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通告決議政治委員會主席團提出之統一本黨政策案
通告 中華民國武漢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 中華民國16年(1927年)7月23日 1927年7月23日 |
對於政治委員會主席團所提出之統一本黨政策案,經決議:
(一)在一個月內開第四次中央執行委員全體會議,討論此提案;
(二)在上述會議開會前應制裁一切違反本黨主義,政策主言論行動;
(三)派代表赴俄討論切實聯絡辦法。並准於八月十五日開中央執監委員第四次全體會議。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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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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