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00號法律 (2005年)

第1/2000號法律 (2000年) 第1/2000號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

2005年4月12日
第1/2000號法律 (2014年)
《第1/2000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0年2月17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0年2月21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0年2月28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定義 编辑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首長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是指: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各司司長;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廉政專員;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審計長;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及海關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 薪酬 编辑

一、薪酬為月薪俸加月交際費的總和。

二、薪俸得按照公職薪俸表100點數值的修改比例自動調整,無須任何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2005號法律

第三條 計算標準 编辑

一、月薪俸按行政長官月薪俸的百分比計算。

二、交際費按本身薪俸的百分比計算。

第四條 附表 编辑

本法所規定的薪酬載於構成本法組成部份的附表。

第五條 適用 编辑

一、公職一般制度經適當配合適用於第一條所指人員。

二、其他法規或其有關規定如有與本法衝突者,以本法為準。

第六條 生效 编辑

本法律自公佈之日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七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一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表 (第四條所指者)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月薪酬 编辑

職位 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比
(1)
薪俸
(澳門幣)
(2)
交際費佔本身薪俸的百分比
(3)
交際費
(澳門幣)
(4)
總薪酬
(澳門幣)
(5)=(2)+(4)
行政長官 --- $129,740 35% $45,409 $175,149
司長 75% $97,305 25% $24,326 $121,631
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 55% $71,357 20% $14,271 $85,628
海關主要負責人 50% $64,870 20% $12,974 $77,844
廉政專員 75% $ 97,305 20% $ 19,461 $ 116,766
審計長 75% $ 97,305 20% $ 19,461 $ 116,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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