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二十五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十五卷目錄
吏員部彙考五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八則 成祖永樂四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
景泰二則 憲宗成化十則 孝宗弘治八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十則 神宗萬
曆四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十五卷
吏員部彙考五
编辑明
编辑「明代設立各吏」,分曹管事及撥補之制
按《明會典》,「凡當該未滿三十箇月丁憂者,起復日赴 驗封司撥補。已滿者,餘下月日稽勳司補足,即付。凡 辦事官吏,承未滿丁憂者,赴部日官補足,六月承差 補足。二十四月付文選司辦事吏補足,十八月付驗 封司。其未撥辦事吏,不論已未,付驗封司,俱補辦十 八箇月。原係考功者,付考功司;原係驗封者,付驗封」 司。又按《會典》:各房吏典,不許那移管事,違者處斬。 凡有司內吏典,各有所掌房分,如刑房專管刑名,戶 房專管錢糧。該吏承管日久,則知事首尾,容易發落。 近有司多聽從吏員計囑,將所管房分時常遷調,以 致所管事務不知首尾,多生情弊。今後各房若有仍 前那移管事者,吏處斬,官別議。若一房事更過十名、 二十名,或二三名,接管人人首尾不到了時,都拿來 要處斬罪。其有事故接管者,不拘此例。
太祖洪武四年內外憲司吏典許考退生員參充不准土吏出身
编辑按《明會典》:「凡都察院及按察司吏典,洪武四年,令于 考退生員,與應取吏員相參補用,不許用曾犯姦貪 罪名之人。凡雲南、貴州、四川土吏,洪武年間,不與出 身,考滿後仍發原衙門著役。」
洪武十六年,定歲貢考退充吏之例。
按《明會典》:「洪武十六年定歲貢生員至京,從翰林院 試經義、《四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不中者罰充吏。 洪武十七年二月,定吏員資格。」
按《大政記》云云。按《明會典》:凡吏員二考滿,洪武十 七年議准考滿吏員,試中第一、第二等者,於在京有 出身衙門內用,第三等者,於在京未有出身衙門內 用,仍以等第、姓名出榜曉諭,遇缺以次撥用。凡在外 吏於在京陞轉,洪武十七年奏定在外二品衙門通 吏,於在京從七品出身吏員內陞轉,令史於在京正 八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在外三品衙門令史、書吏於 在京正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在外三品衙門典吏、 四品衙門司、吏於在京從九品出身吏員內陞轉,察 院磨勘。典吏仍依原定未入流品內出身。五品以下 衙門吏仍依原定資格陞轉。
洪武十九年,更定「京外吏員役滿轉補之格。」
按《明會典》、「凡吏員役滿轉補。」洪武十九年更定在京 未入流衙門吏員充九品衙門司吏、九品衙門司吏 充八品衙門司吏、七品衙門典吏、八品衙門司吏、七 品衙門典吏充七品衙門書吏司吏、六品衙門典吏、 七品衙門書吏充五品衙門司吏胥史、六品衙門典 吏充五品衙門典吏、六品衙門司吏、六品衙門司吏、 「五品衙門典吏充五品衙門司吏胥史,四品衙門典 吏、五品衙門司吏胥史充四品衙門司吏、三品衙門 典吏職掌,四品衙門典吏、同四品衙門司吏,三品衙 門典吏充三品衙門令史,二品衙門典吏,三品衙門 令史,二品衙門典吏充二品衙門令史,一品衙門典 吏,二品衙門令史充一品衙門掾史」,二品衙門都吏 都史充一品衙門提控,一品衙門典吏充掾史,提控 職掌,典吏充掾史,掾史充提控。以上皆以三年為滿, 給由赴部錄用。在外各驛遞運所、河泊閘壩等衙門 吏攢充七品衙門典吏,或有俸九品衙門,并有俸未 入流衙門吏充七品衙門司吏,七品衙門典吏充五 品、六品衙門典吏,六「品衙門典吏充六品衙門司吏、 五品衙門典吏、六品衙門司吏充五品衙門司吏、五 品衙門司吏、四品衙門典吏充四品衙門司吏、三品 衙門典吏、三品衙門典吏充二品衙門典吏、二品衙 門令史書吏、三品衙門令史書吏充二品衙門令史、 二品衙門令史充二品衙門通吏。」以上三年滿日,無 缺,給由到部,於在京衙門內用。
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歲貢廩生罰充吏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奏准歲貢不中生員,食廩五年 者充吏,不及者,復學;次年復不中者,雖未及五年,亦 充吏。」
洪武二十六年,定府部知印、取用吏員,給由支俸及 在逃還役等例。禁江、浙人充戶部吏。更定《貢廩充吏 例》。
按明《會典》,凡知印。「洪武二十六年定五府六部知印有缺,具奏,于識字人材內取用。」又按「《會典》,凡吏員 一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大小衙門,及在外布 政司,并直隸府州縣吏典,各以三年考滿給由。其倉 攢典,以周歲為滿。稅課司庫局攢典,考滿之日,隨即 交割明白,給由府州縣倉攢典,將經收糧斛,支銷盡 絕,「方許給由。府、州、縣吏典考滿,當即給由。如布政司、 府、州、縣過違一年,直隸并在京過違半年,給由到部, 俱送法司取問。如不過違者,隨付司封,照依資格撥 用。」又奏准:各衙門吏三年役滿,於本衙門見缺令史、 書吏內陞用,再歷三年,給由赴京。如有餘吏,送赴吏 部,不許一概縣陞於州,州陞於府,府陞於布政司等 衙門,及王府長史司。託故不給由者治罪。又按《會 典》,凡承差知印考滿。洪武二十六年奏准,在外承差, 三年考滿,役內無私過雜職內,用有私過充吏役。 又按《會典》,凡吏員資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各衙 門送到考滿吏典,於在京對品衙門內用。在京各衙 門考滿吏典,照依資格陞用,「無缺借用,仍支合得俸, 裁革減併吏,對品衙門用。借撥者,支前役俸。」農吏、罷 閒官、生員、監生,承差為事充吏,遇缺撥用,各支本等 俸。其五品以下衙門吏典,該與俸米食米者,照例支 給。若罷閒永充截替市井吏,遇缺量度撥用,止支九 品衙門司吏俸一石,工滿并為事斷發吏,遇缺撥用, 月支米五斗。每月通類行移各衙門收役。又按《會 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外大小衙門典吏,不許陞轉, 三十六箇月考滿,給由赴京聽用。」又按《會典》,「凡戶 部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許用江、浙、蘇、松人。」又 按《會典》,凡在逃吏,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類行勾取, 其有自首,行勾日淺,未曾撥補,准首仍送著役。若及 日久窺伺,撥補避難,及已移文原籍勾解者,俱送刑 部問罪,仍發本部聽用。若各衙門退回姦猾,託稱不 諳吏事舊吏,照地方發邊遠充軍。又按《會典》,凡法 司送到各衙門為事還役吏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在 京者,行移各該衙門收役,在外者,劄付應天府,給引 轉撥著役。今在京者,劄順天府。其係收查發落者,如 有干礙行止,照例發原籍為民。在外吏典,有犯笞杖、 徒、流雜犯,例該的決,與贖罪還役者,俱要明著年月 日期。若離役一年以上,不許還役。又按:《會典》二十 六年,定歲貢生員到部,翰林院考試,中式者,送國子 監讀書。其入學五年以上,及二次不中者,發充吏典。 洪武二十八年,定吏役僉充例,寬《歲貢試不中充吏 限》。
