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梧堂記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羽之靈者曰鳳,出于丹穴,飛子四海,非梧桐不棲,非練實不食。練實者,竹實也。高翔遴集,與時顯晦,故君子有取焉。余友林子定,築室于錦水之涯,其園十畝,鉅竹千梃,切切交峙。老梧一株,直堂之東隅,乃以之二物名堂,蓋卽其所有,而託義於鳳也。仲秋之日,余往造馬,梧至夜,山月斜明,梧陰在地。有風颯然,從竹所起,徘徊中庭,轉入軒戶。子定欣然曰:「此亦足老死無戚戚者否。」余應曰:「諾。雖然,時有否泰,道有顯晦。庸詎知子定不蹌蹌而儀于姚,噦噦而瑞于姬耶。若然者,子定欲久有此,得乎?」子定不語,垂頭而睡。余喟曰:「鳳兮鳳兮。」遂執燭以記。今年萬曆戊戌,余花山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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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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