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07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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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七十六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九

  宋二皇祐七則 至和二則 嘉祐七則 英宗治平四則 神宗熙寧十則

食貨典第七十六卷

荒政部彙考九 编辑

宋二 编辑

皇祐元年以河北水災罷上元張燈作樂並給穀種蠲租賦年老篤疾者賜米酒 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皇祐元年春正月甲戌,以河北水 災,罷上元張燈,停作樂。己未,詔以緡錢二十萬市穀 種,分給河北貧民。二月戊辰,以河北疫,遣使頒藥。六 月甲子,蠲河北復業民租賦。冬十一月丙申,詔河北 被災民八十以上及篤疾不能自存者,人賜米一石, 酒一斗。」

皇祐二年,以歲饑,罷上元觀燈。河北水,蠲民租,出內 藏措置芻糧。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癸卯,以歲饑,罷上元 觀燈。三月己酉,詔兩浙流民聽人收養。閏十一月丁 卯,河北水,詔蠲民租。出內藏錢四十萬緡、絹四十萬 匹,付本路使措置是歲芻糧。」

皇祐三年,遣使安撫饑民,罷災傷州軍貢物,其糴常 平粟者,毋得增元價。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夏四月癸未,詔河北流民相 屬,吏不加恤,而乃飾廚傳,交賂使客,以取名譽。自今 非犒設兵校,其一切禁之。」八月丙戌,遣使安撫京東、 淮南、兩浙、荊湖、江南饑民。十二月甲辰,罷災傷州軍 貢物。 按《食貨志》:自景祐初,畿內饑,詔出常平粟貸 中下戶,戶一斛。慶曆中,發京西常平粟振貧民,而聚 斂者或增舊價糶粟,欲以市恩。皇祐三年,詔誡之。淮 南、兩浙體量安撫陳升之等言:「災傷州軍乞糴常平 倉粟,令於元價上量添十文、十五文,殊非恤民之意。」 乃詔止於元糴價出糶。

皇祐四年,以歲比不登,詔「毋科率。」又令親民官條陳 救恤之術。以河北鄜州水,蠲民逋負稅役。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冬十月丁亥,以諸路饑疫,并 征徭科調之煩,令轉運使、提點刑獄、親民官條陳救 恤之術以聞。」是歲,河北路及鄜州水,蠲河北民積年 逋負,鄜州民稅役。

按《玉海》:四年二月戊寅,上謂輔臣曰:「東南歲比不登, 嘗詔蠲歲漕百萬石。今發運使施昌言許元欲分往 江浙調發軍儲,必謀誅剝,求羨餘以希進。因詔遵前 詔,毋科率。」

皇祐五年,賑貸貧民,免災傷處所貸常平倉米。詔「州 縣招輯饑民,上民間災傷利害。」

按《宋史仁宗本紀》:「五年五月丁巳,詔轉運司振邕州 貧民戶貸米一石。六月乙未,詔河北薦饑,轉運使察 州縣長吏能招輯勞來者上其狀,不稱職者舉劾之。 秋七月乙巳,詔荊湖北路民因災傷所貸常平倉米 免償。八月丁酉朔,詔民訴災傷而監司不受者,聽州 軍以狀聞。冬十月丁巳,詔以蝗旱令監司諭親民官」 上民間利害。 按《食貨志》:「五年詔曰:『比者湖北歲儉, 發常平以濟饑者。如聞司農寺復督取,豈朝廷振恤 意哉?其悉除之』。」

皇祐年,招輯被災流民耕墾,并蠲復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皇祐中於苑中 作寶岐殿,每歲召輔臣觀刈穀麥。帝聞天下廢田尚 多,民罕土著,或棄田流徙為閒民。天聖初,詔民流積 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減舊額之半。後又 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如之。既而又與流民限百日 復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 得耕。至是每下赦令,輒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言。 民被災而流者,又優其蠲,復緩其期招之。

「皇祐 年,置發運司,權六路豐凶,而行平糴之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發運一司,其制始 於淳化,而備於皇祐之後。權六路豐凶而行平糴之 法。一員在真州督江浙等路糧運,一員在泗州趣自 真州至京糧運。」祖宗設制置發運司,蓋始於王朴之 議。朝廷捐數百萬緡以為糴本,使總六路之計,通融 移用,與「三司為表裡,以給中都六路。豐凶不常,稔則 增糴以充漕計,饑則罷糴使輸折斛錢,上下俱寬,而 京師不乏。」

至和元年詔振恤凍餒疫死民戶京西饑勸富人納粟振之並遣使安撫河北流民 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至和元年「春正月辛未,詔京師大 寒,民多凍餒死者,有司其瘞埋之。壬申,碎通天犀和藥,以療民疫。二月庚子,詔民有疫死者,蠲戶稅一年, 無戶稅者給其家錢三千。四月乙酉,詔京西民饑,宜 令所在勸富人納粟以振之。五月戊寅,以河北流民 稍復,遣使安撫。」 按《食貨志》:「先是仁宗仕位,哀病者 乏」良藥,為頒《慶曆》善救方,知雲安軍王端請官為給 錢,和藥予民,遂行於天下。嘗因京師大疫,命太醫和 藥,內出犀角二本,析而視之,其一通天犀,內侍李舜 舉請留供帝服御,帝曰:「吾豈貴異物而賤百姓?」竟碎 之。又蠲公私僦舍錢十日,令太醫擇善察脈者,即縣 官授藥,審處其疾狀予之,無使貧民為庸醫所誤,夭 閼其生。

至和二年,以畿內旱,除逋罷役,又出米濟流民。詔提 舉便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二年三月以旱,除畿內民逋芻及 去年秋逋稅,罷營繕諸役。夏四月乙卯,出米京城門, 下其價以濟流民。十一月己未,行並邊見錢和糴法 按《玉海》,二年,薛向言「河北糴法之弊,歲費錢五百萬, 得百六十萬斛,才直二百萬緡。」十一月己未,詔向提 舉便糴。