按《明會典》,「吏員兩考,役滿起送到京,參撥各衙門,各 有資格。」後又有辦事之例。按《洪武禮制》,與諸司職掌 及諸事例,互有異同,今不備著。又按《會典》,凡僉充 吏役,例于農民身家無過,年三十以下能書者選用。 但曾經各衙門主寫文案,攢造文冊,及充隸兵與市 民,並不許濫充。洪武二十八年奏准,正軍戶五丁者 充吏,四丁不許水馬、驛站、貼軍、雜役、養馬等項。人戶 四丁以上者充吏,三丁不許民戶,兩丁識字,亦許勾 充。又按《會典》二十八年奏准,歲貢初試不中者,遣 復學,停廩肄業,限次年再試。兩廣、四川限兩年再試, 復不中者,照例充吏。
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定《吏員出身資格》。
按《大政記》:「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定吏員出身資格,以 九年考滿。按《明會典》,凡給由違限,洪武三十一年 奏准,吏員考滿不給由,丁憂不起復及侍親等項,託 故在閒,已經官府問斷,仍充吏役者,重歷三考。」又 按《會典》,「凡吏員出身,洪武三十一年更定,或在京兩 考,在外一考,或在京一考,在外兩考,皆以九年滿出 身,後」定以在外兩考、在京一考為滿,從七品出身。一 品衙門提控,《洪禮制》提控,正七品出身。其餘各項 吏員,出身亦多不同。二品衙門都吏,正八品出身;一 品、二品掾史、典吏,二品衙門令史、典吏,亦同。內府門 吏從八品出身。三品衙門令史,正九品出身。三品衙 門典吏、四品衙門司吏從九品出身;四品衙門典吏, 五品衙門司吏典吏、書吏,雜職出身六品至九品,併 雜職衙門吏典,都察院各道吏典
成祖永樂八年禁以刀筆吏為御史
编辑按《名山藏》永樂八年十二月諭吏部尚書蹇義,「毋以 刀筆吏為御史,著為令。」
永樂十一年奏准、考滿給由遷延定罪例。
按《明會典》:「永樂十一年奏准在外吏考滿,照官員給 由程限赴部。若託故遷延者問罪,妻子同發北京充 軍種田。」
永樂十七年奏准、承差升補知印、及承差知印選用 例
按《明會典》:「永樂十七年奏准,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 院知印有缺,於役滿承差內引奏選用,三年滿日考 中。宗人府、五府從八品用;六部、都察院,正九品用。不 中與不願考者,俱雜職用。都司、布政司知印,從九品 用。凡承差在外都、布、按三司,役滿到部,分撥各衙門辦事,二年滿日除驛丞。」國初,承差考滿,於行人內 用,《起復》者。於《知印》內用。今不行。
永樂二十年,減「吏員《嚴規避》」之罪。
按《明會典》:「國初令有司設司吏,許各保貼書二名。其 後定設掾史、令史、書吏、司吏、典吏,後又設提控、都吏、 人吏、胥史、獄典、攢典,各以政事繁簡為額。永樂二十 年,令南京各衙門吏典,原設一二名者仍舊,三名者 減其一,四名者減其二。」又按《會典》:「二十年令,吏典 不給由,丁憂不起復、得代不赴京,赴京不著役者,悉 發」保安衛充軍
宣宗宣德元年立限丁僉吏及土吏改調例
编辑按《明會典》:「宣德元年奏准,一戶有二丁,三丁內一丁 充吏,一丁為官者,或補生員者,或自監生生員謫充 吏者,其吏皆免。其農民先僉一丁充吏,後又再僉免, 其再僉者,若四丁以上不免。」又按《會典》:「宣德元年 奏准,土吏考滿到部,發本布政司,改調別衙門; 宣德三年,罷吏員年老者。」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奏准吏役滿,擇其年五十以下 堪用者存留;五十以上不堪用者,俱罷為民。」
宣德四年,定「考滿吏員試用之例。」
按《明會典》,「凡吏員三考滿,宣德四年,令吏部通引內 府,會同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堂上官出題,南北類試。 錦衣衛堂上官、監察御史、六科給事中監試,考其文 義粗曉、行移的當、書札不謬、三事俱可取者為一等, 照本等資格用二事可取者為二等。雜職內用三事 俱不可取者,發回為民當差。」又題准:三考役滿吏考, 「其法律通者為一等,依資格出身;其次為二等,雜職 出身;不通者為三等,給與冠帶,放回閒住。」
英宗正統元年奏准外吏給由違限及給假違限分別歷事及選補承差軍吏之例又裁天下吏員
编辑按《明會典》,「正統元年奏准,在外吏役,六年給由,違限 者問罪,解京重歷,給假,省親祭祖、送幼子還鄉等項, 違限送問者,俱不重歷。」又按《會典》,「正統元年奏准, 在外三司承差有缺,於民間丁糧相應殷實之家,選 其才貌可用者,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覆勘相 同,方許收參。有私過者充吏役,保舉官員坐罪。」又 按《會典》:凡軍吏,正統元年奏准,不許軍職衙門濫用, 違者問調南丹等衛補伍。又按《會典》:正統元年裁 天下吏員,每房止存司吏一名、典吏二名
正統二年,禁吏員親齎公文作弊。
按:《明會典》、凡給由公文,正統二年奏准,俱令入遞申 部,不許親齎作弊。
正統三年,禁「還俗僧道充吏。」
按《明會典》:「正統三年奏准還俗僧道,營充吏役,罷歸 為民。」
正統四年,禁曾充隸兵人充吏。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在京在外吏典曾充隸兵者,歷 三年滿日不許出身。」
正統五年奏准按察司僉吏例。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按察司吏典役滿行布政司轉 屬僉撥。不許徑行各府州縣僉取。」
正統十二年奏准、「吏員違限規避、分別處分、《重歷》」之 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考滿吏歇役在家,過違例限, 不行給由;或丁憂服滿,起復違限;或侍親親終,起復 違限;或丁憂起復,不補原缺參補各衙門,或託故在 閒,年久復充吏役;或一考多歷一箇月;或給由起送 違限,雖告有堪信文憑,遷延二年之上;或給由起復 到部,將役內年月日期增減及多增五歲以上,有規 避者,或丁憂少,守制多,守制一箇月,或越關在逃,行 提解京者,俱參問重歷。或歷役一考,或歷役未滿,公 差事完已滿一考,或歷役一考滿,為事回還,或丁憂 服滿起復及截替裁革吏,本衙門有缺,俱許三箇月 以裏參補,無缺起送,合于府州縣查缺,四箇月以裏 參補,又無缺起送,本布政司查缺,五箇月,以裏參補。」 其都司衛所吏典無缺,起送該管有司查缺,依例輳 撥兩考給由。但違一年之上參補者,參問重歷。或為 事歇役,或考滿為事歇役,俱以問結之日為始。應還 役者,仍補原役。輳歷兩考已滿,為事還役者,俱照限 給由。違者,參問重歷。或為事做工公差等項,俱以問 結事完工滿之日為始。若遷延一年之上著役者,參 問重歷。其倉場攢典,以守支盡絕之日為始,依例給 由。違者參問重歷。
代宗景泰二年奏准外吏兩考止以實撥算理及禁贓吏子弟參充之例
编辑按《明會典》:「景泰二年奏准:在外吏兩考役滿,止以實 撥辦事月日為准,丁憂月日亦准實歷。數內有省祭 送幼子還鄉為事虛曠月日,仍撥補輳。」又按《會典》: 景泰二年奏准,父兄伯叔充吏,離役未久,及犯贓問 發充軍為民者,弟男子姪不許參充。
