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126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一百二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二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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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二十六卷目錄

 吏員部彙考六

皇清順治四則 康熙十三則

選舉典第一百二十六卷

吏員部彙考六 编辑

皇清 编辑

順治 年 编辑

《大清會典》:「凡考試書辦,順治初題准京衛守千經歷。」

武學等衙門召募書辦年滿。兵部咨送吏部考職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考職舊例吏員役滿,先由考功司查准」

收考,次送選司覆考授職。順治十二年,題准文選、考功二司,會同考試一次。在外取具原籍印文,在京取具同鄉京官印結,并五人互結投部,復查照前冊磨對相符者,方准收考。如文到部後,一考不到,次年仍准補考;兩考不到者,除名。試期定於每年八月考試,申文告示各一道,論文義優劣,分別等第。又按《會典》,「凡吏員出身」 ,順治十二年題准分為正八品、從八品、正九品、從九品,一等雜職,二等雜職,三等雜職。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吏員役滿,順治十四年題准:在京及督」、

撫巡按衙門書吏,連閏月計算著役五年,俱令起送。其餘在衙門一年一次送部、轉撥各衙門辦事。通計五年役滿送考。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准吏員出身,止與正九品。」

以下職銜,分為五等:「一等授正九品,二等授從九品,三等授一等雜職,四等授二等雜職,五等授三等雜職。」

康熙二年 编辑

《大清會典》:「凡著役,舊例按納銀多寡,分送各衙門辦。」

事。事,隸《戶部》。康熙二年覆准停止「援納。」俱令各衙門召募、出給執照、開註姓名、年歲、著役日期、並地方官印結、按季彙冊咨部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吏員考職,分為四等:一等。」

以正八品,經歷用,二等以正九品,主簿用,三等以從九品用,四等以未入流雜職用。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內外衙門書吏,以著役五年為滿,咨部考。」

職舊例,考覈事隸功司,參撥事隸封司。康熙四年,考覈改併封司。其後參撥之例亦停止。又按《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吏員改隸驗封司,考定品級,付送選司,照考案年分,截取人文,到部聽選。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題准在外吏員,聽該撫轉撥。」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覆准內外各衙門召募吏攢查」

「明並無投充重役,假捏姓名及文武生員等弊,取原籍地方官印結,方准著役,咨部註冊。」 又按《會典》,康熙六年題准:兵部所屬衙門召募書辦,先報本部,行文原籍地方官,取具並無過犯別衙門重役,假捏姓名、文武生員等弊印結到日,方准充役,咨送吏部註冊,年滿考職。其兵部各司召募書辦,取印結到部造冊,移付本司、轉咨吏部註冊,年滿考職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

國初、各衙門分設都吏、通吏、典吏、攢典。俱以「政事」

繁簡為額。康熙七年、始定《經制數目》、冗吏悉行裁革。今以見設都吏書吏等役、備列於後。在京衙門

宗人府、書吏十一名。知印二名,門吏二名,火房二名

內閣供事五十名,門吏六名。火房六名。

吏部:都吏四名,堂吏四名,知印六名,書吏八十四名,火房十五名。

戶部知印一名,門吏一名,書吏七十八名。火房十七名。金銀庫書吏三名,緞疋庫書吏二名,顏料庫書吏二名。所屬衙門左右翼稅課書吏各二名。火房各一名。崇文門稅課書吏八名。張家口書吏六名,殺虎口書吏三

名。天津、臨清、淮安、揚州、蕪湖、滸墅、北新湖口、贑關、太平橋關書吏各八名。「總督倉場堂吏一名,知印一名,書吏五名,門吏一名,火房一名。所屬衙門,坐糧廳書吏十二名,催糧役十名。通濟庫書吏一名。在京左右翼八倉書吏各八名,攢典各八名。大通橋書吏三名。通州中、南倉、西倉書吏共六名,攢典共四十名。督理」 錢法書吏一名,知印一名,火房一名,寶泉局書吏四名,大使下書吏一名。

禮部知印二名,門吏二名,書吏四十名,火房十一名。所屬衙門,會同館書吏三名,火房三名。大使下書吏一名,火房一名。

兵部都吏二名,書吏五十三名。火房三名。所屬衙門,金吾等六衛守備書吏各三名。六衛千總書吏各一名。六衛經歷司書吏各一名。京衛武學書吏一名。遞運所書吏一名。會同館書吏一名。督捕書吏十六名,獄典二名。刑部堂吏一名。知印一名。書吏九十八名。火房十九名,獄典三名。

