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 (史尚宽)
中央训练团党政训练班讲演录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 作者:史尚宽 中华民国32年(1943年)12月 |
中央训练团党政训练班讲演录
史尚宽先生讲
民国三十二年十二月印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 目录
编辑第一立法程序
一、第一期之立法程序
甲、关于法律之制定者
乙、关于命令之发布者
二、第二期之立法程序
甲、关于法律之制定者
乙、关于命令之发布者
三、第三期之立法程序
四、中国国民党对于国民政府之地位及与立法程序之关系
五、过去之回顾及今后之展望
第二立法技术
导言
第一关于法律形式者
第二关于法律实质者
第三起草法律应注意十事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
编辑第一 立法程序
编辑立法程序为制定法律之程序也。通例为法律案之提出、立法机关之议决及行政机关之公布。法律经公布后始发生效力。关于国民政府成立以来之立法程序,为说明便利起见,可分为三期。
第一—国民政府成立至五院制成立(十四年七月一日至十七年十月八日)
第二—五院制成立至抗战开始(十七年十月八日至三十六年八月七日)
第三—抗战开始以后(即现今之法律程序)
一、第一期立法程序
编辑在此时间,党政军合而为一,政权治权尚未划分,可称为一权主义。法律与命令,亦无严格之界限。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为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开幕时之最高权力机关。关于国家根本组织及重要机关之组织法,如国民政府组织法、军事委员会组织大纲、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网,均经其通过。其次政治委员会(或政治会议)为国民党特设之最高政治指导机关,经其议决之法律案颇多,例如省政府组织法(十六年七月八日公布同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二次修正)、违警罚法、中央研究院组织法(十七年十月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特别市组织法、市组织法、县组织法、著作权法、土地征收法(十七年七月二十日公布)等。
此时期之法律大多数虽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或政治会议)所议决,但亦有国民政府迳行公布者。盖至中央特别委员会时期,中央政治会议曾一度撤销也(注一)。例如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布之修正省政府组织法,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公布之外交部及司法部组织法。又以国家法律一时未及制定,十六年中央政治会议第一百二十次会议议决“一应法律在未制定颁布以前,凡从前施行之各种实体法、诉讼法及其他一切法令,除与国民党党纲主义或与国民政府法令抵触各条外,一律准援用”。
此时期之立法程序,究应如何,其始亦无明文规定。迄十七年三月一日立法程序法公布(中央政治会议十七年二月二日议决国民政府三月一日公布),始有明确之标准。依此规定
甲、关于法律之制定者
(一)有法律提案权者为:
1.中央政治会议(六条);
2.国民政府组识法第七条所列各机关(五条)(注二);
3.各省政府(五条);
4.各特别市政府(五条),
(二)有法律案议决权者,为中央政治会议(一条)。
法律案或条例案除经中央政治会议或国民政府常务委员会认为有特别紧急情形者外,于议决前须交法制局为初步审查。
(三)有公布权者为国民政府(一条)。
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交国民政府公布。国民政府接到所议决之法律案,应尽十日内公布之。
(四)有请求覆议权者,为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于十日内,得请求中央政治会议覆议,但以一次为限。
乙、关于命令之发布者
(一)国民政府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制定施行法律之规程。
(二)国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所列各机关、各省政府、各特别市政府得制定条例,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须呈经国民政府核准。
二、第二期之立法程序
编辑第二期试行五院分立。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公布之国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曁第十五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7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8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9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10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11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12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13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14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15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16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17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18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19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20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21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22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23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24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25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26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27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28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29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30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31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32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33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34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35Page:NLC511-027031202010421-73403 立法程序及立法技术.pdf/36
本作品的作者1970年逝世,在两岸四地以及马来西亚属于公有领域。但1943年发表时,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国仍然足以认为有版权到发表95年以后,年底截止,也就是2039年1月1日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权在原作地尚未过期进入公有领域。依据维基媒体基金会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极容忍处理,不鼓励但也不反对增加与删改有关内容,除非基金会行动必须回应版权所有者撤下作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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