景泰三年裁革洪武後添設冗吏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洪武以後添設冗吏悉行裁 革。令即見設名數。備列於後云。
在京衙門
宗人府,提控一名,典吏二名。
中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五名。舊六名。革一名。典 吏一十九名。
左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一十四名。 右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一十七名。舊 一十八名,革一名。
前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五名。舊六名。革一名。典 吏一十四名。
後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八名。舊十一名,革三名。 典吏二十五名。五府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掌關防 文簿典吏。中府復有門吏,後革。今五府承發架閣庫 典吏,俱復在內。
所屬西城坊草場、大軍草攢典各一名
吏部。都吏四名。令史六名。舊七名,革一名。典吏三十 三名。舊三十九名,革六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 革,今復在內。
戶部都吏十二名,令史二十九名。舊四十一名,革十 二名。典吏一百一十三名,舊一百一十七名,革四名。 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復及驗糧委官一名, 管理太倉一名,俱在內」照磨所。司吏二名,典吏八名。 舊十一名,革三名。大同、宣府、遼東、甘肅、薊州、花馬池、 永平、昌平、密雲、延綏、易州十一處糧儲郎中、典吏各 一名
所屬衙門:「寶鈔提舉司,司吏,典吏各一名。抄紙局、印 鈔局,典吏各一名。寶鈔、廣惠庫,贓罰庫,司吏各一名, 攢典各一名。甲字、丁字二庫,司吏各一名,攢典各二 名。舊各四名,革二名。乙字庫,司吏一名,攢典一名。舊 四名,革三名。丙字庫,司吏一名,攢典二名。承運、《廣積》、 戊字三庫,司吏各一名,攢典各一名。舊各二名,革一 名。廣盈庫攢典一名,舊二名,革一名。張家灣檢校批 驗所舊有攢典一名,革御馬倉司吏二名,攢典二名。 東安門倉攢典一名,舊二名,革一名。西安、北安、長安 三門倉攢典各一名。通州左衛大運南、中二倉攢典 各一名,西倉攢典二名。通州右衛大運南、中二倉攢 典各一名,四倉攢典二名。通州《大運》」南、中二倉攢典 各一名。西倉攢典二名。定邊衛「大運、南、中二倉攢典 各一名。西倉攢典二名。神武中衛大運、中、東二倉攢 典各一名。西倉攢典二名。」武清衛《大運》西倉攢典二 名。太倉銀庫攢典二名。旛竿、蠟燭二寺司吏各一名。 通州新設草場攢典二名。
禮部。都吏四名。令史八名,典吏三十五名。舊三十八 名,革三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承發典吏 復在內。
所屬衙門:鑄印局、司吏一名
兵部都吏四名。令史二十三名。舊二十六名,革三名。 典吏一百二十二名。舊一百四十一名,革十九名。舊 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今復在內。
所屬衙門,「中、東二城兵馬指揮司司吏各一名,典吏 各六名。舊各七名,革一名。西、南、北三城兵馬指揮司 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五名。舊各七名,革二名。」奠靖千 戶所,新設司吏一名。奠靖所倉攢典一名。會同館司 吏一名,典吏二名。大通關司吏、典吏各一名。午門、端 門、承天門、西上門、西中門、西安門、北上門、北安門門 吏各四名。東安門、長安左門、長安右門門吏各三名。 東上門、北中門門吏各二名。東上北門、東上南門、東 中門門吏各一名。京衛武學司吏典吏各一名。 刑部都吏十三名。令史二十六名。典吏一百二十九 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掌簿籍典吏,後革。今承發 科架閣庫典吏復在內。照磨所司吏二名。典吏十一 名。司獄司獄典六名。
工部都吏四名。令史十二名,舊十七名,革五名。典吏 七十一名,舊八十六名,革十五名。舊有承發架閣庫 典吏,後革,今復在內。遵化鐵冶,舊有令史一名,革 所屬衙門。營繕司司吏二名,典吏十一名。文思院司 吏一名,典吏二名。大通關提舉司,萬曆二年,工部題 准:「官吏俱革。」皮作局司吏、典吏各一名。寶源局司吏 一名。軍器局司吏二名。鞍轡局舊有司吏一名。革。柴 炭司攢典三名,舊四名,革一名。織染局典吏二名。通 州「蘆溝橋二處抽分竹木局攢典各一名,舊各二名, 革一名。白河通積、廣積三處抽分竹木局攢典各一 名。白河廣積革。磨石口、龐村、蘆溝橋、北辛三處抽分 廠,舊有攢典各一名。革。通流閘舊有閘」吏一名,久不 撥。
都察院。都吏二名。令史六名。典吏二十三名。照磨所, 司吏二名,典吏七名。架閣庫典吏一名。在內司獄司 獄典六名。
各巡撫都御史令史一名,舊有典吏一名,後革。其特 差總督、巡視提督軍務等項,俱量撥令史、典吏浙江道、江西道書吏各四名,典吏各七名。福建道、陝 西道、四川道、廣西道書吏各一名,舊二名,革一名。典 吏各八名,舊七名,增一名。湖廣道、廣東道、河南道、山 東道、山西道、雲南道書吏各二名,典吏各七名。貴州 道書吏二名,典吏十名。十三道俱有承發科。在內「京 畿道人吏四名。巡按御史、巡鹽御史、提督學校御史、 巡關御史、書吏各一名。清軍御史、刷卷御史」,人吏名 數各不等。
通政使司。令史六名。典吏十八名
大理寺,胥史八名,典吏二十九名。舊有承發架閣庫 典吏,後革。今右寺仍有「架閣承發典吏。」
詹事府。令史二名。典吏二名
左右春坊。
「司經局。」司吏各一名。
翰林院、司吏一名
太常寺。令史二名。舊為「司吏。」典吏四名。
所屬衙門犧牲所司吏一名
光祿寺,令史二名。典吏四名。大官署司吏一名。典吏 二名。珍羞、良醞、掌醢三署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一名。 司牲司司吏一名。舊二名,革一名。舊有司牧司司吏 二名,今革。銀庫,新設攢典一名。
太僕寺。令史八名。舊七名。增一名。典吏十四名。常盈 庫攢典一名
國子監司吏一名。典吏二名。典簿廳典吏一名。 鴻臚寺司吏二名。典吏四名。司儀、司賓二署司吏各 一名
行人司、司吏一名
太醫院,司吏二名。典吏四名。惠民局司吏二名。生藥 庫攢典一名。舊為司吏。
欽天監、司吏二名。典吏二名
上林苑監。司吏二名。典吏七名。良牧、蕃育、林、衡、嘉疏 四署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二名。
順天府令史十六名。舊十七名。革一名。典吏三十五 名。舊有承發,後革。今復在內。照磨所典吏四名。司獄 司獄典一名。庫攢典一名
