補用。其 有不敷,從翰林發補奏差,亦于職官內選一半,餘于 籍記應例人內發補。歲貢人吏,依已擬在役聽,侯省 議。」「六部令史,如正從九品,不敷從八品內,亦聽選取 省掾。正從七品得代有解由,并見任未滿、已除、未任 文資流官內選取,考滿于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除元 任地方雜職,不用院臺令史。如元係七品之人,亦在 選補之例。譯史、通事,選識蒙古、回回文字,通譯語。正 從七品流官,考滿,驗元資陞一等,注元任地方雜職, 不預知印,于正從七品流官內選取,考滿並依上例 注授。雜職不預宣使,于正從八品流官內選取。仍須 色目、漢人相參歷一考,于應得資品上陞一等,除元 任地方雜職不預。又省准:縣吏如歷一考,取充庫 子。一界再發縣吏,准理州吏月日,路吏有闕,依次勾 補。又省准:「左司言:照磨所典吏遇闕,宜于左右部 照磨所歷典吏內從上發補。各路府州獄典遇闕,于 廉訪司寫發人及各路通曉刑名貼書內參補。」
武宗至大元年定吏員出身資限定典寶監令史各部必闍赤試補例
编辑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十一月己未,吏員以九 十月出身如舊制。按《選舉志》:至大元年,省准典寶 監令史,就用前典寶署典書蒙古必闍赤一名,例從 翰林院試補。知印、通事各一名,從長官選保。又省 准:各部蒙古必闍赤,如係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 月遇各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不敷, 從翰林院發補。又部議:「和林行省即係遠方,其人 吏比四川、甘肅行省,九十月出職。」
至大二年,定「資國院吏書選補法及廣禧庫等衙門 出身例。」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立資國院, 二品及司屬衙門。令史一十名。半用職官,從本院選, 半于上名部令史內發補。譯史二名。內職官一名從 本院選。外一名翰林院發。通事知印各一名。從本院 長官選。宣使八名。半參用職官。餘許本院自用,一名 外三名常選相應人內發。典吏六名。從本院選。所轄 庫二處,每處司庫六名,本把四名,于常選人內發。泉 貨監六處,各設令史八名,于各路上名司吏內選。譯 史一名,從翰林院發。通事二名,從本監長官選。奏差 六名,各州司吏內選。典吏二名,本監選。以上考滿,同 都漕運司例出身。所轄一十九處,兩提舉司設吏目 一人,常選內選;司吏五名,縣司吏內選。」又省准:「廣 禧庫庫子,依奉宸庫吏出身,如係本把一考之上轉充者,四十五月受省劄錢穀官。其餘充補之人,六十 月依上例遷用。本把元係本衙門請俸,一考典吏轉 補者,六十月近上錢穀官,其餘補充者,九十月亦依 上例遷用。上都東西萬盈、廣積二倉司倉,與倉官一 體,二周歲為滿。」又議:「廉訪司書吏、貢察院書吏,不 盡者,九十月除正九品。行臺察院書吏,轉補不盡者 如之。內臺察院書吏轉部,年高不願轉部者,九十月 除從八品。」又詔:「中外吏員人等,依世祖定制,以九 十月滿參詳歷一百二十月已受除者,依大德十一 年內制,外任減一資。所有詔書已後在選未曾除受, 并見告滿之人,歷一百二十月者,合同四考理筭,外 任一資,不須再減。」省擬:「以九十月為滿,餘有月日,後 任理筭。應滿而不離役者,雖有役過月日,不准。」 至大三年,定泉貨監等衙門選補出身例。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省准,「泉貨 監令史。于各處行省應得提控案牘人內選。參用正 從九品流官。山東、河東二監,從本部于相應人內發 補。考滿依例遷用。見役自用之人,考滿降等敘,有闕 以相應人補。」又省准:各路庫子。于各處錢穀官內 發補。擬不減界,考滿從優定奪。江北庫子止依舊例。 和林「設立平準行用庫,庫子宜從本省相應人內量 選二名,二周歲為滿,近下錢穀官內定奪。」又省准: 「詹事院蒙古書寫,如係翰林院選發之人,四十五月 遇典用等監衙門譯史有闕,依次與職官相參,補用 不敷,從翰林院選發。」和林行省典吏,轉理問所令史, 四十五月發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轉補不盡「典吏,須 歷六十月依上發補。中瑞司掌謁司典書,九十月與 寺監令史一體除正八品。行臺察院書吏,俱歷九十 月,依舊出身敘,任迴添一資陞轉。內臺察院轉部,行 臺察院轉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臺察院、各道 廉訪司書吏,先役書吏,歷九十月,擬正九品,任迴添 一資陞轉。」