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告决议政治委员会主席团提出之统一本党政策案
通告 中华民国武汉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华民国16年(1927年)7月23日 1927年7月23日 |
对于政治委员会主席团所提出之统一本党政策案,经决议:
(一)在一个月内开第四次中央执行委员全体会议,讨论此提案;
(二)在上述会议开会前应制裁一切违反本党主义,政策主言论行动;
(三)派代表赴俄讨论切实联络办法。并准于八月十五日开中央执监委员第四次全体会议。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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