所屬衙門:宛平縣司吏十三名,典吏二十五名。廣源 閘閘吏一名。大興縣司吏十三名,典吏二十五名。慶 豐閘閘吏一名。儒學司吏一名。蘆溝、王平、石港口、齊 家莊四巡檢司司吏各一名。都稅司舊有司吏、攢典 各二名,俱革。正陽門宣課司舊有司吏、攢典各三名, 俱革。德勝門分司攢典一名,舊二名,革一名。崇文門 「分司司吏一名,攢典二名。張家灣宣稅司司吏一名, 攢典二名。安定門稅課司司吏一名,攢典一名。大興 遞運所司吏一名,典吏二名。舊革,今復。」批驗茶引所 舊有攢典一名,革鄭家莊馬房倉、湯山草場倉、明智 坊草場、臺基廠草場、黃土倉、安仁坊草場、北草場、北 新草場攢典各一名。義河倉壩、上南倉壩,上北馬房 倉,𣵡石橋南倉,東直門裏牛房倉、南石渠倉,吳家駝 牛房倉,河渠馬房倉壩上北倉、北高倉、𣵡石橋倉、東 直門外午房倉,歸併門裏牛房倉。帶管南石渠西倉 壩,上東馬房倉,金盞兒甸倉壩。上倉攢典各一名。 協理京營兵部掾史一名。
提督神機營總兵官。
提督五軍營。
提督神樞營掾史各二名。典吏各二名。《神樞》舊一名, 增一名
神機營五千下。舊有典吏一名。革
管將軍、駙馬都尉、或勳臣、舊有《掾史》一名。革
提督倉場戶部令史一名,典吏二名。其特差總督軍 餉等項,俱量撥令史、典吏。
廣東、廣西鎮守總兵官掾史、典吏一名。
湖廣、貴州大同、甘肅寧夏、延綏遼東、福建、浙江、江南 漕運雲南宣府、山西陝西、四川薊州、昌平、通州各鎮 守總兵官、掾史各一名。
天壽山、居庸關、二處、守備官令史各一名
黃花鎮守備官典吏一名。
顯陵祠祭守備官。舊有掾史一名。革
浙江揚州備倭官「今革令史各一名。」
錦衣衛以下吏,俱後添設令史六名。典吏十四名。舊 十七名,革三名。倉、攢典一名。南鎮撫司司吏二名。舊 四名,革二名。典吏六名。舊十名,革四名。馴象等所司 吏一十三名,倉攢典一名。各百戶所并旛幢等司局 司吏七十九名。舊九十七名,革十八名。鞍轡局典吏 一名。北鎮撫司司吏一名,典吏六名。舊九名,革三名。 「彭城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六名,倉攢典二 名。旗手衛令史二名,典吏九名。所司吏六名,倉攢典 一名。留守中、右二衛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 吏各七名。留守左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六 名。留守後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八名,倉攢 典一名。留守前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九名。 倉、攢典一名。武驤左、右二衛、騰驤左、右二衛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十九名。長陵衛令史二 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八名。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茂 陵衛、泰陵衛、康陵衛、永陵衛、舊義男左衛改昭陵衛、 舊神武後衛改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 六名,倉、攢典各一名。「神武右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 所司吏六名。神武左衛,大寧中前二衛,忠義右、前後 三衛,府軍後、右二衛,龍虎衛,大興左衛,虎賁左衛,龍 驤衛,蔚州左衛,義男右、前後三衛,富峪衛,濟州衛,會 州衛,武成中衛,燕山左、右、前三衛,永清左右二衛,令 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六名。倉攢典各一 名。」虎賁右衛、武德衛、興武衛、鷹揚衛、神策衛、瀋陽左 右二衛、豹韜衛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六名。「寬河衛 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九名。倉攢典一名。羽林 左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一名。 羽林右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七名。羽林前 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一名。金 吾前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十名。倉攢典一 名。武功右、中二衛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 各十一名。武功左衛令史二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六 名。金吾後衛令史二名。典吏八名。所司吏七名。倉攢 典一名。金吾左右二衛令史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 司吏各九名,倉攢典各一名。府軍衛、府軍左衛令史 各二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七名,倉、攢典各一名。 府軍前衛令史四名,典吏十一名。所司吏二十六名, 倉攢典二名。應天衛典吏八名,所司吏八名。和陽衛 典吏八名,所司吏七名。《驍騎右》衛典吏八名,所司吏 六名。鎮南衛典吏八名,所司吏六名。通州衛令史二 名,典吏八名。所司吏六名。《濟陽衛》令史二名,典吏八 名。所司吏六名。倉攢典一名。蕃牧千戶所司吏七名。 牧馬千戶所司吏一名,典吏一名。」
南京
南京宗人府典吏一名
南京「中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十四名。 南京左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七名。 南京右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五名,典吏九名。 南京前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六名,典吏八名。 南京後軍都督府,提控二名,掾史四名,典吏九名。」五 府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掌關防文簿典吏,中府復 有門吏,今革。
南京吏部。都吏四名,令史四名,典吏十名。舊有「承發 架閣庫典吏」,後革。
南京戶部。都吏十三名,令史二十名,司吏二名,典吏 六十九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
所屬衙門:寶鈔提舉司,舊有司吏、典吏,後革。龍江提 舉司司吏二名。承運、「廣惠、廣積、贓罰、甲字、乙字、丙字、 丁字、戊字九庫司吏各一名,攢典各一名。龍江鹽倉 檢校批驗所、軍儲倉攢典各一名。軍儲倉革長安、東 安、西安、北安四門倉,後四門倉歸併一倉,裁革攢典 三名,止存攢典一名。」
南京禮部。都吏四名。令史四名,典吏十二名。舊有「承 發架閣庫典吏,後革。」鑄印局司吏一名。
南京兵部。都吏四名,令史五名,典吏五十四名。舊有 「承發架閣庫典吏」,後革。
所屬衙門:典牧所司吏三名。京衛武學、會同館、大勝 關司吏各一名。午門等十七門門吏各一名。
