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关旅客行李起岸检验章程

江海关旅客行李起岸检验章程
中华民国江海关税务司 梅维亮 W.R.Myers
中华民国20年(1931年)3月1日
1931年3月1日

  一、(甲)船只驶抵上海码头时有旅客在行李未曾起岸及运至海关验货厂前不准离船。

    (乙)所有在海关码头上岸之旅客其行李必须于第一艘接客小轮之前先到码头或与旅客同时并到码头。

  二、每件行李均须贴有条其上并须由物主亲笔签名或轮公司配定之号数注明于上。

  三、凡旅客之戚友及旅馆转运公司之招待接客人等如非先期得有海关特许不准擅登来船及接客小轮至行李上岸查验之时只许旅客本人及受有委托转运行李之代理人进验货厂及栅栏以内其余人等毋得擅入。

  四、所有行李一俟轮船停妥码头即须起岸在既经宣告起竣后如查出船中仍有行李存留则船主及轮船代理人均惩罚凡旅客行李抵埠后如不立即起岸应付关平银十两作为特别检验行李费此项经检须俟海关便利时方得施行。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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