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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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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民法》有五編,各有其施行法:
民法編數及名稱
條號
其施行法
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至152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法第二編債
第153至756-9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法第三編物權
第757至966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967至1137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法第五編繼承
第1138至1225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中華民國 19 年 2 月 1 日
制定15條
中華民國 19 年 2 月 10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19 年 5 月 5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 日
修正全文36條
中華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公布
2.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515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6 條;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5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2 日
修正第36條
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5 日公布
3.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1584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第36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公布
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45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增訂第10之1條
修正第36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
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增訂第 10-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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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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