南京刑部,都吏十三名,令史十四名,司吏一名,典吏 七十七名。舊有承發架閣庫典吏,掌簿籍典吏,後革。 南京工部,都吏四名,令史七名,典吏二十名。舊有承 發架閣庫典吏,後革。
所屬衙門:「營繕所、寶源局,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一名。 清江提舉司、文思院、軍器、鞍轡、織染、皮作四局,司吏 各一名。龍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壩抽分竹木局,攢典 各二名。」
南京都察院都吏二名令史六名。典吏三十名。舊有 「看奏本」典吏、承發巡按書吏。後革
十三道書吏各二名。典吏各三名,雲南道二名。舊俱 有承發,後革。
南京通政使司、令史六名。典吏六名
南京大理寺。胥史六名。典吏九名
南京詹事府、典吏一名
南京翰林院司吏一名
南京太常寺。令史二名。舊有司吏典吏二名。犧牲所 司吏一名
南京光祿寺。令史二名。司吏五名。典吏六名
南京太僕寺、令史六名典吏六名
南京國子監。司吏一名。典吏三名
南京鴻臚寺、司吏三名。典吏一名
南京行人司、司吏一名
南京太醫院。司吏二名。舊三名。典吏一名。攢典一名。 後設
南京,欽天監司吏二名,典吏一名應天府令史八名,典吏二十八名。舊有承發,後革。照 磨所典吏四名。司獄,司獄典一名。廣積庫攢典一名。 所屬衙門,上元縣司吏十四名。典吏二十六名。舊有 鋪長,後革。江寧縣司吏十四名,典吏二十八名。舊有 承發書狀鋪長,後革。儒學,江淮、江東、秣陵鎮三巡檢 司,江東宣課司,聚寶門宣課司、朝陽門分司、龍江宣 課司、龍潭稅課司「舊有攢典,後革。龍江關司吏各一 名。太平門宣課司舊有司吏一名,革石灰關司吏二 名。常平倉、批驗茶引所、龍江裏外河泊所攢典各一 名。龍江稅課司舊有攢典一名。革龍江水馬驛、江東 馬驛、江寧驛、大勝驛驛吏各一,各龍江遞運所典吏 二」名。
南京五城兵馬司、司吏各一名。典吏各二名
南京內守備掾史二名
「南京外守備」掾史四名
南京總督、糧儲令史一名典吏一名
孝陵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六名
南京錦衣衛令史三名典吏九名。舊有承發、後革所 司吏五十名。倉攢典一名
南京旗手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倉攢 典二名
「南京留守中、左、右三衛令史各一名,典吏各四名,所 司吏各八名,倉、攢典各一名。南京留守後衛令史一 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南京留守前衛令史一名, 典吏四名,所司吏九名。南京府軍後衛令史一名,典 吏四名,所司吏六名。舊有倉攢典一名,後革。」「南京府 軍右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一 名。舊二名,革一名。南京龍虎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 所司吏七名,攢典一名。南京龍虎左衛令史一名,典 吏四名。所司吏六名。南京虎賁左、右二衛令史各一 名,典吏各四名,所司吏各八名,倉、攢典各一名。南京 龍驤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舊有倉、攢 典一名,後革。南京武德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 吏七名。南京興武衛令史二名,典吏三名,所司吏八 名,倉攢典二名。南京鷹揚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 司吏八名,倉攢典一名。南京神策衛後將、神策衛東、 西、南倉攢典,各革一名,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 七名,倉攢典一名。南京瀋陽左衛令史二名,典吏三 名,所司吏六名。南京瀋陽右衛令史二名,典吏三名。 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一名。南京豹韜衛令史一名,典 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二名。南京豹韜左衛令 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一名。南京羽 林左、前二衛令史各一名,典吏各四名。所司吏各八 名。南京羽林右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八名, 倉、攢典二名。南京金吾前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 司吏十名。南京金吾後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 吏七名,倉攢典二名。舊有三名,後革一名。南京金吾 左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九名。南京金吾右 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十名。南京府軍衛令 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八名。舊有倉、攢典一名,後 革。南京府軍左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吏八名, 倉攢典二名。南京應天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 吏八名,倉攢典一名。南京和陽衛令史一名,典吏四 名,所司吏六名。南京驍騎右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 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一名。南京鎮南衛令史一名,典 吏四名,所司吏八名。南京廣洋衛令史一名,典吏六 名,所司吏七名,倉攢典一名。南京水軍左衛令史一 名,典吏六名。所司吏九名,倉攢典一名。南京水軍右 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八名,倉攢典一名。南 京龍江左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九名,倉攢 典一名。南京龍江右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 六名。南京英武衛令史一名,典吏六名。所司吏六名, 倉、攢典一名。南京廣武衛令史一名,典吏四名。所司 吏六名,倉、攢典一名。南京天策衛令史一名,典吏四 名。所司吏三名,倉、攢典二名。南京飛熊衛令史一名, 典吏六名。所司吏六名,倉、攢典一名。南京江陰衛、南 京橫海衛令史各一名,典吏各六名。所司吏各」七名。 倉攢典各一名。「南京江淮衛、南京濟川衛令史各二 名。典吏各八名。所司吏各六名。南京牧馬千戶所司 吏四名。中和橋馬草場、清涼門馬草場攢典各一名。 金川門馬草場攢典二名。」
在外各衙門事體、繁簡不同。《吏典》數目、多寡不一。俱 不開載
各布政司通吏、令史,典吏,承發經歷司典吏,理問所 司吏典吏,架閣庫典吏庫攢典