工部都吏四名,知印二名,門吏二名,書吏六十名,火房十一名。所屬衙門,製造庫書吏八名。寶源局書吏五名。街道廳書吏三名,火房一名。兩窯廠書吏六名。管河、磚倉書吏共六名。龍江、南新二關書吏各八名。

理藩院:書吏十二名,火房二名。

「都察院,書吏二十八名,知印二名,門吏一名,火房三名。經歷司,書吏二名,知印一名,火房一名。總督典吏,轄兩省者三十名,轄一省者二十名。承差轄兩省者二十名,轄一省者十名。總漕書吏二十名,承差二十名。總河書吏二十名,承差二十名。巡撫書吏,江蘇名、徽各三十名,餘省各二十名。承差直隸五名,廣東二十名,餘省各十名。河南道書吏八名,知印一名。京畿道書吏四名。江南道、浙江道、四川道、福建道、雲南道書吏各三名。山東道、山西道書吏各四名。江西道、廣東道、湖廣道、廣西道、陝西道、貴州道書吏各二名。」 巡鹽御史,書吏,長蘆五名,兩淮十二名,兩浙十名,河東六名,承差二十名。中、東、南、西、北五城,「御史書吏各四名,中城兵馬司書吏七名,東南、西、北四城兵馬司書吏各九名。」

通政使司書吏十三名,火房四名。

大理寺。書吏二十四名。知印二名。門吏一名。火房三名

內務府書吏二十名,慶豐司書吏四名,上駟院書吏四名,武備院書吏四名,奉宸院書吏四名。

翰林院供事十二名,火房四名。「直隸,江南提督學政。」浙江未設。書吏各五名,承差各十名,四譯館書吏一名,火房一名。

「詹事府。」 供事五名。火房二名。

左右春坊,供事二名。司經局,供事一名。

太常寺、「書吏六名。火房二名」

光祿寺、書吏十八名。火房七名

太僕寺、書吏六名。火房二名。種馬場書吏二名

鴻臚寺。「書吏七名。火房一名」

國子監書吏七名。火房二名

吏科書吏二十名

戶科書吏二十三名

禮科書吏十三名

兵科書吏二十名

刑科書吏二十二名

工科書吏十五名

鼓廳書吏六名

中書科書吏八名

行人司書吏二名

欽天監書吏八名

太醫院「書吏七名,火房一名。」

「上林苑監。」 書吏四名。

鑾儀衛書吏十名

順天府書吏四十名。照磨所書吏二名。司獄司書吏一名。庫書吏一名。所屬衙門:宛平縣書吏十六名。大興縣書吏十六名。儒學書吏一名。崇文門大使書吏一名,張家灣大使書吏一名

盛京刑部書吏四名。戶、禮、工三部未設書吏奉天府書吏二十四名。司獄司書吏一名。所屬衙門:承德縣書吏十五名。儒學書吏一名

在外衙門

直隸各衙門事體繁簡不同。《吏典》數目多寡不等

「各布政司通吏典吏」 等役,江蘇二十四名,安徽三十一名,浙江六十名,江西五十八名,湖北三十三名,湖南三十名,福建三十五名,山東五十五名,山西三十五名,河南五十四名,陝西三十名,甘肅三十名,四川六十名,廣東五十名,廣西六十名,雲南五十名,貴州五十二名。經歷司吏、攢各一名;理問所吏、攢各一名;照磨所吏攢各一名。

各按察司典吏吏書等役,江蘇六名,安徽十五名,浙江三十名,江西三十名,湖北十五名,湖南十五名,福建二十九名,山東三十名,山西十名,河南三十名,陝西十五名,甘肅十五名,四川三十名,廣東三十名,廣西三十名,雲南二十四名,貴州二十五名。經歷司吏攢各一名,照磨所吏攢各一名。

直隸守道典吏二十四名

直隸巡道典吏二十名

各道典吏吏書等役,直隸各十二名、十六名不等;江蘇各二名、安徽各二名、三名不等,浙江各二名、江西各二名、四名不等;湖北各十六名、湖南各十六名,福建各二名、山東各二名、三名不等;山西各二名、河南各十六名、陝西各十名、十四名不等;甘肅各十名、十二名、十四名不等;四川各三名、八名不等;廣東各六名、八名、十名、十六名不等。廣西各十六名,雲南各十二名,貴州各十三名。

