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梧堂记
作者:权韠 朝鲜王朝

  羽之灵者曰凤,出于丹穴,飞子四海,非梧桐不栖,非练实不食。练实者,竹实也。高翔遴集,与时显晦,故君子有取焉。余友林子定,筑室于锦水之涯,其园十亩,钜竹千梃,切切交峙。老梧一株,直堂之东隅,乃以之二物名堂,盖即其所有,而托义于凤也。仲秋之日,余往造马,梧至夜,山月斜明,梧阴在地。有风飒然,从竹所起,徘徊中庭,转入轩户。子定欣然曰:“此亦足老死无戚戚者否。”余应曰:“诺。虽然,时有否泰,道有显晦。庸讵知子定不跄跄而仪于姚,哕哕而瑞于姬耶。若然者,子定欲久有此,得乎?”子定不语,垂头而睡。余喟曰:“凤兮凤兮。”遂执烛以记。今年万历戊戌,余花山权某。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没有标点。后来方便今人阅读,而加入标点符号的版权状况可能是:

  1. 若由维基文库用户自己的方式加入标点符号,依据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