省議:「廉訪司書吏,上名貢部,下名轉察院, 不盡者通九十月除正九品;察院書吏三十月轉部, 不盡者九十月除從八品。非廉訪司取充,則四十五 月轉部,不盡者考滿除正九品。」又省准河西廉訪 司書吏人等月日。部議:「合准舊例,雲南六十月,河西、 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為滿。」又部言:「和林係 邊遠酷寒之地,兵」馬司司吏歷一考,餘轉本路總管 府司吏,補不盡者六十月陞都目。總管府吏再歷一 考,轉稱海宣慰司令史,考滿除正八品,不係本路司 吏轉補者,降等敘補,不盡者六十月。部劄提控案牘 內任用蒙古必闍赤,比上例定奪。又《部議》:「晉王位 下斷事官正三品,除怯里馬赤知印,例從長官所保。 蒙古」必闍赤,翰林院發。令史,以內史府考滿典吏并 籍記寺監令史發補,九十月除正八品,與職官相參 用。奏差亦須選相應人,九十月依例遷用。自用者考 滿本衙門定奪。
至大四年,定江西等處儒學提舉等衙門書吏補用 遷敘例。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省准,江西 等處儒學提舉司司吏。舊從本司公選。後從國子監 發補。宜從本司選補。典瑞監首領官,令譯史等依典 寶監例選用,考滿遷敘。」部議:「長信寺通事一名,例從 所保。譯史、知印、令史、奏差從本衙門選一半職官。餘 相應人內選,考滿同自用遷敘。典吏二名就便定奪。 其自用者降等敘。」又省准:「會福院令史、知印、通事、 譯史、宣使、典吏,俱自用前擬,不拘常調,考滿本衙門 區用。」隆禧院令史人等,如常選者,考滿依例遷敘,自 用者不入常調,於本衙門區用。
仁宗皇慶元年定文成庫等衙門庫子書吏委用遷敘例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皇慶元年,部議 文成供須藏珍三庫。本庫庫子依太府監庫子例,常 選內委用。考滿比例遷除,有闕于常調人內發補。自 行選用者,考滿從本院定奪,若係常選任用者,考滿 依例遷敘。」又部議,「廉訪司職官書吏合依通例選 取,不許遷敘,候書吏考滿通理敘用。職官先嘗為廉 訪司書吏者,避元役道分,并其餘相應職官,歷三十 月減一資。又教授、學正、學錄并府州提控案牘、都吏 目內委充職官,各理本等月日。其餘歲貢儒吏依例 選用。又廉訪司奏差內臺、行臺典吏有能者,歷一考 之上選充書吏,通儒書者充儒人數,通吏業者充吏 員數。」參議府、左右司、客省使、令史、書寫、檢校書吏,依 至元二十八年例,以省典吏選充,五折四。令史,書寫、 書吏月日通折五十五月,轉部省典吏,係六部銓寫 典吏轉充,三折二。省典吏,月日通折六十月,轉各部 令史。自用之人,并轉補不盡省典吏,考滿發補寺監、 各道宣慰司令史。又凡衛翼吏員陞轉,皇慶元年, 樞密院議:「各處都府并總管,高麗、女直、漢軍萬戶府 及臨清萬戶府,秩三品。本府令史有闕,于一考都目、 兩考吏目,并各衛三考典吏內,呈院發補,九十月歷提控案牘一任,於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又省准: 「群牧監令譯史、知印、怯里馬赤、奏差人等,據諸色譯 史例從翰林院發補。知印、通事、長官選。令史、奏差、典 吏,俱有發補定例。其已選人考滿降等,敘有闕相應 人內選發。大都路令史,歷六十月,依至元二十九年 例陞提控案牘,減一資陞轉。有過者,雖貼滿月日不 減資。遇闕於所轄南北兩兵馬司并各州見役上名 司吏內勾補,有闕從本路于左右巡院、大興、宛平與 其餘縣吏通籍從上挨補,月日雖多,不得無故替罷。 違例補用者不准。除已籍記外,有闕依上勾補。覆實 司司吏,于諸州見役司吏內選,不敷則以在都倉庫 見役上名攢典發充,歷九十月除都目,年四十五之 下、歷一考之上,亦許轉補京畿都漕運司令史,違例 收補,別無定奪。」又「各道廉訪司奏差出身,于本道 所轄上名州司吏內選取,九十月都目內任用。若有 路吏并典吏內取充者,歷兩考比依上例都目內陞 轉。」又制:典瑞監人吏,俱與七品出身。部議:「太府、利 用等四監同。省發者,考滿與六部一體敘。其餘寺監 令、譯史,正八品。奏差正九品。令典瑞監前典寶監人 吏出身同太府等監,係奉旨事理。」省議:「已除者,依舊 例定奪。」又部言:「衛率府勾當人員,令都省與常選 出身。議得:令史係軍司勾當之人,未有轉受民職定 奪,合自奏准日為格,係皇慶元年二月九日以前者, 同典牧監一體遷敘,以後者若係籍記寺監令史、常 選提控案牘補充,依上銓敘,自用者不入常調。」又 部議:「徽政院繕珍司見役令史,若係籍記寺監令史、 常調提控案牘」院兩考之上典吏,補充依內宰司令 史例,考滿除正。八通事、譯史、知印亦依上遷敘。自用 者降等,後有闕須依例發補,違例補充,別無定奪。 