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建設/第十八章

第十七章付委動議 建國方略之三 社會建設
卷四動議之順序 第十八章委員及其報告
作者:孫中山
第十九章權宜問題

  一百四十節委員之性質委員會為附屬團體,只就其訓令之範圍內行事,而受節制於委之之會。委員既受委任之後,則會集而組織其團體,如四、五、九各節所詳者。

  委員會之集議,照會議之常規,但可省略各種起立、發言及按序復坐之儀式。所議之事件,可以談話行之。惟一切動作,當以正式之動議及表決而處分之,當由書記存記作一合式之紀錄;若無書記,則委員長當筆記所有表決之事。只有受委之委員,方能與於討議之列。會長及各職員倘未被委,亦不得參加於其列。而會長無監督委員之權,若彼欲於委員會試其運動或勸誘,則當拒絕之。委員會以大多數為額數。

  全數之委員會,即以會員之全體而作一委員之會議而已。其會議之規則,即擱起正式之會期,暢行討論,不許提出停止動議,與夫委員會所常用之非公式行動,皆准行之而已。至會議告終之時,則全體委員退席,即行事之性質一變耳。會長復其座位,而再令眾就秩序。委員長則行正式報告於眾;而眾之處理此種報告,悉如其處理少數人之委員會之報告焉。

  一百四十一節委員之權限委員既受訓令,其權限只在令行之事範圍之內。若付委之事件不帶訓令者,則委員審查其案之體裁,加入已通過之修正案,並貢獻所得,而適於會眾之討論及表決者。委員只能照委託所事而行,當小心謹慎,毋得稍出其權限也。

  若委員受有全權,則其行事有若一獨立之團體焉。會中已表決之事,而欲使此事之成全,則委委員以全權執行之,以竟其功。或在兩可之問題,而付委員使以全權處決之,則此處決作為最終之定論。

  (演明式)「本會籌備註冊」之議在討論中,有單純付委之議,已得通過。於是委任委員,而將事托之。委員討議如何註冊之方法,而調查應辦之事宜。到時由委員長報告「本會應要註冊」(或不必註冊),詳其理由及辦法。若其議為「將事付委而令委員向律師請教」,委員則照訓令而行往與律師商酌,然後將律師所言報告於眾。同時或呈獻己意,聽眾采擇。

  若動議為「將本會註冊之事付之委員全權辦理」,如此則委員當將註冊各種手續進行辦理,而事竣之後,乃報告其效果於眾。或審查之後,而以註冊之事為不適宜,而報告於眾曰:「本會註冊之事為不適宜。」若會中必欲註冊,則先表決本會註冊之事,而後委委員以全權執行之。若如此,則委員惟有進而執行將本會註冊而已。

  一百四十二節報告當委員之事務告竣,其主座或其他之受命者當準備一報告,將審查之各點並委員之判斷詳錄之。倘委員中有少數不同意者,亦可另作一報告,謂之「少數之報告」,包括彼等之判斷。報告當用簡單明白之言辭,有時須陳己見者,則統結以獻替之語。即如有委員承命「到街上調查會堂之租價及款式」者,當準備其報告如下:「本委員查得本市之各會堂租價如下:民樂會堂每日租價十元,崇德會堂每日租價十二元,自由廳每日租價八元」云云。遂繼而曰:「本委員謹以第一會堂之價格及地位最為適當也。委員某某謹報。」又委員未帶訓令而審查一問題者,當報告如下:「本委員建議此案之語句,應如以下方式……」云云,或「本委員建議此議不當採用(詳其理由)」,並如上為結斷之語。

  至帶訓令而行事之委員,其報告如下:「本委員已照所訓,而完其責,租得崇德會堂為本會集會之所。」

  一百四十三節報告之呈遞委員或有訓令,使之報告於一定期之日者,則到期之時次及報告秩序,主座當令之報告。若無如此之訓令,則委員準備報告之時,承委報告之員在無議案當前之時,則討地位而言曰:「主座,某某事件,委員之報告已經準備矣。」主座曰:「今可否接收某某事件委員之報告?贊成者……」云云。若得否決,則委員當俟之遲日,而仍照同一手續以討地位而後行之。若得通過,則委員之代表曰:「承辦某事之委員道呈報如下……」彼乃宣讀報告。

  報告讀後,則委員之事畢矣,並不用表決以解其職,蓋其職與呈遞報告而俱完結也。從此則委員對於其事,亦猶乎他委員之不相涉也。倘再委之以續行辦理,則為另外一委員而已。

  委員之報告,當繕就成文;報告之後,則將報告文呈交主座。而所報告事件之新方式,則為當秩序而受會眾之處分者也。

  一百四十四節要求報告若到報告之時,而主座及委員俱忽略其事,則會員可動議:「請某某事件之委員此時報告。」倘此議通過,則委員必當報告;如不報告,自當詳說理由。若委員準備未完,當可請求寬限,如是則當有動議:「寬限委員之報告期,而令之於某某日報告。」若委員欲取消其職務,亦當有動議:「取消某某事件委員之職務。」而得表決通過乃可。

  一百四十五節少數之報告此為不同意者之報告,讀於正式報告之後,而不能與正式報告同效力,會眾可以不理者也。但若其確有見地,則可以之代多數之報告耳。此即與修正報告無異,而當以修正案順序行之。

  一百四十六節報告之演明式本會註冊之問題,經已付委辦理,而委員會集討議準備報告。至值期開會,次及「委員報告」,主座曰:「今日有無委員報告?」

  辰君曰:「主座,本委員之註冊事,已經準備報告矣。」

  主座曰:「前今註冊委員今日報告,請諸君聽之!」

  辰君遂讀報告曰:「本委員承命審查本會註冊事宜,茲報告如下:所有註冊事宜雖複雜,然有熟悉此事之人樂為相助,則進行亦易。而本委員詳審各情,註冊確於本會大有利便,誠如某會員所言。故獻議將本會從速註冊也。辰某謹報告。」

  主座既接辰君報告之後,乃曰:「諸君已聽著委員報告及其獻議,對於『本會即行註冊之問題』已表示極為贊成。諸君之意如何?」此時為討論秩序,於是各討論本會宜否即行註冊事宜。

  一百四十七節復付委若委員之報告有不滿眾意者,並若重新討論之後生出新問題,則事件當復行付委於委員或其他之委員也。「復付委」之動議,與「付委」同受一例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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