嘉祐元年以諸路水災詔蠲租振貸 编辑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元年春正月甲子,赦天下,蠲 被災田租。夏四月,大雨,水注安上門門關,折壞官私 廬舍數萬區。諸路言江河決溢,河北尤甚。六月辛未, 免畿內、京東西、河北被水民賦租。戊寅,遣使安撫河 北。秋七月乙酉,命京東西、湖北監司分行水災州軍, 振饑蠲租。丙戌,賜河北流民米,壓溺死者,賜其家錢 有差。」己丑,出內藏銀絹三十萬振貸河北。乙巳,貸被 水災民麥種。

嘉祐二年三月戊寅,振河北被災民。八月丁卯,置「廣 惠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仁宗、英宗一遇 災變,則避朝變服,損膳徹樂,恐懼修省,見於顏色;惻 怛哀矜,形於詔旨。慶曆初,詔天下復立義倉,嘉祐二 年,又詔天下置廣惠倉,使老幼貧疾者皆有所養。累 朝相承,其慮於民也既周,其施於民也益厚。而又一 時牧守亦多得人,如張詠之治蜀,歲糶米六萬石,著 之《皇祐甲令》。富弼之移青州,擇公私廬舍十餘萬區, 散處流民以廩之,凡活五十餘萬人,募而為兵者又 萬餘人,天下傳以為法。知鄆州劉夔發廩振饑民,賴 全活者甚眾,盜賊衰止,賜詔褒美。知越州趙抃揭牓 於通衢,令民有米,增價以糶,於是米商輻湊,越之米 價頓減,民無饑死。若是之政,不可悉書,「故於先王捄 荒之法為略具焉。」 又按《志》,「二年,詔天下置廣惠倉。 初天下沒入戶絕田官自鬻之。樞密使韓琦請留勿 鬻,募人耕收其租,別為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內之老 幼貧疾不能自存者,領以提點刑獄。歲終具出納之 數上之三司,戶不滿萬留田租千石,萬戶倍之,戶二 萬留三千石,三萬留四千石四萬,留五千;石五萬,留 六千;石七萬,留八千;石十萬,留萬石。田有餘則鬻如 舊。」

按《玉海》,二年,詔天下置廣惠倉,仍詔逐路提刑專領。 時數未足而官有出賣者。侍御史陳經奏:「自八月二 十三日以後,更展五周,不得出賣,庶幾委積充峙。」 按《實錄》,二年八月丁卯,詔天下置廣惠倉,歲終具所 支納上三司。

嘉祐三年,遣使振撫水、旱等州。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秋七月丙子,詔廣濟河溢,原 武縣河決,遣官行視民田,振恤被水害者。癸巳,以夔 州路旱,遣使安撫。」

嘉祐四年,為粥濟畿縣饑。以「廣惠倉」隸司農寺,又禁 閉糴。

按《宋史仁宗本紀》,「四年春正月辛丑。遣官分行京城, 賜孤窮老疾錢,畿縣委令佐為糜粥濟饑。二月乙亥。 以廣惠倉隸司農寺。六月丁丑。詔轉運司凡鄰州饑 而輒閉糴者以違制論。」 按《食貨志》:「四年詔改隸司 農寺。州選官二人主出納。歲十月,遣官驗視應受米 者,書名於籍。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給人米一升,幼者 半」之。次年二月止有餘,乃及諸縣,量大小均給之。其 大略如此。 按《吳及傳》:四年,及管勾登聞檢院上書 言:「《春秋》有告糴,陛下恩施動植,視人如傷。然州郡官 司各專其民,擅造閉糴之令,一路饑則鄰路為之閉 糴,一郡饑則鄰郡為之閉糴。夫二千石以上所宜同 國休戚,而坐視流離,豈聖朝子育兆民之意哉。」遂詔 「鄰州、鄰路災傷而輒閉糴,論如違制律。」

按《玉海》,「『四年二月乙亥,詔三京諸州軍,自今年終,應 戶絕納官田土未賣者,並撥隸廣惠倉』。詔三司以天 下廣惠倉隸司農寺,逐州幕職、曹官各一員專監。每 年十月分差官檢視老幼貧疾不能自存之人,籍定 姓名,自次月一日人給米一升,幼者半之,三日一給, 至明年二月止,有餘即量大小均給之。」

嘉祐五年三月壬子,詔「以蝗澇相仍,敕轉運使、提點刑獄督州縣振濟,仍察不稱職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荒政考略》:嘉祐中,河北蝗旱時霸州文水縣不依 編敕告示災傷,百姓狀訴本州。上曰:「朝廷之政寄於 守令,有災傷而不為受理,豈卹民耶?」主簿趙師錫罰 銅九斤,司戶晁舜之及馮有謐罰銅八斤,通判王嘉 錫罰銅七斤。因謂左右曰:「所以必行罰者,欲使天下 官吏知朝廷卹民之意。」

嘉祐六年秋七月丙戌,詔「淮南、江、浙水災,差官體量 蠲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七年,錄被水州繫囚,詔出內庫及三司緡錢助 糴常平倉。

按《宋史仁宗本紀》:七年二月「癸未,命官錄被水諸州 繫囚。冬十月丙申,詔內藏庫三司共出緡錢一百萬, 助糴天下常平倉。」

英宗治平元年諸州水振之詔罷提舉便糴 编辑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元年八月丁巳,以上供米三 萬石振宿、亳二州水災戶。」是歲,畿內宋、亳、陳、許、汝、蔡、 唐、潁、曹、濮、濟、單、濠、泗、廬、壽、楚、杭、宣、洪、鄂、施、渝州、光化、 高郵軍大水,遣使行視,疏治振恤,蠲其賦租。

按:《玉海》元年八月十六日,罷提舉便糴,以屬漕臣。 治平二年,京師水災,分賜軍民錢米。

按《宋史英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甲戌,振蔡州。八月庚 寅,京師大雨水。癸巳,賜被水諸軍米,遣官視軍民水 死者千五百八十人,賜其家緡錢葬祭其無主者。 治平 年,增置南北福田院,以養老疾孤窮。」

按《宋史英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京師舊置東西 福田院,以廩老疾孤窮丐者,其後給錢粟者纔二十 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并東西各廣官舍,日 廩三百人,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 施利錢,增為八百萬。又詔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僦 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著為令。」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詔振河北流民。又振霜旱州縣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六月己 未。振河北流民。冬十月庚戌。給陝西轉運司度僧牒。 令糴穀振霜旱州縣。

按:《文獻通考》:「四年,河北旱,民流入京師。待制陳薦請 以糴便司陳粟貸民,戶二石。從之。御史中丞司馬光 上疏曰:『聖王之政,使民安其土,樂其業,自生至死,莫 有離散之心。為此之要,在於得人。以臣愚見,莫若謹 擇公正之人為河北監司,使之察災傷州縣守宰不 勝者易之,然後多方那融斗斛,各使賑濟本州縣之 民。若斗斛數少,不能周遍者,且須救土著農民各據 版籍,先從下等次第賑濟,則所給有限,可以豫約矣。 若富室有蓄積者,官給印曆,聽其舉貸,量出利息,候 豐熟日官為收索,示以必信,不可誑誘,則將來百姓 爭務蓄積矣。如此,饑民知有可生之路,自然不棄舊 業,浮游外鄉,居者既安,則行者思反』。」若縣縣皆然,豈 得復有流民哉?