皇慶二年,議定內外諸吏前後年限不符者,以入役 為斷。又定崇祥院等衙門出身遷用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皇慶二年部議。 凡內外諸司吏員。舊以九十月為滿。大德元年改一 百二十月為滿。至大二年復舊制。一紀之間。受除者 眾。其元除有以三十月為一考者。亦有四十月為一 考者。以所除不等。往往援例陳訴。有礙選法。擬合依 已降詔條為格。係大德元年三月七日以後入役。至 未「復舊制之前,已除未除,俱以四十月為一考,通理 一百二十月為滿,減資陞轉。其未滿受除者,一體理 考定擬。餘二十六月已上,准陞一等。十五月之上,減 外任一資。十五月之下,後任理筭。改格之後,應滿而 不離役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又部議:「崇祥院人 吏,係部令史發補者,依例遷用,不應者降等敘。」又 部議:「徽政院延福司見役令史,若係籍記寺監令史、 常調提控案牘、本院兩考之上典吏補充者,依內宰 司令史例,考滿除正八品。通事、譯史、知印依上遷敘。 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依例發補,不許自用。」又《省 准》:「中瑞司譯史,從翰林院發知印長官選保令史,奏 差參取職官一半,所選相應,考滿依例遷敘,奉懿旨 委用者,考滿本司區用,有闕以相應人補。征東行省 令譯史、宣使人等,舊考滿從本省區用,若經省部擬 發,相應之人,依例遷用,如不應者,雖省發亦從本省 區用。」又殊祥院所轄萬聖庫庫子、攢典,依崇祥院 諸物庫例出身。部議:如比上例,三十月轉補五品衙 門司吏,再歷三十「月,於四品衙門司吏內補用,其庫 子合于常調籍記倉庫攢典人內發補,六十月為滿, 于務都監內任用。自行委用者,考滿本衙門定奪。」 又《省准》:「河東宣慰司選河東山西道廉訪司書吏充, 令史,合迴避,按治道分選取,其餘亦合一體。」
延祐元年敕吏人轉官止從七品定腹裏路分司等衙門勾補除授之例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紀》:「元祐元年冬十月乙未,敕吏人轉 官止從七品,在選者降等注授。」
按《選舉志》:「延祐元年,省議:腹裏路分司倉庫子,于州 縣司吏內勾補,滿日同舊例陞轉。又:省准:章慶使 司秩正二品,見役人吏若同隨朝二品衙門,考滿除 正七品,緣係徽政院所轄司屬,量擬考滿除從七品, 自用者降等。如係及考部令史轉充考滿正七品,未 及考者止除從七品,有闕須依例補,不許自用。」 延祐二年,定各鹽場等衙門吏遷調出身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省准河間 等路都轉運鹽使司所轄場。分二十九處。二處改陞 從七品。司吏有闕。依各縣人吏一體。附近各處巡尉 捕盜司吏。依次以上名勾補。再歷一考。與各場鄰縣 吏互相遷調。和林路總管府司吏。以本處兵馬司吏 歷一考者轉補。再歷一考轉稱海宣慰令史。考滿除 正八品補,不盡者六十月受部劄,充提控案牘,沙、瓜 二州屯儲總管、萬戶府邊遠,比例一體出身。相應會 福院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若省部發去者,依例遷 敘。自用者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例,降一等添一資 陞轉,于常選教授、儒人職官并現役各部令史內取補,宣使于常職官內參補,通事、知印,從」長官選用。仍 須參用職官典吏,從本衙門補用。
延祐三年,定行臺察院等衙門書吏選用陞轉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部擬,行臺 察院書吏、各道廉訪司掌書,元係吏員出身者,並依 舊例,以九十月為滿。依漢人吏員降等,於散府諸州 案牘內選用,任迴依例陞轉。」大宗正府蒙古書寫,四 十五月依樞密院轉各衛譯史,除正八品例,籍定發 補諸「寺監譯史,察院書吏,與宣慰司令史,皆係八品 出身轉部者,宜以五折四理筭。宣慰司令史出身正 八品,察院從八品,其轉補到部者以五折四准筭太 優,今三折二,其廉訪司徑發貢部及已除者,難議理 筭。」又《省准》:「徽政院所轄衛候司,奉旨陞正三品,與 拱衛直都指揮使司同品,合設,令譯史考滿」除正八, 自用者降等,衛候司就用。前衛候司人吏,擬自呈准 月日理筭,考滿同自用,遷敘後有闕,以相應人補,考 滿依例敘。徽政院掌飲司人。吏部議:「常選發補,令譯 史考滿從八,奏差從九,自用者降等,後有闕,須以相 應人補,違例補充,考滿本衙門用。」
