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章句/卷一·曲禮上·第三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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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潦降,不獻魚鱉。
不益人以所能自有也。
獻鳥者佛其首,畜鳥者則勿佛也。


「佛」,違戾也,爲小竹籠籠其首,繫向後,恐其妄啄也。「畜鳥」,鷄、鶩、鵝,馴則不須佛也。


獻車馬者執策、綏,獻甲者執胄。


「執」,執之升堂致命也。「綏」,升車索。「策」,捶馬杖。「胄」,兜鍪。輕小便授受。


獻杖者執末。
尊受者,使執其端。凡奉杖於長者亦如之。
獻民虜者操右袂。


「民虜」,軍所俘人民。「操右袂」者,制之防其異心。


獻粟者執右契。獻米者操量鼓。獻孰食者操醬齊。獻田宅者操書致。


穀之屬皆曰「粟」。「契」,書竹策,合以爲驗,司償者執左,司取者執右。「鼓」,量器之總名。「致」,與「質」同,謂質約儥鬻之書。古者田皆受於公,而此得獻者,周末之禮。


凡遺人弓者,張弓尚筋,弛弓尚角,右手執簫,左手承弣,尊卑垂帨。


「遺」,平交贈報之辭。遺已定之弓則張之,未定體則弛之。「尚」,在上也。弓筋外而角内,張體來,弛體往,遺人者執之皆令屈向下,張而下曲則筋在上,弛而下曲則角在上。「簫」,梢也。「弣」,把也。「左手承弣」者,示不用也。「尊卑」,猶言高下,因身容之曲直,見手容之高下。「帨」,佩巾。曲躬磬折而其帨垂,則弓與心平也。


若主人拜,則客還辟,辟拜。


「主人」,謂受遺者。「客」,遺弓者。「還辟」,逡巡回身貌。辟拜而不答者,方執弓也。


主人自受,由客之左,接下承弣,鄉與客並,然後受。


「自受」者,雖少賤者不使人受,重弓也。「由客左」者,初鄉客而立其左,以左手從下曲處接之,承弣而右,執客手執之簫,乃漸移足與客並立,客乃釋弓而主人受之。客之執左簫而虚右簫,本以授主人,使右執,主人姑順承其意,相鄉以左手承弣,而必遷延並立乃受者,弓戎器,不可向人而持也。客右執弣,示不用,主左承弣,示用之。弓者男子之所有事,故其禮縟重如此。


進劍者左首。進戈者前其鐏,後其刃。進矛、戟者前其鐓。


「首」,劍柄。「戈」,鉤孑戟也。「矛」,如鋋而三廉,似今之槍。「戟」,旁有方枝。「鐏」、「鐓」,皆柄末鐵,鋭曰「鐏」,平曰「鐓」。「左首」、「後刃」者,皆示不用,利器不可持以向人也。


進几杖者拂之。
以袂去塵,昭敬也。
效馬效羊者右牽之,效犬者左牽之。


「效」,呈也。馬駤羊狠,須右牽。犬易牽而或妄噬,左牽右制之。


執禽者左首。


進者左首,則受者右首矣。使受者便制其逸飛。

右第三十九章。此及下章皆記持進器物之禮。或有非君子所親執者,則當教習僕隸使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