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關旅客行李起岸檢驗章程

江海關旅客行李起岸檢驗章程
中華民國江海關稅務司 梅維亮 W.R.Myers
中華民國20年(1931年)3月1日
1931年3月1日

  一、(甲)船只駛抵上海碼頭時有旅客在行李未曾起岸及運至海關驗貨廠前不准離船。

    (乙)所有在海關碼頭上岸之旅客其行李必須於第一艘接客小輪之前先到碼頭或與旅客同時並到碼頭。

  二、每件行李均須貼有條其上並須由物主親筆簽名或輪公司配定之號數註明於上。

  三、凡旅客之戚友及旅館轉運公司之招待接客人等如非先期得有海關特許不准擅登來船及接客小輪至行李上岸查驗之時只許旅客本人及受有委托轉運行李之代理人進驗貨廠及柵欄以內其余人等毋得擅入。

  四、所有行李一俟輪船停妥碼頭即須起岸在既經宣告起竣後如查出船中仍有行李存留則船主及輪船代理人均懲罰凡旅客行李抵埠後如不立即起岸應付關平銀十兩作為特別檢驗行李費此項經檢須俟海關便利時方得施行。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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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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