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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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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民法》有五编,各有其施行法:
民法编数及名称
条号
其施行法
民法第一编总则
第1至152条
民法总则施行法
民法第二编债
第153至756-9条
民法债编施行法
民法第三编物权
第757至966条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
民法第四编亲属
第967至1137条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
民法第五编继承
第1138至1225条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
中华民国 19 年 2 月 1 日
制定16条
中华民国 19 年 2 月 10 日公布
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6 条;并自中华民国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中华民国 19 年 5 月 5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3 月 5 日
修正全文24条
中华民国 96 年 3 月 28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3776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24 条;并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中华民国 98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4, 11, 13条
增订第8之1至8之5条
中华民国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800018511号令
修正公布第 4、11、13 条条文;增订第 8-1~8-5 条条文;并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中华民国 99 年 1 月 5 日
增订第13之1, 13之2条
中华民国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900022471号令
增订公布第 13-1、13-2 条条文;并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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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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