神宗熙寧元年募饑民補廂軍諸路災傷處存恤賑貸劫盜者減死刺配 编辑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二月「壬戌,貸河東饑民 粟。五月甲戌,募饑民補廂軍。八月壬寅,詔京東、西路 存恤河北流民。」

按:《文獻通考》:元年,降空名度牒五百道,付兩浙運司, 令分賜本路,召人納米或錢賑濟。帝以內侍有自淮 南來者,言宿州民饑多盜,繫囚眾,本路不以聞。詔遣 太常博士陳充等視宿、亳等州災傷。河北災傷州軍, 劫盜罪死者,並減死,刺配廣南牢城,年豐如舊。 熙寧二年,王安石創制三司條例,立常平給斂法,差 官提舉,又行《坐倉法》,糴軍人餘糧儲之。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子,陳升之、王安石創 置三司條例,議行新法。四月甲子,免河北歸業流民 夏稅。秋七月壬午,振恤被水州軍,仍蠲竹木稅及酒 課。九月丁卯,立常平給斂法。戊辰,出內庫緡錢百萬 糴河北常平粟。十一月乙丑,命韓絳制置三司條例。 閏十一月差官提舉諸路常平廣惠倉。」 按《食貨志》: 二年,京師雪寒,詔老幼貧疾無依丐者,聽於四福田 院額外給錢收養,至春稍暖則止。 又按志,神宗即 位以來,河北諸路水旱荐臻,兼發糴便司廣惠倉粟 以振民。熙寧二年,賜判北京韓琦詔曰:「河北歲比不 登,水溢地震。方春東作,民㩦老幼棄田廬,日流徙於 道,中夜以興,慘怛不安。其經制之方,聽便宜從事。有 可以左右吾民者,宜為朕撫輯而振全之,毋使後時 以重民困。」而王安石秉政,改貸糧法而為借助,移常 平廣惠倉錢斛而為青苗,皆令民出息,言不便者輒 得罪,而民遂不聊生。又詔賣天下廣惠倉田。自是先 朝良法美意,所存無幾。 又按《志》,自熙寧以來,和糴 入中之外,又有坐倉、博糴、結糴、俵糴、兌糴、寄糴、括糴、 勸糴、均糴等名,其曰坐倉。熙寧二年,令諸軍餘糧願糶入官者,計價支錢,復儲其米於倉。王珪奏曰:「外郡 用錢四十,可致斗米於京師。今京師乏錢,反用錢百 坐倉糴斗米,此極非計。」司馬光曰:「坐倉之法,蓋因小 郡乏米而庫有餘錢,故反就軍人糴米,以給次月之 糧,出於一時急計耳。今京師有七年之儲,而府庫無 錢,更糴軍人之米,使積久陳腐,其為利害,非臣所知。」 呂惠卿曰:「今坐倉得米百萬石,則減東南歲漕百萬 石,轉易為錢,以供京師,何患無錢?」光曰:「臣聞江淮之 南,民間乏錢,謂之錢荒。而土宜秔稻,彼人食之不盡, 若官不糴取以供京師,則無所發泄,必甚賤傷農」矣。 且民有米而官不用米,民無錢而官必使之出錢,豈 通財利民之道乎?不從。明年,又慮元價賤,神龍衛及 諸司每石等第增錢收糴,仍聽行於河北河東陝西 諸路。元符以後,有低價抑糴之弊,詔禁止之。 又按 《志》,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萬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 七萬一千一百五十七石。熙寧二年,制置三司條例 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穀,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 萬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見在斛 斗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可通融轉運 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 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斛斗半為 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 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 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陳 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 儉物貴,然後出糶,所及者不過城市游手之人。今通 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 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為民,而公 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 之意也。欲量諸路錢穀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 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 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其廣惠倉除量留給 老疾貧窮人外,餘並用常平倉轉移法。」詔可。既而條 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於河北、京東、淮南 三路,訪問民間多願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 當議置提舉官。」時天下常平錢穀見在一千四百萬 貫石。詔諸路各置提舉官二員,以朝官為之,管當一 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 人。 按《李參傳》,參歷知興元府、淮南京西、陝西轉運 使。部多戍兵,苦食少,參審訂其闕,令民自隱,度麥粟 之贏,先貸以錢,俟穀熟還之官,號「青苗錢。」經數年,廩 有羨糧。《熙寧青苗法》蓋萌於此矣。

按《玉海》二年,詔出內藏庫百萬緡,分賜河北諸州,增 糴常平倉及陝西路遣官提舉。 又按《玉海》:二年七 月己巳,神宗欲復義倉,會王安石主青苗,因言「人有 餘粟,乃使之輸官,非良法也。」乃止。 是歲,同州趙尚 寬等條奏置義倉事,會知陳留縣蘇涓為天下倡,乃 就陳留行之。

按《通略》:二年正月初,知齊州王廣淵、唐州趙尚寬、同 州高賦奏置義倉。乃詔三司講求修復社倉,且圖經 久之法,使民樂輸而無擾。至是,廣淵以其法來上,會 知陳留縣蘇涓亦言:「臣領畿邑,謹為天下倡勸,百姓 置義倉,以備水旱戶口第一等出粟二石,二等一石, 三等五斗,四等二斗,五等一斗,麥亦如之。村有社,社」 有倉,倉置守者,耆為輸納,縣為籍記,歲豐則量數以 輸,歲凶則出。停藏既久,又為借貸之法,使新陳相登, 多寡不一;又為通融之法,使彼相補。上曰:「陳留輔邑, 聽行之,徐訪利害。」