延祐四年,定「隆禧院等衙門吏典出身。」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四年部議,「隆禧 院令史、譯史、通事、知印、典吏。同五臺殊祥院人吏一 體。常選內委付。其出身若有曾歷寺監并籍記各部 令史人等。考滿同二品衙門出身,降等敘。白身者降 等添一資陞轉。省部發去者依例遷敘。」後有闕令史 須於常選教授儒人職官并部令史見役上名內取 補。宣使,於職官并相應內參補。通事、知印,從長官保 選,仍參用職官,違例補充,別無定奪。殊祥院人吏先 未定擬,亦合一體。又按《志》:四年省准:屯儲總管萬 戶府司吏譯史出身。至大二年,尚書省劄,「和林路司 吏未定出身,和林係邊遠酷寒去處,兵馬司司吏,如 歷一考之上,轉補本路司吏并總管府司吏,再歷一 考之上,轉補稱海宣慰司令史,考滿正八品,遷除補 不盡人數,從優擬六十月於部劄提控案牘內任用。 蒙古必闍赤比依上例定奪。其沙州、瓜州立屯儲總 管萬戶府衙門,即係邊遠酷寒地面,依和林路總管 府司吏人員一體出身。」
延祐五年,定「詹事府知印、令史等選補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省准詹事 院立家令司、府正司、知印、怯里馬赤,俱令長官選用。 令史六名,內取教授二名,職官二名,廉訪司書吏二 名,譯史一名,于蒙古字教授及鄰省見役蒙古書寫 內選補。奏差二名,以相應人補。」
延祐六年,復吏人出身舊制。准犯贓者止從七品。又 定各衛翼等衙門補用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六年十二月己巳,復吏人出身舊 制,其犯贓者止從七品。按《選舉志》:「六年,樞密院議, 各衛翼都目得代兩考者,擬受院劄提控案牘內銓 注,三考陞千戶所知事。月日不及者,各衛翼挨次前 後得代日期,於都目內貼補。各衛提控案牘,年過五 旬已歷四考者,陞千戶所知事。及兩考年四十五以 下」,發補各衛令史。不及兩考者,止於案牘內銓注,受 院劄通理一百二十月,于千戶所知事內選用。「各處 蒙古都元帥府額設令史有闕,于本府所轄萬戶府 并奧魯府上名司吏,年四十以下者選取」,呈院准設 立一百二十月,再歷提控案牘一任,於萬戶府知事 內遷用。
延祐七年。三月戊戌。定吏員。秩止從七品。如前制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二年定各道貢儒吏先儘儒人例
编辑按《元史英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至治二年,省准 各道廉訪司書吏,先儘儒人不敷者吏員內充貢,各 歷一考,依例試貢。」
至治三年,泰定帝即位,定《吏員出身格》。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三年,定吏員出身者,秩止四品。」
泰定帝泰定三年定萬戶府等衙門司吏補用例
编辑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泰定三年,樞 密院議行省所轄萬戶府司吏,有闕。于本翼上千戶 所上名司吏內取補。須行省准設,九十月充吏目,一 考轉都目,一考除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陞萬戶府 提控案牘,歷兩考。通歷省除,一百五十月,行省照勘 相同,咨院于萬戶府知事內區用。」凡各萬戶府司吏, 蒙古都萬戶府司吏有闕,于千戶所司吏內選補,歷 一百二十月,陞千戶所提領案牘一考。萬戶府案牘 通理,九十月,轉萬戶府知事。漢軍萬戶府并所轄萬 戶府及奧魯府司吏,于千戶所司吏內補用,呈院准 設,九十月,充吏目一考,都目一考,陞千戶所或都千 戶所、奧魯府提控案牘,再歷萬戶府或都府、奧魯府 提控案牘兩任,于萬戶府知事內用。各處都府令史, 于一考都目、兩考吏目并各衛請俸三考典吏內,呈
院發補,九十月為滿。再歷提控案牘一任,于各萬戶府知事內選用。文宗天曆元年詔廉訪司書吏分額參用
编辑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九月,「詔諭廉訪司書吏, 當以職官教授吏員鄉貢進士參用。甲申,命御史臺, 各道廉訪司書吏十六人,用職官五,各路司吏五,教 授二,鄉貢進士四人。」按《選舉志》:「天曆元年,臺議,各 道書吏,額設一十六人,有闕宜用終場下第舉人四 人,教授四人,各路司吏四人,通吏職官四人。委文資 正」官試驗相應,方許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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