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05號法律

第1/2005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撫卹金及修改第1/2000號法律

2005年4月11日
《第1/200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5年3月31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5年4月7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5年4月11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至第三條 * 编辑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007號法律

第四條 修改第1/2000號法律 编辑

第1/2000號法律第二條,現修改如下:

第二條
報酬

一、(… …)

二、薪俸得按照公職薪俸表100點數值的修改比例自動調整,無須任何程序。”


第五條 廢止 编辑

廢止:

(一)八月十日第9/87/M號法律

(二)六月二十二日第2/92/M號法律

(三)七月十四日第5/97/M號法律

第六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编辑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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