熙寧三年,詔諸路散青苗錢禁抑配。諸臣言新法不 便者皆貶官。以韓琦奏,止罷三司條例,司歸中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乙卯,詔諸路散青苗 錢禁抑配。三月「丙申,孫覺、呂公著、張戩、程顥、李常上 疏極言新法,不聽。戊申,李常言青苗斂散不實,有旨 具析,翰林學士兼知通進銀臺司范鎮封還詔書,以 為」不當,坐罷職,守本官。丙辰,右正言孫覺以奉詔反 覆,貶知廣德軍。夏四月戊辰,御史中丞呂公著貶知 潁州。己卯,程顥罷為京西路同提點刑獄。壬午,右正 言李常貶通判滑州,監察御史裡行張戩貶知公安 縣,王子韶貶知上元縣。五月癸巳,詔並邊州郡毋給 青苗錢。甲辰,詔罷制置《三司條例》歸中書。八月丙寅, 以旱慮囚,死罪以下遞減一等,杖笞者釋之。以衛州 旱,令轉運司振恤,仍蠲租賦。九月癸丑,司馬光罷知 永興軍。十一月戊子,振河北饑民徙京西者。是歲,振 河北、陝西旱饑,除民租。 按《食貨志》:三年判大名府 韓琦言:「臣準散青苗詔書,務在惠小民,不使兼并,乘 急以要倍息,而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所立條約,乃自 鄉戶一等而下皆立借錢貫陌,三等以上更許增借, 坊郭戶有物業勝質當者,亦依鄉戶例支借。且鄉村 上等戶并坊郭有物業者,乃從來兼并之家,今令多 借之錢,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自放錢取息,與 初詔絕相違戾。又《條約》雖禁抑勒,然須得上戶為甲頭以任之,民愚不慮久遠,請時甚易,納時甚難。故自 制下以來,上下惶惑,皆謂若不抑散,則上戶必不願 請,近下等第與無業客戶。雖或願請,必難催納,將來 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係書手、典押、耆戶長、同保均 陪之患。去歲河朔豐稔,米斗不過七八十錢,若乘時 多斂,俟貴而糶,不惟合古制無失陷,兼民被實惠,亦 足收其羨贏。今諸倉方糴,而提舉司已亟止之,意在 移此糴本盡為青苗錢,則三分之息可為己功,豈暇 更恤斯民久遠之患?若謂陝西嘗行其法,官有所得 而民以為便,此乃轉運司因軍儲有闕,適自冬及春, 雨雪及時,麥苗滋盛,定見成熟,行於一時可也。今乃 建官置司,以為每歲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豈陝西 權宜之比哉!兼初詔且於京東、淮南、河北三路試行, 竢有緒方推之他路。今三路未集,而遽盡於諸路置 使,非陛下憂民、祖宗惠下之意。乞盡罷提舉官,第委 提點刑獄官依常平舊法施行。」帝袖出琦奏,示執政 曰:「琦真忠臣,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 坊郭安得青苗,而使者亦彊與之?」安石勃然進曰:「苟 從其所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 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遺法也。如桑弘羊籠天下 貨財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謂興利之臣。今抑兼并,振 貧弱,置官理財,非所以佐私欲,安可謂興利之臣乎?」 曾公亮、陳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與安石論難,久 之而罷。帝終以琦說為疑,安石遂稱疾不出。帝諭執 政罷青苗法,公亮、升之欲即奉詔,趙抃獨欲俟安石 出自罷之,連日不決。帝更以為疑,因令呂惠卿諭旨 起安石。安石入謝,既視事,志氣愈悍,面責公亮等,由 是持新法益堅。詔以琦奏付制置條例司,條例司疏 列琦奏,而辨析其不然。琦復上疏曰:「制置司多刪去 臣元奏要語,惟舉大概,用偏辭曲難,及引《周禮》國服 為息之說,文其謬妄,上以欺罔聖聽,下以愚弄天下。 臣竊以為周公立太平之法,必無剝民取利之理。但 漢儒解釋,或有異同。《周禮》園廛二十而稅一,惟漆林 之征二十而五。鄭康成乃約此法,謂從官貸錢,若受 園廛之地貸萬錢者,出息五百。」賈公彥廣其說,謂:「如 此則近郊十一者,萬錢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 者,萬錢期出息一千五百;甸趙縣都之民,萬錢期出 息二千。如此則須漆林之戶取貸,方出息二千五百。 當時未必如此。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 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 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歲令出息四千。《周禮》至遠 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息過《周禮》一倍。」制置司 言:「比《周禮》取息已不為多」,是欺罔聖聽,且謂天下之 人不能辨也。且古今異宜,《周禮》所載,有不可施於今 者,其事非一。若謂泉府一職今可施行,則制置司何 獨舉注疏貸錢取息一事,以詆天下之公言哉!康成 又注云:「王莽時貸以治產業者,但計所贏,受息無過 歲什一。」公彥《疏》云:「莽時雖計本多少為定,及其催科, 惟所贏多少。假令萬錢歲贏萬錢催一千,贏五千催 五百,餘皆據利催什一。若贏錢更少,則納息更薄,比 今青苗取利尤為寬少。」而王莽之外,上自兩漢,下及 有唐,更不聞有貸錢取利之法。今制置司遇堯、舜之 主,不以二帝、三王之道上裨聖政,而貸錢取利更過 莽時,此天下不得不指以為非,而老臣不可以不辨 也。況今天下田稅已重,固非《周禮》什一之法,更有農 具、牛皮、鹽麴、鞋錢之類,凡十餘目,謂之「雜錢」,每夏秋 起納官中,更以紬絹、斛斗低估,令民以此雜錢折納, 又歲散官「鹽與民,謂之蠶鹽折納絹帛,更有預買、和 買、紬絹,如此之類,不可悉舉,皆《周禮》田稅什一之外 加斂之物,取利已厚,傷農已深,奈何」又引《周禮》國服 為息之說,謂放青苗錢取利,乃周公太平已試之法, 此則誣汙聖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慟哭也。 制置司又謂「常平舊法,亦糶與坊郭之人,坊郭有物 力戶,未嘗零糴常平倉斛斗,此蓋欲多借錢與坊郭 有業之人,以望收利之多,妄稱《周禮》,以為無都邑鄙 野之限,以文其曲說。惟陛下詳之。」樞密使文彥博亦 數言不便,帝曰:「吾遣二中使親問民間,皆云甚便。」彥 博曰:「韓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王安 石陰結入內副都知張若水、押班藍元震。