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楊星亭書
作者:方苞 
本作品收錄於《方苞集/06

《雜記》:「父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小記》:「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庶子有對適以為義者,「塚子未食而見適子,庶子已食而見」是也。若為喪主及主子之喪,則眾、適皆稱庶子。《小記》「庶子不繼祖禰,庶子不為長子三年」是也。父宗子也,而主長子之喪,則義起於祖若父之正體者也;父眾子也,而主長子之喪,則義起於子與孫之傳重者也。若以眾子之貴而主焉,則輕正體傳重之義,而傷眾子未貴者之恩。

或以《奔喪記》所云,而謂眾子之喪,皆父主之,則未知所云乃眾子之成人而未室,受室而無子者,禮以窮而變耳(《記》曰:「凡喪,父在,父為主;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親同,長者主之;不同,親者主之。」)。眾子無子,而尊行異爵之吊賓至,非父主之而誰主邪?父沒矣,無子者之喪,非兄弟主之而誰主邪?其特製同居為主之禮者,蓋慮兄弟眾多,或徙家於異國,或同國而異居,或遠出而不返,必待異居之長適來主其喪,則事有不舉而時不可待,故以權制,俾同居者主之,所以便人情而達禮事耳。如鄭氏所詁(《鄭注》:「各為其妻子之喪為主也。」),則曰:父沒,各主其私喪可矣。「兄弟同居」之文,不亦贅乎?「各主其喪」之文,不亦暖昧而不可別白矣乎?孔氏不知以有子無子為別,而以同宮異宮為斷,益誤矣。眾子而有子,雖父在,固其子主之矣,又何「親同,長者主之;不同,親者主之」之云邪?如無子也,雖異宮,非父為之主而誰屬邪?

幼季眾子也,而有子,父不宜主其喪。望以此正告之!訃辭與式,則詢諸其鄉之長老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大體既正,則細者姑從其國故可也。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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