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梧堂記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羽之靈者曰鳳,出於丹穴,飛子四海,非梧桐不棲,非練實不食。練實者,竹實也。高翔遴集,與時顯晦,故君子有取焉。余友林子定,築室於錦水之涯,其園十畝,鉅竹千梃,切切交峙。老梧一株,直堂之東隅,乃以之二物名堂,蓋卽其所有,而託義於鳳也。仲秋之日,余往造馬,梧至夜,山月斜明,梧陰在地。有風颯然,從竹所起,徘徊中庭,轉入軒戶。子定欣然曰:「此亦足老死無戚戚者否。」余應曰:「諾。雖然,時有否泰,道有顯晦。庸詎知子定不蹌蹌而儀於姚,噦噦而瑞於姬耶。若然者,子定欲久有此,得乎?」子定不語,垂頭而睡。余喟曰:「鳳兮鳳兮。」遂執燭以記。今年萬曆戊戌,余花山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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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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