帝因使二 人潛察府界俵錢事,還言民皆情願,無抑配者,故帝 益信之。初,群臣進讀《邇英》畢,帝問:「朝廷每更一事,舉 朝洶洶,何也?」司馬光曰:「青苗出息,平民為之,尚能以 蠶食下戶,至饑寒流離,況縣官法度之威乎?」呂惠卿 曰:「青苗法,願則取之,不願不彊也。」光曰:「愚民知取債 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彊,富民亦不彊也。」 帝曰:「陝西行之久,民不以為病。」光曰:「臣陝西人也,見 其病不見其利,朝廷初不許。有司尚能以病民,況法 許之乎?」及拜官樞密副使,光上章力辭,至六七,曰:「帝 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 法,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不然,終不敢受命。」竟出知 永興軍。當是時,爭青苗錢者甚眾,翰林學士范鎮言「陛下初詔云:『公家無所利其入』,今提舉司以戶等給 錢,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議紛紜,皆云自古未有天子 開課場者,民雖至愚,不可不畏。」後以言不行致仕。臺 諫官呂公著、孫覺、李常、張戩、程顥等,皆以論青苗罷 黜,知亳州富弼、知青州歐陽修繼韓琦論青苗之害, 且持之不行,亦坐移鎮。知陳留縣姜潛之官才數月, 青苗令下,潛即榜於縣門,又移之鄉村,各三日無人 至,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府寺疑潛壅令,使其屬 按驗,無違令者。潛知不免,即移疾去。知山陰縣陳舜 俞不肯奉行,移狀自劾曰:「方今小民匱乏,願貸之人 往往有之,譬如孺子見飴蜜,孰不染指爭食?然父母 疾止之,恐其積甘足以生病。故耆老戒其鄉黨,父兄 誨其子弟,未嘗不以貸貰為不善治生。今乃官自出 舉,誘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舉也。況正月放夏 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斂亦在當月。百姓得錢便出息 輸納,實無所利。是使民一取青苗錢,終身以及世,世 一歲嘗兩輸息錢,乃別為一賦,以弊生民也。」坐謫南 康軍鹽酒稅。陝西轉運副使陳繹止環慶等六州毋 散青苗錢,且留常平倉物以備用。條例司劾其罪,詔 釋之。五月,制置三司條例司罷,歸中書,以常平新法 付司農寺,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寺,兼領田役水 利。 按《李常傳》:常,南康建昌人,以右正言知諫院。安 石立新法,常預議,不欲青苗收息。至是,疏言:「條例司 始建,已致中外之議,至於均輸青苗,斂散取息,傅會 經義,人且大駭,何異王莽猥析《周官》片言,以流毒天 下?」安石見之,遣所親密諭意,常不為止。又言:「州縣散 常平錢,實不出本,勒民出息。」神宗詰安石,安石請令 常具官吏主名,常以非諫官「體,落校理,通判滑州。」 按《陳舜俞傳》,熙寧三年,以屯田員外郎知山陰縣。「青 苗法行,舜俞不奉令,上疏自劾曰:『民間出舉財物,取 息重止一倍,約償緡錢,而穀粟、布縷、魚鹽、薪蔌、耰鉏、 釜錡之屬得雜取之。朝廷募民貸取,有司約中熟為 價,而必償緡錢,欲如私家雜償他物不可得,故愚民 多至賣田宅,質妻孥,有識耆老,戒其鄉黨子弟,未嘗 不以貰貸為苦。祖宗著令,以財物相出,舉任從書契, 官不為理。其保全元元之意深遠如此。今誘之以便 道之所惡乎』?」呂惠卿在《邇英》言:「今預買紬絹,亦青苗 之比。」鎮曰:「預買,亦敝法也。若府庫有餘,當并去之,豈 應援以為比?」韓琦極論新法之害,送條例司疏駁。李 常乞罷青苗錢,詔令分析,鎮皆封還。詔五下,鎮執如 初。 按《孫覺傳》:覺知諫院時,青苗法行,首議者謂周 官泉府,民之貸者至輸息二十而五,國事之財用取 具焉。覺奏條其妄曰:「成周賒貸,特以備民之緩急,不 可徒與也,故以國服為之息。」然國服之息,說者不明, 鄭康成釋經,乃引王莽計贏受息無過「歲什一為據, 不應周公取息重於莽時。況載師所任地,漆林之征 特重,所以抑末作也。」今以農民乏絕,將補耕助斂,顧 比末作而征之,可乎?國事取具,蓋謂泉府所領,若市 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有買有予,并賒貸之法而舉 之。儻專取具於泉府,則冢宰九賦將安用邪?聖世宜 講求先王之法,不當取「疑文虛說以圖治。今老臣疏 外而不見聽,輔臣遷延而不就職,門下執正而不行, 諫官請罪而求去,臣誠恐姦邪之人結黨連伍,乘眾 情之洶洶,動搖朝廷,釣直干譽,非國家之福也。」安石 覽之怒覺,適以事詣中書,安石以語動之曰:「不意學 士亦如此。」始有逐覺意。會曾公亮言,畿縣散常平錢, 有追呼抑配之擾。安石因請遣覺行視虛實。覺既受 命,復奏疏辭行,且言:「如陳留一縣,前後曉示,情願請 錢,卒無一人至者,故陳留不散一錢,以此見民實不 願與官中相交。所有體量,望賜寢罷。」遂以覺為反覆, 出知廣德軍。 按《蘇轍傳》:王安石以執政與陳升之 領三司條例,命轍為之屬,呂惠卿附安石,轍與論,多 相牾。安石出《青苗書》,使轍熟議,曰:「有不便,以告勿疑。」 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為利也。然 出納之際,吏緣為姦,雖有法不能禁。錢入民手,雖良 民不免妄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踰限。如此,則恐 鞭箠必用,州縣之事不勝煩矣。」唐劉晏掌國計,未嘗 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 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 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 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所言,則常平法 耳。今此法見在,而患不修,公誠能有意於民,舉而行 之,則晏之功可立俟也。」安石曰:「君言誠有理,當徐思 之。」自此,逾月不言青苗。會河北轉運判官王廣廉奏, 乞度僧牒數千為本錢,於陝西漕司私行青苗法,春 散秋斂,與安石意合,於是青苗法遂行。安石因遣八 使之四方,訪求遺利,中外知其必迎合生事,皆莫敢 言。轍往見陳升之曰:「昔嘉祐末,遣使寬恤諸路,各務 生事,還奏多不可行,為天下笑。今何以異此?」又以書 抵安石,力陳其不可。安石怒,將加以罪,升之止之,以

