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 (史尚寬)
中央訓練團黨政訓練班講演錄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 作者:史尚寬 中華民國32年(1943年)12月 |
中央訓練團黨政訓練班講演錄
史尙寬先生講
民國三十二年十二月印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 目錄
编辑第一立法程序
一、第一期之立法程序
甲、關於法律之制定者
乙、關於命令之發布者
二、第二期之立法程序
甲、關於法律之制定者
乙、關於命令之發布者
三、第三期之立法程序
四、中國國民黨對於國民政府之地位及與立法程序之關係
五、過去之囘顧及今後之展望
第二立法技術
導言
第一關於法律形式者
第二關於法律實質者
第三起草法律應注意十事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
编辑第一 立法程序
编辑立法程序爲制定法律之程序也。通例爲法律案之提出、立法機關之議决及行政機關之公布。法律經公布後始發生效力。關於國民政府成立以來之立法程序,爲說明便利起見,可分爲三期。
第一—國民政府成立至五院制成立(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十七年十月八日)
第二—五院制成立至抗戰開始(十七年十月八日至三十六年八月七日)
第三—抗戰開始以後(卽現今之法律程序)
一、第一期立法程序
编辑在此時間,黨政軍合而為一,政權治權尙未劃分,可稱爲一權主義。法律與命令,亦無嚴格之界限。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爲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開幕時之最高權力機關。關於國家根本組織及重要機關之組織法,如國民政府組織法、軍事委員會組織大綱、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組織大網,均經其通過。其次政治委員會(或政治會議)爲國民黨特設之最高政治指導機關,經其議决之法律案頗多,例如省政府組織法(十六年七月八日公布同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二次修正)、違警罰法、中央研究院組織法(十七年十月中央政治會議通過)、特別市組織法、市組織法、縣組織法、著作權法、土地徵收法(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公布)等。
此時期之法律大多數雖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委員會(或政治會議)所議决,但亦有國民政府逕行公布者。蓋至中央特別委員會時期,中央政治會議曾一度撤銷也(註一)。例如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布之修正省政府組織法,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布之外交部及司法部組織法。又以國家法律一時未及制定,十六年中央政治會議第一百二十次會議議决「一應法律在未制定頒布以前,凡從前施行之各種實體法、訴訟法及其他一切法令,除與國民黨黨綱主義或與國民政府法令牴觸各條外,一律准援用」。
此時期之立法程序,究應如何,其始亦無明文規定。迄十七年三月一日立法程序法公布(中央政治會議十七年二月二日議决國民政府三月一日公布),始有明確之標準。依此規定
甲、關於法律之制定者
(一)有法律提案權者爲:
1.中央政治會議(六條);
2.國民政府組識法第七條所列各機關(五條)(註二);
3.各省政府(五條);
4.各特別市政府(五條),
(二)有法律案議决權者,爲中央政治會議(一條)。
法律案或條例案除經中央政治會議或國民政府常務委員會認為有特別緊急情形者外,於議决前須交法制局爲初步審查。
(三)有公布權者爲國民政府(一條)。
由中央執行委員會交國民政府公布。國民政府接到所議决之法律案,應儘十日內公布之。
(四)有請求覆議權者,爲國民政府。
國民政府於十日内,得請求中央政治會議覆議,但以一次爲限。
乙、關於命令之發布者
(一)國民政府爲執行法律,或基於法律之委任,得制定施行法律之規程。
(二)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七條所列各機關、各省政府、各特別市政府得制定條例,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須呈經國民政府核准。
二、第二期之立法程序
编辑第二期試行五院分立。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公布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八條曁第十五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7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8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9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10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11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12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13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14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15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16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17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18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19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20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21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22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23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24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25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26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27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28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29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30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31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32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33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34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35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術.pdf/36
本作品的作者1970年逝世,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43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39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應版權所有者撤下作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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