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杨星亭书
作者:方苞 
本作品收录于《方苞集/06

《杂记》:“父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小记》:“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庶子有对适以为义者,“冢子未食而见适子,庶子已食而见”是也。若为丧主及主子之丧,则众、适皆称庶子。《小记》“庶子不继祖祢,庶子不为长子三年”是也。父宗子也,而主长子之丧,则义起于祖若父之正体者也;父众子也,而主长子之丧,则义起于子与孙之传重者也。若以众子之贵而主焉,则轻正体传重之义,而伤众子未贵者之恩。

或以《奔丧记》所云,而谓众子之丧,皆父主之,则未知所云乃众子之成人而未室,受室而无子者,礼以穷而变耳(《记》曰:“凡丧,父在,父为主;父没,兄弟同居,各主其丧。亲同,长者主之;不同,亲者主之。”)。众子无子,而尊行异爵之吊宾至,非父主之而谁主邪?父没矣,无子者之丧,非兄弟主之而谁主邪?其特制同居为主之礼者,盖虑兄弟众多,或徙家于异国,或同国而异居,或远出而不返,必待异居之长适来主其丧,则事有不举而时不可待,故以权制,俾同居者主之,所以便人情而达礼事耳。如郑氏所诂(《郑注》:“各为其妻子之丧为主也。”),则曰:父没,各主其私丧可矣。“兄弟同居”之文,不亦赘乎?“各主其丧”之文,不亦暖昧而不可别白矣乎?孔氏不知以有子无子为别,而以同宫异宫为断,益误矣。众子而有子,虽父在,固其子主之矣,又何“亲同,长者主之;不同,亲者主之”之云邪?如无子也,虽异宫,非父为之主而谁属邪?

幼季众子也,而有子,父不宜主其丧。望以此正告之!讣辞与式,则询诸其乡之长老君子。行礼不求变俗,大体既正,则细者姑从其国故可也。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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