為河南推官。 按《司馬光傳》,光字君實,翰林兼侍讀
考證
學士。王安石得政,行新法,光逆疏其利害。邇英進讀,

至曹參代蕭何事,帝曰:「『漢常守蕭何之法不變,可乎』? 對曰:寧獨漢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湯文武之法,雖 至今存可也。漢武取高帝約束紛更,盜賊半天下;元 帝改孝宣之政,漢業遂衰。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 變也。」呂惠卿言:「先王之法,有一年一變者,正月始和, 布法象魏是也;有五年一變者,巡守考制度是也;有 三十年一變者,刑罰世輕世重是也。光言非是,其意 以風朝廷耳。」帝問光,光曰:「布法象魏,布舊法也。諸侯 變禮易樂者,王巡守則誅之,不自變也。刑新國用輕 典,亂國用重典,是為世輕世重,非變也。且治天下譬 如居室,敝則修之,非大壞不更造也。公卿侍從皆在 此,願陛下問之。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黜可也,不 可使執政侵其事。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 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吏矣。今為看詳中 書條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對,則以他語詆光。帝曰:「相 與論是非耳,何至是?」光曰:「平民舉錢出息,尚能蠶食 下戶,況縣官督責之威乎?」惠卿曰:「《青苗法》,願取則與 之,不願不強也。」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 害,非獨縣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昔太宗平河東,立 糴法,時米斗十錢,民樂與官為市。其後物貴而和糴 不解,遂為河東世世患。臣恐異日之青苗亦猶是也。」 帝曰:「坐倉糴米,何如?」坐者皆起,光曰:「不便。」惠卿曰:「糴 米百萬斛,則省東南之漕,以其錢供京師。」光曰:「東南 錢荒而粒米狼戾,今不糴米,而漕錢棄其有餘,取其 所無,農末皆病矣。」侍講吳申起曰:「光言至論也。」它日 留對,帝曰:「今天下洶洶者,孫叔敖所謂國之有是,眾 之所惡也。」光曰:「然,陛下當論其是非。今條例司所為, 獨安石、韓絳、惠卿以為是耳。陛下豈能獨與此三人 共為天下邪!」帝欲用光,訪之安石,安石曰:「光外託劘 上之名,內懷附下之實,所言盡害政之事,所與盡害 政之人,而欲寘之左右,使與國論,此消長之大機也。 光才豈能害政,但在高位,則異論之人倚以為重。韓 信立漢赤幟,趙卒氣奪,今用光,是與異論者立赤幟 也。」安石以韓琦上疏,臥家求退,帝乃拜光樞密副使, 光辭之曰:「陛下所以用臣,蓋察其狂直,庶有補於國 家。若徒以祿位榮之而不取其言,是以天官私非其 人也。臣徒以祿位自榮,而不能救生民之患,是盜竊 名器以私其身也。」陛下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 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今 言青苗之害者,不過謂使者騷動州縣,為今日之患 耳。而臣之所憂,乃在十年之外,非今日也。夫民之貧 富,由勤惰不同。惰者常乏,故必資於人。今出錢貸民 而斂其息,富者不願取,使者以多「散為功,一切抑配, 恐其逋負,必令貧富相保。貧者無可償,則散而之四 方,富者不能去,必責使代償數家之負。春算秋計,展 轉日滋。貧者既盡,富者亦貧,十年之外,百姓無復存 者矣。又盡散常平錢穀,專行青苗,它日若思復之,將 何所取?富室既盡,常平已廢,加之以師旅,因之以饑 饉,民之羸者必委死溝壑,壯者必聚而為盜賊,此事 之必至者也。」抗章至七八,帝使謂曰:「樞密,兵事也,官 各有職,不當以他事為辭。」對曰:「臣未受命,則猶侍從 也,於事無不可言者。」安石起視事,光乃得請,遂求去, 以端明殿學士知永興軍。

按《東軒筆錄》:王荊公當國,始建常平錢之議,以謂百 姓當五穀青黃未接之時,勢多窘迫,貸錢於兼并之 家,必有倍蓰之息,官於是結甲請錢,每千有二分之 息,是亦濟貧民而抑兼并之道,而民間呼為青苗錢。 范鎮時以翰林學士知通進銀臺司,誤會此意,將謂 如建中間稅青苗於田中也,遽上疏略曰:「常平倉始 於漢之盛時,貴而散之,賤而斂之,雖堯、舜無易也。青 苗者,荒亂之世所請。青苗在田,賤估其直,斂收未畢 而責其償,此盜跖之法也。今以盜跖之法,變唐、虞不 易之政,此人情所以不安,而中外所以驚疑也。」疏奏 請,眾謂不然,落翰林學士,守本官致仕。制有:「舉直措 枉,古之善政;服讒蒐慝,義所當誅。」蓋謂是也。 常平 法既行,而同知諫院孫覺上言:府界諸縣,百姓率不 願請,往往追呼抑配,深為民害。主上俾覺同府界提 點往諸縣體量有無追呼抑配之事,孫面奏曰:「敢不 虔奉詔旨,即日治行。」既而又上疏曰:「臣聞古者設官, 有言之者,有行之者,故言者不責其必行,行者不責 其能言。臣備員諫省,以言語為官矣,又能一一而行 之乎?所有同體量指揮,望賜寢罷。」主上怒其反覆,落 同修起居注、知廣德軍。