各府司吏、典吏。承發經歷司典吏,司獄司獄典。 「各州縣司吏、典吏。」承發
各府州縣儒學司吏
各府州、縣稅課司局司吏攢典
各府、州、縣倉《攢典》
各府庫《攢典各遞運所司吏典吏
各水馬驛驛吏。
各巡檢司司吏:
按察司書吏、典吏,承發經歷司典吏,「司獄司典吏,架 閣庫典吏。」
鹽運司書吏、典吏,承發經歷司典吏,鹽倉攢典,批驗 所攢典庫攢典,鹽課提舉司司吏、典吏,鹽課司司吏, 各都指揮使司令史、典吏,承發經歷司典吏,斷事司 司吏、典吏,架閣庫典吏。
各衛令史、典吏,千戶所司吏,鎮撫司司吏
各守禦千戶所司吏:
王府長史司,司吏二名。典吏十一名。典簿廳,典吏一 名。儀衛司司吏一名。群牧所司吏一名。典仗所司吏 六名。審理所司吏二名。典吏四名。典膳所、紀善所、奉 祠所、工正所、典寶所、良醫所、典儀所司吏各一名。典 吏各二名。倉攢典一名。庫攢典一名。
憲宗成化二年始令京外吏員納豆選用
编辑按《明會典》:「成化二年奏准在京各衙門辦事吏典,有 辦事一年以下者,納豆一百石;二年以下八十石,三 年以下六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其辦事一 年以下納豆二百石;二年以下一百五十石;三年以 下一百石,送吏部免其京考,給與冠帶,即照資格挨 次選用。」又奏准:在京各衙門當該吏典,有著役一年 以下,納豆八十石,二年以下六十石,給與冠帶,照依 資格挨次選用。又奏准,在京各衙門辦事官,有該正 從八品選用者,納豆一百石,照依資格挨次選用。 成化四年,詔雲南土吏就於本布政司調用。
按《明會典》:「成化四年,詔雲南土吏,兩考役滿,免送赴 部,就於本布政司給由,照例調用。」
成化六年奏准備荒吏典納米免考選用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六年奏准預備救荒,凡一應聽考吏 典,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給與冠帶辦事。在外兩考, 起送到部,未撥辦事吏典,納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門 見辦事吏典,一年以下,納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納米 六十石,三年以下,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 當該滿日、俱冠帶辦事。各照資格挨次選用。又令在 外軍民子弟願充吏者、納米六十石。定撥原告衙門。 遇缺收參
成化七年,「專令吏部考試役滿吏員。」
按:《明會典》:「成化七年,令三考役滿吏典從吏部陸續 考試,不必會官,仍照三等例行。」
成化九年,令直隸州、縣兩考吏典納米,免考選用。奏 定「廩黜為吏,免追廩糧」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令直隸保定等府州縣兩考役滿吏 典,納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辦事。考試就撥京考 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帶。一百七十石,就於本府 撥補。三考滿日,送部免考,冠帶辦事,俱挨次選用。其 一考三箇月以裏無缺者,納米八十石,許於在外輳 歷兩考。」
按《大政紀》:成化五年七月,北直隸提學御史閻禹錫 奏,「近例,廩膳生考黜者俱追廩為民,今奉敕俱發充 吏,請停追廩之例。禮部覆奏,從之。」
成化十一年,詔定南京三考吏典考試例。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衙門三考役滿吏典,成化十一 年,詔免其赴京,從本部照例考試。中式者就令冠帶 辦事,不中者徑發為民。」
成化十四年,停止《納吏例》。
按《名山藏》成化十四年三月十三道監察御史言:「竊 見巡撫寧夏賈俊奏稱,邊儲匱乏,欲將河南、陜西、山 西、北直隸兩考吏典及在京各衙門辦事滿者,俱令 納銀,免其考試,即與冠帶。民間子弟納銀,許充知印, 承差府州縣等吏,三年六年考滿納銀,免其赴部考 績。」戶部議為「准擬詔旨,許其通行稽之。往年陝西一 方,偶有納馬納草事例,至今朝論不以為是。堂堂天 朝,富有四海,令量入為出,用一省百,邊儲何患不充, 軍需何患不足,而為此賣官鬻爵之事?伏乞痛革前 弊,別圖長策,使邊備不乏,名器不濫。」上曰:「漢文帝從 晁錯備邊之策,後人惜其作俑。納銀足邊,後世謂何?」 御史言是,一切罷之。
成化十五年,奏革貴州土吏。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八年,定「各倉場攢典冠帶守支之例。」
按《明會典》:「成化十八年,令烏龍潭等三十五倉、并中 和橋等二馬草場攢典,週歲起送冠帶,仍要守支。其 長安等門一十一倉攢典,三年役滿冠帶。」
成化二十三年,優免丁憂起復、補辦事,月日有差。定 《考滿吏典》,分別聽選、閒住、《類奏》。改定南京考滿不中 者,免黜為民。
按明《會典》,凡吏典辦事未滿,丁憂起復。成化二十三 年奏准,先已辦事一年者,免其補辦,未及一年者補 辦。今例辦事九箇月者,免補辦。其兩考役滿投文到部者,免辦三箇月;已赴本司聽撥者,免六箇月。又 按《會典》,凡本部每季考過三考,吏典一等、二等冠帶, 分撥各衙門辦事,滿日從七品出身者,起送吏部聽 選,其餘俱給引照回原籍,省祭三等,冠帶閒住,每年 類奏。又按《會典》,詔南京三考役滿吏典免其赴京, 從本部考試不中者,給與冠帶閒住。
孝宗弘治元年奏准逃役分別年限著役或革退之例
编辑按《明會典》:「弘治元年奏准在京各衙門開送逃吏,類 行原籍官司提解。中間有一年之內告患病者,行兵 馬司勘實,具結繳報。仍候原籍回文至日,送原衙門 著役。若一年以上不復役,未經告官,及原籍提解赴 京者,俱為民。」
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不通者,斥為民。」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奏准三考吏類試,有曳白不通 文理者,發回為民當差,不得概給冠帶。」
弘治三年奏准、守支倉攢、丁憂起復、許撥別衙門辦 事。後仍改令守支
按《明會典》。「凡倉攢未及守支,丁憂起復。弘治三年奏 准曾交盤無礙者,撥各衙門辦事,一年半准作守支 月日收考。違者仍撥原倉守支,照三年滿日事例收 考。」今例俱仍撥倉攢,照各未滿月日收糧守支。 弘治五年停止吏典上納事例。
