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05號法律
第1/2005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撫卹金及修改第1/2000號法律 2005年4月11日 |
《第1/2005號法律》經立法會於2005年3月31日通過,行政長官何厚鏵於2005年4月7日簽罯並發佈,並於2005年4月11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至第三條 *
編輯*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007號法律
第四條 修改第1/2000號法律
編輯第1/2000號法律第二條,現修改如下:
「
第二條
報酬一、(… …)
二、薪俸得按照公職薪俸表100點數值的修改比例自動調整,無須任何程序。」
第五條 廢止
編輯廢止:
(一)八月十日第9/87/M號法律;
(二)六月二十二日第2/92/M號法律;
(三)七月十四日第5/97/M號法律。
第六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編輯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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