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全國戒嚴令
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全國戒嚴令 蔣中正總統 中華民國37年(1948年)12月10日 |
民國三十八年七月七日全國戒嚴令 |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本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日止;本戒嚴令於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日經第一屆立法院第二會期第三十次會議投票表決通過,予以追認 |
- 茲依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之規定,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規定:
- (一)全國各省市,除新疆、西康、青海、臺灣四省及西藏外,均宣告戒嚴,接戰地域及警戒地域區劃如附圖。
- (二)戒嚴區域縣長兼理軍法職務,適用縣長及地方行政長官兼理軍法暫行辦法辦理,此令。
附接戰地域及警戒地域區劃圖
總 統 蔣中正
行政院院長 孫 科
國防部部長 何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