按《玉海》,三年五月,司農寺請用見管封椿易發運司 新米分貯諸倉,隨時斂散,以平市價,如淳化舊法。 熙寧四年,充諸路常平糴本,治吏沮青苗法者。諸路 災傷處,俱詔賑恤。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春正月壬辰,王安石請鬻天 下廣惠倉田為三路及京東常平倉本,從之。二月辛 酉,詔治吏沮青苗法者。戊辰,詔振河北民乏食者。夏四月丙子,遣使按視宿、亳等州災傷。五月壬子,詔恩、 冀等州災傷,遣使振恤,蠲其稅。六月甲戌,富弼坐格 青苗法,徙判汝州。秋七月甲午,振恤兩浙水災。丁未」, 詔唐、鄧給流民田。

按《玉海》。「四年六月。王廣廉請以錢斛入常平倉。從之。」

又按《玉海》:「四年十月十六日。以帛七十萬匹為陝。」

西常平糴本。

熙寧五年,以銀絹賜河東經略安撫司,封樁備邊。從 司農寺丞奏,並置常平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二月壬子,以兩浙水,賜穀十 萬石振之。」 按《食貨志》:「五年,詔以銀絹各二十萬賜 河東經略安撫司,聽人賒買,收本息,封樁備邊。自是 三路封樁,所給甚廣,或取之三司,或取之市易務,或 取之他路轉運司,或賜常平錢,或鬻爵,給度牒,而出 內藏錢帛不與焉。」

按《玉海》,五年四月,司農寺丞蔡天申請「河東路諸經 略安撫使司亦置常平倉,其條約並如陝西。」詔以麟、 府、豐三州尤為貧乏,亦如天申所請。

熙寧六年,置兩浙和糴倉,立斂散法,發常平錢斛,募 饑民修農田水利。

按《宋史神宗本紀》:「六年九月壬寅,置兩浙和糴倉,立 斂散法。冬十月丙戌,振兩浙江淮饑。」

按:《文獻通考》:六年,詔「自今災傷,用司農常法賑救,不 足者並預,且當修農田水利工役募夫數及其直上 聞。乃發常平錢斛募饑民興修。不如法賑救者,委司 農劾之。」

熙寧七年,發米振諸路災傷,詔於河北置場博糴。是 歲旱,鄭俠上《流民圖》,王安石罷知江陵府。

按《宋史神宗本紀》:「七年二月辛未,發常平米振河陽 饑民。秋七月癸亥,詔河北兩路捕蝗。又詔開封、淮南 提點、提舉司檢覆蝗旱。以米十五萬石振河北西路 災傷。八月丁丑,賜環慶安撫司度僧牒,以募粟振漢、 蕃饑民。癸巳,置場於南薰安上門,給流民米。冬十月 戊寅,詔浙西路提舉司出米振常、潤州饑。辛巳,以河」 北災傷,減州軍文武官員。癸巳,以常平米於淮南西 路,易饑民所掘蝗種,又振河北東路流民。 按《食貨 志》:七年,「以岷州入中者寡,令三司具東南及西鹽鈔 法經久通行利病以聞。知熙州王韶建議,依沿邊和 糴例,以一分見緡、九分西鈔別約價募入中者。凡邊 部入中有闕,則多出京鈔,或饒益誘之」,以紓用度。是 歲,河東並邊大稔,詔都轉運使李師中與劉庠廣糴 積五年之蓄。復命輔臣議更與陝西並塞芻糧之法, 令轉運司增舊糴三分,以所糴虧羨為賞罰,仍遣吏 按視。而陝西和糴,或以錢、茶、銀、紬、絹糴於弓箭手, 其曰「博糴。」熙寧七年,詔河北轉運、提舉司置場,以常 平及省倉歲用餘糧,減直聽民以絲綿綾絹增價博 買,俟秋成博糴。 又按《志》:七年,帝患俵常平,官吏多 違法。王安石請縣專置一主簿,主給納役錢,及常平 不過五百員,費錢三十萬貫耳。從之。帝以久旱為憂, 翰林學士承旨韓維言:畿縣近督青苗甚急,往往鞭 撻取足,民至伐桑為薪以易錢。旱災之際,重罹此苦。 帝頗感悟。太皇太后亦嘗為帝言,聞民間甚苦青苗、 助役錢,盍罷之。會百姓流離,帝憂見顏色,益疑新法 不便,欲罷之。安石不悅,屢求去。四月,出知江陵府。然 安石薦韓絳代相,仍以呂惠卿佐之,於安石所為,遵 守不變。 按《鄭俠傳》,俠字介夫,王安石知其名,三往 見之,問以所聞,對曰:「青苗、免役、保甲、市易數事,與邊 鄙用兵,在俠心,不能無區區也。」安石不答。俠退,不復 見,但數以書言法之為民害者。是時,免役法出,民商 或以為苦,雖負水、拾髮、擔粥、提茶之屬,非納錢者不 得販鬻稅務,索市利錢,其末或重於本,商人至以死 爭,如是者不一。俠因列其事。未幾,詔小夫裨販者免 征,商之重者,十損其七,他皆無所行。是時,自熙寧六 年七月不雨,至於七年之三月,人無生意。東北流民 每風沙霾曀,扶攜塞道,羸瘠愁苦,身無完衣,並城民 買麻、籸、麥麩,合米為糜,或茹木實草根,至身被鎖械 而負瓦楬木賣以償官,累累不絕。俠知安石不可諫, 悉繪所見為圖,奏疏詣閤門,不納,乃假稱密急,發馬 遞上之銀臺司,其略云:「去年大蝗,秋冬亢旱,麥苗焦 枯,五種不入,群情懼死。方春斬伐,竭澤而漁草木魚 鱉,亦莫生遂。災患之來,莫之或禦。願陛下開倉廩,賑 貧乏,取有司掊克不道之政,一切罷去。冀下召和氣, 上應天心,延萬姓垂死之命。今臺諫充位,左右輔弼 又皆貪猥近利,使夫抱道懷識之士,皆不欲與之言。 陛下以爵祿名器駕馭天下忠賢,而使人如此,甚非 宗廟社稷之福也。竊聞南征北伐者,皆以其勝捷之 勢,山川之形,為圖來獻,料無一人以天下之民質妻 鬻子,斬桑壞舍,流離逃散、遑遑不給之狀上聞者。臣 謹以逐日所見繪一圖,但經眼目,已可涕泣,而況有 甚於此者乎?如陛下行臣之言,十日不雨,即乞斬臣 宣德門外,以正欺君之罪。」疏奏,神宗反覆觀圖,長吁數四,袖以入。是夕,寢不能寐。翌日,命開封體放免行 錢,三司察市易,司農發常平倉,三衛具熙河所用兵, 諸路上民物流散之故,青苗、免役權息追呼,方田、保 甲並罷,凡十有八事。民間讙叫相賀。又下《責躬詔》求 言。越三日,大雨,遠近沾洽。輔臣入賀,帝示以俠所進 圖狀,且責之,皆再拜謝。安石上章求去,外間始知所 行之由,群姦切齒。遂以俠付御史,治其擅發馬遞罪。 呂惠卿、鄧綰言於帝曰:「陛下數年以來,忘寐與食,成 此美政,天下方被其賜,一旦用狂夫之言,罷廢殆盡, 豈不惜哉!」相與環泣於帝前。於是新法一切如故。 按《王安石傳》:安石拜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熙寧七年 春,天下久旱,饑民流離,帝憂形於色,對朝嗟歎,欲盡 罷法度之不善者。安石曰:「『水旱常數,堯、湯所不免,此 不足招聖慮,但當修人事以應之』。帝曰:『此豈細事?朕 所以恐懼者,正為人事之未修爾。今取免行錢太重, 人情咨怨,至出不遜語,自近臣以至后族,無不言』」其 害,兩宮泣下,憂京師亂起,以為天旱更失人心。安石 曰:「近臣不知為誰,若兩宮有言,乃向經、曹佾所為爾。」 馮京曰:「臣亦聞之。」安石曰:「士大夫不逞者以京為歸, 故京獨聞其言,臣未之聞也。」監安上門鄭俠上疏,繪 所見流民扶老攜幼困苦之狀,為圖以獻,曰:「旱由安 石所致,去安石,天必雨。」俠又坐竄嶺南。慈聖、宣仁二 太后流涕謂帝曰:「安石亂天下。」帝亦疑之,遂罷為觀 文殿大學士、知江陵府。

