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7/M號法律

本文是澳門法例相關中華民國法規,可參見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12/87/M號法律
八月十七日
即發彩票的經營

1987年8月17日
《第12/87/M號法律》經立法會於1987年7月30日通過,護理總督孟智豪於1987年8月8日頒布,並於1987年8月17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制定史:1987年8月18日生效2025年1月7日起經第26/2024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布
第一條
(範圍)

即發彩票經營的批給,受本法律及有關章程之條文所管制。

第二條
(定義)

凡獎金在有關彩票發出時全部或部分訂定之彩票,均稱為即發彩票。

第三條
(經營)

一、即發彩票的經營,受行政長官事先批給之限制,且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二、經營得以專營制度批給。

三、即發彩票之組織及經營的臨時或確定、全部或部分的轉讓,只在獲得行政長官許可方能為之。

第四條
(公開競投)

一、在批給經營即發彩票前,須進行公開競投。

二、競投規則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第五條
(稅務豁免)

一、在批給合約內,可給予承批人對象為批給所包括活動及從活動所得收入之稅務豁免。

二、對派發予合夥人或股份持有人之紅利,只要該紅利與該等彩票之組織及經營有關,亦可獲得稅項豁免。

三、彩票及獎金,獲得豁免任何稅捐及稅項。

第六條
(收入的分配)

一、相當於每批發出彩票的出售收入,最少百分之四十五撥作獎金。

二、批給合約內,必須訂定在所售出彩票總收入中將送交澳門基金會的百分率。

第七條
(獎金)

一、每批彩票事先已定獎金之收受權,不得在少於九十天期內失效,該期限由彩票之有關批次的末段日期起計算,但倘彩票指定有效期者除外。

二、事先未定出獎金之收受權,在規定該等獎金給予規則內所定期限,或未有規定時,在上款所定期限內失效。

三、在以上各款所規定期內未被提取或認領之獎金,將撥歸澳門基金會所有,但彩票所列之獎金超出上條第一款之規定及彩票本身隨機所訂定之結果可預測時除外。

第八條
(處分)

違反本法規之即發彩票之組織及經營,以及彩票的偽造或塗改,將按第20/2024號法律《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第八條及第九條之規定受處分,所獲取之金錢,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

第九條
(政府代表)

〔不生效〕

第十條
(監察)

博彩監察協調局負責:

a)證明所發出之彩票;

b)核准由承批人建議之事先未定獎金章程;

c)監察組成每次彩票的發出及分配以及倘有之有關抽獎過程的活動正常化;

d)監視及舉報足以構成有損倘有設立之專營權的活動,但不影響法律賦予其他實體在其本身職責範圍所包括事項的職權之適用。

第十一條
(章程)

一、即發彩票之組織及經營,將由行政長官聽取博彩監察協調局之意見後以行政命令管制。

二、二月一日第27/86/M號訓令核准之《即發彩票規則》未有抵觸本法律之部分繼續生效。

第十二條
(撤銷)

〔不生效〕

第十三條
(暫行性條文)

〔不生效〕

第十四條
(生效)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作品來自澳門法律,依據《第43/99/M號法令》第六條,不受著作權保護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