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民國96年12月24日(現行條文) 制定机关:行政院衛生署 2007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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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本標準適用之紅麴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利用米進行紅麴菌培養並予乾燥,直接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 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 第一項所稱之紅麴菌(Monascusspp.)應為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菌種,並應備有菌種鑑定報告。
第三條
-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monacolin K 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不得超過十五毫克。
- 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量濃度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 ppm) 。
第四條
-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第五條
-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