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法債編施行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民法》有五編,各有其施行法:
民法編數及名稱 條號 其施行法
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至152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法第二編債 第153至756-9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法第三編物權 第757至966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967至1137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法第五編繼承 第1138至1225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中華民國 19 年 2 月 1 日 制定15條
中華民國 19 年 2 月 10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19 年 5 月 5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 日 修正全文36條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2.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515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6 條;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5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2 日 修正第36條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5 日公布3.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58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36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4511號令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增訂第10之1條
修正第36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增訂第 10-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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