按明《昭代典則》,「弘治五年冬十一月吏部尚書王恕 奏,查得先廣平府知府王衡奏稱,納銀聽參吏典,不 諳刑名行移,不通楷書筭法,既以納財為出身之階, 必以貪財為營家之計。奏要今後或遇災傷荒歉,先 事預防,臨期賑恤,凡百長策,任其施為,不許再擬納 財充吏,永杜貪利之門」等因。本部訪得永樂宣德、正 統年間天下亦有災傷,各邊亦有軍馬,當時未嘗舉 行「納糧草、納銀兩」為監生吏典等項事例,糧草不聞 不足,軍民不聞困弊。近年以來,各邊併腹裏少有災 傷所在守土等官止圖目前分寸之利,不為國家長 久之計,輒便奏開生員吏典人等納糧草、納銀兩等 項事例。彼此效尤,遂為良策。殊不思祖宗教養生員 參充吏役,良法美意各有攸在。且如生員選於民間 俊秀子弟教養於學校,成材者科貢入監,不成材者 充吏於民未嘗不別賢否,一概濫進也。其吏役亦必 於農民之中選識字能書者充之,令其書辦文案。及 其兩考役滿赴部辦事,數年纔撥京。考滿日考中,纔 得冠帶。不中者發回為民,未嘗不問能否,一概入選 也。近年因有前例,是以在學無志生員,及未入學富 家子弟,捏作生員名色,不分賢否,有無識字,一概入 監,以圖出身,將來入仕,不知為政之道,豈不誤事殃 民?一切小民,不分能書與不能書,不分市民與農民, 一概聽缺充吏,不惟官司不得伊書辦文案,且有違 舊例,「及其三考役滿,又免考驗,一概照依資格出身, 所以多不稱職。比先年間,監生只由科貢,吏典亦循 年資,別無雜進之人,是以聽選之人不多,選法不致 壅滯,任用亦多得人。自有此例,雜進者多,以致正途 監生、吏典因而壅滯,不得出身,多者不下十七八年, 少者不下十五六年,纔得選用,年已向衰,誰肯用心 幹事,不謀歸計,甚至聽選年老,例不入選,只與衣冠 閑住。又況此等雜途所進,中間多有負債破家,頑鈍 無恥之輩。今日既知以財進身,他日豈肯以廉律己? 欲不貪財害民,天下治安,何由可得欲將納銀納糧 草等項事例,限本年四月以裏通行停止。今後遇有 災傷及邊方糧草不足,不」許再行奏開前項生員吏 典人等納糧等項事例,貽患將來等因。弘治元年三 月初四日具題,奉聖旨:「是。欽此。續該巡撫山東左僉 都御史王睿、巡撫南直隸左副都御史佀鍾,各明知 道。」本部題准,再不許奏開吏典人等納銀事例,乃敢 故進。王睿既開端於前,佀鍾又接踵於後,戶部亦不 查照,輒便題准。是使後來雜進人多,選法壅滯,以致 正途循資而進者,皓首不得出身,歸怨吏部,未必不 由此也。且吏部掌天下之官吏選授之政令,戶部掌 天下之戶口田糧之政令。選法不清,吏部之責,錢糧 不足,戶部之責。茲欲補錢糧之不足,遂令選法之不 清,是自欲逃其責,而使人任其咎也。況其所得「銀兩, 不及一貴族,所積,濟人不多,壞事實大,且使詔旨不 信於天下,其為聖政之累,夫豈小哉?合無通行就便 停止。今後各處災傷,任從巡撫等官多方區畫措置。 再有奏開吏典納銀事例,聽本部併科道官糾劾治 罪。若該部不行查照,朦朧覆奏准行,亦聽科道糾劾。 如此則吏胥無雜進之途,銓曹」免壅滯之患矣。 弘治 年定給由起復限,及告撥輳考倉鹽場吏攢 承差知印到部查理戶兵二部書算出身等例。 按《明會典》,「凡給由例限,弘治間定,南直隸并各布政 司俱十四箇月,北直隸八箇月,違者送問。」又弘治 間定,凡在外吏典,除役內丁憂外,若一考滿後不行 給由,展轉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外者,就彼問發為民。中間雖有事故,亦不准理。故違收參起送 官吏參問治罪。若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 年之上,不行起服者,亦發為民。其未及三年,果有事 故實蹟,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 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近例:「吏典二考 給由到部,如違限二年半之上,暫付行查。三年之內 給文,三年之外到部者,行查定奪。若起文雖在三年 之內到部,在四年之外,并起文到部,俱在三年之外 者,革役。如公文開有為事耽延,招冊明白,行查定奪。 如無事故,俱革役。」又例:三考滿後,一年之上到部,收 考行查,二年之上,行查定奪。三年之上革役。又弘 治間定吏典給由赴部,中途被水火盜賊失落原給 公文。雖告有所在官司文憑,亦待行勘明白方許付 撥。若將批咨申文手本內緊關年月字樣、洗改有跡、 或給批年遠遇革不倒換新批者、俱送問。又凡給 由查冊。弘治間定吏典給由查無本處造到吏冊驗 封司暫撥辦事行勘無礙。辦事滿日照例實撥。《倉場、 攢典》例同。又,凡告撥輳考,近例吏典告撥在外衙 門,准作京考,滿日給由赴部,查其候缺三年之外方 參者,收考行查。六年之外者,行查定奪。九年之外者, 革役如公文明開。守缺人多在官聽補者,免查革。若 違十年之外,雖有前項緣由,仍行查定奪。十五年以 上者,雖有事故,亦不准理。又例,凡在外補輳三考及 二考吏役內,曾犯笞杖罪名,不抄原問衙門,招由繳 部者,不准收考。凡倉場攢典守支給由,其批內不 開守支盡絕年月日期,及違限者,送問。曾經收放糧 草者,查照守支年分多寡,免其辦事。就撥當該全無 收放者,起送赴部,駁回另歷。凡在外鹽運司及遇 例納米等項吏典,俱送戶部查理鹽課,通關回報,方 許收考。凡戶、兵二部書算,九年考滿,中一等者依 資格出身;二等者雜職出身;三等者冠帶閒住。弘 治間定,凡承差役滿到部,本司審實,付文選司分撥 各衙門辦事。知印役滿,查明參充年月日期收考,奏 請冠帶,付文選司分撥辦事。但犯笞罪以上,俱發充 吏,考滿不給由,丁憂不起復,為事在逃遇赦者,仍發 重歷。若役滿到部,違限隱匿過名、多歷、少歷、增減年 歲,及咨批內洗改「緊關」字樣者,俱查問。
弘治十年議准、「文華殿書辦出身、及南京各衙門辦 事吏典陞參撥補放回」等例
按明《會典》,凡文華殿書辦,例以善書監生儒士選補, 食糧三年,司禮監題送吏部授職。弘治十年,議照纂 修例,監生授試中書舍人,儒士授序班,仍舊辦事。 又按《會典》,凡南京各衙門辦事吏典,弘治十年奏准 大小二石,辦半年,大小一石,并州所吏辦事一年,方 許實撥京考,若缺出,照例以次陞參。又,凡在京各 衙門辦事已滿吏,聽撥當該,願告南京者,吏部咨到, 本部收附撥簿,與南京各衙門應撥當該吏相兼取 用。又凡南京各衙門老疾吏典,行應天府撥醫看 驗,并告貧難者,取同鄉人執結給引,放回為民。 弘治十三年,定吏典患病出缺聽撥,未到告回。省災 告給,冠帶考取、戶兵二部書算等例。又添設四川土 吏
按《明會典》,凡在京當該吏典患病,弘治十三年奏准: 患病一月者,勘實住俸名缺撥補,病痊照原缺鬮補, 仍送原役衙門候參。若有姦嬾託故以圖改撥者,問 發為民。又凡在京聽撥當該吏典,告稱取撥未到 者,送順天府給引照回,依限赴部聽撥。若延住三年 之上者行查,其願改南京及外考者聽。凡在京辦 事吏典,原籍災傷告回省災者,類題給引,定限回部、 仍送原役衙門補辦。違限半月者送問。《今不行》:凡 吏典願告冠帶閒住。其已撥當該者,三箇月以後方 許具本衙門官吏結狀起送。辦滿聽撥者,具同鄉保 結,俱照依「三考考試不中」事理、具題冠帶,給引回籍
又按《會典》:「弘治十三年,奏革四川永寧、龍州二宣。」
撫司、泥谿、平夷、蠻夷、沐川、九姓五長官司、并各司所 屬驛站巡檢司土吏,各添設流吏。又凡戶兵二部 書算有缺,移文到部、類行直隸常鎮二府所屬殷實 戶內揀選起送赴部考中轉送該部著役
弘治十四年,定「吏典」撥歷計算實俸之例。
