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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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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民法》有五編,各有其施行法:
民法編數及名稱
條號
其施行法
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至152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法第二編債
第153至756-9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法第三編物權
第757至966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967至1137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法第五編繼承
第1138至1225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中華民國 19 年 2 月 1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19 年 2 月 10 日公布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19 年 5 月 5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
修正全文24條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776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4, 11, 13條
增訂第8之1至8之5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8511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1、13 條條文;增訂第 8-1~8-5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
增訂第13之1, 13之2條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71號令
增訂公布第 13-1、13-2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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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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