按《文獻通考》:七年七月,帝以諸路旱災,常平司未能 賑濟,諭輔臣曰:「天下常平倉若以一半散錢取息,一 半減價糶貴,使二者如權衡之相依,不得偏重,民必 受賜。」自是詔諸路州縣,據已支見在錢穀通數,常留 一半外,方得給散。

熙寧八年。行結糴俵糴法,輟上供米,給災傷州軍,流 民願歸業者齎遣之。又振諸州饑及捕蝗復賦 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春正月「丙午,輟江南東路上 供米,均給災傷州軍。戊午,詔所在流民願歸業者,州 縣齎遣之。」己未,洮西安撫司以歲旱,請為粥以食羌 戶饑者。三月丁酉,振潤州饑。癸丑,振常、潤饑民。五月 己丑,遣使振鄜延、環慶饑。八月癸巳,募民捕蝗易粟 苗損者償之,仍復其賦。 按《食貨志》,其曰結糴,熙寧 八年,劉佐體量川茶,因便結糴熙河路軍儲,得七萬 餘石,詔運給焉。未幾,商人王震言,結糴多散官或浮 浪之人,有經年方輸者。詔措置熙河財用孫迥究治 以聞。迥奏:「總管王君萬負熙河兩川結糴錢」十四萬 六百三十餘緡,銀三百餘兩。乃遣蔡確馳往本路劾 之,君萬及高遵裕皆坐借結糴違法市易,降黜有差。

其曰《俵糴》:熙寧八年令中書計運米百萬石,費約

三十七萬緡,帝怪其多,王安石因言:「俵糴非特省六 七十萬緡歲漕之費,且河北入中之價,權之在我。遇 斗斛貴住糴,即百姓米無所糶,自然價損。非惟實邊, 亦免傷農力。」乃詔歲以末鹽錢鈔、在京粳米六十萬 貫石,付都提舉市易司貿易,度民田入多寡,豫給錢 物,秋成於澶州、北京及緣邊入米麥粟封樁,即物價 踴,權止入中,聽糴便司兌用,須歲豐補償。

熙寧九年,行兌糴法。以倚閣常平錢督索艱難,詔「人 戶更不得支借。」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其曰兌糴,熙寧 九年,詔淮南常平司,於麥熟州郡及時兌糴。 又按 《志》,九年,知太原韓絳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 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河東地寒,乞自十月一日 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如有餘即至三月終。從之。凡 鰥寡孤獨癃老疾廢,貧乏不能自存,應居養者,以戶 絕屋居之,無則居以官屋,以戶絕財產充其費,不限 月依乞丐法給米豆,不足則給以常平息錢。 又按 《志》,詔諸路常平錢穀常留一半外方得給散。兩經倚 閣常平錢,人戶不得支借。

按《文獻通考》:九年,詔司農寺,自今兩經倚閣常平錢, 人戶更不得支借錢斛。帝謂「天下常平錢穀,十常七 八散在民間,又連歲災傷,倚閣迨半,止務多給,計息 為功,不計督索艱難,豈惟虧失官物,兼百姓被鞭撻 必眾故也。」

熙寧十年。詔捕蝗并蠲振。河決處復立義倉。仍聽就 縣倉輸粟。又從提舉常平言。立法寬恤災傷逃絕戶 按《宋史神宗本紀》。十年二月丁酉。詔諸州歲以十一 月給老疾貧乏者粟。盡三月乃止。三月壬申。詔州縣 捕蝗。九月庚戌。詔河決害民田。所屬州縣疏瀹。仍蠲 其稅。老幼疾病者振之。癸酉。立義倉 按《食貨志》。十 年「詔開封府界先自豐稔畿縣立義倉法。」

按《玉海》,「熙寧末,王古為司農簿,奏復行之,仍聽就縣 倉輸。自是義倉入縣倉矣。」

按《文獻通考》:「十年,提舉兩浙路常平言:『災傷累年,丁 口減耗,凡九年以前逃絕戶,已請青苗錢斛,見戶有 合攤填者,乞需豐熟日理納外,更有全甲戶絕輸償 不足,或同甲內死絕,止存一二,貧戶難以攤納者,更乞立法』。」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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