按《明會典》:凡吏典撥歷,俱以實俸為准。在外布政司 通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提控、六部、都察院都吏,例 不考揀。如通吏少,則以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 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寺各衛令史考揀搭撥。在外 都布二司令史,按察司、鹽運司書吏,行太僕寺、苑馬 寺各衛令史,撥在京五府、各團營并總兵官掾史,六 部、都察院及巡撫都御史令史,皇城門吏,清軍刷卷 人吏,在外都、布、按三司、鹽運司、行太僕寺、苑馬寺、留 守司,并各衛府各典吏。撥在京宗人府、五府、六部、都 察院、各團營并總兵官、巡撫都御史典吏。在外各府 司吏。撥在京大理寺胥史。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 祿寺、太僕寺、順天府、各衛令史,在外各州千戶所、鎮撫司、長史司、儀衛司、群牧所、市舶提舉司,各司吏撥。 在京大理寺、通政司、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 順天府、各衛典吏。在外苑馬寺、各監,典仗所、典膳所、 紀善所、奉祠所、工正所、典寶所、良醫所、典儀所,「并各 縣司吏。斷事司、理問,審理所司吏、典吏。都布經歷司、 長史司、儀衛司、市舶提舉司千戶,并各州典吏。撥在 京翰林院。左、右二春坊、國子監、鴻臚寺、欽天監、太醫 院、上林苑監司吏、典吏。錦衣衛及京衛鎮撫司,各千 戶所司吏。在外按察司并府經歷司,及各司、府照磨 所,苑馬寺、各監典仗、典膳、紀善、奉祠、工正、典寶、良醫、 典儀各所典簿廳,并各縣典吏。衛河提舉司吏。撥在 京十」三道吏、書、典吏,巡撫書吏,戶部、刑部、都察院、順 天府各照磨所。司獄司,行人司典吏,光祿寺、上林苑 監各署。京縣兵馬司,寶鈔提舉司,文思院、營繕所司 吏、典吏,各百戶所司吏。十庫,并各門御馬等倉攢典, 柴炭司、旛竿、蠟燭二寺,并順天府庫攢,在外倉攢,撥 在京馬房、草場。稅課司攢典。抽分局、巡檢司、閘壩吏, 在外巡檢司,稅課司局、儒學、驛遞、閘壩、河泊、茶引、司 獄等吏,及各倉庫攢典,撥京、通二倉守支攢典。弘治 十四年題准,在外兩考倉場攢典扣算。八年之上,一 考倉攢,一考巡司等衙門。九年之上,鹽課司攢典。十 年之上,俱撥周歲不守支衙門。其餘俱撥周歲守支, 三年不守支衙門。今例兩考倉場攢典、六年免辦、及 一考倉攢、一考巡司驛遞等衙門吏典已及七年免 辦者、俱撥在京不守支馬房倉草場攢典。其餘俱撥 京通各衛守支倉分并宣課稅課等。三年衙門司吏 典吏
武宗正德十二年定南京府部知印著役考滿類奏例
编辑按《明會典》:「凡南京五府六部等衙門知印有缺,本部 咨吏部請旨點撥到部,轉送該衙門著役。三年役滿 到部,咨送吏部考試,同九年周歲考滿官類奏。」
世宗嘉靖元年定告給冠帶告願降選之例
编辑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吏員冠帶不願仕者,照依資 格授職。閒住在原籍者,赴各司府告勘給授,類冊繳 部。」又,凡告願降選,「嘉靖元年,令吏員上糧等項,正 從八品,告願從九品司府倉大司使、雜職告願長官 司吏目者聽。」
嘉靖六年,又減免「吏役辦事年限。」
按「《明會典》,凡吏典辦事,舊例俱以三年為限。成化二 十二年奏減半年。弘治四年又奏減三箇月。十一年 又奏減三箇月,止辦二年。」嘉靖六年,詔吏役辦事再 免半年,即撥當該。其當該三十六箇月內,仍革去俸 糧半年,倉攢守支七年,鹽課司攢守支八年,俱免辦 事未及六年八年者,扣算補辦,全無守支者不免。 嘉靖七年奏准、願告除授遠省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奏准吏員行取挨選未及願告 雲貴等巡檢長官司吏目、倉副使者,考驗除授。」 嘉靖十一年,定吏農援例例。
按:「《明會典》,凡吏農援例。嘉靖十一年題准:在外吏農 援例免其二考起送到部,該辦事者,不許重納。在京 辦事未滿,并未撥當該者,必查在外曾歷兩考,不係 援例者,方准送納。」
嘉靖十八年題定「考試揀撥之例。」
按:《明會典》凡揀撥,嘉靖十八年題准:「通吏例不考。」其 應考揀都吏者,每歲春秋二季當堂考試,酌取其經 考二次不中者,即照本等行頭參撥。其餘各行酌量 原定缺之繁簡,分為急撥、大撥二項。每歲二季考揀, 分取二等。列一等者充事繁急撥之缺,列二等者充 事簡大撥之缺。或本行人多缺少,仍照舊搭撥供役。 其寫字粗拙,文移不通、并老疾殘廢者,照例革退為 民。《近例》每雙月考揀
嘉靖二十一年定納銀吏員、不許撥送隨工隨邊。及 混免臨選覆考之例
按《明會典》:「凡隨工隨邊當該辦事官吏,嘉靖二十一 年奏准:在外納銀未經歷事之人,不許撥送隨工隨 邊。再希減免,又脫京考。其應免考者,止免初考,不免 臨送覆考。」
嘉靖二十三年題准、「三考援例冠帶」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題准三考援例冠帶吏典 止照援例資格冠帶,不許再行告考。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降撥、告撥南京本籍、及監生承 差生員充吏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凡降撥,嘉靖二十七年題准,每兩月鬮撥 吏典,除各行正撥外,其人多缺少,情願告降者,量為 兼搭,每年止許二次。近例:每雙月搭撥一次。若有願 守本行者聽。如搭撥後丁憂者,起復之日,仍照原搭 撥缺鬮補。不許指以做破,混補本行,以起規避。三考 滿日,俱照二考應撥衙門資格出身,敢有營求坐名 注撥等項奸弊,聽本部開送法司治罪。于礙應參官 員,一併參究。又凡聽撥挨缺未到願撥南京各衙門,及在外各王府、各衛所、各倉庫當該者,俱准每兩 月一放,其五年一次疏通。凡告撥原籍司府州縣等 衙者俱准。如所告缺或裁革或守候人多仍許起送 赴部。又凡在京為事監生承差問發充吏、撥各衙 門著役。各府州縣,起送考退廩膳。生員充吏者、撥附 近府分
嘉靖三十年議准隨邊隨工辦省祭書吏優免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年議准,隨邊隨工書吏敘功乞 免考辦省祭者,止免官辦,仍要考試省祭。」
嘉靖四十五年議准吏員加納京職告降之例。 按《明會典》議准,吏員加納京職者,查考中年月本行 下首,已經選過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選及者, 不准。
神宗萬曆元年議准邊吏兵部吏免考例
编辑按:《明會典》:「萬曆元年議准邊吏止免初考,兵部吏雖 初考,不許概免。」
萬曆六年題准:「告納農民冒籍治罪」之例。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題准,順天府所屬州縣衛所,凡 有告納農民者,務要嚴審是否土著。其屬軍衛者,亦 要移文州縣查勘,取具里老官族鄰佑保結,方准起 送。該府覆查明白,方准上納。如有冒籍者,革役遞回。 承行吏書保結人等,併究贓問革。」
萬曆七年,禁書吏濫敘邊功,停止聽缺考滿納銀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今後書吏再不許濫敘邊功,希圖 免考。」又按《會典》,萬曆七年題准,除民間子弟上納 農民及知印承差照舊加納外,其餘自聽缺一年以 上至三考役滿上糧等項事例,盡行停止。在外通吏, 亦止於令史內考選,不許納銀。又按《會典》,萬曆七 年題准、各邊方督府等衙門書吏、及吏兵工三部、《都 吏令典》、并《錦衣衛令典》、不許假以「軍功效力」等項為 名、希免初覆考
萬曆九年議准考滿給冠帶例:禁軍議敘書辦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議准,三考役滿吏典,有老疾不 堪應試者,請給冠帶,回籍榮身。近例:吏典考中一等 者,仍查役內有無過犯,無過照資格出身。若犯公私 徒杖罪及私笞減等不盡者,俱降級。若犯公私笞罪 減盡無科者,俱免降級。查審明白,同二等吏通類引 奏,冠帶入選。又按《會典》九年令各衙門軍功工完 等項,再有敘及書辦人等者,著該科參奏,吏典革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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