各府典吏七名至二十四名不等。

各同知典吏一名至六名不等。

各通判,典吏一名至六名不等;經歷、典吏一名。照磨、攢典一名。知事,攢典一名。

各州典吏六名至十二名不等。吏目,攢典一名。

各縣典吏二名至十二名不等。典史,攢典一名。

各都司典吏,六名至十三名不等

各衛攢典一名至六名不等

各所攢典一名或二名。經歷司攢典一名。斷事攢典一名。

各鹽運司典吏八名

各分司典吏一名或二名。經歷司攢典一名。各鹽課司攢典一名

各提舉司典吏四名

各儒學攢典一名

各倉攢典一名

各庫攢典一名

各稅課司攢典一名

各驛攢典一名

各巡檢司攢典一名

各場所攢典一名或二名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召募吏員,取具印結,停。」

止咨部,令在內該衙門、在外督撫查明註冊,有未取印結先令著役者,即除名。又按《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停止轉撥,俟著役五年咨部考職。又按《會典》,康熙十二年覆准,吏員送考時或有丁憂事故者,令各部院、該督撫確查,如果勤勞無過,取具印結,並著役及役滿日月、年貌、籍貫造冊,各部院督撫出印文保送到部,據冊結為憑,准其收考。又按《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各役印結停咨,吏部即在各衙門存案,五年役滿考送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題准「吏員照舊例援納」,惟在

京及奉天各州縣衙門、仍行召募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議准鑾儀衛掌房掌案貼」

案等、亦照《效勞》例,三年役滿考用

康熙二十八年

《吏部則例》:一,兵部題:嗣後情願作書辦者,令其具呈各部院,由各部院衙門考試,選擇文理明通者,取具地方官印結,各部院衙門存案,按缺由各部院衙門掣籤著役,將完再行考取。如仍有私行索取缺銀者,或被頂缺之人首告,或被官查出,立送刑部從重治罪。再,各部院衙門五年役滿考授職銜之吏,一經吏部榜示之後、即著司坊官員嚴催回籍。地鄰《一月內起身甘結》、並司坊官印結報部。回籍之日、再取地方官到籍日期印結申報該督撫報部。如有潛住京師者將潛住之人及藏住之家、一併從重治罪。不

考證

《行查》催之司坊等官照「留住廢官」 之例處分。又查「各部院衙門責革書辦人等仍行潛住京師者,俱應催回原籍。近今各部院衙門責革書辦某等、令其於一月內起程回籍。如潛住京師,司坊官失於覺察將潛住之人交與刑部從重治罪,遞解回籍。將司坊等官亦照留住廢官例處分。」 康熙二十八年閏三月初二日,奉。

旨:「依議。」

康熙四十二年

《吏部則例》一,吏部題定役滿久留在館供事,應照外郎分缺之例,將五年役滿內外考職吏員選授七缺,將年滿久留在館之供事選授一缺。康熙四十四年、

《吏部則例》一,吏部為行查事:文選司案呈僧道科遺失歷年吏員試卷執照一案,有已經截取印結到部,現在應選之人,照例銓選。其試卷現存者,照常封發外,其試卷遺失,俟封發文憑時,仍發空白卷一本,令該員填寫親供履歷,並取地方官委係親身領憑印結,一并送部查核。其未截取試卷遺者,開明品級、籍貫,行文各巡撫取該員親供履歷,地方官造具印信文冊,分晰年分、品級、加結送部。再三十三、四年考定吏員,有未開籍貫、品級、姓名,行文查明籍貫,補具親供履歷存部。

康熙四十七年

《吏部則例》一、吏部為申飭事:驗封司案呈,查得書吏承差攢典,五年役滿,各省督撫咨送給發本役親齎赴部投遞,驗到收考,此定例也。今查年來給文投部,並非本役親齎,屢示傳諭,竟不凜遵,殊屬違例。今再行知直隸各省督撫,轉飭各該地方官,嗣後扣依文限日期,責令本役親齎投遞。本部隨到隨驗,審辨聲音、查核年貌,按名收考,務絕假冒頂替之弊。如臨期驗到,查出有假冒代倩等情,除假冒者立即責逐不准收考外仍咨行該督撫轉行各該地方官將本役正身革除嚴處。再查康熙四十六年七月內本部具題貢監生等俱令親身赴部,如不係親身者不准收考等因具題,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今考試吏員、亦應照貢監生題定。

之例一體遵照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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