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7/M号法律

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民国法规,可参见运动彩券发行条例公益彩券发行条例
第12/87/M号法律
八月十七日
即发彩票的经营

1987年8月17日
《第12/87/M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87年7月30日通过,护理总督孟智豪于1987年8月8日颁布,并于1987年8月17日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

经实施管制即发彩票的经营之七月十四日第76/84/M号法令三年多后的经验显示,有需要对其进行全部检讨。此项检讨,透过本法律为之。

现时所通过的制度,较原有者有三个主要方面创新。首先,批给并不给予澳门基金会,而系给予总督,但确保上述慈善机构参与彩票收入的分配。

其次,即发彩票的经营改为得以专营制度或非该制度的批给,以往只规定第一个方式的批给。

再次,批给前须事先进行公开开投,其规则由总督规定。

鉴于护理总督之建议,并经遵守澳门组织章程第四十八条二款A项之程序;

立法会按照同一章程第三十一条一款J项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范围)

即发彩票经营的批给,受本法律及有关章程之条文所管制。

第二条
(定义)

凡奖金在有关彩票发出时全部或局部订定之彩票,均称为即发彩票。

第三条
(经营)

一、即发彩票的经营,受总督事先批给之限制,且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经营得以专营制度批给。

三、即发彩票之组织及经营的临时或确定、全部或局部的转让,只在获得总督许可方能为之。

第四条
(公开开投)

一、即发彩票经营批给前,须进行公开开投。

二、开投规则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第五条
(税务豁免)

一、在批给合约内,可给予承批人对象为批给所包括活动及从活动所得收入之税务豁免。

二、派发予合伙人或股份持有人只系与该等彩票之组织及经营有关之红利,亦可获得税务豁免。

三、彩票及奖金,获得任何税务豁免。

第六条
(收入的分配)

一、相当于每批发出彩票的出售收入,最少百分之四十五拨作奖金。

二、批给合约内,必须订定在所售出彩票总收入中将送交澳门基金会的百分率。

第七条
(奖金)

一、每批彩票事先已定奖金之收受权,不得在少于九十天期内废止,该期限由彩票之有关批的末段日期起计算,但倘彩票指定有效期者除外。

二、事先未定出奖金之收受权,在规定该等奖金给与规则内所定期限,或未有规定时,在一款所定期限内废止。

三、在以上各款所规定期内未被提取或认领之奖金,将拨归澳门基金会所有,但彩票所列之奖金超出第六条一款之规定及彩票本身随意所订定之结果可预测时除外。

第八条
(处分)

违反本法律之即发彩票之组织及经营,以及彩票的伪造或涂改,将按八月二十七日第9/77/M号法律第四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受处分,所获取之金钱,拨归澳门基金会。

第九条
(政府代表)

一、承批人之所有活动,将由被委任且具六月十九日第55/85/M号法令所指职责之政府代表注视。

二、政府代表的薪酬,由总督以批示订定,并成为承批人之负担,彼将按照法律规定将之送交澳门市财税处收纳科。

第十条
(监察)

博彩合约监察处负责:

A、加证所发出之彩票;

B、核准由承批人建议之事先未定奖金章程;

C、监察组成每次彩票的发出及分配以及倘有之有关抽奖过程的活动正常化;

D、注视及举报足以成为倘有设立之专营权破裂的活动,但不妨碍法律赋予其他人士在其本身职责范围所包括事项的职权。

第十一条
(章程)

一、即发彩票之组织及经营,将由总督听取博彩合约监察处之意见后以训令管制。

二、二月一日第27/86/M号训令核准之即发彩票现行章程未有抵触本法律之部分继续生效。

第十二条
(撤销)

撤销七月十四日第76/84/M号法令

第十三条
(暂行性条文)

当未有按本法律规定进行任何批给时,即发彩票的现行经营制度予以保留。

第十四条
(生效)

本法律于公布之翌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七年八月八日颁布

著颁行

护理总督 孟智豪

本作品来自澳门法律,依据《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不受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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