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建設/第一章

建國方略之三 社會建設
卷一結會 第一章臨時集會之組織法
作者:孫中山
第二章永久社會之成立法

         一節  會議之定義   凡研究事理而為之解決,一人謂之獨思,二人謂之對話,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規則者則謂之會議。無論其為國會立法,鄉黨修睦,學社講文,工商籌業,與夫一切臨時聚眾徵求群策、糾合群力以應付非常之事者,皆其類也。

         二節   會議之規則   嘗見邦人之所謂會議者,不過聚眾於一堂,每乏組織,職責缺如,遇事隨便發言,彼此交談接語,全無秩序。如此之會議,吾國社會殆成習慣。其於事體容或有可達到目的之時,然誤會之端、衝突之事在所不免,此直謂之為不正式、不完備、不規則之會議可也。有規則之會議,則異於是,其組織必有舉定之職員,以專責成;其行事必按一定之秩序,有條不紊。如提議一案也,必先請於主座以討地位,得地位而後發言;既提之案,必當按次討論,而後依法表決。一言一動,秩序井然,雍容有度。如是,乃能收集思廣益之功,使與會者亦得練習其經驗,加增其智能也。

         三節   會議之種類   會議有三種: 其一、臨時集會,為應付特別事件而生者; 其二、委員會,乃受高級團體之命令而成,以審查所指定之事,而為之解決或為之籌備者; 其三、永久社會,為有定目的而設者。 此三者之分別,則如一、二兩種為暫時之會,其三為永久之會。又其一、其三為獨立之團體,而委員會則為附屬之團體。至於組織之不同,則臨時集會必當有主座、書記,各專其責;而委員會之書記雖有用之者,然非必要,而主座常可兼之。但永久社會之組織,略同於二者之外,更加以須有正式舉定之職員及一切之章程規則,並有定期之會議、標揭之意志、規定之人數。

         四節   召集之通式   凡有同聲相應、同氣相求者,皆可召來會議。其法有以口傳,有用帖請,有登廣告於報上,有標長紅於通衢。其式如下:

敬啟者:茲值民國中興,宜張慶典。謹擇於十月二十五日,在新都成功大道民樂園開籌備會。凡我同志,屆期務乞光臨
指示一切!此布。

民國五年十月初十日

發起人甲乙丙丁同啟         

         五節   開會之秩序   屆時群賢畢至,少長咸集。而丁君先將議堂預備妥當,設主座於堂上,堂前陳列一案,案前橫列眾椅。 到者隨意擇座,互道寒暄。 少頃,發起人甲君敲案作聲,要眾注意,遂起而言曰:「諸君……開會之時間已至,請眾就秩序!」(外國習尚,臨開會時只高聲號曰:「秩序!秩序!!」眾則肅然就範矣。) 俟眾就秩序之後,乃再曰:「請諸君指名若人為候選主座!」仍立而候眾人之指名。

         六節   主座之選舉   有己君起而對甲君言曰:「我指名乙君當主座。」(己君對於甲君發言而不稱曰主座者,因彼尚未得為正式主座,不過權行其事耳,故不稱也。) 己君既坐,庚君即起而言曰:「我附和之。」遂亦坐。 甲君尚立待,乃曰:「乙君已被指名為候選主座,又得附和矣,尚有其他指名者否?」 稍待,又曰:「尚有言否?」仍立待。 乃再曰:「如無別意,則樂舉乙君為吾人主座者,請曰『可』!」(眾人之贊成者,則答曰「可」。) 「其反對者,請曰『否』!」(眾人之反對者,則答曰「否」。) 若「可」者多於「否」,甲君當宣佈曰:「選舉主座之案已得通過:乙君當選為本會之主座。」遂坐。

         倘答「否」者多於「可」,則其案為否決,而甲君當再請眾指名以備選。會中當照前法指名其他之人。

         七節   被指名者多人   倘有於乙君之外另指名他人當主座者,當起而言曰:「我指名戊君。」又有指名丙君、指名甲君,如是者數人。 甲君立待,俟指名者各盡其所喜,而後按次先由乙君起,一一表決之,至得當選之人為止。 甲君自身之被指名,亦提出己名於眾以表決,一如他人焉。因甲君之職務,為會眾之代理,以辦選舉主座之事,而待其本身亦如待他會員也。若用投票選舉,則於指名既齊之後,乃能投票。 投票法後再詳。

         八節   指名之附和   指名宜有附和,為一妥善辦法,蓋足見被指名者非只一人之樂意也。 倘同時有指名多人,則附和一法非所必要;但其事以何為妥便,代行主座者可酌量變通辦理。

         九節   選舉書記等   乙君既被選為主座,起而就座,立於案後,對眾人(或敲案要眾注意)言曰:「現在第一件事為選舉書記,請眾指名!」仍立而待。 戊君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此之謂稱呼主座所以討地位也。)主座答曰:「戊先生。」(此之謂承認其發言之地位也。) 戊君既得地位,乃進而言曰:「我指名己君當書記之選。」遂坐。 辛君即起而言曰:「主座先生,我附和之。」亦坐。 主座略待,或問眾曰:「更有指名否?」少頃,乃進而照前選舉主座之法以表決之。 己君當選為書記,即就案坐於主座之傍(案上當先準備文房器具),預備將所經之事、隨來之事,一一照實記之;不必記眾人之所言,但須全錄已行之事或表決之案,而不得下一批評。

         此時主座則將開會之目的宣佈,為一長短適宜之演說,大略如下曰:「今日之會,為籌備慶典而設。諸君當知民國開基,甫經四載,則被移於大盜,幾至淪亡。所幸人心不死,義師起於西南,志士應於東北,舉國一致,大盜伏誅,天日得以重光,主權依然還我,中華民國從此中興,四億同胞永綏福樂。當茲幸運,理合申祝,故擬舉行慶典,以表歡忱。諸君對於籌備之事當有指陳,此時則在發言秩序之中,本主座望各暢所欲言,備眾采擇,俾得速定辦法,幸甚!」言畢乃坐。 惟一旦有人稱呼「主座」,彼當再起立承認之。當人發言時,彼可坐,但於接述動議、呈出表決及詳言事實時,當起立。 又凡有關於會中秩序及儀式所必要之時,亦當起立。

         以上各節,為臨時會議組織完備、著手進行之模範也。

         十節   委員會   委員會之組織與上同,惟書記一職,可以省之耳。 若高級團體委任委員之時已選定其主座,則開會時不必再選,否則於開第一會時,當由委員會中自選舉之。 就事實上而論,先受委之人未必即為委員長,但第一會當由彼召集其他之委員耳。 委員會進行規則,後再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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